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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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公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进行(3)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受理权,有提起再审的权利(4)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5)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6)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7.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审理案件的范围,在合议庭中的比例
任职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要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审理案件的范围:
人们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8.当事人的范围,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9.犯嫌人、被告人在刑诉中的地位?
诉讼权利有哪些?
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地位;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诉讼权利有防御性权利(9个):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3)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
在公诉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
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4)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
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8)有权向法庭做最后陈述(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诉讼权利的救济性权利(6个):
(1)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2)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4)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6)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等等
10.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
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3)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一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等等
11.国际通行的刑诉原则有哪些
(1)国家追诉原则
(2)控审分离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公正审判原则(5)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6)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12.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内容及二者的区别
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内容,一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独立,二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独立。
由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不同,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内部机制也略有不同。
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审级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审判,不能直接干预,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如何判,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
法院是以审级独立的方式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
例如,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抗诉等等。
即是说检察院是以系统独立的。
13.检察院对刑诉进行法律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
(1)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
(2)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3)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14.使用各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主要内容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
(2)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15.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周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4)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6.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主要内容
(1)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7.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8.什么是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专门管辖?
管辖:
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得职权范围的分工。
立案管辖:
在刑事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也就是惹您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安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级别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
地区管辖:
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得权限划分。
专门管辖:
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雨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审判管辖:
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第一审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9.公、检、法各自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范围: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
④.重婚案
⑤.遗弃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1.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的案件,需经院长批准后报送
22.一般地区管辖的确定原则
(1)犯罪地
(2)被告人居住地
25.共同管辖如何处理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
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6.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1)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2)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
27.军事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的是:
被告人为正师职以上人员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有权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处罚;
下级军事法院移送审判的一审刑事案件;
不服下级军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2)大军区和军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的是:
被告人为副师职以下人员需要判处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军事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审判被告人为正营职以下人员需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8.现役军人和非现役军人共同犯罪案件管辖
现役军人和非现役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9.什么是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1)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
(2)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时,自己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3)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3)指令回避,又称“职权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的回避情形之一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由法定的人员或者组织径行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30.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不同人员回避的决定权归谁?
(1)法定事由: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人员范围: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3)不同人员回避的决定权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1.什么是辩护,辩护制度?
(1)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2)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32.委托辩护人的范围,时间,数量。
(1)委托辩护人的范围:
A:
可以委托: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
3)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B:
不可以委托:
1)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被宣告缓刑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5)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6)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8)本案的人民陪审员
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10)对4578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时间:
①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③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3)数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33.指定辩护人的法定情形,人员范围
一)法定情形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人员范围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34.辩护人的责任和诉讼地位
一)责任
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二)诉讼地位
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35,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职务保障权,阅卷权,会见·
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获得通知权,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拒绝辩护权,其他权利
36.什么是刑诉代理?
有哪几种?
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种类:
1,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代理人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随时委托)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益。
37.证据的本质特征有哪些?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形式及其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
内容:
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排除。
2,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要排除
38.什么是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区别何在?
物证:
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或图表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
视听资料,载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的磁盘等,以其所载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资料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区别:
?
39.什么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有何特点?
证人证言,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特点:
生动形象具体丰富,容易含有虚假成分)
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害人就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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