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的种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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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6.资源税
资源税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开采资源存在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
资源税税目包括七大类:
资源税税目单位税额
1、原油8-30元/吨
2、天然气 2-15元/干立方米
3、煤炭0.3-5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7、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
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7.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私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由税务机关确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缴。
房产税的税率及计税依据如下:
一、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计征。
二、租赁房产按租金额依12%计征。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城市房地产税
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下列房地产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9.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得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一)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10.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使用者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者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的各方分别纳税;
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有代缴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应税土地平方数×
单位核定税额。
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11.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应征税的各种证、照、凭证、簿据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同一凭证上二方或二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按所执一份各自全额纳税。
由代理人代办经济凭证,则凭证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为纳税的义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如下: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榄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
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印花税的计算方法:
1、按比税率征税的凭据、帐簿: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
适用税率
2、按定额征收的帐簿、证照:
应纳税额=件数×
单位定额
12.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以上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3.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船舶税额表》计算。
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船舶税额表
类别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机动船 150吨以下每吨1.20元151吨至500吨每吨1.6元501吨至1500吨每吨2.20元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非机动船10吨以下 每吨0.60元11吨至50吨每吨0.80元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301吨以上每吨1.40元
车辆税额表
类别 项目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机动车(包括电车)乘人汽车每辆 60元至320元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 16元至60元
二轮摩托车 每辆 20元至60元
三轮摩托车 每辆 32元至80元
非机动车(包括三轮人力驾驶每辆 1.20元至24元
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畜力驾驶每辆 4元至32元
辆) 自行车 每辆 2元至4元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休、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库、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4.屠宰税
一、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应交纳屠宰税。
二、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
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
三、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应予保护。
各省(市)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经济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自行订定保护及屠宰许可办法。
四、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
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之地区,得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
五、屠宰税纳税肉价,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日或按期调查公告之。
六、屠宰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距离税务机关较远之地区,得委托区、乡(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征,但不得采用包征办法。
七、屠宰牲畜,须向税务机关或代征机构报验纳税,经检验发给完税证并于肉上加盖验戳后,始准出售;
如认为有碍卫生者,应禁止出售,不予征税。
八、凡专营或兼营屠宰业者,均应于开业前向工商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歇业时并须办理撤销登记。
九、各省(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于辖区少数民族的宗教节日屠宰牲畜许可及免税。
15.筵席税
一、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缴纳筵席税。
二、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二百至五百元;
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
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代征的税款,交地方财政。
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
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其代缴纳税金额的大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提取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四、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2.国税局征管的税种介绍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
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标准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经申请审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
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一些需要调节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产品。
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量,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其中啤酒、黄酒、汽油、柴油按销售量(吨或升)来计税,其余应税消费品按销售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45%不等。
是对一些需要调节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铁道部门、金融、保险公司缴纳的部分营业税
目前,国税系统负责征收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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