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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矿长主持(矿长外出时由分管副矿长主持)
三、参加会议人员:
矿班子成员、副总以上领导、生产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及采掘、机、运、通等工区主要负责人。
四、会议内容
1、每次安全办公会议之前,由矿长确立会议主要议题,有关领导和部门做好充分准备,做到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2、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及上级一系列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并提出落实意见。
3、会议要对下月安全工作目标、重点工作、隐患排查、安全费用、教育培训等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完成时间、采取的具体措施、办法等做出具体安排。
4、检查上次安全办公会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进行表扬,对完成差的责成有关人员分析原因并追究责任。
5、听取各单位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建议和意见。
五、要求
1、到会人员必须在签到簿上自觉签名。
2、凡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10元。
3、凡列入安全办公会纪要的有关事项,必须按期整改完成,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整改。
4、会议内容由安全科负责整理,形成纪要,并负责落实考核。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及矿井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和隐患,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矿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检查领导小组。
二、除迎接上级的各种安全检查外,矿坚持旬检月查制度,并根据井下安全生产的实际和不定期的安全突击检查相结合。
三、检查小组分工。
每次检查由组长和副组长对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分组,分采掘工程质量、提升运输、一通三防、机电等专业小组,并指定小组长负责。
四、各检查专业小组要严格三大规程和质量标准,坚持原则,不降低标准,并实际小组长全面负责制,各小组范围内检查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提升运输、一通三防、机电设备、文明生产等。
五、每次检查后要召开专门安全生产会议,各小组汇报检查时组长或副组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强调,技术科汇总,安全科通过整理下B卡通知整改单位限期整改。
对接到B卡不按时整改且不按时送回C卡的给予罚款300元,并追究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每次检查确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设备完好均纳入各工区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和奖惩。
七、每次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科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检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排查和控制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一、组织领导
矿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胡克峰任组长,吴文兵、杜敏欣、张庆国任副组长。
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区区长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管理人员、管理程序,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总工程师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上报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并制度相应的技术措施,向安全办公会议汇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隐患及考核的记录存档,并下设6个专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小组。
(一)顶板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
杜敏欣副组长:
程贯林、赵华
组员:
王启全、董福彬、吴建华、胡方营、赵安玉、杨俊民、宁强
房伟、王斌、刘绪全
(二)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
吴文兵副组长:
徐峰
组员:
于云庆、李春雷、王国强、王峰、沈鹏、聂朋朋
(三)防治水安全管理小组
宁强、杨俊民
王国强、蔡诚、徐西杰、朱开林、商卫东、贺晓军
(四)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小组
张庆国副组长:
张宣、侯代华
于云庆、刘勇、杜敏龙、石茂峰、张永刚
(五)机电安全管理小组
侯代华
成员:
孔祥明、王国强、韩延峰、于云庆、李春雷、张振宁
(六)地面安全管理小组
张传庆副组长:
王立业
李加富、贺晓军、高林涛、王建国、孙维录、韩延峰
二、矿级领导职责
矿长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矿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并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范围,并组织实施。
制定排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安全预测工作,指出下一步工作重点努力方向。
三、各小组职责
(一)顶板管理小组
1、及时向施工技术员等有关人员了解采掘头、面施工地点的顶板情况,依据施工难点和重点,指导工区加强顶板安全管理。
2、深入现场及时排查采面初采初放,周期来压、过巷、过断层等特殊条件下的顶板情况,并提出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3、积极督促各施工单位落实好安全技措,并严格考核。
(二)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小组
1、根据每月采掘计划排查各工作地点的重大通防隐患。
2、启封密闭、独头盲巷恢复通风严格遵守规程要求,并制订安全措施。
3、对井下易积尘、易发火地点提出整改措施与治理方案。
4、依据各作业地点实际条件,合理配置供风量,确保系统优化完善。
5、牢查安监系统束管监测是否正常使用,安全监控设备是否具有故障闭锁功能,是否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6、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制”,爆破材料管理和领退是否符合规定。
7、瓦检员是否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异常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1、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的原则。
2、认真排查各施工地点的水文情况,并做好记录。
3、对奥灰水、老空水、钻孔水及断层导水情况等重大水患及时提出警告,并制订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4、排查井下各排水系统,确保环节畅通,排水迅速。
(四)机电运输提升安全管理小组
1、排查井上、下供电设备及其它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防止机电设备失爆和其它供电等重大隐患。
2、及时排查主、副立井和井下各绞车绳、连接装置及各机电设备线路使用情况,防止跑车、蹲罐、供电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
3、仔细排查各运输路线的轨道情况,防止发生掉道事故。
4、定期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进行检查。
5、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
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6、斜巷安全要排查一坡三挡是否齐全,挡车装置是否经常关闭,行车时方准打开,斜巷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五)地面安全管理小组
1、认真做好防火工作,防止炭场、车间、更衣房、仓库、油脂库等地点发生火灾事故。
2、定期排查锅炉房以及使用电气焊的车间,促使其责任明确,防范措施齐全,防止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3、做好雨季三防、冬季四防工作。
4、做好其它地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四、报告制度
每季度首月的10号前由总工负责组织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编写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报告书》,报宁阳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泰安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山东煤监局鲁中分局备案。
报告的范围为《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十五种重大隐患,报告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
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五、考核标准
1、无特殊原因不参加例会者罚款20元。
2、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未积极制订有效措施的,罚组长100元,副组长50元。
3、因重大安全隐患未排查出来而发生事故的,罚组长200元,副组长100元,组员50元。
4、施工单位对排查重大安全隐患措施落实不力,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六、注意事项
1、各专业小组每旬排查一次重大隐患,并提报每旬一次的安全生产会研究,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提报,随时研究。
提报的重大隐患相应解决措施及处理结果,由安全处负责记录建档备查。
2、排查应与平时检查和安全质量大检查相结合。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规,及时准确统计、报告发生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事故教训,落实责任追究,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井上下所有工作区域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现场的区(队)长,班(组)长,安监员及岗位工必须立即向单位值班领导、调度室、安全科汇报。
2、工区值班领导、调度室、安全科任何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都必须及时通知另两个单位。
调度室必须立即按事故等级分别通知矿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及时抢救。
发生死亡事故,要立即报告矿长,矿长接到
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宁阳县人民政府、宁阳县煤炭工业局、泰安市
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监局鲁中煤监分局报告,然后填报伤亡事故报告单。
值班调度员必须记录通知时间。
同时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发生事故后,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迟报,不得故意
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图。
死
亡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二、事故报告内容
l、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现场示意图;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统计
1、矿安全科负责全矿事故统计管理和汇总上报工作。
2、事故统计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统计分析工作。
3、按规定建立填写事故台帐,将有关材料入档保管,做到“帐、证、档案”等齐全。
4、职工因工负伤后,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天之内出据工伤证明,内容包括伤者姓名、年龄、受伤简要经过等,办理工伤手续时,必须将医院给受伤人作出的诊断证明送安全科,安全科办理工伤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制度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规,发生事故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
一、事故调查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并尽快升井救治。
矿领导、事故单位、安全科、技术科等职能部门要尽快派员赶到现场查明事故原因,测绘事故现场图,向现场人员了解事故经过,搜集人证和物证,并做好记录。
1、发生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事故,发生直接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的重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其它主管部门处理,并下达处理意见。
2、发生重伤1-2人或一级、二级非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或经主管部门授权,由矿事故调查组进行追查、分析原因、计算经济损失(含影响产量),制定改进措施,对责任者严肃处理,处理结果由安全科在事故发生后7天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结案。
3、发生轻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安监部门进行追查、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进行处理。
二、事故分析
(1)事故分析方法
为了便于查证核实事故经过的细节,应先对事故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进行个别单独调查,调查由询问人员和记录员进行。
调查中有疑点时,可对现场进行复查、取证。
需要证实设备性能时,事故单位要配合进行试验。
同时,还要检查值班记录、班前班后会记录、安全承诺签名簿、作业规程等,各方面检查结束后,再召集有关方面分析。
(2)事故分析的任务
通过事故分析,必须取得如下结果:
①确认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
②查明事故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指现场引发事故的第一原因)、主要原因(除直接原因外,对引发事故有主导作用的原因)及其他原因(除直接和主要原因之外的原因);
③按事故分类确定事故性质;
④制订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要规定措施的总现时间和负责人);
⑤确定事故的责任,将事故责任落实到人;
⑥事故处理和处理意见(按矿安全奖惩条例、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直至依法处理;
⑦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人员、事故经过、原因、事故草图、责任认定、预防措施和处理意见等)要符合分析结果,文字准确简练,条理清晰,书写整洁,并附写事故有关的调查证明材料。
报告中还要记载参加调查分析人员的名单,责任者本人的书面检查等。
三、事故的处理
(1)煤矿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三违”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
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
破坏性事故:
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2)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规定
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山东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年度安全工作实施意见》、《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有效地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本着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一级向一级负责,出现重大事故逐级进行追究,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矿长:
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全矿安全生产负总责,凡发生安全重大事故,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矿长的管理责任。
二、党委书记:
负责职工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凡发生煤矿安全重大事故,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教育管理责任。
三、总工程师:
负责全矿技术工作,凡发生煤矿安全重大事故,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技术责任。
四、安全副矿长:
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凡发生煤矿安全重大事故,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安全管理责任。
五、分工副矿长:
负责全矿各自的分管工作,凡发生煤矿安全重大事故,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管理责任。
六、工会主席:
负责工会、群管、协管的工作,凡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管理责任。
七、各业务职能科室负责人:
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凡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逐级追究领导管理责任。
八、各工区区长、班队长:
是本工区、班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工区、班队安全生产负总则,凡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逐级追究管理责任。
九、各工区书记、副书记、技术员:
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技术管理工作,凡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逐级追究安全、教育、技术责任。
十、全矿职工对自己的自主保安、遵章作业负责,凡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汇报、分析、调查和处理制度追究各自责任。
十一、凡发生事故的要坚持一事故一分析,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并根据业务职责、分管范围及职责大小,将逐级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安全技术培训的规定,按照《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中提出的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管管理、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原则,逐步实现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规范化,不断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管理水平,技术操作水平和防灾、抗灾、自主保安能力,使职工队伍的整体安全技术素质水平有较大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教育制度
1、矿每年应编制全矿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教育科按计划统筹安排。
2、安全教育必须坚持党、政、工、团各级组织齐抓共管,要结合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重点突出,形式多样,理论联系实际。
3、新工人必须接受入矿、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入矿培训由教育科组织,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安全教育要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要落实计划、时间、场所、内容、学习形式、参加人员、授课单位和授课人,要建立检查考核办法,做到奖优罚劣。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二、安全培训制度
1、凡转岗人员必须参加转岗培训,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特殊作业人员培训,须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由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本矿内部培训分矿级培训和区队培训两种形式,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岗位练兵等各种办学方式。
5、对于不按计划进行培训的,对科室负责人罚款50元,对完不成培训计划的,对科室负责人罚款100元。
因特殊情况计划变动或变更的,及时向职教科写出书面报告。
一、要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领导,由分管教育的书记牵头,职教科科长具体办理有关培训工作的具体事宜,安监办、技术处、机电处等有关处室积极配合,要充分认识搞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安全培训工作要根据各工种、各专业,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职教科按计划统筹安排,并根据井下生产的需要和农忙农闲的实际,灵活掌握,使培训计划逐一落实。
三、按照总的培训计划,各专业培训班开班之前,要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培训工种、时间、地点、学习形式、参加人员、授课单位和授课人,考核意见等)。
四、各类培训班在开学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尤其是指定的授课人员要认真备课,在课堂上要认真讲课,正确板书其内容,让学习者做好记录,达到培训的目的。
五、每次培训开班前除备好课外,还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事先下好书面通知,准备好应准备的记录本、圆珠笔等。
六、每期培训班学习后要进行考试,对考核不合格者,新工人不预分配,在岗职工停止上岗,继续培训考试,试卷及成绩存放在职工培训档案室,职教科要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培训档案。
七、对于不按计划进行培训的,对处室负责人罚款50元,对完不成培训计划的,对处室负责人罚款100元,因特殊情况计划变动或变更的,及时向职教科写出书面报告。
八、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各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应持证而不持证上岗的,查出一次罚款50元,并当班不能从事该工作。
安全活动日制度
安全活动日制度,在我矿已坚持多年,各单位利用此时间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学习“三大规程”等,并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总结经验,排查隐患,通报事故及“三违”,强调安全工作重点,对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使安全活动日制度持之以恒,扎实有效,特进一步强调:
一、各单位必须坚持每周六的安全活动日,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时间,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参加人数不得低于当日出勤人数的95%,跟班区长、班(队)长必须参加。
二、安全活动日由区长亲自组织,亲自主持,党支部书记、施工技术员配合,特殊情况报请分管矿长批准,否则对区长罚款50元。
三、安全活动日的学习内容包括学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上级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和“三大规程”,学习矿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通报、安全简报,总结一周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排查隐患,通报全矿的各类事故或“三违”,强调下周的安全工作重点。
四、各单位对每次活动要做好记录,包括时间、主持人、学习内容、参加人数等,以备检查。
五、安全科对各单位的安全活动日的活动情况严格监督,严格检查,严格考核。
对无故不组织活动,活动时间参加人数达不到要求者,每检查一次罚工区区长和党支部书记各50元。
出入井人员清点和入井检身制度
为合理利用、安排人力资源,减少或杜绝突发事故的危害,便于抢险救灾和抢救、营救井下职工,体现珍爱生命、关注安全的人本管理,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每一入井人员领矿灯后,一律进入候车室,按顺序排队,严禁拥挤,一次下井人数严格按照罐笼的乘罐人数。
2、全矿井下实行人员定位系统,无识别卡者严禁下井。
3、上下井人员所在单位要随时掌握本单位职工上下情况,对于不参加班前会或班后会就下井或下班的职工,或已参加班前会而未下井的职工以及晚上井的职工,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及时报告调度室、安全科和灯矿灯房。
4、考勤室要严格考勤制度,对当班的出勤总数汇报调度室。
5、矿灯房对当班超过规定时问2小时后仍未交灯的职工,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科,以便查清原因,防止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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