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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实效原则。
具体执行步骤见合同管理流程图。
财务、法务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合同的汇签审核与签订
第十一条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报法务及其他有关部门汇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第十二条公司合同的汇签审核由法务和承办部门、行财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
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
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
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务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务归档。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法务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法务还应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法务会签审核参考。
第十九条公司实行法务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务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条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务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二十四条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
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
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
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4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需要在执行中分批签订合同,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信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达成一致、
【篇二:
法务部规章制度】
法务部部门职责
依据集团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在值班律师主持下全面负责公司法律方面的事务,处理公司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公司法律权利和利益。
1、完善、健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集团下属公司的法务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
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或解除手续。
3、起草、修改或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4、制作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
起草、制订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6、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
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7、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8、及时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9、完成其他法律事务。
法务人员岗位职责
值班律师岗位职责
值班律师由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指派,除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外,主要职责是主持法务部日常工作,处理公司法律方面事务。
1、指导公司法务员的法务工作。
2、完善、健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体系;
指导、协调集团下属公司的法律事务处理;
3、代理公司诉讼、非诉讼、仲裁等各类法律事务;
4、草拟、审查格式合同和日常常用合同;
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
6、配合其它部门参与招标事务;
7、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和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等事务;
8、其他法律事务。
法务员岗位职责
法务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务值班律师处理公司的各项日常法律事务,做好法律资料收集、文件起草等工作,为解决公司的法律事务提供有力的支持。
1、拟定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一般法律文书;
2、草拟、审查公司合同,向相关部门、人员收集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向值班律师提出意见;
3、负责法律咨询的接待和常规法律问题的解答;
4、协助值班律师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和诉讼工作,并负责法律事务处理的调查、取证工作;
5、协助值班律师处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收集和汇总相应的文件资料;
6、负责各类合同、法律文书、资料的登记、统计、归档等工作;
7、其他法律事务和工作。
法务部的组织管理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人员分工
公司法务部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由值班律师主持日常工作,法务员三至五人组成。
公司的法律事务主要可以区分为对内法律事务和对外法律事务,对内法律事务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如:
合同起草审查、公司招标事务、劳动争议、合同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等;
对外法律事务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对外部相关单位的法律事务,如:
对集团下属公司法律事务的指导、仲裁诉讼、知识产权保护等等。
按照人员情况,将法务员的工作内容以对内法律事务为主和对外法律事务为主进行分工,值班律师总揽全部工作,并给予公司法务员具体工作指导,对法律事务负全责。
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要与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密切配合,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与公司的法务主管领导协调配合工作。
二、对招聘法务员的要求
目前至少招聘两名法务员,要求具备法律本科学历,具备法务工作经历的优先录用,并要考虑将来可以随集团公司迁往青岛。
法务部运转正常后,再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合适的人选。
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1、法务部组建后,立即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
合同管理制度、细化的工作制度及流程等。
2、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告知公司法务部,由法务员分类登记,报送值班律师,由值班律师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指定承办人员。
如需要公司法务部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至五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3、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
5、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部审核,值班律师审核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
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三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公司法务部。
6、公司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二日告知法务部,法务部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7、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
8、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的,必须报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审核。
四、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1、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2、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3、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
【篇三: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把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监督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
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应向公司法务部审查备案。
第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务部,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法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第七条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务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汇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第十二条公司合同的汇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十九条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第二十条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合同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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