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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一定数量及相应专业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20000㎡以下的项目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质量检查员;
20000㎡~50000㎡项目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不应少于2人;
50000㎡以上的项目应设置质量检查组,并应专业配套。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积极促进工程质量管理队伍的稳定、提高和发展,鼓励质量管理人员参加“质量工程师执行资格”的考核、认证,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
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定期对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
1、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文化程度不应低于大专学历;
2、其专业技术职称不应低于助理工程师;
3、企业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定期的专业培训,并考核通过。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 各级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企业领导、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等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利,并根据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和完善。
第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程质量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企业(本分支机构)的工程质量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将工程质量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重要的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工程质量工作的重大决定,决定工程质量方面的重要奖惩。
2、负责审定工程质量责任制,督促检查分管工程质量的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工程质量工作。
3、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同级副职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工程质量的重大问题。
4、主持召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评审会议,评价质量体系远行效果,协调解决质量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企业工程质量分管领导的职责
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2、组织本企业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召于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分析工程质量动向及时解决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负责组织工程质量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工程质量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4、负责组织企业年度质量创优计划的编制。
5、负责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报告,并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6、负责组织本企业质量体系运行工作,组织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
第二十条 总工程师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1、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施工技术和先进施工工艺。
2、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定解决工程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
3、组织编制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标准。
4、组织对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批准。
5、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审核、批准整改方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是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2、监督检查本企业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上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行为。
3、负责组织开展各种质量教育活动,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4、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各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程、规定等技术法规,并与本企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本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标准。
5、编制本企业年度工程质量创优计划及优滚动计划,并负责落实。
6、负责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协助项目制定工程质量策划。
7、参与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8、参加工程项目的各阶段竣工验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验收时,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替。
9、组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隐患有权责令项目停工。
10、负责督促项目落实对质量缺陷的整改工作,并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11、负责对企业各单位、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考核评经,总结、交流、推广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
12、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质量事故档案。
第二十二条 技术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技术管理部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为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证,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保证国家各项有关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准确执行,并报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
2、对于特殊、重要的项目,应会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3、对项目部编制的特殊、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质量交底进行审查,并报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
4、负责编制的施工工艺标准、质量技术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5、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作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6、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工程项目质量技术攻关,督促工程项目积极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工艺和材料,并在本企业内积极推广工程质量科研成果及先进技术。
7、参与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为创优工程提供技术保证。
8、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三条 经营及合约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1、工程承包条件应与工程质量承诺相一致,并努力提高经营效益,为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创“精品工程”提供有利空间。
2、强化合约管理,各类总、分包的合约均应以满足工程质量目标为前提。
3、坚决杜绝转包、挂靠、卖牌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质量管理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计划和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1、参与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2、在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下,严格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生产,在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发矛盾时必须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
3、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供应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对购入的各类生产材料、设备等的产品质量负责,严把原材料的质量关,使其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1、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加强对本企业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教育,不断提高全同的质量意识和素质。
2、在确定分包工劳务队伍时,应对其质量意识、人员的综合素质等作为重点考察内容,从而为保证工程质量创造有利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1、保证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工程质量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中得到贯彻落实。
2、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
3、贯彻落实企业总体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并主持编制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
4、组织项目有关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5、及时了解项目的工程质量状况,参加项目的工程质量专题会议,支持项目分管理工程质量的副经理及项目专职质量员的工作。
6、及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分管理副经理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
1、认真执行工程质量的各项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
、
2、保证企业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管理程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3、组织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组织整改。
4、组织项目的工程质量专题会议,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工程质量状况。
5、组织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6、组织对项目人员的质量教育,提高项目全员的质量意识。
7、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项目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的各项有关规定。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措施,并及时上报企业有关部门和技术领导批准,从技术上对工程质量给予可靠保证。
3、编制或组织编制(视项目规模)技术质量交底文件,组织对作业班组的技术质量交底。
4、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技术质量交底的落实情况。
5、参加项目内部质量检查工作。
6、参加项目分阶段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7、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技术原因,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及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项目质量检查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在分管理项目副经理和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1、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质量交底,熟悉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质量标准。
2、每天对施工作业面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违规操作,防止发生质量隐患或事故。
3、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每一检验批进行实测实量,严格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或企业的质量标准组织内部质量验收。
4、会同建设方、监理方共同对每一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并按企业质量标准对每一检验批进行质量评定。
5、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或经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有权下达停工整改决定,并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6、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对项目的质量情况应每周进行质量公示。
8、有权对项目作业队伍和操作人员提出处罚和奖励意见,并有质量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专业施工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1、严格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2、负责交接检验。
3、对质量工艺和成品保护进行交底。
4、及时安排返工。
5、核实材料来源并督促材料选样送检。
6、做好施工日志。
7、记录并收集本专业的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原始记录),并及时反馈资料员。
第三十二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对涉及项目工程质量的技术、材料、机具、设备、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等,也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总、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所属总承包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对分包方的选择、评价机制,制定选择、评价的办法并严格执行。
所选择的分包方除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外,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必须符合《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中对企业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有严格的人力资源管理、施工操作人员有相应的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分包单位是否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资质等级(包括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是否履行了登记注册等管理手续。
第三十五条 总包单位与分包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宜单独签订工程质量保证的专项合同,在明确的工程质量目标下,确定总、分包在开展质量技术培训、工程质量管理、竣工后的保修与服务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各方面双方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实行总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在项目即定的工程质量目标下,统一工程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工艺要求,分包方的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十七条 总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分包方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措施、技术质量交底等技术文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
分包方编制的技术文件必须全面满足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对分包方编制的技术措施、技术质量交底文件进行认真的审批,并参加或派相关的技术人员参加分包商技术人员对其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
第三十九条 由于分包方的有关人员不服从总包单位或监理人员的管理,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要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必须及时解除分包合同并将其立即请退出场。
对于一般性错误并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小时,总包有权对分包的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额由总包方根据本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人员的处罚必须由有关人员自付罚金,不得由分包企业代付,从而对当事人起到处罚的作用,对其他有关人员起到警示的作用。
第四十条 总包单位应积极鼓励分包方的施工操作人员努力学技术,提高施工操作质量。
对于技术水平高,质量意识强,管理严格,成品质量好,成本低的分包班组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荣誉或物质奖励。
奖金来源应由总、分包双方在分包合同中商定。
第四十一条 对于合法的联营项目,进入施工阶段后,总包企业应严格按上述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包管理,分包方必须服从。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总包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或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给予高度重视,当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材料、设备的质量缺陷时应立即通报业主,使其及时消除质量隐患,避免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
第六章质量技术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工程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大力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及QC小组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设计施工图会审工作,确保正确理解设计意图。
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对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一经发现必须立即进指出,并由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当设计存在问题或由于某种原因确实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必须以设计洽商的方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六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所承接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及技术特点,依据设计文件及现场条件编制具有指导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对重点、特殊的或具有较大技术难度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措施)等专项技术文件。
1、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措施),或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盲目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必须满足现行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依据中建企协字[2000]283号《关于印发<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大纲>
(试行)及<
关于中强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严格审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措施),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
第四十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三级技术质量交底制度即:
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施工员对班组进行施工交底;
施工班组对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交底。
技术质量交底必须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要时应组织进行操作示范。
第四十九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设计变更时,应及时对原定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对修订部分亦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技术方案(措施)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所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深化、细化设计,以满足细部节点施工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强化对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使工程技术档案从形成——收集—-归档成为完整的体系。
第五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不断提高工程技术档案的质量。
1、工程技术档案必须齐全,应包含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所形成的各类技术文件,对于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或直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资料亦必须收集齐全。
2、工程技术资料必须记录详实,使其可以真实、准确地反映施工的全过程及每个部位的质量状况。
3、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其形成应与工程的进度同步,杜绝对工程技术资料擅自涂改、伪造的行为。
第七章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第五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总公司创“过程精品”的项目质量方针,努力抓好工程质量的施工过程管理,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项目的整体工程质量,使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五十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对所承接的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质量目标。
各项目应根据企业拟定的质量目标对项目的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详细的策划。
第五十六条 各工程项目施工开始之前既应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并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第五十七条 各工程项目应对工程质量目标进行逐级分解,特别是要将项目的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分包方、每个专业、每个作业班组。
第五十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检验签收制度。
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需进行复检的材料、半成品等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取样送交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必须及时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切实抓好计量管理,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所用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校核,超过检验校核有效期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工程中不得使用。
总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管理,必须对分包企业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工程项目的各项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尤其是地基验槽工作。
现场的地基验槽必须有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技术代表参加,并在验槽记录上签字。
如果地基需要处理,亦必须由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后方可进行,处理后仍须由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验收。
第六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在加强对项目的施工前期质量策划和过程质量控制的同时,必须强化对每道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建立必要的企业内部工序质量验收制度,并将工序质量与操作人员工或分包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六十二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加强工程的过程检验与试验工作,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
需取样进行检验的样品,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1、混凝土试块必须在现场浇捣部位取样,严禁在混凝土搅拌台或混凝土罐车旁取样。
2、混凝土标养试块必须在标准条件下进行养护,其龄期必须为28天。
3、钢筋接头的取样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试件的代表批量必须按实际数量填入试验报告,各项与试验有关的数据亦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其沉降观测工作应有始有终,竣工验收资料中应提交具有观测结论的沉降观测报告。
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各项试验、检验与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密切相关,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进行,特别是涉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防雷及电气接地、消防、锅炉、压力管道等的试验与检验,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第六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采取“目标管理,过程控制,阶段考核,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管理,施工项目应加大质量检查的频率和密度,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样板制”、“三检制”等都是施工过程动态的质量控制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应加以坚持和推广。
所属施工企业还应不断加大过程质量控制的力度,不断减少因返工等造成的浪费,努力在不增大工程制造成本的前提下达到高质量的目标。
第六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强化对工程技术楼安的管理,不断提高工程技术档案的质量,使工程技术档案从形成――收集――当档成为完整的体系。
1、工程技术档案必须齐全,应包含施工的全过程所形成的各类技术文件,对建设单位指定的分或直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资料亦必须收集齐全。
2、工程技术资料必须记录详实,使其可以真实、准确地反映施工的全过程及其质量状况。
3、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其形成必须与施工的进度同步杜绝对工程技术资料在竣工后补写、擅自涂改或伪造的行为。
第八章对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工程质量检查与考核制度,通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对已竣工工程的质量回访,及时掌握企业的工程质量状况,不断总结,不断提高。
第六十六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考核制度,按年度逐级签订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并进行严格考核。
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应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物质奖励与经济处罚,使工程质量管理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六十七条 总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对全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查,其重点是各二级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并对检查的结果在系统内部公布。
第六十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系统、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检查重点是:
1、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
2、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3、在施工工程的实体质量水平。
4、工程技术资料的填写是否规范,是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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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