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的差异性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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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要充分调动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技术工人方面的优势和力量,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通过专项补助或长期贷款等形式给予必要的扶持。
但是,对于国家、政府和企业各自所应承担的经费责任和义务,该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这些发达国家来看:
第一,政府对职业教育资金上的大力支持是各国职业教育迅速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
政府财政的支持极大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反过来职业教育的极大发展又促进了整个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
1862年,美国总统林肯签署了《莫霄尔法案),建立起联邦政府拨款资助职业教育的制度,在以后的每次职业教育立法中,联邦政府拨款的数额日益增加,资助范围日益扩大。
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史密斯—休斯法》,规定由联邦政府拨款资助中学建立职业教育课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为中等教育程度的职业教育体制提供财政基础。
此后,联邦政府通过多次追加对职业教育的拨款,并扩充受资助的范围,使职业教育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第二,企业提供经费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
德国联邦政府于1981年颁布《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德国所有国营和私营企业,无论是培训企业还是非培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中央基金,然后再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该基金。
中央基金规定,只有培训企业和跨企业培训中心才有资格获得培训资助。
不同的培训职业,不同年限的培训,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区域和不同规模的的企业,其所获经费资助的多少存在很大差别。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获得占其净培训费用50%—80%的培训补助,当所培训的职业符合发展趋势时企业可获得100%的培训补助。
法国于1984年颁布新的《职业继续教育法》,对继续教育的投资方式重新做了规定:
凡由地区和政府签订的培训合同,由地区实施,其经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支付比例,凡是地区自行设计的培训合同由地区自负,政府有关部门同雇主协会签订的培训协议经费开支,政府和企业各付50%。
1991年,法国《职业培训与就业法》中规定,超过10人的企业至少要拿出该年工资总额的1.4%作为在职人员的培训经费,这样既解决了职业教育的经费,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又保证了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而且大部分的培训经费是由国家承担,所以企业乐于掏钱。
实际上,企业每年拿出的培训经费要高于1.4%这个数字。
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由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部分构成。
国家和政府主要资助职业学校教育,企业主要负责培训教育,国家对此资助较少。
实践证明,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体制,一方面导致国家难以投入足够的经费发展学校职业教育,另一方面也导致企业缺乏积极性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借鉴法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改变经费投入体制。
二、职业教育中校企分工与合作的差异性
德国职业教育由企业和学校共同承担。
企业和学校是职业教育的两个施教主体,企业负责实践教学部分,学校组织理论教学部分。
其中,企业培训发挥主导作用,职业学校提供支持和服务。
在对企业的制约方面,德国于1976年在《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的修订法案中规定,企业有责任保证青年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定培训义务,培训期间企业要支付学徒报酬。
企业培训合同中对培训期限;
学徒每天的工作时间、试用期、休假时间,支付学徒的报酬以及解除合同的先决条件等做出了许多规定。
《劳动法》规定企业至少应有5名工人代表参与职业教育的实施。
联邦政府还颁布了指令性的培训标准.该标准由劳资双方经过协商后统一确定。
企业对学徒的培训必须达到规定的培训标准。
美国在职业教育系统化之初,企业就开始参与职业教育。
1915年的职业教育运动就获得了企业界的极大支持。
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开展工读课程,要求大学阶段的学生一部分时间参与校园学习,另一部分时间参加有薪专职工作,二者交替轮换。
法案规定为工读课程提供财政资助,并且要求各州的职业教育部门与企业要相互合作。
随后,校企合作成为美国职业教育的重要途径。
1982年的《职业训练协作法》明确规定:
职业训练计划由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成人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
法案规定由州长掌握非技术工人及其他贫困青年的成年人的职业培训经费。
各州州长把全州划分若干培训区,每个培训区都成立私营企业校董会,负责当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盘规划和组织管理,并与有关培训机构签订合同,贯彻实施。
1983年的《就业培训合作法》又将职业培训的权力下放给地方私人企业,联邦只起协调指导和资助作用。
1994年《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规定,企业负责延伸的学习活动,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学生提供实习职位,以及提供实地工作指导,学校和企业必须一同工作以创造合作关系,建立就业及学校之间的沟通。
我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对于职工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职业教育法》并未规定企业对于职业学校教育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尤其是未规定企业必须参与学校的课程设计以及教学活动等。
因此.企业对于职业教育的义务主要还局限于职业培训方面。
三、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存在融合和差异性
美国1974年《生计教育法》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为一体,并成为70年代以后美国职业教育改革与立法所强调的重点。
1988年,《美国经济竞争力强化教育、训练法》强调职业教育训练同基础教育的一体化,并将职业教育训练的对象扩大到社会的各个阶层,特别是将经过高等教育与训练的劳动力也纳人职业教育训练的范围。
德国职业学校教育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教育,未满18周岁的青年除上文理中学高年级或全日制职业学校以外,必须接受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规定,青少年在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培训证书之后,同样可以像中学毕业生一样进一步深造。
随着国际人才市场需求的变化,德国提出了教育改革方案,明确职业教育要向普通教育阶段渗透和延伸,要求实科中学和文理中学增加职教内容,开设职教课程,加强职业指导,全面地、多途径地在基础教育阶段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
法国在普通教育中加强了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中更强调学生的基础知识。
1975年,《哈比改革法案》试图进一步在中小学加强技术教育。
1984年《高等教育法》强化了高等教育的职业化趋势,规定公立高等教育的培养必须同时具有科学性、文化性和职业性。
1984年又颁布《教育指导法》,规定法律保证每个青年都获得普通文化和公认的职业资格。
日本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关于日本教育政策的调查报告书》和《关于高中职业教育的改革》两份报告。
这两份报告提出职业教育应摆脱狭隘的专业教育,注重基础教育,使职业教育向更广泛的教育、教养发展。
1974年的《职业训练法》及1978年的《部分修改职业教育法的法律》以法的形式体现了这两份报告的思想,消除了普通教育和专业教育的严格界限。
例如,职业教育课程实行学分制管理,以利于学生选择并允许学生跨学校选修;
积极开展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的合作教育等。
我国《职业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
“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这一条规定了普通中学中可以开展职业教育,固然是普通教育与基础教育相融合的途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一条文中,“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实际需要”等缺乏强制性和明确性的词语表明,职业教育并非一定要与普通教育相融合。
现实也表明,由于中等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与普通中学的课程设置有一定差距,职业学校除了学习理论外.更注重动手能力的培养,而高考更注重理论,这样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考试中不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因此.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能升人高等学校学习,已经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也很难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深造,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没有很好地沟通与协调发展。
因此,可以说,我国《职业教育
法》尚未充分解决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融合和相衔接的问题。
根据各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的趋势可以看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并非完全不相通的系统。
随着国际人才市场需求的变化,劳动力素质结构正逐步趋于复合型。
如何在职业教育中加强学生的基础知识,如何使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相联系,都是我国当前职业教育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四、职业教育终身化推广上的差异性
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终身化的职业教育——生计教育,并于1974年颁布《生计教育法》,其目的在于帮助人们获得谋生技能。
生计教育作为一种终身意义的职业教育.它的实施推行得到美国政府及美国职业协会等组织的广泛支持。
德国的职业培训条例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是一种就业教育,具有终身教育的内涵;
转职培训是为在业人员转换新的职业岗位而进行的一种补充教育;
职业进修是为从业人员在某一领域进一步深化而开展的职业继续教育,三者均属职业教育范畴。
据联邦劳动局统计,每年要求职业进修的人员约占在职人员总数的20%。
法国在1971年《职业继续教育法》中,定义了终身教育,提出了保障终身教育各机构单位,规定了职业培训的协议框架和培训假期,同时对国家的援助、雇主资助职业培训的费用及给予培训生的资助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日本政府1978年颁布《部分修改职业训练法的法律》。
明确提出终身职业训练及终身技能评价是职业教育的根本方向。
后来又制定了《终身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生涯学习振兴法》。
目前,日本已组建了包括终身职业能力开发中心、职业设计指导中心以及地方职业能力开发综合中心在内的,面向21世纪的终身职业能力开发体系。
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由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部分构成。
职业学校教育包括初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培训包括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于我国学校职业教育与企业联系不紧密,尽管学校职业教育文凭可以终身受用,但是,职工转职培训、职业进修的机会却不多。
由此可见,在我国现有的《职业教育法》中,终身化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窦现金.欧美国家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经验[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15).
乐传永.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及其启示[J].中国成人教育,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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