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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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1.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统一指挥、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负责规划指导全县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备案管理及应急演练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工作。
1.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未及时上报值班领导,导致应急救援工作处置不及时、事故扩大,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2.应急救援组织不力、指挥不当,影响救援进展或造成产生灾害。
3.在组织的大型应急演练中,因组织不到位,造成弄假成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4.对各地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备案监管不力,而引发重特大事故。
4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1.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培训工作。
2.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2.负责对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核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3.负责依法提请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
4.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管。
1.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6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2.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3.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1.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2.接到相关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负责职责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
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负责职责范围内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2.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相关行业非法违法行为。
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3.《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冀政办字〔2016〕143号)
1.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2.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4.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1
二、
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2006年11月25日)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公安交管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正规范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设置和维护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和管理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3.指导、检查和监督全省机动车登记工作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
4.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相关登记或发放相关证件、标志的。
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指导各执勤中队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2
校园安全管理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1.负责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加强交通秩序管理,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3.依法对学校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通知学校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1.未按照监管事项开展各项工作,导致发生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2.发现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未督促进行整改的。
13
校车运行安全管理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河北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
1.加强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维护,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申请。
3.监督检查校车道路运行情况,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运营校车进行查处。
14
消防安全
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河北省消防条例》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5.《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
6.《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1.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2.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备案抽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并负责调查火灾事故。
3.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消防宣传工作。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单位办理许可的。
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指导基层公安交管部门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民用爆破物品运输许可,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会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监督销毁变质、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和收缴的非法民用爆破物品。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企业和人员办理许可证件的。
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追究责任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7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燃放安全管理,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
2.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许可证件的。
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8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组织、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盗气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未对涉油案件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的。
19
矿山开采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1.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矿山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相关违法行为,不依法追究责任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0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各类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予以许可的。
2.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案(事)件的。
21
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事故现场保护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检查、拒不执行执法检查指令、拒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等妨碍公务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发现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依法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予以保护。
1.对妨碍公务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依法查处的。
2.对发现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及时予以依法查处的。
3.未按要求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予以保护,导致证据灭失等严重后果的。
22
三、县交通运输局
三、
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6.《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0〕第4号)
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实施有关道路运输市场准入。
2.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3.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4.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与维护,及时检查并整改路面安全隐患。
1.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或人员予以准入许可的。
2.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未按职责对道路安全设施和路面安全隐患及时维护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3
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工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未依法开展相关监管执法,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事故的。
24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1.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2.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相关道路运输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3.依法查处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关单位、运输工具或人员予以资格认定或许可的。
25
内河水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2.《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2号)
3.《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负责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船员证书(证件)发放,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关船舶、船员发放证书的。
26
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2.依法查处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从业人员予以资格认定的。
2.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27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不力,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28
城镇燃气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燃气的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予以许可的。
29
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1.负责公路发展规划与地方铁路、内河水路、油气输送管道等行业规划的衔接。
2.组织协调解决公路、地方铁路、内河水路建设项目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1.未按监管事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导致油气输送管理发生重大风险或事故的。
2.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0
校车安全管理
负责对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
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的。
31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负责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2.负责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2
四、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
《河北省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冀企产〔2010〕7号)
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烟花爆竹企业的审批,负责烟花爆竹行业规划、有关政策的拟定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行业规划和政策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未严格落实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3
煤炭开发项目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负责煤炭开发项目初审、核准,实施建设项目督察,依法查处未经核准及超出核准范围内的非法、违法建设项目。
1.未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初审、核准程序的。
2.资料不齐全、审核程序不规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予以核准的。
34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3.《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
负责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不合理、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煤炭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5
煤炭洗选加工管理
负责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组织落实。
1.未落实煤炭加工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的;
2.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
36
电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1.《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
1.负责对电信行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组织电信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监督、指导全县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37
指导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负责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冶金、有色、黄金、稀土、建材、通用机械、汽车、民用飞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轻工、纺织、家电、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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