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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年法规笔记整理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构成:
法律、法规、制度
一、会计法律:
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两部。
《会计法》(1985年)是会计工作最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现行的《会计法》修订于(1999年)
《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是中介行业第一部法规。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两部。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1、会计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的职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2、会计市场管理主要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运行和退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采用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
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三年组织一次自上而下的评选。
4、会计监督检查包括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等。
国务院财政部门检查全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检查本行政区域内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中国会计学会(特点:
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会计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会计机构负责人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三节会计核算
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会计电算化,使用的软件和其他资料也必须合法。
伪造、编造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
原始凭证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不得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
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会计账簿是链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
对于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精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会计报告包括: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非秘密。
财务会计报告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对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当将出具的审计报告随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查阅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
采用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节会计监督
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1、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具体要求:
a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者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职权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b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c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产清查是保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核算准确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账
d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对法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政府监督:
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相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内容:
对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的检查
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3、社会监督是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依法进行的一种监督制度。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
1、联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以内部审计工作成果为基础。
2、不同:
a审计目标不同b独立性不同c接受审计自愿程度不同d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方式不同)e审计的时间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业务:
出具审计报告
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可根据: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的多少
3、财务收支的繁简
4、经营管理的需要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亏比的三中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业务范围没有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有:
1、会计机构负责人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手法、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条件。
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有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
在同一跨级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发尾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特点: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内容: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3、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形式:
以接受培训为主,自学为辅。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初级资格考试分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分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个科目,2年为一个周期
高级资格考试参加高级会计实务,通过了3年内有效。
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进行轮换)
4、有利于建立岗位责任制。
档案管理岗位移交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范围:
调动工作或者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
移交时可委托他人,但委托人应当对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交接的准备工作:
1、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入账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像接替人介绍清楚。
移交时: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
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
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会同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交接后:
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3、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交接人员的责任:
1、移交人员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
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未经审批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亏啊及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不如实提供会计自在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符《会计法》规定
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整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并处3000-5000)
3、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会计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须交财务会计报告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承担: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1、财政部门予以通报2、单位处5000-10万元罚款3、个人处3000-5万元罚款4、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5、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以上两项行为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
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
主体方式
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特征: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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