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生效的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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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资产转让后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原生产场地的免费租赁,乙方不承担任何租金。
如甲方拒绝供租赁场地,则本协议资产转让费降低为总价款的百分之40,同时,甲方还应按违约时间每日向乙方支付8000元违约金,直至停止违约时止。
十、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办理各项变更交接手续。
有关费用的负担,在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一、乙方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照本协议的内容规定,严格遵守执行。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转让其全部资产设备及租赁土地给乙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行使财产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或拖延乙方办理移交及相关手续。
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任何一项义务的,甲方应按违约情形每持续一日向乙方支付8000元违约金。
如甲方在转让前的债权债务未处理好,因此对乙方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甲方应从损害情形发生之日或者造成不良影响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直至消除损害和影响日止。
2、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3、乙方于20XX年月日将转让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按逾期金额每天支付万分之3的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4、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本条第1项向乙方承提违约责任。
十三、因甲方已将计量设备转让给乙方,故甲方应将其计量认证资格一并过户至乙方新成立的企业名下,同时,将计量认证书、将计量认证铜牌、将计量认证章、鑫发混凝土公章等资质和印章交予乙方生产经营使用。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同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因本协议发生纠纷或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可诉之法院。
十五、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律师一份。
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0XX年12月日
资产转让明细表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篇二:
附条件的合同案例
附条件的合同案例
[案情]甲公司经乙公司介绍,在丙砖厂购买红砖,欠砖款120XX0元。
因甲公司分包乙公司部分工程,后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抹帐协议”:
甲公司欠丙砖厂砖款120XX0元由乙公司支付,同时冲减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工程款。
乙公司在协议签字时写明:
此款待工程结束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帐户即可支付。
后丙砖厂经查认为,保修金乙方已无法得到,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实际欠款人甲公司偿还欠款,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抹帐协议”是否是附条件生效合同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公司在协议中写明“此款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账户即可支付”,是,其条件是用保修金偿还,保修金虽然是存在的,但必须是在保修金被支付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履行协议,在条件没有成就的情况下,即保修金没有汇到乙方帐户上前,该协议没有生效,仍由原债务人甲公司承担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公司在协议中写明“此款待保修期满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账户即可支付”,不属于,从整个协议的内容看,实为一种给付方式。
首先,从乙公司在协议签字时所设条件分析,该协议不属于,所谓,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
从本案看,乙方虽然对接受债务设定了条件,即待工程结束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帐户即可支付,但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没有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对协议效力有何影响,在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其意思表示是,并得到甲、丙公司认可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是。
其次,从乙公司在协议签字时写明的内容看,应认定为是一种给付方式,即乙方承诺在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账户即可偿还,而工程保修金是有期限的,即便保修金因工程质量问题而无法得到,乙方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对抗甲方。
最后,从协议内容整体进行评判,也可以说是乙方接受债务的条件,即在保修金没有汇到乙方账户前,丙公司不得主张权利,只有当保修金汇到乙方账户后或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方阻碍保修金汇到乙方账户以及已过保修期的情形,丙公司才能主张权利。
这里的主张权利是指丙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而不能向甲公司主张,因为该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已完全从原债务中撤出。
20XX年2月17日,惠林公司与李君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惠林公司将一门面房租赁给李君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4万元,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
另外,双方达成转让该门面房内设备的协议,租赁合同载明:
惠林公司“以原价的50%转让给承租人所有”,以盘存为准并于盘存当天由李君付清转让款。
合同签订后,李君向惠林公司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12万元,后李君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
装修进行中,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设备设施的转让价格发生争议,惠林公司认为原价是指惠林公司购买时所付的对价,而李君则认为原价是指转让时的市场价格。
因双方协商未果,惠林公司遂在三个月后将该门面房另租他人。
李君知道后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协议,判令出租人惠林公司返还其已付租金12万元,并赔偿其装修的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但该合同中约定转让门面房内设备,系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只有该条款满足,此合同方生效。
由于双方当事人直到庭审时仍未能就该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设备设施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条件未成就,故该租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判决惠林公司返还12万元的租金;
对添附产生的装修款予以赔偿。
因惠林公司错过上诉期,一审判决自动生效,百般无奈的惠林公司来到检察院申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案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错
误,本案是合同联立而非附生效条件合同。
经办检察官解释,所谓附生效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以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
如果条件成就,则合同生效;
反之,则合同不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同时,对其中的“条件”也作了明确的解释。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
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于合同而言是附属性的。
正因为条件的这些特性,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特别容易与无名合同中合同联立的情形混淆。
所谓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
形式上是一个合同,但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
这种合同可以有主要部分与次要部分之分,但二者效力不存在依存关系,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
实践中人们为了交易的方便快捷,往往将不同性质的合同混合在一个合同中。
在本案中,所涉的合同即是租赁与买卖联立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要是租赁关系,该合同中“出租人收取转让费后,室内设备归承租人所有”的条款是对于租赁房屋内设备转让价格及归属的约定,是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混合了一个买卖合同文本,是该合同中的次要部分,但其实该条款是可以自立为另一个买卖合同的。
同时,该买卖条款由于“原价格”约定不明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最后没有发生效力,该买卖行为确系将来要发生的,不属于客观上不能确定能否发生的事实。
因此该条款不应定性为合同所附的条件。
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的规定,确认租赁合同为生效合同,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的判决。
因李君主张的装修损失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君的诉讼请求。
篇三:
附条件合同范本
附条件买卖合同范本
附条件买卖合同范本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
xxx
出卖人: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
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xx(处所)。
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
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
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
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
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
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
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
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
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
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
xxxx年x月x日篇二: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的标的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同意受让本合同交易标的物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仟佰
拾万仟佰拾元(小写:
¥_______万元)整。
第三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__________________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该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办
理转移登记,完成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以前,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产权瑕疵
所引起的风险、责任仍由甲方承担;
自行政机关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后,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自行政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交易标
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
第七条该合同的生效条件
如果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不能付清因___________所欠乙方债款,则该买卖合同生效;
如果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因___________所欠乙方债款,则该买卖合同不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份,其余由双方持送有关部
门。
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篇三: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范本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范本
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
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
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
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
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
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
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将某项产品试验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设备。
在这里,产品试验成功是一个条件,在该条件实现时,赠送设备的合同即发生效力。
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如上例中,产品试验成功便是乙向甲赠送设备的动机。
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例如赠送设备),而并不反映当事人的动机(即为什么要赠送设备),而附条件的合同则能够将当事人的动机表现在合同中,从而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
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知道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
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转动,则借钱给你”),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
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
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件,称为不法条件。
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宣告不法条件无效后,合同是否已经在内容上合法且可以独立存在。
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如甲向乙表示,“若将此屋买给丙,则租给你”,在这里,卖屋的条件和出租的内容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时,才有权出租房子。
对于以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作为合同条件的,应认为合同未成立。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如下两类:
一是生效条件
生效条件也被称为延缓条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则合同在成立以后还不能立即生效,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能产生效力,当事人才可以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是解除条件
解除条件也被称为消灭条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条件。
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则合同已经实际发生效力,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失效,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将继续有效。
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
这里所说的不正当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
例如,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如果甲之子从外地回来,乙应搬出另租房屋,该条件属于解除条件。
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否则,根据《合同法》第45条: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也就是说
如果乙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视为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当解除。
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篇四:
房屋租赁合同(附生效条件)
房屋使用合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拥有坐落于区路号房屋的合法使用权。
2、乙方对甲方享有壹佰壹拾万元人民币(¥万元)合法债权。
3、甲方有意将上述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以应收租金抵消上述所欠乙方全部
债务,乙方愿意使用该房屋以应付租金抵消对甲方享有的全部债权。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交付的房屋坐落于区路号,双方确认房屋面积为平方米。
2、甲方已经告知乙方,其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乙方承诺已获知该事项。
第二条房屋用途
1、该房屋用途为
2、乙方如需改变该房屋用途,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因改变用途所需办理的相关
手续由乙方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房屋使用期限
房屋使用期为15年,从年月日起至从年
月日止。
第四条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
1、房屋租金为七万三千三百三十元人民币(¥万元)/年,使用期15年的租金共计壹佰壹拾万元人民币(¥万元)。
2、甲方同意以乙方对其享有的债权(¥万元)抵消本条第一款全部租金,本合同一旦生效,则视为乙方完成支付租金义务。
3、租金(包含/不包含)本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之外乙方应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4、房屋使用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使用费等由方统一承担。
第五条房屋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须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交付房屋时,甲乙双方对使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和物品进行清点并签字。
第六条交房改造、装修及维护
1、乙方有权在使用房屋内进行为经营目的而进行的必要改造、装修、设备安装等施工行为。
2、乙方应确保不会对使用房屋主体结构等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且不会影响房屋的日后正常使用。
3、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房屋内甲方权属的各种设备发生损坏,甲方可以代为维修,但必须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4、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耗或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维修的,乙方可以代为维修,但其有权向甲方主张维修费。
第七条使用房屋交还
1、在使用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退房时,乙方应自行拆除其对使用房屋所进行的任何附加装置,否则,甲方有权对该附加装置进行处置,甲方对该附加装置移走或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使用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退房时,乙方应搬走属于自己的物品,完成房屋的清洁。
否则,该物品的遗失、损坏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使用房屋内的留置物品及由保洁员对该使用房屋进行保洁,处理留置物品所发生的费用及房屋清洁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双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1、在使用期内,甲方应为乙方使用房屋提供正常使用的能源及其它应具备功能,使公共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2、在使用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使用房屋,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剩余使用期的租金损失,以及因甲方提前收回使用房屋而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3、乙方使用房屋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管理使用房屋场所,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乙方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而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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