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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犯规………………………………………………………………6
第9条对局结束…………………………………………………………6
第三章比赛通则………………………………………………………6
第10条比赛办法…………………………………………………………7
第11条团体赛比赛种类………………………………………………7
第12条先后手确定…………………………………………………8
第13条成绩计算……………………………………………………8
第14条名次确定………………………………………………………9
第四章比赛附则………………………………………………10
第15条比赛组织…………………………………………………10
第16条棋手须知…………………………………………10
第17条裁判职责………………………………………………………10
第18条处分权限……………………………………………11
第五章裁判细则………………………………………11
第19条退出比赛………………………………………………11
第20条迟到………………………………………………………12
第21条超时的裁定………………………………………………………12
第22条提和的裁定……………………………………………12
第23条待判局面的裁定………………………………………13
第六章棋例……………………………………………13
第24条术语解释………………………………………………………13
第25条棋例总纲……………………………………………………15
第26条棋例通则…………………………………………………15
第七章棋例细则……………………………………………18
第八章棋例参考图…………………………………………32
附录…………………………………………………………………56
附录一循环赛对局秩表……………………………………56
附录二积分编排制定位编排法的编排原则和编排方法…………………61
附录三单败淘汰赛、双败淘汰赛和单淘汰赛制附加赛对局秩序表……65
第一章行棋规定
第1条棋盘和棋子
1.1象棋盘由九道直线和十道横线交叉组成。
棋盘上共有九十个交叉点,象棋子应摆放和活动在这些交叉点上。
棋盘中间直线断开处,称为“河界”;
河界内应标注“楚河汉界”,两端划有斜交叉线的地方,称为“九宫”。
九道直线,红棋方面从右到左用中文数字一至九来标识;
黑棋方面从右到左用阿拉伯数字1至9来标识。
1.2棋子共有三十二个,分为红、黑两组,每组十六个,各分七种,其名称和数目如下:
红棋子:
帅一个,车、马、炮、相、士各两个,兵五个。
黑棋子:
将一个,车、马、炮、象、士各两个,卒五个。
子力价值:
原则上一车相当于双马、双炮或一马一炮,马炮等值,车、马、炮称为“强子”;
仕(士)、相(象)等值,称为“弱子”。
过河兵(卒)价值浮动。
1.3对局开始前,双方棋子在棋盘上的摆法见图1。
印刷体棋图规定为:
红方棋子在下,用阳文;
黑方棋子在上,用阴文。
1.4标准棋盘每格均应为正方形,每格长、宽均应为3.2至4.6厘米。
比赛演示用的大棋盘为立式,红方在下,黑方在上。
棋盘和棋子大小,应根据场所相应调整。
1.5每个平面圆形棋子直径应为2.7至3.2厘米,大小与棋盘相应配套。
棋子面色分红黑两组,字体规范、醒目。
1.6棋盘和棋子的底色,均应为白色或浅色。
棋盘上直线和横线应为红色或深色,四周应留有适当空白面积。
第2条行棋和吃子
2.1对局时,由执红棋的一方先走,双方轮流各走一着,直至分出胜、负、和,对局即终了。
双方各走一着,称为一个回合。
2.2棋子的走法:
帅(将)每着只许走一格,只能在“九宫”内前、后、左、右移动。
任何一方走之后,都不准造成帅、将在同一直线上直接对面。
仕(士)每着只许沿“九宫”斜线走一格,可进可退。
相(象)不能越过“河界”,每着斜走两格,可进可退,即俗称“相(象)走田字”。
当“田”字中心有棋子(无论何方)占一据,俗称“塞相(象)眼”,则不许进或退。
马每着走一直(或一横)一斜,可进可退,即俗称“马走日字”。
如果在先直(横)的那个交叉点
有棋子(无论何方)占一据,俗称“蹩马腿”,则不许进或退。
车每一着可以直进、直退、横走,不限格数,但不可隔子而行。
炮的走法同车一样;
吃子时必须隔一个棋子(无论何方)跳吃,即俗称“炮打隔子”。
兵(卒)在过“河界”前,每着只许向前直走一格;
过“河界”后,每着可向前直走或横走一格,但不能后退。
2.3行棋方将某个棋子从一个点走到另一个点,即为一着。
走一着棋时,如果己方棋子能够走到的点有对方棋子存在,就可以把对方棋子吃掉而占领该点。
第3条照将、应将、将死、困毙、自杀
3.1一方棋子攻击对方的帅(将),并在下一着能将其吃掉,称为“将军”,或简称“将”。
3.2被“将军”方必须立即“应将”,如果无法“应将”或不“应将”,即被“将死”。
3.3轮到行棋的一方无子可走,即被“困毙”。
3.4一方行棋后形成帅(将)直接对面、或主动送吃帅(将),或在被“将军”时误走它子,没有“应将”,听任对方吃帅(将),均属“自杀”。
第4条胜、负、和
4.1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输棋(负),对方取胜;
4.1.1帅(将)被“将死”;
4.1.2被“困毙”;
4.1.3走棋后(已离手)形成“自杀”,参见3.4款;
4.1.4形成待判局面,单方“长将”;
4.1.5形成待判局面,一方违反禁例,应变着而不变;
4.1.6在规定时限内未走满规定着数或完成对局;
4.1.7超过了比赛规定的迟到判负时限;
4.1.8全国比赛一次,省级(含以下)和全国少年赛(含以下)比赛两次违反行棋规定;
4.1.9两次现未走棋先按钟;
4.1.10三次“犯规”;
4.1.11在同一个“自然限着”阶段内,第二次提出“自然限着”和棋,经审核不属实;
4.1.12宣布认输;
4.1.13对局中拒绝遵守本规则或严重违反纪律。
4.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和棋:
4.2.1一方提议作和,另一方表示同意;
4.2.2双方均无取胜可能的简单局势;
4.2.3棋局出现待判局面,符合“棋例”中“不变作和”的有关规定;
4.2.4符合“自然限着”的回合规定,即在连续60回合中(可根据比赛等级酌减)均未吃过棋子。
第5条摸子、落子、纠正错误
5.1摸触己方的哪个棋子,就应走那个棋子,除非所摸触的棋子,按行棋规定根本不能走,才可以另走它子。
5.2摸触对方的棋子,就必须吃掉那个棋子,只有当己方的任何棋子都无法去吃时,才可以另行走子。
5.3先摸触己方棋子,后摸触对方棋子,处理顺序如下:
5.3.2如前者无法吃掉后者,则必须走动前者;
5.3.3如前者无法走动,则必须用别的棋子吃掉后者;
5.3.4如均无法吃掉后者,才可以另行走子。
5.4先摸触对方棋子,后摸触己方棋子,处理顺序如下:
5.4.1后者必须吃掉前者;
5.4.2如后者无法吃掉前者,则必须用别的棋子吃掉前者;
5.4.3如均无法吃掉前者,则必须走动后者;
5.4.4后者无法走动,才可以另行走子。
5.5同时摸触双方棋子,处理顺序同5.4。
5.6摆止棋子只能在自己行棋的时间内进行,且必须事先中明,否则按摸子论处。
如系明显误碰某个棋子,不作摸子论处。
5.7行棋后(以手离开棋子为准)。
只要符合行棋规定,即落子生根,便不得悔棋。
如系无意中失手将棋子脱落在棋盘上,可不作落子论处。
5.8在对局过程中,出现意外错误,无论出自何方,应及时纠止,过时不予受理。
5.8.1对局中发现先后手颠倒,如在20分钟内发现则换先重赛;
否则,视为双方认可,继续比赛,对局结果有效。
5.8.2如果发现棋子意外挪动至其它点(五个回合内),应恢复到错误前的局面重走。
重走时,轮走方可以重新选择走动己方任意棋子。
5.8.3如果发现有一着棋违反行棋规定,则按4.1.8或8.1.8款处理。
如符合8.1.8款,应从发现错误的那一着重走,重走时,轮走方那个已动的棋子,应视为已经摸触,必须按5.1款走棋。
5.9如发生一方乱碰棋子,应在自己的时限内恢复局面。
5.10凡走棋并按钟后出现棋子走在两个点之间并且无法辨认位置,由对方指定其中一个点作为落点。
第二章比赛规则
第6条计时
正式比赛,采用具有两个钟面的数字式电子计时钟或指针式计时钟,分别计算双方走棋的时间。
对局双方必须在行棋后用走棋的手按钟。
比赛前棋钟置放朝向应统一安排,原则上放在先手方左侧。
赛前应根据比赛性质与规模,规定具体采用的棋钟和计时方案。
计时方案有:
6.1基本用时加秒制(数字式加秒电子钟):
例如每方基本用时60分钟,每走一步加30秒。
6.2限时限着制(数字式、指针式计时钟均可):
在规定时限内走满规定着数。
例如第一时限每方60分钟内必须走满30着,以后每10分钟内必须走满10着,直至对局结束,超时判负
6.3限时包干制:
规定时间内完成比赛,不限着数。
6.4快棋赛用时制:
每方限时15分钟(含)以下的比赛统称为快棋赛。
6.5贴时制:
特定的比赛,为了平衡先后走的差别,可采用贴时办法。
第7条记录
7.1在要求棋手记录的比赛中,双方应在对局过程中逐着认真记录,字迹应清晰准确。
每漏记4着判犯规一次;
每漏记8着(含)以上,可直接判犯规两次。
7.2如果记录无法辨认,经裁判员、裁判长确认后,可按7.1款精神予以判处。
7.3对局终了,裁判如认为某份记录不够清晰、准确,有权要求该方在对局结束后誊清补止。
7.4如棋手拒绝执行7.1,7.2,7.3款规定,裁判可引用4.1.13款判其作负。
7.5记录方式可采用完整与简写两种:
第8条犯规
8.1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犯规:
8.1.1在对方走棋时间内,有故意干扰、分散对方注意力的行为;
8.1.2对局进行中,擅自停、开棋钟;
8.1.3提议作和的次数超过对方达两次;
8.1.4提出自然限着和棋,经审核不属实;
8.1.5触摸己方不可能走动的棋子,或触摸对方的棋子而己方的任何棋子都无法吃掉它;
8.1.6所作记录符合7.1,7.2款规定;
8.1.7没有走棋先按钟;
8.1.8全国少年赛、省级以下比赛违反行棋规定一次;
8.1.9违反棋手须知中的有关规定,而情几竹尚不严重者。
8.2凡判处犯规,裁判员须当场宣布并及时记录。
如犯规方立即认输,可以免判犯规。
第9条对局结束
对局终了后,在记录纸上注明比赛结果及双方所用时间、犯规情况,双方棋手和监局裁判当场签字认可,为对局结束。
第三章比赛通则
第10条比赛办法
10.1大循环制
在人(队)数不多而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可采用这一制度。
通常采用一局制,人(队)数较少时也可采用两局制。
循环赛对局秩序表参见附录一。
10.2分组循环制
在人(队)数较多,不便采用大循环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棋手(队)的最新等级分或比赛成绩排定“种子”,分成若干组进行循环初赛,从各组选出一定人(队)数进行决赛。
10.3积分编排制
在人(队)数较多,赛程较短,而“种子”不易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积分编排制。
“定位编排法”的编排原则和编排方法参见附录二。
10.4淘汰制
参加比赛的人(队)数较多,时间较紧,可酌情采用单淘汰制、双败淘汰制或其他淘汰方式,并适当安排预选赛、附加赛。
单淘汰、双败淘汰和附加赛秩序表参见附录三。
10.5积分晋圈淘汰制
这是积分编排制和淘汰制相结合的一种赛制。
具体方法:
第一阶段采用积分编排,通过若干轮次录取相应人数,参加第二阶段的单淘汰赛。
10.6积分末位淘汰制
这是积分编排制和淘汰制相结合的又一种赛制。
在赛程即将过半时,规定每一轮淘汰若干名积分最低的棋手,直至保留若干名棋手参加最后一轮比赛。
第11条团体赛比赛种类
11.1分台定人制
比赛按台次顺序分台定人进行。
各参加单位报名时,必须根据技术水平高低排定本队棋手的台次。
全国性比赛,以最近一次公布的棋手等级分作为衡量棋手技术水平高低的依据。
等级分高者,台次应列前。
无等级分者排在有等级棋手的后面。
11.2分台换人制
准许各参加单位增报一定名额的替补队员,台次的排列原则同11.1款。
各轮比赛出场者可以有所不同,但台次顺序不能前后颠倒。
例如:
比赛分四台进行,另有两名替补队员,则出场顺序可以是1-2-3-4,也可以是1-2-3-5,直至3-4-5-6,共十五种顺序,每场比赛各队可以从中自选一种。
11.3临时定台制
各队在每一场比赛开始前,临时排定本队队员的出场台次,与对方队相应台次的棋手对弈。
11.4全队轮赛制
适用于队与队之间的对抗赛,一方所有队员与另一方所有队员逐一对弈。
11.5队员总分制
比赛不分台次,按照各队棋手参加个人赛成绩之和来计算团体成绩。
第12条先后手确定
12.1循环制个人比赛,按照附录一《循环赛对局秩序表》来确定,表上每轮号码列前者执红棋。
12.2循环制团体比赛,凡在《循环赛对局秩序表》上每轮号码列前的队,其单数台棋手均执红棋,双数台棋手均执黑棋。
12.3积分编排制比赛,按照附录二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先后走。
团体比赛“先走”的队,其单数台执红棋先走,双数台则执黑棋后走。
12.4淘汰制比赛,以抽签确定先后手。
两局制比赛,不论个人赛还是团体赛,第一局抽签确定先后手,第二局换先。
第13条成绩计算
13.1每局棋结果,胜者2分,负者0分,和棋各记1分。
13.2团体赛记分,分别记“场分”(团体分)和“局分”(个人分)。
每场棋结果,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
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
局分相等者为平,场分各记1分。
13.3可根据比赛需要调整双方胜、负、和的记分标准。
如胜方计3分、负方计0分、和棋各计1分或胜方计3分、负方计0分、先手方和棋计1分、后手方和棋计2分等。
第14条名次确定
14.1在一局循环制的个人比赛中,根据个人积分排列名次,积分多者列前。
如积分相等,按以下顺序区分:
小分(所胜对手的全部积分与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之和)、胜局、直胜、犯规、后走局
数、对局时后走。
14.2在两局或多局循环制个人比赛中,根据个人场分排列名次,场分多者列前。
如场分相等,则按以下顺序区分:
局分总和、胜局、、直胜、犯规、后走胜局。
14.3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个人比赛中,根据个人积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
如积分相等,有以下两种区分办法供选择:
14.3.1依次比较对手分(所对弈过的全部对手的积分之和)、胜局、犯规、后走局数。
如无法区分,则比较前一轮成绩,以此类推,直至区分;
14.3.2依次比较累进分(每轮积分相加总和)、胜局、犯规、后走局数。
如无法区分,则去除第一轮得分进行比较,如仍相等,则再去除第二轮的积分,以此类推,直至区分。
14.4在比赛开始前退出,如系循环制且剩余为双数,应重新抽签。
如系积分编排制,可考虑补足双数。
一旦出现单数,凡轮空者的成绩按胜局计分,其对手分按有分棋手中的最低得分处理。
14.5在一局循环制的团体比赛中,根据各队所得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
场分相等时,则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
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队胜局、直胜、全队犯规。
如无法区分,则比较后走胜局,后走局数,直至区分。
14.6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团体比赛中,根据各队所得的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
场分相同时,则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
团体对手分(所对弈过队的场分总和)、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队胜局、全队犯规。
如无法区分,则比较前一轮成绩,以此类推,直至区分。
14.7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团体比赛中,也可根据各队的总局分排列名次,多者列前。
14.8在队员总分制(无论循环制或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根据各队棋手个人名次总和多少排列名次,少者列前。
如相等,则比较最高个人名次。
第四章比赛附则
第15条比赛组织
建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组织工作,满足竞赛要求。
制订有关的章程和补充规定。
设裁判委员会,重大比赛应设仲裁委员会和赛风赛纪委员会。
第16条棋手须知
16.1服装整洁,仪表大方,文明对弈。
16.2对局时棋手不能远离比赛区。
16.3对局中出现问题,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
发生争议时,应当服从裁判。
16.4对局结束,已无比赛任务的棋手应及时退出赛场。
16.5公平竟赛,遵守体育竟赛纪律,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第17条裁判职责
17.1严肃、认真、公止、准确地执行竟赛规程和规则,裁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17.2认真进行业务学习和裁判实习,细致检查比赛场地、器材及其他必需用品。
17.3加强与参赛者的联系,逐条阐明规则精神和执法尺度。
17.4熟悉比赛的具体情况,根据竟赛组织机构的要求,拟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17.5负责每场比赛的组织和监局,公布比赛结
17.6恪尽己职,维持赛场良好的竞赛环境。
17.7接受组委会竟赛组织机构的考评。
第18条处分权限
18.1监局裁判有权作出警告处分。
18.2裁判长有权作出取消当场比赛资格的处分。
18.3竞赛组织机构有权作出除名处分。
对除名者,按退出比赛处理。
18.4竞赛组织机构可以向相应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对使用计算机软件作弊等严重违纪的棋手作出停赛、取消等级称号及终身禁赛的处分。
18.5在积分相同时,把受到18.1和18.2款处分的人(队),按其轻重程度和次数,依次排列在最后几个位置上。
第五章裁判细则
第19条退出比赛
19.1参赛队或棋手不得无故退出比赛。
确需退出者,须向竞赛组织机构申明正当理由,并取得同意。
19.2在循环制比赛中,如有棋手(队)中途退出,处理办法如下:
凡已赛对手不足半数者,则所有已赛结果一概注销;
如达到或超过半数以上,则其成绩有效,其余未赛对局均作弃权,记对方获胜。
19.3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不论比赛是否过半,已赛结果均有效,未赛对局均作弃权,记对方获胜。
第20条迟到
20.1比赛开始,如有一方迟到,则从轮他走棋时开动他的棋钟。
超过规定迟到时限(一般为15分钟),作弃权论。
20.2双方均迟到超过规定时限,即判双方弃权。
20.3因一方缺席而判的胜负,在比赛成绩表上用“+”号表示未经实际对局而获胜,用“一”号表示未经实际对局而作负。
最后作统计时,“+”号等于2分;
“一”号等于0分。
第21条超时的裁定
21.1在规定时限内,未走满规定着数者,按“超时”论。
21.2使用有过时标志(小旗)的棋钟,以标志落下作为衡量“超时”的依据。
21.3使用数字式电子计时钟,以时间用尽为“超时”依据。
21.4在对局过程中,如发现棋钟出现故障,应立即提出,由裁判员处理。
若钟面误差较大,裁判员应向双方明确表示如何进行调整,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予更换。
21.5采用数字式棋钟,因少按钟而导致限着不满的超时,或采用倒旗装置的计时钟,囚棋钟故障而出现提前倒旗(以一分钟为界),应服从裁判员的裁决。
21.6一方走棋后“超时”,除出现将死、困毙外,其他情况均按“超时”判负。
第22条提和的裁定
22.1提议作和必须在自己用时内提出,提和方不得撤回提议。
对方口头表示不同意或继续对弈,则为拒绝和棋。
任何一方提和次数不得多于对方两次。
22.2一方提出“自然限着”(一般为60回合)规定的和棋要求,裁判经停钟审核属实,即应判和。
如不属实,判提出方犯规一次,并在其棋钟上扣除5分钟继续对弈,若因此而超时,则判负。
审核回合时,提出方“将军”最多只计10着。
22.3对局记录漏记过多或无法辨认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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