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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7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地方法规
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44号令)
行政法规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评价依据;
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2方面的分析;
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9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行政公文
在第二章提到:
“
(一)加强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相关要求,各地区需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氧化铝、铁合金、电石、焦炭、合成氨、氯碱等产能过剩或“两高”行业扩大产能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把好能耗准入关,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和盲目发展。
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扩大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
(二)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及数量、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对能源效率的影响分析、项目主要能耗指标先进性分析、项目合理用能与节能措施、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节能管理、主要结论等内容。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布局、能源资源条件和节能目标要求,提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要求,使节能评估报告能够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工艺技术和能源利用水平,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严格节能评估报告审查。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应全面、客观、依据充分,确保有效遏制高能耗和产能过剩项目盲目建设,指导和优化建设项目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重点应包括:
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先进,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规范,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行,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管理制度能否满足节能管理要求等。
(四)提高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质量。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主要工艺路线、主体设备等建设内容及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
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六)加强项目能评后评价工作。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节能设计和施工中,完善合理用能方案及节能措施。
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节能单项验收或能评后评价,确保节能措施和节能标准得到落实。
(七)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工业节能标准体系,发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价导则》,完善重点行业产品能耗限额及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等。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严于国家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规范,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
10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
第六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
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
(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
(六)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七)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第十条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
第十二条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审批、核准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11
国家节能中心节能评审评价指标通告(第1、2号)
1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14年本)
指南
13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35号令)
14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3号令)
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15
《印发<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节能监察管理的办法>
的通知》(粤经信法规函[2011]3427号)
第十三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察包括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等。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由节能监察机构提请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6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0第132号令)
17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16号令)
18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规划
在第五章第五节提到“建立和完善节能监督机制。
组织对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高耗能行业用能情况、节能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健全依法淘汰的制度,采取强制性措施,依法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
充分发挥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及各地节能监测(监察)机构的作用,从各环节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19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第21号令)
20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21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四批)》
22
《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本,节能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第30号公告)
23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发改环资[2007]199号)
8.4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
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实施用能过程控制、监督和能效科学管理。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列为评价考核内容。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使节能评估成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
24
《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一批)~(第八批)
3.2、建议纳入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44号令)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
四、工业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产业发展要求
4.1、国家工业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产业发展规划
表4-1国家工业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产业发展规划文件汇总
文件
类型
文件名称及编号
发布
部门
主要内容摘录
产业发展类文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第9号令)(2013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第一类鼓励类
五、新能源
5、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柴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6、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7、农林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农林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设备、锅炉和炉具制造。
8、以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城市填埋垃圾、工业有机废水等为原料的大型沼气生产成套设备。
9、沼气发电机组、沼气净化设备、沼气管道供气、装罐成套设备制造。
九、有色金属
3、高效、节能、低污染、规模化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
(1)废杂有色金属回收
(2)有价元素的综合利用(3)赤泥及其它冶炼废渣综合利用(4)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
十二、建材
1、利用现有2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炉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和生活垃圾,纯低温余热发电;
粉磨系统等节能改造。
10、30万平方米/年以上超薄复合石材生产;
机械化石材矿山开采;
矿石碎料和板材边角料综合利用生产及工艺装备开发。
11、废矿石、尾矿和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十九、轻工
17、锂离子电池用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和钛酸锂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剂;
废旧铅酸蓄电池资源化无害化回收,年回收能力5万吨以上再生铅工艺装备系统制造。
21、高效节能电光源(高、低气压放电灯和固态照明产品)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及固汞生产工艺应用;
废旧灯管回收再利用。
二十、纺织
14、废旧纺织品回收再利用技术与产品生产,聚酯回收材料生产涤纶工业丝、差别化和功能性涤纶长丝等高附加价值产品。
三十七、其他服务业
1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
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5、区域性废旧汽车、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船舶、废钢铁、废旧木材等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
8、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物、核设施退役工程、医疗废物、含重金属废弃物)安全处置技术设备开发制造及处置中心建设
1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产品的替代品开发与应用
14、废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产品处置技术开发与应用
15、“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16、“三废”处理用生物菌种和添加剂开发与生产
17、含汞废物的汞回收处理技术、含汞产品的替代品开发与应用
18、重复用水技术应用
19、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
20、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21、废物填埋防渗技术与材料
22、新型水处理药剂开发与生产
23、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24、高效、节能采矿、选矿技术(药剂)
25、鼓励推广共生、伴生矿产资源中有价元素的分离及综合利用技术
26、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
27、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
28、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29、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印刷电路板、废旧电池、废旧船舶、废旧农机、废塑料、废橡胶、废弃油脂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设备开发
30、废旧汽车、工程机械、矿山机械、机床产品、农业机械、船舶等废旧机电产品及零部件再利用、再制造,墨盒、有机光导鼓的再制造(再填充)
31、综合利用技术设备:
4000马力以上废钢破碎生产线;
废塑料复合材料回收处理成套装备(回收率95%以上);
轻烃类石化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装备;
生物质能技术装备(发电、制油、沼气);
硫回收装备(低温克劳斯法)
32、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土壤修复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33、削减和控制重金属排放的技术开发与应用
34、工业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技术
35、有毒、有机废气、恶臭处理技术
36、高效、节能、环保采选矿技术
37、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
38、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开发及设施建设
39、碳捕获、存储及利用技术装备
40、冰蓄冷技术及其成套设备制造
第三类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十七)其他
5、不符合国家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工业废物焚烧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工程技术标准以及设备标准的小型焚烧炉
落后产能淘汰目录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国家工信部
五、机械
1.热处理铅浴炉
2.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高温氯化钡盐浴炉,暂缓淘汰)
3.插入式电极盐浴炉
4.用重质耐火砖作为炉衬的热处理加热炉
5.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
6.重质砖炉衬台车炉
7.手动燃气锻造炉
8.燃煤锻造加热炉
9.SX系列箱式电阻炉
10.中频发电机感应加热电源
11.无磁轭(≥0.25吨)铝壳无芯中频感应电炉(2015年)
12.无芯工频感应电炉
13.以焦炭为燃料的有色金属熔炼炉
14.小吨位(≤3吨/小时)铸造冲天炉(2015年)
15.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
16.铸/锻件酸洗工艺
17.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刚玉冶炼炉
18.4000千伏安以下固定式棕刚玉冶炼炉(2011年)
19.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20.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
21.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22.含氰沉锌工艺
24.T100、T100A推土机
25.WP-3挖掘机
26.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
27.Q51汽车起重机
28.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29.TQ60、TQ80塔式起重机
30.A571单梁起重机
31.TD60、TD62、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32.ZP-II、ZP-III干式喷浆机
33.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
34.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
35.БY-40石油钻机
36.J31-250机械压力机
37.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
38.C620、CA630普通车床
39.C616、C618、C630、C640、C650普通车床(2015年)
40.X920键槽铣床
41.X52、X62W320×
150升降台铣床
42.B665、B665A、B665-1牛头刨床
43.D6165、D6185电火花成型机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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