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专科版 第八讲法治精神维护法律尊严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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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晚8时,敖力到公安机关自首。
公安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陆灿昱颈部、头部被刺13刀。
据法医鉴定,陆灿昱是被疑犯用被子活活捂死的,而且遭受了性侵犯。
据了解,敖力家境贫困,父母离异,陆灿昱与敖力一向关系较好,平时多以姐弟相称。
敖力对陆灿昱一直心存爱慕,得知陆灿昱即将与多年的男友结婚的消息后,产生杀人念头。
据敖力向公安机关交代,他作案后在现场写下一个多小时日记,才去自首。
【案例点评】:
大学生只有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社会主义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课程讲授
一、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法的历史类型:
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当代中国的法律就属于社会主义历史类型的法律。
1.法律的一般含义
“灋”怎么读?
是什么意思?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廌”部说: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灋由三部分组成:
氵、廌、去。
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
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
廌(音zhi),神兽。
《说文解字》说:
“解廌,兽也。
似山羊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象形从豸者。
凡廌之属,皆从廌。
”《后汉书.舆服志》说:
“獬豸神羊,能别曲直。
”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
去,“人相违也”。
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
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
”
与“法”字有关系的另一个字是“律”。
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所谓“均布”,古代调音律的工具。
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如果法与律连用,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
法律,是指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制定。
国家制定的法律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被称为制定法。
二是认可。
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在我国,“认可”通常有两种情况:
第一,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范,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以法律效力。
第二,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
法律不但由国家创制,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当然,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一命题的内容:
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
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
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
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不能设想,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会制定出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
同样道理,在大工业时代之前的社会,会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
再比如:
中美两国的养老制度不同,既与文化传统有关,也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密切相联。
我国《婚姻法》规定:
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美国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是必尽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子女必须赡养父母。
很多美国老人在年轻时就未雨绸缪,通过个人积蓄和投资收益、退休金以及社会保险收入等为自己的养老做了准备。
尤其是美国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实施的社会福利制度使养老问题更加社会化。
不过,美国的子女大都对父母很孝顺。
对父母来说,子女能“常回家看看”就是他们莫大的精神安慰。
美国的子女也的确是这么做的。
在孝敬父母方面,有些人选择每天通电话、经常写信问候等方式与父母联络感情,一周或半个月回去陪父母吃顿饭等。
由于与父母分开居住,美国的婆媳之间吵架的事不多,这一点与中国家庭非常不同。
此外,历史传统、国家形式、道德、宗教(例如在伊斯兰教国家,伊斯兰法占有重要地位,但伊斯兰法实际上就是伊斯兰教义)、政治观念、风俗习惯以至国际环境也都能对法产生重大影响。
应当指出,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从最终意义上来说的,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综上所述,可以将法律定义为: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2.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最终产生的影响。
主要是指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
故此,在法理学上,也有人把法律的规范作用称为“法律的功能”。
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其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表现在: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
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
预测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教育作用。
指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作用对象是一般人。
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表现在:
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两个方面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如,为了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保护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通讯以及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
发展生产力和科学技术;
管理文化事务等。
)。
3.法律不是万能的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向前发展的。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可以被理解为:
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它通过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利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工具。
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阶级性,社会主义法律当然也不例外。
阶级性和人民性相互渗透,阶级性中包含有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人民性中渗透着阶级性的因素;
阶级性和人民性相互依存,人民性以阶级性为前提和基础,阶级性通过人民性来体现和保障,阶级性和人民性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而日趋一致。
从这个意义讲,我们讲阶级性时,其中便体现了法律的人民性。
在我国,法律的阶级性是人民性的内核,人民性是阶级性的外在表现,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科学性与公正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科学总结与反映的产物,其科学性表现在内容的规律性与形式的完备性两大方面。
既是对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记载与反映,又是采取科学合理的形式进行创制与实施的。
同时,在反映科学的内容与形式时,并不是采取完全被动、消极的态度,而是始终坚持法律的公平、正义准则,将是否具有社会正义性作为法律的创制与运行的根本评价标准,凡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正义实现的内容,就是为法律所肯定的,凡阻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妨碍社会正义实现的,就是法律所不能接纳的,充分体现了科学性与公正性的统一。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在确立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的同时,又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又同等地履行义务。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反对法外特权,禁止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而无权利的现象。
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充分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国家强制性与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虽是代表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但人民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并不是绝对同一的,有时还会出现冲突与对立。
这就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制裁违法行为,保障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主义法律所反映的意志与利益在总体上是同质而协调的,并无根本利害冲突。
相反,由于它是人民利益的表现,反映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社会利益,所以,理应得到人民的自觉遵守。
根本利益的共同性与意志内容的同质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是国家强制性与自觉信守性两者的有机统一。
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内容中,工人阶级以其领导地位而位居意志主体的首要地位,工人阶级的意志是人民意志的根本内容,代表了法律的根本性质与发展方向。
由于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
所以,在主导意志的体系内,居于中心地位的是党的意志与主张;
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党的意志的反映,党的主张是法律的内容之一。
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具有中国特色、相对比较完备的由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我国立法体制的基本结构
立法体制是指国家关于立法主体的组织系统、立法权限的划分和行使制度。
我国的立法体制就是“一元两级多层次”,“一元”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
“两级”包括中央一级立法和地方一级立法。
立法体制的多层次表现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从中央到地方宝塔式的设置,层次清楚,权限明确,相应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为梯级的。
我国《立法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立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它是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第一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规定的立法制度。
我国《立法法》的如下规定,构成了当代中国立法体制的基本结构:
(1)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2.部门法体系
部门法体系又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即部门法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以为不能把部门法体系等同于法律体系,这样从概念上到内涵上都会给人们造成思想混乱。
因为人们对法律概念的认识不统一,多元复杂,法律的分门别类派流众多,于是把一国部门法体系等同于含义广泛复杂的法律体系,或是用难于统一的法律体系概念取代部门法体系,都是不合适的。
当然部门法体系是法律体系基本的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且也应当是实行法治的国家。
1.法制与法治的联系和区别
法制,通常是指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
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是:
联系:
都是以法律为核心内容和因素,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受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都为统治阶级服务。
区别:
①法制是国家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静态的概念,与民主没有必然联系,往往与道德、习惯、政策等相对。
法治是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是动态的概念,与民主有密切联系。
②法制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政权,就必须有法制。
法治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没有民主政治,谈不上法治。
强调:
法治的前提是完善的法制,即一个法治国肯定是一个法制国,但法制国不一定就是法治国,法治国还有一些必要的条件:
政治民主、市场经济、多元文化、人权尊重、法律至上等。
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癨和理智来统治;
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
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
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应注明出处
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话包含三个推论:
第一,良好的统治当免除情欲,即免除任意和不确定;
第二,人的本性使任何人皆不能免除任意和不确定;
第三,惟法律的统治即法治可免除任意和不确定。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不懈的奋斗目标。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我们确立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扎实推进,执法司法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
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有力地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也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中国将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大力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大力加强普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更加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更加重视用法治来保障科学发展、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在古老的中华大地上谱写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2.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提出及科学内涵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也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各国法治经验,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
经过几十年不懈努力,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
据法制日报报道,3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
1982年通过现行宪法,并先后4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到2011年2月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近8600件。
中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提高党的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
应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
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要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应注明出处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第一,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二,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第四,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第五,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第六,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第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物,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孙志刚案
被害人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
今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后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
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孙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9日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钟辽国无期徒刑。
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同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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