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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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以及其所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二章普通小餐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一条普通小餐饮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二条普通小餐饮场所布局、设置、分隔要求
(一)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清洁工具存放区域。
(二)宜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三)食品处理区应当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应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
(四)普通小餐饮经营者申请制售冷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设置专用操作区域。
专用操作区域应当配备专用加工工具及容器。
(五)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六)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厕所内或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设施,厕所内应保持清洁,有独立排风系统。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二十三条
普通小餐饮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地面应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天花板应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
(二)食品处理区门窗应易清洗、不吸水,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二十四条普通小餐饮设施设备要求
(1)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2)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原料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用具能分开清洗,水池与容器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应当配备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四)消毒方式宜采用热力消毒方法。
采用消毒设施消毒的,消毒设施容量应与餐用具用量匹配。
(五)清洁工具应设置专用区域,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六)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烹调及就餐场所应具有保证通风的设备设施或条件。
(八)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九)应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施,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
(十)应设置保证食品离地离墙存放的物品存放架。
第3章中小学生校外托餐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不得设在简易建筑、违章建筑内。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布局、设置、分隔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区域。
粗加工区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区、切配区和烹饪区、备餐区和面食制作区可合并设置。
各区域有明显标识。
食品原辅料应设置专库或专区、专柜储存;
更衣区可设置在用餐场所独立区域内;
清洁工具专区存放;
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
两个以上功能区合并设置的应错开时间使用,不可同时加工或制作,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食品处理区应与就餐场所有效隔离。
最大供餐人数按厨房实际使用面积核定,每平方米厨房面积核定供餐人数最多不超过人。
(四)食品处理区及就餐场所内不得设置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不得饲养宠物。
(五)校外托餐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餐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和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排水系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毫米的金属网罩。
(二)食品处理区墙壁应有米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四)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生校外托餐设施设备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水池(容器)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三)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消毒、保洁设施,标识明显。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餐具消毒采用热力方法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符合卫生要求。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从业人员可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区水源洗手消毒,并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以及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4)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5)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六)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有效排出蒸汽、油烟、烟雾等。
(七)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应分区储存,距墙和地面厘米以上。
(九)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十)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一)设有能调节度至度范围的专用留样冰箱。
(十二)应设置学生洗手设施。
第4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中小学生校外托餐,是指在学校以外专门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即时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十条根据本办法制定现场核查表,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小餐饮现场核查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
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普通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中小学生校外托餐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样式
.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小餐饮食品经营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予小餐饮经营许可决定书
.小餐饮经营许可撤销决定书
.小餐饮经营许可注销决定书
普通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核查
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选址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
.场所设置和布局
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清洁工具存放区域。
***
宜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
食品处理区应当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制作冷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的,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区域。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易清洗、不吸水,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专用操作区域要求
具有专用的加工工具及容器。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
.洗手消毒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用具能分开清洗,水池与容器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应当配备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消毒方式宜采用热力消毒方法。
采用消毒柜消毒的,消毒柜容量应与餐用具用量匹配。
.通风排烟设施
烹调及就餐场所应具有保证通风的设备设施或条件。
.废弃物暂存设施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食品贮存场所
应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施,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
应设置保证食品离地离墙存放的物品存放架。
.厕所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厕所内或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设施,厕所内应保持清洁,有独立排风设备。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社会责任
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举报电话、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
说明:
.本表共项,其中关键项项,重点项项,一般项项。
***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判定原则:
关键项不符合数,重点项不符合数≤,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数之和≤。
.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普通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意见
不符合项数
是否合格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经营者名称:
地址: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以下经营项目:
基本(不)符合食品制售类现场核查要求。
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核查日期:
签名日期:
中小学生校外托餐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要求
一.选址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场所设置与布局、区域分隔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区域。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
食品处理区应与就餐场所有效隔离。
食品处理区及就餐场所内不得设置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不得饲养宠物。
三.厨房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和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排水系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的金属网罩。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有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四.洗手消毒设施
设置学生洗手设施。
五.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消毒、保洁设施,标识明显。
六.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食品处理区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七.设备、工具和容器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八.通风排烟设施
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有效排出蒸汽、油烟、烟雾等。
九.废弃物暂存设施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十.食品贮存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应分区储存,距墙和地面厘米以上。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十一、留样要求
设有能调节度至度范围的专用留样冰箱。
十二、厕所
厕所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校外托餐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十三、社会责任
注:
.本表共项,其中关键项项,重点项项,一般项项。
***表示关键项,**表示重点项,*表示一般项。
判定原则:
.项目中的内容部分不符合,应判定此项不符合。
中小学生校外托餐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意见
经营者名称: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该场所(符合或不符合)校外托餐热食类食品制售要求;
.实测厨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核定最大供餐人数为人。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样式(正本)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样式(副本)
:
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敬告
.申请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纸。
.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
填表说明
.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住所应与营业执照(或相关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申请人应选择业态类别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
附申报资料(首次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以及其所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所有权使用证明可以租赁协议代替);
注:
延续、变更程序另需提供原《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表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名称
住所
市县(区)乡(镇街道)
村(路街)门牌号码
经营场所
使用
方式
□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使用期限:
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
业态类别
□普通小餐饮备注:
是否含网络经营:
□是,□否;
□中小学生校外托餐(不得申请网络经营)
经营项目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备注:
中小学生校外托餐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
经济性质
□个体工商户□其它
职工人数(人)
应体检人数(人)
邮政编码
保证申明
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
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负责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姓名
性 别
民 族
职 务
户籍登记住址
证件类型
证件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年月日
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小餐饮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声明),并签字。
负责人承诺(声明):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
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同时,本单位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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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辽宁省 餐饮 经营 许可 管理办法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