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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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航磁测、1:
20万区域化探。
水工环和地质灾害调查:
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已完成县域部分地区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城市群环境地质、城市水工环综合勘查。
(2)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至2015年底现有探矿权5个(普查3个,详查2个),其中锑矿1个,金矿4个;
商业性投入1家,国家财政投入4家,商业性勘查资金投入近1000万,国家财政投入1000万。
其中,绳武冲金矿已提交金金属量1096.89千克,打石金矿目前正处于详查阶段,普查提交了金金属量750.77千克。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2015年,全县开发利用矿产主要有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砖瓦用页岩2种。
截止2015年底有持证矿山9家,其中省级发证1家,市级发证1家,县级发证7家。
按矿种分:
金矿1家,石煤矿1家,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2家,建筑石料用灰岩3家,砖瓦用页岩2家,均为小型矿山。
由于受矿业经济市场低迷和宏观政策调整影响,大部分矿山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仅开采2家砖瓦页岩和1家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山。
2015年汉寿县矿产品年产量16.0万吨,矿业总产值达800万元,矿业从业人数近150人。
全县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较高。
开采回采率80~95%,平均90%,金矿选矿回收率85%,全县矿产单一,无综合利用矿产。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现状
全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是采石场占用破坏土地问题。
因汉寿县矿业活动不强烈,主要是采石场开采引起的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已关闭的40家砖瓦粘土矿山投资近1000万元实施了复垦,净增耕地近30公顷,土地复垦率达45%。
全县矿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达到4.68公顷,其中地下开采矿山2.18公顷,露天开采矿山2.5公顷。
由于露天采矿边坡较陡,存在崩塌地质灾害隐患两处,一处为汉寿县石洞石煤矿崩塌隐患,位于朱家铺镇,另一处为汉寿县石铁采石场崩塌隐患,位于崔家桥镇,造成潜在经济损失200万元。
(二)上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成效
自首轮规划实施以来,对矿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地质矿产勘查。
首轮规划中未规划矿产资源勘查指标。
规划自实施以来,加强了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评价,加大了找矿区潜力较大区域的勘查工作,新增加了绳武冲金矿区和打石金矿区2处矿产地;
至2015年底勘查项目5个,全部为首轮规划之后实施;
勘查新增资源储量金矿资源储量1.776吨(打石金矿区正处于详查阶段,未统计入内),石煤资源储量65.53万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截止2015年底,汉寿县已关闭40家砖瓦粘土,现有矿持证矿山共9家,比首轮规划至2010年目标数28家少19家,完成了上轮规划的总数规划目标。
2015年矿产总量16万吨,产值800万元,未达到2010年规划目标数4200万。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规划实施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得到初步改善。
规划期间,对新建矿山和延续办证矿山均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生产矿山全部实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对国家禁止的砖瓦粘土矿进行了关闭。
首轮规划以来,对已实施关闭的40家砖瓦粘土矿进行了部分复垦,复垦率45%,土地复垦面积30公顷,完成首轮至2010年目标任务的75%。
矿政管理成效。
规划期间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等制度;
建立和完善了矿业权有形市场,新设矿业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通过建立交易平台,活跃了矿业权出让、转让市场,提高了矿业权交易效率,改善了投资环境,使矿业权市场更加规范有序;
建立了维护矿业秩序的联动机制和责任机制,非法采矿得到及时处置;
进一步完善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加强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矿产资源勘查缓慢,矿产勘查工作有待加强
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严重不足,勘查工作进展缓慢,矿产资源储量新增量少,如金矿有一定的找矿潜力,但开展勘查工作不多。
地热水的勘查工作几乎没有开展。
(2)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困难、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矿山未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矿山开采、加工过程防尘措施不力,粉尘污染较重;
烟囱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随意排放,是农村工业废气的主要来源;
由于治理资金投入有限,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地质环境的矿山少,恢复治理率低;
部分停产、闭坑矿山无承担恢复治理的责任人;
矿山环境保护状况调查、监督工作滞后。
(3)规划调控力度不够、实施和管理的难度大
规划实施管理手段较少,法律地位不高,强制性不够。
规划难以跟上形势和政策的变化,实施监控程序缺失或力量不足,人员、技术和资金保障体系不健全,造成规划实施和管理的难度大。
(四)形势与要求
1、矿产资源供需形势
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经济放缓,矿业持续低迷,地质勘查投入相对减少,要求矿业发展不可盲目急进。
规划期矿业发展应调整方向,绿色发展。
就汉寿县地质找矿、节约仍有较大空间,通过技术进步,加强管理和完善政策,可以将现有资源潜力转变为资源潜能,缓解资源约束、提高保障能力是有空间和潜力的。
总体来看,未来5~10年是汉寿县现代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
新常态带来供需结构、市场竞争、资源环境、经济风险、调控方式等多方面重大趋势性变化,机遇和挑战并存,全县矿业经济发展要紧跟国家新的政策导向,及时调整。
规划期内,地质环境较多的石煤矿产开发利用降低;
金矿产需求呈增长趋势;
随着公路建设及城镇工业化的发展,建筑石材矿产规划期内发展前景较好,需求量大。
2、要求
(1)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要严格准入管理,积极构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长效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使矿区整体呈现天蓝、地绿、水净。
(2)强化规划的指导性、政策性和约束性
要将规划目标指标落地、空间布局落地、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和管理措施落地。
通过规划有效引导和调控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资源产业聚集和跨越式升级,加强统筹协调,发挥规划在依法审批、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依据作用,提升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约束性。
(3)强化资源惠民理念,改善民生
规划要统筹资源开发、区域发展和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立足资源服务社会和改善民生,从源头上减少矛盾。
努力实现“开矿一处、造福一方,开发一点、保护一片,矿地和谐、科学发展”的良性局面。
(4)落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新举措,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矿产资源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我县在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矿业权市场体系、开发收益分配、宏观管理与服务、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等方面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创新管理模式,全面提高矿产管理科学化水平,实现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指导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原则
1、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三个迈进”的发展目标,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
以湖南省、常德市两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力为目的,以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大力促进金、地热水等的勘查与开发,促进建筑用石材等的合理发展,加快绿色矿业,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力度,确保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2、基本原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及其资源分布特点,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安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满足区域经济发展要求,使其二者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坚持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统一
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科学划定矿产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分区,制定合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严格执行矿业权准入退出机制,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形成协调有序的资源开发保护格局。
(3)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动态环境监管。
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切实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优先安排经济建设急需、环境影响程度低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提高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遏制以资源扩张而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开发,确保生态安全。
(4)坚持服务民生,绿色发展
根据全县各地区民生需求,合理设置砂石页岩矿业权,创建绿色矿山,实行绿色发展,为民生建设提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
(5)坚持宏观指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切实发挥规划宏观指导、政策导向和管理依据作用,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领汉寿县矿业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目标
到2020年,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4个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43%,矿业总产值1.5亿元;
实施8个重大项目。
其他各项规划指标见(专栏一)。
专栏一湖南省汉寿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指标体系表
类别
指标名称
2020年
属性
地质矿产勘查
探矿权数
7个
预期性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新增矿产资源储量
金(金属量):
1200kg;
地热水:
1500m3/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年开采总量
固体开采总量:
221.9万吨
主要矿产年开采总量
金
矿石量6.9万吨
石煤
5万吨
建筑石料、砖瓦页岩
210万吨
省部级发证采矿权数
2个
市级发证采矿权数
1个
县级发证采矿权数
11个
约束性
大中型矿山比例
43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80%
重要矿产地储备数
矿业经济
矿业总产值
15000万元
矿业增加值
6000万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绿色矿业发展
绿色矿山比例
40%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
2.25公顷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率
100%
矿区土地复垦面积
1.98公顷
土地还绿率
45%
展望至2025年,全面落实全县基础性地质调查,勘查新增成果1-2个,作为矿产开发利用的后备基地;
促进金、地热水的开发利用;
优化矿业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链,逐步健全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矿业经济增长方式;
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保护,环境破坏得到普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矿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矿业结构与布局不断优化,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更加适应,全县采矿权总数预计16个。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产业布局
(一)矿业空间布局
按照常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全县未安排勘查开发及产业基地等项目。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方向与总量调控
1、开采总量调控
全县没有国家、省规定的调控矿种。
严格执行各矿产开采总量指标,至2020年末预期固体矿产年开采量221.9万吨。
2、矿山数量调控
规划到2020年底,矿山总数量控制在14个以内,省部级发证矿山2个,市级发证矿山1个,县级发证11个。
调控措施:
一是严格新立矿山准入条件;
二是对某些资源接近枯竭、对环境影响严重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及时关闭;
三是实行“开一关一”的动态管理办法,使矿山总数持平。
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方向调控
(1)勘查矿种的安排
重点对区内金、地热水矿种开展勘查工作,全县无规定的限制勘查矿种。
重点开采金、地热水、建筑用砂、建筑用灰岩、建筑石料用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砖瓦用页岩,全县无规定的限制开采矿种。
禁止开采砖瓦用粘土和国家禁止开采的其他矿种。
(2)勘查规划分区
①重点勘查区
在成矿条件有利和找矿前景良好的金、地热水矿产区域划定重点勘查规划区2处(专栏二)。
集中各方资金和力量,力争在金、地热水矿种资源储量上有较大突破。
专栏二湖南省汉寿县重点勘查区
编号
名称
所在行政区
已设探矿权数
规划拟设探矿权数
面积(km2)
主攻矿种
1
丰家铺镇-崔家桥镇
金矿重点勘查区
丰家铺镇、崔家桥镇
4
144.18
2
天月湖-清水湖-洋淘湖地热水重点勘查区
龙阳街道、沧浪街道、株木山街道、洋淘湖镇、岩汪湖镇
3
131.98
地热水
优先投放探矿权,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区内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支持具有资金和勘查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取得探矿权,对有望形成大中型规模的勘查或开发基地的矿产地,鼓励开展区域整装勘查,禁止人为分割。
②限制勘查区
划定限制勘查规划区4处(专栏三)。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区域2处及重要城镇及基础建设保护功能区域2处。
专栏三湖南省汉寿县限制勘查区
限制内容
西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限制勘查区
目平湖
328.529
限制商业性勘查
汉寿县城中心区域、饮用水源地限制勘查区
龙阳街道、沧浪街道
32.1679
太子庙高新技术产业园限制勘查区
太子庙镇、株木山街道
18.58
鹿溪省级森林公园限制勘查区
丰家铺镇、朱家铺镇
49.05
各个限制勘查区,应符合以下管制措施要求: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限制勘查区以及重要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工程设施一定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设探矿权,已设探矿权应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各级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湿地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等保护区、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设探矿权应依法有序退出。
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限制勘查区,原则上不新设保护矿种的商业性探矿权,已设探矿权不得扩界,完成勘查工作后有序退出;
区内其他矿种严格执行规划准入、退出要求。
限制勘查区内矿业权退出,应研究制定方案,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复垦毁损土地。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涉及其他有权机关设置的各类保护区时,均应及时做好衔接,并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3)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
①限制开采区
规划限制开采区1个,具有环境保护功能的限制开采区1处(专栏四)。
专栏四湖南省汉寿县限制开采区
鹿溪省级森林公园限制开采区
丰家铺镇、
朱家铺镇
禁止露天开采矿山的开采
各个限制开采区,应符合以下管制措施要求: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限制开采区内,不得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国家级公益林、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矿权的新设、延续、调整和保留,须征得所涉及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同意。
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限制开采区内,原则上不新设限制开采矿种采矿权(可依法延续),确需新设或扩能、扩界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限制开采区内矿业权退出,应研究制定方案,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复垦毁损土地。
②禁止开采区
规划禁止开采区3处(专栏五)。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禁止开采区2个和重要城镇、基础设施保护功能禁止开采区1个。
专栏五湖南省汉寿县禁止开采区
禁止内容
西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禁止除地热、矿泉水以外其它矿种的开采活动
汉寿县城中心区域、饮用水源地禁止开采区
太子庙高新技术产业园禁止开采区
除上述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外,主要交通公路两侧、铁路、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等一定范围内、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按有关规定划为禁止开采区。
各个禁止开采区,应符合以下管制措施要求: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和重要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工程设施一定范围内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各级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湿地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等保护区、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已设采矿权应有序退出。
禁止开采区内矿业权退出,应研究制定方案,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复垦毁损土地。
(三)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1、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
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
落实省市级规划目标,实施1:
5万汉寿县幅区域地质调查;
1:
5万太子庙幅区域地质调查;
湖南湘东北桃江地区1:
5万地质矿产综合调查(三塘街幅);
湖南桃源地区矿产地质调查(太子庙幅);
汉寿县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矿产资源勘查:
根据各种矿产成矿条件、空间布局、产业政策等,今后本县的重点调查评价与勘查矿种为金和地热水,其重点区域主要分布在丰家铺、崔家桥、龙潭桥、洋淘湖等,至2020年,预期新增矿产资源储量:
金矿金属量:
1200千克;
1500m3/日。
(四)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到2020年,力争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43%。
发展壮大金、建筑石料、砖瓦页岩(砂岩)矿业。
(1)矿山总数调整
关闭对生态环境影响较重和设置不合理的矿山,特别是小型的露天采石场,严格控制砂石采矿权的准入退出条件。
矿山总数控制在14家之内。
(2)矿山规模结构的调整
坚持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资源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原则,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的准入条件,推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有效措施,遏制“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现象。
鼓励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使资源开发向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效益化的模式发展,特别是使金、建筑石材、砖瓦页岩(砂岩)矿产产业逐步壮大。
对于县级新设砂石页岩矿业权,开采规模应达30万吨/年。
(3)开发矿种结构的调整
应加大金、建筑用料石材开采力度,重点推进金、地热水矿产的勘查及开发利用,培育新的矿业经济增长点,逐步实现矿业经济转型。
(4)矿产品结构的调整
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行清洁安全生产和先进、适用的采、选、冶及精深加工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矿业,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工艺;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矿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本县重点提高对金矿的选冶加工技术水平及尾矿的综合利用水平。
(5)矿业产业链的进一步完善
以产业链的横向扩展和纵向延伸为基础,横向上向产业基础技术相通、有一定地方优势的产业领域拓展,实现生产要素在产业间横向转移;
在纵向上可以考虑延伸原有产业链,增加产品加工深度,提高资源附加值,带动区域产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退出机制
1、勘查准入条件
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划规定,不允许设立规划禁止勘查的矿种和在禁止、限制勘查区块内设置与其条件互相矛盾的矿业权;
新设探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勘查区域和勘查矿种等相关条件;
一个探矿权设置区划范围内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探矿权面积不得少于一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勘查实施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探矿权设置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相关要求;
原则上不新设煤矿、铁矿等国家规定限制商业性勘查的探矿权,环境保护功能的限制勘查区内不新设商业性探矿。
2、勘查退出机制
若探矿权不能如期提高勘查阶段,延长本勘查阶段时间需要缩减勘查面积;
探矿权人违规探矿,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不符合相关准入条件而违法获得勘查登记或以欺骗、贿赂等方式得到勘查许可证的,依法予以撤销。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限制勘查区和重要城镇、水利、交通等基础工程设施一定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设探矿权,已设探矿权应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各级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湿地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已设探矿权应依法有序退出。
3、开采准入条件
采矿权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资金、技术、规模,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矿山建设用地许可证、环保、安全、工商、税务等证照齐全;
矿山用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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