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正文修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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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
4.2.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4.2.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4.2.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4.3.警示
4.3.1、存在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4.3.2、警示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和警示线。
4.3.2.1、术语
4.3.2.1.1、禁止标志:
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4.3.2.1.2、警告标志:
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4.3.2.1.3、指令标志:
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3.2.1.4、提示标志: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4.3.2.2、基本形式
4.3.3、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
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4.3.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牌
4.3.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牌》(以下简称告知牌)。
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4.3.4.2、《告知牌》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4.3.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4.3.4.4、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戒线,在高毒物质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警戒线。
4.3.5、设置
4.3.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3.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4.3.5.1.2、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4.3.5.1.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4.3.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3.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4.3.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4.3.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4.3.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3.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4.3.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3.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3.5.3、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4.3.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4.3.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4.3.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4.3.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
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4.4、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4.4.1、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
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4.4.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4.4.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
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4.4.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4.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ο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ο。
如图所示:
4.4.2.4、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4.4.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
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4.5、检查与维修
4.5.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4.5.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6、采购
4.6.1、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03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环部。
4.6.2、安环部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经领导批准后,供销部负责采购合格规范的标识。
第二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2.1公司的基本情况;
2.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2.3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2.4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2.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2.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3.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申报承诺书》《工艺流程图》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乳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换取申报回执。
4.公司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5.公司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七、公司安环部负责公司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节: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培训内容
1.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1.3职业卫生管理和防护相关知识;
1.4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5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2.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2.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2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2.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4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职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本公司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3.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实施部门:
安环部
经费预算:
财务部
第四节: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1.公司防护设施各使用部门具体负责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并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1.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1.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1.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2.公司防护设施各使用部门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3.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公司机动部和安环部,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五节: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预防性物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为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法律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体现了国家和生产经营单位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尊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计划
公司各使用单位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档标准》提出采购计划,包括发放范围、品种、数量。
2.采购
公司供销部负责采购职业病防护用品,所购置与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有“LA”安全标志,质管科、仓库管理员负责验收。
3.保管和发放
公司物资仓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并做好保管、发放的记录台帐;
4.资金保障
公司财务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资金保障,做到按时足额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每位职工都应爱惜、保管好自己的防护用品,并按公司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更换与报废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对检验检测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与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7.监督与检查
公司安环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公司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并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节: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明确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检测及评价的管理
公司安环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工作,制定检测及评价计划,建立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2.检测及评价的周期
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公司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检测前的准备
公司安环部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需要提供本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往年检测、评价资料等,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合同。
4.检测结果的报告与公布
公司安环部接到检测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向乳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将检测报告结果在车间内公布。
5.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公司安环部负责协调公司生技部查找原因,限期治理,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检测。
公司安环部负责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第七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术语和定义
2.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2“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2.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3.职责
公司生技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安环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公司相关使用部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公司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4.工作程序
4.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4.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4.6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4.7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4.8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4.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第八节: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建立本制度。
1.责任部门
公司安环部负责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公司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原则上安排在乳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2.1.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2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交公司安环部,安排复检。
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2.3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体检后采取的措施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3.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3.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3.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3.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公司安环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九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公司安环部负责及时报告乳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节: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促进应急管理规范化,保证应急救援的及时和可靠,使应急救援工作始终保持良好状态,真正做到“有事必应、行动迅速、保障有力”,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3.工作内容
3.1应急预案编制和培训
3.1.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方位防止职业病事故发生,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遇险人员,消除或降低事故的影响。
3.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概况、组织机构、预警预防机制、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恢复及后期处置等。
3.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经各级负责人评审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实施。
3.1.4事故应急培训由各单位组织自培,每年要对职工进行一次培训。
3.2应急准备
3.2.1公司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现场处置工作组,负责事故的决策和指挥以及现场救护,其它组成员按分工各负其职,一切行动听从指挥部的指挥。
3.2.2各职能部门要根据预案要求,做好各自的应急准备工作。
3.2.3应急救灾物资和设备要按预案要求配备,供销部负责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应急救灾物资和设备齐全、完好。
3.2.4各单位要做好夜间值班工作,保证人员、电话畅通,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
3.2.5所有应急人员要全天保持通信畅通(电话、手机),接到通知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3.3应急响应与救援
3.3.1事故发生后,发现单位或人就近及时上报。
现场人员要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护,不能盲目或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救护人员。
3.3.2总指挥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情况来确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若需上级单位帮助救援的,要向上级单位报告事故并请求支援。
3.3.3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应急措施,现场处置人员要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现场救护。
3.3.4事故区内的部门负责人、班长要听从指挥命令,积极采取措施,有序地组织现场人员安全撤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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