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环境通用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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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
睡眠
≤45
≤37
日常生活
阅读、学习、思考
≤40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
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
≤55
生产
≤85
注:
1.本规范中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为关窗状态下昼间和夜间时段的标准值。
昼间和夜间时段所对应的时间分别为:
昼间,6:
00~22:
00时;
夜间,22:
00~6:
或者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
2.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指标不适用于正有列车进出的轨道交通车站。
.1.5主要功能用房室内的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限值应符合表3.1.5-1规定;
受振动源激励的室内结构声的倍频带声压级限值应符合表3.1.5-2规定。
表3.1.5-1主要功能用房室内振动限值(1/3倍频带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dB)
1/3倍频带中心频率(Hz)
1
1.25
1.6
2
2.5
3.15
4
5
6.3
8
睡眠类用房
81
79
78
77
76
74
73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日常生活类用房
车间办公区
93
92
91
90
89
88
87
10
12.5
16
20
25
31.5
40
50
63
83
85
95
82
84
86
97
99
101
103
105
107
表3.1.5-2主要功能用房室内结构声限值(受到振动源激励时的倍频带声压级,dB)
倍频带中心频率(Hz)
125
250
500
52
44
38
55
43
35
29
3.2隔声设计
.2.1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进行隔声设计并应根据房间外噪声的情况和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确定围护结构所需的隔声性能。
.2.2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进行隔声设计并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相邻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确定围护结构所需的隔声性能。
.2.3选择有隔声要求的建筑构件时,应依据准确、可靠的隔声性能数据判定所选择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
.2.4由龙骨及轻质薄板组成的轻质隔声构造,当采用两层或多层轻质薄板叠合时,轻质薄板应错缝设置。
对由龙骨及轻质薄板组成的轻质隔声构造的缝隙,应采用填充嵌缝材料密封。
.2.5有隔声要求的房间,当房间内有吊顶时,房间的隔墙应做到吊顶以上至楼板底面或梁底面并密封。
若吊顶的隔声性能不劣于隔墙的隔声性能,则房间的隔墙可以做到吊顶以上。
.2.6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应设套管,管线与套管之间的缝隙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7有隔声要求的墙上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或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3.3吸声设计
.3.1对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广电建筑、会议建筑、影院建筑、机场和车站候车大厅、人员密集公共空间及工业厂房等有吸声处理声学要求的建筑空间,应进行吸声设计。
.3.2吸声设计的目标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与用途,进行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缺陷。
.3.3吸声设计应满足下列技术规定:
l应根据建筑类型及其使用功能,制定声学指标;
2应根据建筑的空间形式和声学指标,进行技术方案设计;
3应综合声学要求、空间界面条件、装饰效果及声源特性布置吸声材料;
4应依据建筑声学指标和材料声学性能,对建筑的混响时间或吸声降噪量进行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
.3.4吸声材料应满足下列规定:
1吸声材料应符合建筑声学指标的要求,且其声学性能指标数据应合法有效;
2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环保、防水、防腐和装修效果等技术要求。
3.4消声设计
.4.1当通风空调系统送风口、回风口发出的噪声超过所处环境噪声允许值时,应采取消声措施。
.4.2消声设计应满足消声效果、压力损失和气流再生噪声要求,消声器用材应满足声学、卫生、防火、物理和化学性能稳定、防潮、便于清洁等要求。
建筑设计应为消声器安装留出空间。
.4.3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时,消声器形式、数量及所需消声量应根据风机声功率、管道、空气流速、房间声学特性、室内允许噪声等计算确定,并应提供消声计算书。
所选消声器应有证明其消声效果、压力损失值的有效文件。
.4.4通风、空调系统配套消声器的总压力损失应小于设计允许值。
.4.5通风、空调系统配套消声器中气流速度应根据部位进行控制,消声器再生噪声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4.6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3.5隔振设计
.5.1噪声敏感建筑或设有对振动、噪声敏感用房的建筑物,当距建筑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测量。
当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本规范表3.1.3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用房采取隔振措施,使建成后建筑内的功能用房达到本规范表3.1.5-1和表3.1.5-2的室内振动和噪声限值的规定。
.5.2设于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内的高噪声设备及设备机房应集中布置并应自成一区;
有睡眠要求的噪声敏感房间的邻室及其上下层楼板或屋面及房间外的吊顶内,应避免设置具有噪声和振动大的设备或设施。
.5.3对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的内部或与该建筑共同基础的室外设备或设施中,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基础及其连接管线应采取隔振措施。
处理后,该建筑内主要用房室内振动应达到本规范表3.1.5-1的规定,结构声应达到本规范表3.1.5-2的规定。
.5.4隔振对象经隔振后的最大振动值,不应大于容许振动值。
.5.5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置,应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并提交隔振计算书。
3.6施工、检测与验收
.6.1声学工程应选择具有声学工程施工经验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6.2施工单位应编制声学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增设声学专业技术审核。
.6.3声学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时,应根据建筑类型及声学功能要求进行中间声学测试、竣工声学检测。
.6.4竣工声学检测应包括各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及混响时间等指标。
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6.5竣工声学检测应由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并将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6.6竣工验收资料应包含设计说明、计算书、竣工图纸、声学材料的声学性能有效检测报告,竣工声学检测报告等内容。
4建筑光环境
41.1一般规定
.1.1光环境应包括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相结合。
.1.2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均应满足视觉要求,其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1.3对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光环境设计计算。
.1.4光环境设施的安装应安全可靠;
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41.2建筑采光设计
.2.1采光设计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合理确定窗地面积比。
.2.2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为评价指标,其分级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场所参考平面上的采光标准值
采光等级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采光系数
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
标准值(lx)
Ⅰ
750
Ⅱ
600
3
450
Ⅲ
300
Ⅳ
150
Ⅴ
0.5
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应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进行修正。
.2.3光气候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所在地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乘以表4.2.3规定的相应地区的光气候系数。
表4.2.3光气候系数
光气候区
I
II
III
IV
V
光气候系数K
0.85
0.90
1.00
1.10
1.20
室外设计照度(lx)
18000
16500
15000
13500
12000
.2.4采光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应满足IV级要求;
2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应满足III级要求。
.2.5采光均匀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4;
2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5。
.2.6室内饰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满足表4.2.6的规定;
表4.2.6反射比
表面名称
反射比
顶棚
0.6~0.9
墙面
0.3~0.8
地面
0.1~0.5
2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光泽的饰面材料。
.2.7视觉识别作业场所应有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2.8对光敏感展品的展厅内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的措施。
.2.9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80。
.2.10建筑日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日照要求的场所应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2建筑轮廓尺寸、布局和间距应符合国家和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2.11玻璃幕墙反射光的限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
2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窗台面上玻璃幕墙反射光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
3设置玻璃幕墙时,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
,水平角±
30°
内,行车距离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41.3照明设计
.3.1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求合理确定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2人工照明设计照度标准值应按1lx、2lx、3lx、5lx、10lx、15lx、20lx、30lx、50lx、75lx、100lx、150lx、200lx、300lx、500lx、750lx、1000lx、1500lx、2000lx分级。
.3.3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2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3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3.4特定场所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爆炸性的危险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
2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
3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选用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4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避免由于灯具高温引起的安全隐患。
.3.5工作场所人工照明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6;
2教室书写板应设局部照明,板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3手术室照度不应低于75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4化验室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5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50klx∙h;
对光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1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360klx∙h。
.3.6眩光限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高于19;
2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65°
~90°
范围内的灯具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屏幕分类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cd/m2)
屏幕亮度大于200cd/m2
屏幕小于等于200cd/m2
亮背景暗字体或图像
3000
1500
暗背景亮字体或图像
1000
.3.7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色温不应高于5700K;
2同类产品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3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
4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0。
.3.8用于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场所的一般照明的光源或灯具,其额定功率下光输出频闪比应符合表4.3.8的规定。
表4.3.8频闪比要求
光输出波形频率f
频闪比限值(%)
f≤9Hz
FPF≤0.288
9Hz<f≤3125Hz
FPF≤f×
0.08/2.5
.3.9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采用的光源或灯具光生物安全应符合RG0等级的要求;
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光源或灯具的光生物安全应符合RG1等级的要求。
.3.10陈列绘画、彩色织物以及其他多色展品等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光源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90。
.3.11对于对光敏感及特别敏感的展品或藏品,使用光源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应小于20μW/lm。
.3.12工业建筑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生产场所照明应符合安全性要求。
.3.13各场所设置的安全标识牌亮度和对比度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3.14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照度值应满足消防作业及救援的要求;
2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3高危运动项目场地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度标准值的50%;
4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3.15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术室应维持正常照明的30%照度;
2大型活动场地及观众席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
3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3.16当设置室外夜景照明时,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上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大于表4.3.16的规定值。
表4.4.2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最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
参数
应用条件
环境区域
E1区
E2区
E3区
E4区
垂直面
照度(Ev)(lx)
熄灯时段前
熄灯时段
0*
*对公共(道路)照明灯具产生的影响,此值可提高到1lx。
.3.17当设置室外夜景照明时,居住空间产生的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表4.3.17的规定值。
表4.3.17 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参数
环境区域
灯具发光强度
I(cd)
2500
7500
10000
25000
0*
500
1000
1.要限制每个能持续看到的灯具,但对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不在此例。
2.如果看到光源是闪动的,其发光强度应降低一半。
3.*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此值可提高到500cd。
.3.18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表4.3.18的规定值。
表4.3.18 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允许值
上射光通比
灯具所处位置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总光通量之比(%)
15
.3.19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4.4.5的规定值。
表4.4.5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 参数
建筑立面亮度
(
)
(cd/m2)
被照面平均亮度
标识亮度
外投光标识被照面平均亮度;
对自发光广告标识,指发光面的平均亮度
400
800
1若被照面为漫反射面,亮度可根据被照面的照度E和反射比ρ,按
式计算出亮度Lb或Ls。
2LS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
3闪烁、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在E1区和E2区里不应采用,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
.3.20人的视觉行为和正常生活易受光干扰的场所,不应采用彩色光和动态光。
.3.21室外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被照面之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41.4检测与验收
.4.1对采光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测量,测量项目应包括采光系数和采光均匀度。
.4.2项目验收时,应对正常照明、应急照明两种照明模式进行检测,各场所的照明指标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室内正常照明应对各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照度、照度均匀度、色温和显色指数进行抽检;
2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应对场所的照度、现场色温和显色指数进行抽检;
3应急照明应对各场所的照度和灯具表面亮度进行检测。
5建筑热工
5.1一般规定
5.1.1建筑气候区划指标应符合表5.1.1-1和表5.1.1-2的规定。
区名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各区辖行政区范围
1月平均气温≤-10℃
7月平均气温≤25℃
7月平均相对湿度≥50%
年降水量200~800mm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145d
黑龙江、吉林全境;
辽宁大部;
内蒙中、北部及陕西、陕西、河北、北京北部的部分地区
1月平均气温-10~0℃
7月平均气温18~28℃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80d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145~90d
天津、山东、宁夏全境;
北京、河北、山西、陕西大部;
辽宁南部;
甘肃中东部以及河南、安徽、江苏北部的部分地区
1月平均气温0~10℃
7月平均气温25~30℃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40d~110d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90~0d
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全境;
江苏、安徽、四川大部;
陕西、河南南部;
贵州东部;
福建、广东、广西北部和甘肃南部的部分地区
1月平均气温>10℃
7月平均气温25~29℃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100~200d
海南、台湾全境;
福建南部;
广东、广西大部以及云南西南部和元江河谷地区
7月平均气温18~25℃
1月平均气温0~13℃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0~90d
云南大部;
贵州、四川西南部;
西藏南部一小部分地区
Ⅵ
7月平均气温<18℃
1月平均气温0~-22℃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90~285d
青海全境;
西藏大部;
四川西部;
甘肃西南部;
新疆南部部分地区
Ⅶ
7月平均气温≥18℃
1月平均气温-5~-20℃
7月平均相对湿度<50%
年降水量10~600mm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120d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110d~180d
新疆大部;
甘肃北部;
内蒙西部
表5.1.1-1建筑气候一级区划指标
表5.1.1-2建筑气候二级区划指标
指标
ⅠA
ⅠB
ⅠC
ⅠD
1月平均气温冻土性质
≤-28℃永冻土
-28~-22℃岛状冻土
-22~-16℃季节冻土
-16~-10℃季节冻土
ⅡA
ⅡB
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日较差
≥25℃<10℃
<25℃≥10℃
ⅢA
ⅢB
ⅢC
最大风速7月平均气温
≥25m/s26~29℃
<25m/s≥28℃
<25m/s<28℃
ⅣA
ⅣB
最大风速
≥2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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