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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说,土司制度背离了封建统治王朝对之建立的初衷而患象丛生,改革、裁撤土司制度已为势所驱然。
在国力日益强盛的历史条件下,清康熙、雍正年间,即在西南对贵州、云南、广西土司地区进行大规模的较为彻底的改土归流。
位于西南边陲、未有土司制度的“化外生界”的“苗疆”,在西南改土归流取得显著进展的环境下,即被清政府纳入了以改土归流之名行武力征伐之实的目标视野。
“开辟苗疆”的实质是在西南实行的改土归流的继续,是西南改土归流的重中之重和最为血腥的事件。
这一重大历史事件,自有着清王朝的动机与目的,这就是在大一统的前提下,将这一“化外”区域纳入直接的管辖之中,以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对西南地区的完全统治,同时也与雍正皇帝与鄂尔泰等地方大员亟思以开疆辟地、建大功殊业以树立威信、彰显自己的雄才大略,巩固自己的“明君贤臣”的心态以及宫廷斗争中的特殊需要有关系。
但直接而又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在开发西南和强化封建统治的进程中,清朝统治者越来越了解“苗疆”的重要性,越来越认识到开辟苗疆的迫切和特殊。
为此我们有必要就“苗疆”的战略地位作一分析。
苗疆地处贵州高原向湘西丘陵过渡的斜坡地带,位于川、黔、粤、楚四省之中,地势西高东低,东部地貌为低山丘陵,西部以高原岩溶地貌为主,区域内山地地貌明显。
“地势险阻,冈峦错接,跬步皆山,彦云:
地无三里平。
身历其境,乃知其难”[4](P159)是其地势环境的最贴切写照。
同时,“苗疆气候不同,时当伏暑亦只当中午炎热,日既西去,寒复侵人,葛罗之属终夏可以不用”,“苗疆地竞恒多阴雨,俗有漏天之说,又曰:
天无三日晴。
秋冬之间亦有晴至五六日者,土人每诧为异事。
”[4](P161)而史料又记载苗疆“地多瘴疠,夏秋为甚,霾雾沉蒙,即天气晴明亦须已,午时乃见天,感其气者多患疟疾。
”[4](P159-160)这一气候灾害长期令人望而生畏。
鄂尔泰、张广泗武力开辟苗疆以前,该地区被称为“化外”之地。
中央统治鞭长莫及,交通梗阻,信息闭塞,基本与外界处于隔绝状态。
正如鄂尔泰所描绘的那样:
“苗疆四周凡三千余里,千又三百余寨。
古州踞其中,群砦环其外。
左有清江可北达楚,右有都江可南通粤,皆为顽苗蟠踞,梗隔三省,遂成化外。
”[5](P14205)其间“自黎平府以西,都匀府以东,镇远府以南,皆生苗地,广袤二三千里,户口十余万,不隶版图。
”[6](P196)如此庞大的“生苗地带”,既不受中央政府控制,也无土司管辖,社会秩序较为混乱,“内地奸民犯法,捕之急,则窜入苗地,不过问。
苗有时出界外剽掠,商旅尤以为苦。
界以内弱肉强食,良懦控诉无所,此黔省大害也。
”[6](P196)鄂尔泰、方显等认为这如此大害极有可能引发社会的动乱。
由此可见,该地区具有巨大的政治战略地位,势必控制。
其次,苗疆地处川、粤、黔、楚交通要道,但因其“不籍有司,且无土司管辖,”而造成“官民自黔之黔、之楚、之粤,皆迂道远行,不得取直道由苗地过”,[6](P196)这样,便阻碍了川、粤、黔、楚等地的交通。
并且从湖南出发,穿越贵州,直抵昆明的三千里援助西南的经济大动脉就处在苗疆“生界”的左境。
一旦苗族叛乱,道路受阻,政令不畅,如果蒙古地方政权趁乱南下,云南驻军的给养就无法保障,西南边防就难以正常维持。
[7]苗疆军事战略地位于此可见。
为了巩固这一西南大动脉,必须解决苗疆问题。
再者,苗疆温热的季风气候,使得其区内河流纵横、物产丰饶。
镇远知府上“平苗事宜”道:
“清水江萦洄宽阔,上通平越府黄平州之重安江,其旁支则通黄丝驿,下通湖南黔阳县之洪江,其旁支又通广西。
清江南北两岸及九股一带,泉甘土沃,产桐油、白蜡、棉花、毛竹、桅木等物,若上下舟楫无阻,财货流通,不特汉民食德,苗民办受其福。
此黔省之大利也。
诚能开辟,则利可兴也。
”[6](P196)并且,清江两岸林、矿丰富,从明代开始这里就逐渐发展成为“皇木”主要产地,木材贸易至改土归流前就相当发达。
对清政府来说,控制该地区,无疑就控制了一巨大财富来源地。
基于以上诸因,对苗疆的开辟,自然成了清朝初年中央政府对西南边疆治理的一项重大任务。
而多年于黔省为官的张广泗便成了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代理人,总督滇、黔、桂事的封疆大吏鄂尔泰是为这一历史事件的总导演。
“开辟苗疆”的结果是清朝通过自雍正六年(1728年)到雍正十一年(1733年)大规模对苗疆的军事进剿,在苗疆先后设置八寨厅(今丹寨县)、丹江厅(今雷山县)、清江厅(今剑河县)、古州厅(今榕江县)、都江厅(今三都县)、台拱厅(今台江县),是为“苗疆六厅”。
六厅的设置,标志着雍正年间清王朝对苗疆武力征服的完成。
二、“苗疆再造”的具体内容与实效
(一)建政设制
清政权在“苗疆”推行的政治改革,主要表现为建制设治、推行保甲、佥立寨头、同化、歧视等。
清政权在“苗疆”的建制设治上,与其他有土司设置建制的地方有所不同,其特点表现为以武力“开辟”“生苗”地区,迫使当地苗民臣服,改变其固有“土司土官”自立自主的状态,消除“化外”,而建官设治。
每有征服之地,鄂尔泰就奏请设置镇(如古州镇等)、协(如清江协等)、营(如丹江营等)、汛(如打略汛等)等军事单位。
在行政建置上,分别设置六厅及各厅理苗同知、通判等有任期、非世袭的流官进行直接统治;
厅下以寨为基层单位,设百户、寨长,或土千总、把总进行管理。
相应,流官政权即对“苗民”“酌为额赋”,要求按年输租纳粮。
保甲制度是鄂尔泰、张广泗等对苗疆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具体措施,即将苗疆地区的苗族编入保甲,改由流官管理,同时将分布广泛、人口众多的“生苗”强行纳入流官政权的管辖之下。
鉴于生苗地区语言不通和社会制度差别过大等原因,为了便于统治和管理,也保留或增设了一部分小土官土弁,如通事、土千、把总等,作为政府统治机器的末端,协助流官对苗民进行管理,从而形成了苗疆保甲制度和小土目制度并存的格局。
在这过程中,清地方政权认为“新疆苗众向无酋长,不便听其漫无约束,自应仍从苗俗,设立寨头。
”其方法是“选择良善守法者,令其公举报官,酌量寨分大小,每寨一二人或二三人佥为寨头,注册立案。
”设立寨头的目的是“饬令劝谕约束散苗,循分守法,并稽查各散苗,倘有为非作歹,劫掠仇杀等事,许寨头密禀该厅员拿究。
”而寨头的佥立并非固定不便,“如果实心约束,地方宁谧,该厅员于岁底将头人量加奖赏,以示鼓励。
如不实心稽查,或有通同徇隐及滋事扰累之处,将该寨头一并治罪责革,另行佥立。
”[9](P259)
而在民族关系上,则实行同化、歧视和隔离政策。
在雍正年间及乾隆初年,清地方政权在服饰上着令部分苗民改服满装;
编查户口时,令“熟苗”填报汉籍,“生苗”改用汉姓;
在部分地区实行“汉三苗一”的编户比例,籍以“以汉制苗”。
同时,屡次禁令苗人使用鸟枪、苗刀等带有杀伤性质的武器。
如雍正五年规定:
“嗣后苗民出入止许佩带数寸小刀,所有一切军器悉令缴出,如有私人造者即行处决。
”雍正六年定例:
“苗、保、蛮户俱不许带刀出入及私藏违禁等物。
违者照民间私有应禁军器律治罪。
”[10](P293,332)
(二)开发经济
经济是社会及上层建筑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百姓安居乐业、中央统治稳定的根本。
武力开辟苗疆后,清政权认识到只有改变当地落后的经济状况,发展经济才能安民,也只有经济发展才能有真正的“归化”,因而将经济开发作为“苗疆再造”第一要务。
具体措施有:
第一,疏浚河道,开凿道路。
鉴于“苗疆”山川险峻、物产丰富而又交通闭塞状态,为利统治和促进经济发展,张广泗、方显等地方大员认为要有效治理“苗疆”就必须整治交通。
雍正七年张广泗连续上奏“题请开浚清江”“疏凿”清江以通舟楫折。
由于战事原因,仅对清江作了局部疏通修缮,但为乾隆三年后的大规模清修,“自都匀府至黔阳一千一百二十余里,舟行无阻”局面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1](P120)而在清江初疏同时,对都柳江也进行了全面疏浚,使干流从三都至八洛420里的河道全线开通。
陆路方面,开通了“苗疆”内部军政治所之间以及与“苗疆”通外的官道大路。
“苗疆”封闭阻隔的交通状况由此而得到实质性的改变。
第二,设堡屯田、安置移民。
苗疆平定后,如何处理战争中出现的“实为繁多”的“绝户田土”,即所谓的“逆苗绝产”成了恢复生产、稳定秩序的紧要事务。
设堡屯田、添设屯军是为当时采取的有效办法,“俾无事则尽力南亩,万一有警,就近即可抵御。
”[9](P255,231)而屯田的具体作法,即是先对“逆苗绝户叛产”进行清查,令苗人“自行首举”,凡苗人当前耕种的田地与“绝产”参杂交错的,则将其田归入“绝产”,而在“绝田”之旁不宜安设屯军之处,另行拨还田土给苗民。
然后招募能从事耕作的兵丁,前往苗疆承领“绝产”,充为屯军,于接联营汛和水陆通衢要害处设堡安置。
屯军每户给“绝产”田土六至十亩不等;
并“酌给修盖房屋银三两,牛具籽种银五两。
”[9](P235)农忙时耕种,农闲时练兵。
据统计,“新疆”六厅共设堡一百零九座,安置屯军八千九百三十户。
同时,清地方政权从苗疆实际出发,鼓励汉族移民“苗疆”,开垦无主荒地。
“生苗与屯军错处”、“汉苗杂处”以及先进的生产工具、生产方式的引入和推广,促使了“苗疆”的生产恢复,生产力提高,也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稳定秩序。
第三,设立场市,促进商贸。
武力征服前,苗疆“向无市廛”。
所谓贸易主要是少数商人深入苗寨,用铁质工具、食盐、布匹等与苗民交换土产,规模数量极为有限。
随着“苗疆”交通的改善,农副各业的发展,特别是得天独厚的木材资源交易环境的改善,“苗疆”的市场贸易渐次发展。
根据《黔南识略》(卷九)记载,这一阶段,苗区设立的市场主要有:
八寨同知:
场市三;
丹江通判:
场市一,都江通判:
场市二;
台拱同知:
集场以六日为期;
清江通判:
场市四;
古州同知:
场市三。
[12](P91,92,95,118,122,184)乾隆五年,为了便于食盐的运销和管理,还特定古州为“总埠”,在丙妹、永从、三脚屯“分设子埠”。
之后,两广、湖南和江西等省商民都来往此处进行贸易,使得该地区货币流通不减内地,源源接运,古州地区成为水陆通道的要害。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木材贸易的不断繁荣和木材生产经营范围的扩大,具有规范、规则、约束意义的契约文书形式遍于清水江木材生产贸易区域,至今尚存民间近十万份,成了中外注目的宝贵文献资料。
[13]
(三)兴教办学
教育相关制度的建立是统治阶级统治意愿、意识形态导向的体现。
一定的经济环境、政治制度决定着一定时期当地的文化及教育的发展方向。
为了“教化”“苗民”,清地方政权在“苗疆”采取了建立学校、推行科举、兴义学添设考棚等措施。
改土归流以前,苗族地区的教育制度非常落后,只有平坝地区的苗族才能入学学习,并且名额有限。
设制建政的同时,清将科举考试的制度推广于新辟生苗区。
雍正八年十一月,张广泗上疏:
“上下两游新附苗疆二三千里,人户数十万,并经题请安设营制,以资防维,酌之专官,以司教养,于抚绥之于,比当诱植彼之秀异者,教以服习礼仪,庶可见臻一道同风之效”,“候数年之间,有稍识文义者,即送该管申送学政衙门考试。
……准令学臣不必入在向定苗籍之内,只就此新附苗人子弟中酌取一二名,以风苗众。
”[14](P293)“雍正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礼部复议:
“‘提督贵州学政晏斯盛疏言:
黎平之古州,虽未设学,而苗民繁庶,颇知向学,请择其文理明顺者,量取一二名,附入学苗童之后,以示鼓励。
均应如所请。
’从之。
”同时,规定“归化”未久的苗童不与汉童合试。
后在乾隆四年,下谕“凡贵州归化未久之苗童报名应试,于加额内取进。
其余归化年久,在未经题请加增苗额之先,已同汉童考试者,仍与汉童照原额取进。
”[14](P1185,1187)
与上同时,清在苗族分布的原土司地区和生苗区,实行了与内地汉族统一的府、州、厅、县的行政建制,一般都随即建立了府学、州学、厅学、县学和书院等官方性质的学校。
雍乾年间,“苗疆”增办学校五所:
即永从(从江)县学、八寨(丹寨)厅学、兴隆(黄平县重安江)卫学、麻哈(麻江)州学、古州(榕江)厅学。
另外,新辟六厅所设书院有榕城书院、龙泉书院、柳川书院、鸡窗书院等。
推广义学是“再造”过程中对苗疆教育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根据史料记载,贵州苗族地区的义学,最早始于康熙时期。
雍正八年十一月,便设古州、丹江、八寨、清江等处义学,化导苗民子弟。
[6](P228)雍正五年,为方便生苗子弟就近参加科举考试,张广泗上《考试分棚疏》,认为“黎平府以黎平向只辖永从一县,仅府县两学生童无几,皆赴镇远府合棚应试,计程途五六百里不等,今则添辖三县,合约生童不下二三千人。
又据南笼府以南笼向系厅学,生童皆赴安顺府合棚应试,程途十站有零,今则改厅为府,并隶二州二县,生童为数以多,若仍赴别府就考,实属偏累不便。
各据士子等恳请各设考棚应试。
”[15](P113)雍正九年,黎平府考棚设立,“郡城关厢六所及寄居古州下江民籍为一棚;
十二司及古州下江苗童为一棚,以故苗民读书者众。
”[16](P192)
三、“苗疆再造”对民族关系的影响
清初以前,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化外”生界―贵州苗疆,由于长期与外界隔离,苗族社会组织仍处于原始社会末向阶级社会过度的农村公社阶段。
因此,不仅“无君长”,“不相统属”,而且“风俗近古”,“民风淳朴”。
其内部的组织形式实行的是“榔款制”,榔款有大小,各有款首,榔头,另有巫师、理老分别管辖宗教和司法。
榔款设有议榔大会,负责商讨重大问题,制定有榔规款约,以协调榔款内的各种关系和规范所有成员的行为。
这时候的苗疆社会组织者款首、榔头、理老等,还没有分化形成统治集团,还没有“从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宰。
”[17](P449)这正如苗族学者梁聚五在谈到清初苗疆社会状况时所说:
“苗族自身还未形成阶级社会,还没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参见贵州省民研所1982年汇编的《民族研究参考资料》(第一集)。
完全处于原始社会末向阶级社会过度的农村公社阶段。
是无土司名号的一个个“独立小国”(苗族支系)组成的共同体。
清武力征服并采取了上述区划厘定、军政设置、流官委派、保甲制度推行等“再造”措施,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解放,打破了民族壁垒,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但在这一过程中,策略上不切实际的判断和手段上的残忍,使苗疆的原有经济方式、社会秩序、行为规范、观念形态格局等急剧崩溃或受到“震惊”似的冲击和“洗礼”。
翻天覆地的大变革,必然对苗疆民族关系的变化产生深刻影响。
首先,国家政权与制度在苗疆的注入与推行,原有的各自为政、“互不统辖”的苗疆治理格局被打破,“流官”集团取代原民族上层而成了苗疆的统治阶级,上层关系剧变而又复杂。
这种变化的直接影响,就是苗疆的大小民族上层的失落、彷徨,甚至愤怒、敌视。
他们在不得不面对现实的同时而暂时与所在族系的民众拉近距离,从而使民族主义“情结”获得前所未有的“复苏”和增进,如果稍有不慎,就会有聚众而起、举族而反等不利于稳定、统一的事件发生。
相继发生的民族大起义事实即是很好的历史印证。
清政权在经过一系列的再造实践,面对苗疆复杂形势,在策不至善、力所难支的情况下,又不得不先后委任一些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即苗官协助治理的环境开始后,他们便从无特权的民主推举的族内义务责任人,发展成为苗族内部的统治阶级。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苗官”逐渐脱离民族同胞而渐以异化,他们以流官为后盾,与流官相勾结,凭借其宗教与社群领袖和乡里富豪的权势,滥用民族传统习俗和款约榔规,掠夺财物,横行乡里。
这种“土流并治”在苗疆的再现,反映了民族间的纷争更加激烈,使民族地区的矛盾复杂化更甚于从前,广大苗疆人民成了“流官”、“苗官”共同剥削压迫的对象而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出现了“一应劳苦力役之事,皆出于苗。
任田畴之耕种者苗也,应官府之徭役者苗也,当民间之佣作者苗也,充官豪之奴婢者苗也”[18](P228-229)的阶级剥削局面。
其次,清王朝对苗疆的“再造”,为汉族民众进入苗疆与各民族错居杂处开了方便之门,一方面促进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交往,另一方面也使得民族关系更加复杂、紧张。
苗疆地区汉族的进入,不仅使苗疆的民族人口构成发生了巨大变化,汉族人口数量增加,也促进了汉民族先进生产工具、先进技术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播,并通过少数民族的学习、掌握和运用,促进了苗疆地区农业生产力的提高,经济的发展。
在其中,苗疆原有的经济制度逐渐代之以土地买卖和租佃关系为特征的封建地主制。
但另一方面,大量汉族人口的涌入,不可避免泥沙俱下,特别是其中迁入的部分汉族地主和不轨之徒依附流官势力,利用种种欺骗手法,时夺苗人之天土为己有。
对此,提督贵州学政云南道监察御史邹一桂在乾隆元年奏道:
“田土一项,悉系苗人开垦,姑因不谙办粮,寄放绅衿户下。
每年议不完粮米谷,久之而刻薄。
绅衿持有印串,即捏造假契,指使伊祖伊父所卖,因而责令分花。
分花不足,即另招佃耕。
”于是,“苗民数十年血恳之田,遂为绅衿所有”。
而地方官又“但据纳粮印串为凭,不分曲直,以至苗民失业,无以为生”。
而在买卖上,汉族奸商对苗民也进行盘剥。
“苗民有出而鬻卖者,值价银一钱,只还四、五分”。
若有愿多出者,其他奸商则“从而攻之”。
这样,商人便“不约而同”,“以苗物为应贱”。
反过来苗民购物时,“铺户人则高抬价值,勒?
醯竽选薄6?
苗民“方受欺之时,则隐忍而不言,或言之而莫理。
积之日久,乃一发其胸中之毒”。
[18](P228-229)由此可见,苗疆流官的设置,不法官吏、汉族奸商、豪强和不轨之徒的相互勾结,肆行不法,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民族关系的紧张,是苗疆地区社会动荡的重要根源。
从之后爆发的民族大起义中苗族“多是数寨乃至数十寨联合御敌”是为其中端倪的体现。
再次,在对苗疆“再造”后的民族大起义上,清政府仍然采取了极不理智而又极为残暴的剿杀手段,不仅成了苗族人民坚决反抗暴政的伏因,也使苗疆一带民族关系长期存在着抹不去的阴影。
雍正十三年,亦即“苗疆再造”事实上仍未结束之时,苗疆即发生了包利、红银领导的大规模的苗民起义。
这次大起义爆发的原因无疑是清政府对苗疆的武力征剿以及“再造”过程中民族矛盾、阶级矛盾交织的结果。
而对这次起义,清政府仍继续坚持之前对苗疆的剿杀政策,实行武力镇压。
对此,一系列的奏折均有露骨的表明。
如雍正十三年润四月贵州布政使冯光裕奏道:
今“楚、粤、滇大兵云集,合会黔兵,似宜痛加剿洗,顽苗始知惩儆。
”[19](P199)而湖广总督迈柱更直白:
“我兵会剿,有杀不尽不便歇手之局。
”[20](P656)在这次镇压中,“新疆内地附逆悖判者,共一千二佰二十四寨,内查系倡谋党恶素称顽悍者,共八百三十六寨,悉经剿毁,痛加歼除。
”[21]而且“剿洗焚烧之后,因各寨人惧窜逆于大箐之内”,“官兵割毁田禾,严搜山箐。
”[22](P361)在军事镇压下,被阵杀、俘杀、投崖、饿毙的起义者不计其数,苗疆人口“不过十存五、六或者十存二三而已。
”[23](P206)《贵州通志》谓此次“杀戮十之七八,数十百寨无一人。
”[24]清政府对起义采取的剿洗之法虽然快速的收到震慑功效,将起义镇压下去,但对于苗疆地区的稳定、发展,民族关系的稳定和谐,不仅于事无益,而且贻害深远,等待着的是相继而来的咸同年间更大规模的民族大起义的爆发。
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以“开辟苗疆”而位列重臣的鄂尔泰在朝议压力之下而辞爵削位,因“开辟苗疆”而在仕途上平步青云的张广泗也上奏“罪实无可逭”。
[25](P112)
此外,我们从文化人类学的视角来看,文化接触是文化冲突的先决条件,而民族性是文化冲突性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一方面与临近民族的文化发生竞争,另一方面当临近民族文化侵入自己的势力范围的时候,则由竞争发展为冲突。
”[26]对苗疆的武力征服和“再造”既为苗疆民族文化与汉文化的大规模接触创造了条件,也为两种文化的冲突繁生了土壤。
这些冲突既表现为如前所述的制度安排,还表现为民俗、宗教、道德观念的剧烈碰撞。
如民俗上,苗疆民族风俗丰富而独特,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有跳月与踩鼓、吹芦笙、蓄发、佩刀等。
这些在统治者看来都是鄙俗,爱必达《黔南识略》卷九说都江苗有“吹笙、跳月、吃鼓藏诸陋习”可为证。
又如信奉佛教、道教等一神教的汉族统治者对苗疆民族信仰多神教和巫术难以理解,并认为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而严禁“祀牛角”“严行饬禁”“师巫邪术”。
同时,用“三纲五常”的道德标准来衡量苗疆民族的道德观念,于是把争取自由的斗争说成是“苗性犬羊,何知仁义,”“虽具有人性,而生性冥顽。
”为了使苗疆民众变为所谓知礼仪,识法度,革心服化,一变驯良的顺民,统治阶级采取了延师设牖、推行汉语、宣讲圣谕,以遍示乡民“共知感化”。
然而,这些措施在苗疆显得收效有限,以至统治者也不得不发出“异俗惯常,积重难化,用夏变蛮诚不易也”的感叹。
无可否认,苗疆“再造”以及清政权在苗疆的一系列后续治理后,苗疆经济及政治制度发生了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变化,也由于流官的提倡推广和中原文化的传入,民族地区的“义学”、“社学”的渐兴,各种封建礼教和“耕读为本”的思想在苗疆的传播,苗疆民族的文化在清代中叶以后也发生了广泛而又不平衡的变化。
在汉文化影响深入的地方,在语言上,汉语逐渐成为人们沟通的又一门共同语言;
汉族的年、节、祭祀、婚姻、丧葬等习俗,也为不少民族社区所吸取、效法。
由于民族间的相处交流,生产、生活的日益接近,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昔所谓生苗皆为熟苗,所谓熟苗皆为汉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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