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常用业务会计分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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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受现金捐赠
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缴存及转入款项时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现金、清算资金往来等
(二)取款及转出款项时
(三)按季结息,收到利息时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
(四)期末,对特种存款计提应收利息时
应收利息
三、专项央行票据央行专项扶持资金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
(一)取得票据时
专项央行票据
贷款或抵债资产或投资等科目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历年亏损)
同时进行表外登记,借:
已置换资产
(二)兑付专项央行票据
央行专项扶持资金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特种存款(缴存特种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偿还支农再贷款)
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
(三)专项央行票据到期,未获得兑付时
贷款或抵债资产或投资等科目(原置换金额)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原置换金额)
同时减少表外,贷:
(四)资产负债表日,计提专项央行票据应收利息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其他
四、存放同业款项
存放同业款项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
(四)约期存款
1.存入款项时
存放同业款项(定期户)
存放同业款项或相关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按约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
3.到期支取
应收利息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差额)
(五)发生减值时
资产减值损失
坏账准备
减值恢复时,按恢复的金额做相反会计分录
(六)销户时
1.正常清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
2.已计提减值,收回款项等于账面价值
坏账准备
3.已计提减值,收回款项小于账面价值
营业外支出(差额)
4.已计提减值,收回款项大于账面价值,小于本金
贷:
资产减值损失(恢复金额)
5.已计提减值,收回款项大于账面价值且大于本金
坏账准备(账面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恢复金额,以计提的坏账准备为限)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差额,如为赔偿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五、存放系统内款项
存放系统内款项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存放系统内款项(定期户)
存放系统内款项或相关科目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差额)
(五)减值比照存放同业款项科目核算
六、拆放同业款项
(一)拆出时
拆放同业款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拆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
(三)发生减值
减值恢复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到期收回拆出款项(减值比照存放同业款项核算)
坏账准备(账面余额)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部分)
应收利息(提取金额)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部分,以提取的坏账准备为限)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拆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利息)
七、拆放系统内款项
拆放系统内款项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拆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三)到期收回拆出款项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拆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四)减值比照存放同业款项核算
八、存出保证金
(一)存出资金时
存出保证金
存放同业款项等
(二)计算利息
1.按活期结息(合同约定)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出保证金利息收入
2.定期计息(合同约定)
实际收到时
(三)发生减值时
存出保证金减值准备
已计提存出保证金减值准备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收回资金时(减值比照存放同业款项核算)
存出保证金减值准备(账面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部分,以提取的减值准备为限)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出保证金利息收入(利息)
九、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或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二)持有期间的股利或利息
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投资持股比例)
或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
应收股利
或应收利息
(三)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
1.公允价值上升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下降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也可能在借方)
应收利息(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同时:
累计公允价值上升的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原计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累计公允价值下降的
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一)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时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实际支付金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实际利率确认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恢复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返售时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资产减值损失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差额)
(五)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有权取得本应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的
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扣收的履约保证金和赔偿金)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差额,若为借方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十一、应收股利
(一)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时,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交易性金融资产等
应收股利
(二)持有期间
1.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
投资收益(成本法)
或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权益法)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在取得本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
(三)实际收到时
应收股利
(四)应收股利发生减值
应收股利减值恢复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十二、应收利息
(一)取得金融资产时
1.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2.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含交易费用,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3.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含交易费用,也可能在贷方)
1.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应收利息)
2.持有至到期投资
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投资收益(可供出售债券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4.贷款
应收利息(按合同利率和合同本金计算的利息)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或贷款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借:
表外应收利息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拆放同业及存出资金(定期存款等)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三)应收利息的到期收回
1.收回时
2.除贷款以外其他应收利息,发生减值
减值恢复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十三、其他应收款
(一)费用备用金、业务周转金
1.部门、网点领取时
其他应收款—费用备用金、业务周转金
现金或相关科目
2.缴回时
业务及管理费(发票金额)
(二)为职工垫付应收款,如为职工代垫房租、水电费等
1.为职工垫付房租、水电费时
其他应收款
现金或有关科目
2.期末从应付工资中扣除代垫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三)租入资产时,向对方支付的保证金和押金等
1.支付时
2.收回时
(四)应收租金、赔款、罚款
1.应收租金
其他业务收入
2.应收赔款、罚款
营业外收入等
(五)诉讼费垫款
1.垫付诉讼费时
其他应收款—诉讼费垫款
2.收回垫款时
(六)发生减值
1.存在减值迹象,计提减值时
减值恢复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2.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予以转销
资产减值损失(未计提减值部分)
坏账准备(未计提减值部分)
3.转销的应收款,事后又收回的
十四、坏账准备
(一)应收款项、存放同业款项等发生减值时
(二)应收款项、存放同业款项等进一步发生减值,根据其差额进行补提
(三)减值迹象部分或全部消失,原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回
(四)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1.转销应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等
2.转销的坏账,事后又收回的
十五、贷款(以农户贷款为例)
(一)发放贷款时
农户贷款—本金
个人活期存款—×
农户贷款—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
如为抵、质押贷款,同时登记表外科目,借:
抵押物品价值或质押物品价值
(二)贷款利息
1.计提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
户(按合同利率和合同金额计算确认的收入)
农户贷款—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利息收入—农户贷款利息收入(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收入)
2.收回应收利息
户等
3.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或贷款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尚未收回部分(不考虑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农户贷款利息收入
(三)贷款发生减值
1.贷款账户结转
农户贷款—已减值
农户贷款—利息调整(未冲销部分,也可能在贷方)
2.计提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减值损失
贷款损失准备
3.收回已减值贷款部分资金,按照利随本清和本利和原则确认本息收回
(1)若收回的资金清偿积欠利息
个人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
(2)若收回资金用于清偿本息的
贷款—已减值
4.贷款减值迹象部分或全部消失,部分转回或全部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5.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贷款,经批准备后转销
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减值损失(尚未计提的减值部分)
贷款损失准备(尚未计提的减值部分)
已核销呆账
6.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全部或部分收回的
(1)若收回资金额高于贷款本金
利息收入(差额)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贷:
(2)若收回资金额等于贷款本金
(3)若收回资金额小于贷款本金
农户贷款—已减值(收回的金额)
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减值损失(收回的金额)
已核销呆账(本金减少额,即收回的金额)
(四)收回贷款时
1.正常收回
利息收入—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差额)
如为抵、质押贷款,同时登记表外科目,贷:
2.抵押贷款到期后,抵押物经法院公开拍卖,所得资金抵偿贷款的
(1)所得资金可足额清偿本息
农户贷款—本金或已减值
利息收入
若贷款计提了减值准备,需转回
(2)所得资金不足清偿本息(剩余本息继续追索)
农户贷款—本金或已减值(差额)
(3)抵押物因故没能拍卖,权属划归农信社,以抵押物及其他财产等抵偿债务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
贷款损失准备(原贷款已计提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如为贷方差额)
应交税费(接受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资产减值损失(如为借方差额,以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限)
利息收入(如仍有借方差额,按应计利息确认利息收入)
如有应收未收利息,同时登记表外科目,贷:
(五)收回贷款、核销贷款、债务重组时,如有表外应收利息,登记表外科目,贷:
十六、信用卡透支
(一)透支时
信用卡透支
存放系统内款项、现金等
(二)归还透支款项
银行卡存款等
(三)收到透支利息
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四)资产负债表日,超过免息期的,计算应收利息
(五)银行卡透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
(六)减值比照贷款核算
十七、贴现资产
(一)发放贴现贷款
贴现资产—×
贴现户(面值)(贴现票面金额)
单位活期存款—×
户(实际支付的金额)
贴现资产—×
贴现户(利息调整)(差额)
(二)持有期间,按直线法计算收益
贴现户(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三)到期收回
贴现户(面值)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差额)
(四)承兑汇票到期,发生退票
确认利息收入
扣划贴现申请人存款账户票款,若余额不足,不足部分转作垫款
垫款—贴现垫款
(五)票据到期前,转(再)贴现
1.转(再)贴现,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时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贴现额)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未实现贴现收入)
贴现资产—本金(面值)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差额,也可能在借方,借方冲减贴现利息收入,如还有差额,从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中列支)
2.转(再)贴现,风险和报酬未发生转移时,相当于质押融资
(1)贴出票据时
转(再)贴现负债—利息调整(未确认融资费用)
转(再)贴现负债—本金(面值)
同时转销贴现资产—利息调整和贴现负债—利息调整(转销金额取二者账面余额较小者)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转(再)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或期末,确认收入或支出
按照贴现资产—利息调整账面余额确认贴现收入
或者,按照贴现负债—利息调整账面余额确认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3)转(再)贴现票据到期,未发生退票
转(再)贴现负债(面值)
贴现资产(面值)
(4)转(再)贴现票据到期,发生退票时
同时,扣划贴现申请人存款账户票款,若余额不足,不足部分转作垫款
十八、贸易融资
(一)进口押汇
1.收取保证金并对外开出信用证
单位活期存款等
保证金存款
收到保证金后开出信用证,登记表外科目,借:
开出信用证
2.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支付款项时
贸易融资—进口押汇
付汇时
3.货物销售后回笼的资金还款或归还融资款项
单位活期存款等有关科目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二)出口押汇
1.收到全套货运单据,办理质押
贸易融资—出口押汇(开证金额)
单位活期存款等有关科目(实际付款金额)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差额)
应收信用证出口款项
2.收到付款行转付的款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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