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5号线工程轨行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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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是轨行区调度办公室,由监理单位及铺轨施工单位、各申请单位组成,具体负责轨行区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领导小组对轨行区作业进行组织、协调、监督。
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轨行区施工工期计划定期进行审定;
(二)研究、解决轨行区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三)协调解决涉及本线路以外的作业计划和安全问题;
(四)组织制定轨行区作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五)组织或配合轨行区安全生产险情或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线轨行区的生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协调、施工安排及工完场清等遗留问题的判定,管理及协调轨行区及调度室的工作;
同时领导小组是处罚轨行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违章作业等问题单位的主体部门。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由中心主管领导、工程部、设备部、安质部、相关监理单位总监组成。
工程部:
负责按照轨行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督促调度室做好轨行区调度管理工作;
负责督促铺轨施工、监理单位做好轨行区的巡视检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等工作;
审核所辖施工单位轨行区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
安质部:
负责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负责协助收集轨行区各单位违章作业情况并参与处罚决定。
设备部:
负责督促车站区间设备安装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做好属地管理;
审核所辖施工单位轨行区作业质量、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
相关监理单位总监:
负责所辖施工单位轨行区作业计划的审批、执行,全面负责所属施工内容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由领导小组、铺轨监理、设备监理、土建监理、铺轨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轨行区作业具体管理,全面负责轨行区作业安全。
(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轨行区作业调度室;
(二)指定铺轨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他总承包单位作为轨行区管理单位,提供轨行区进行施工管理所需的设备设施;
(三)指定和授权属地管理单位建立轨行区全封闭管理所需要的防护系统,包括车站轨行区防翻越护栏及门禁、联络通道隔断门和通往其他地铁线路的通道封闭门;
(四)指定和授权属地管理单位或轨行区管理单位核查及许可已按作业票要求请点的作业单位进入轨行区作业;
(五)土建监理单位负责属地管理单位提供满足轨行区作业需要的照明、水电等基本条件;
(六)土建监理单位负责属地管理单位轨行区区间集水井的排水工作;
同时防止地表水涌入车站或区间。
(七)铺轨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轨行区安全检查、轨行区作业协调等工作。
第十四条轨行区作业调度室负责轨行区作业计划的制定、审批以及执行情况检查。
(一)根据地铁集团下发的工期计划、施工进度及各作业单位提报的作业计划制定轨行区月度计划;
(二)负责对各作业单位提报的周计划进行汇总、审核,组织召开周作业协调会,签发轨行区周计划,并下发至轨行区管理单位和作业单位;
(三)负责临时作业计划变更的审批和签发;
(四)组织不定期专题协调会,协调解决轨行区作业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轨行区安全、文明施工督促巡查,对轨行区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体评定,对存在问题的作业单位签发处罚通知书;
(六)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轨行区作业执行情况及反馈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十五条调度室主任由铺轨监理单位总监担任,全面负责调度室工作;
总调度员由铺轨监理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负责各单位的申请计划进度审批、协调、通报;
调度员由申请单位专职调度员担任,负责落实本单位作业计划申报;
场地管理人员由铺轨施工单位安排,负责已铺轨地段巡道,协调解决管段内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向调度室主任和总调度员汇总报告。
第十六条调度室要对所管辖区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准予进入现场单位的情况,监督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按照公布的日计划进行施工,制止违反计划作业。
调度室及时向轨行区领导小组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轨行区调度室、总调度配置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各申请单位调度员设置专用调度电话,负责与调度室联络,专用调度电话未经调度室审批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轨行区信息系统的建立
(一)各施工单位信息网络系统的成员,应由调度员担任。
(二)各施工单位在推荐轨行区调度员时,必须一并上报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调度员的名单及手机号码。
其中调度员还必须提供QQ邮箱号码,作为轨行区主要的联络方式。
(三)轨行区总调度员通过各单位提供的联络方式,建立地铁5号线调度信息管理QQ群及微信群。
在轨行区管理组织形成的同时,相应建立轨行区信息交流平台。
(四)地铁5号线轨行区相关的一切安全生产信息以及相互之间需要协调的事项,均可以通过该信息平台进行传递。
(五)轨行区信息平台在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开展日常的信息管理及运转工作。
第三章危险源辨识
第十九条列车与物体、人员发生碰撞、列车追尾等;
第二十条列车脱轨、溜逸、倾覆、自燃、爆炸、有害气体、火灾、架体坍塌、人员坠落、用电伤害等;
第二十一条由于机械伤害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或造成长时间运输停顿、线路阻塞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其他危险源,各相关单位根据施工特点进行辨识,并逐条编制控制措施及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论证。
(建议去除危险源辨识表)
第四章适用时间范围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轨道施工期,指铺轨施工开始(铺轨单位接收土建交付的施工场地后,从签订交接单之日为起始时间)至区段正式通电(轨行区管理权由铺轨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给后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后为结止时间)。
第五章参建单位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铺轨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轨行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现场调度、计划落实和安全文明等管理工作。
(一)负责签发作业票和请销点的归口管理,按照调度室下发的周计划向各作业单位核准下发《轨行区作业票》和核准请销点。
专用录音调度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音频文件保存一月。
(二)配备专职调度员,代表轨行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相关轨行区管理工作,并服从调度室的协调和管理。
(三)设置道岔操作员,道岔操作员根据作业要求负责所辖道岔的扳道和养护等具体工作;
(四)对所管辖区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作业单位是否按照公布的日计划进行施工,制止并举报违反计划作业或违章施工的单位,协调解决管段内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工作中发生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开行轨道工程车遵守以下要求:
(一)非铺轨施工单位的轨道车开行前必须向调度室申请作业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入轨行区。
(二)施工单位调度员将调度室所批准的作业计划汇总落实到每列车辆上,轨道车司机须先掌握轨行区内作业情况方可开行车辆。
(三)轨道工程车的开行速度为:
工程车辆在未验交的线路上运行,无作业区直线段运行速度不超过15km/h,曲线运行速度不超过5~8km/h,视线不良地段运行速度不超过5km/h,道岔区前须停车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通行,通行速度不得大于5km/h。
作业区运行速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减速,并鸣笛告知前方人员下道避让。
(四)不同单位的轨道工程车在同一线路上作业要有一站一区间(或1km)的间隔距离;
轨道车需交叉运行时,双方调车均应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确定调车的线路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需要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土建单位、系统设备单位、机电安装和装修单位、人防工程单位及一切需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均为轨行区作业单位。
作业单位负责各自轨行区作业的具体实施及相关工作。
(一)与轨行区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向轨行区管理单位交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20000元。
(二)配备专职调度员负责作业计划的报批和定期现场安全巡查,调度员应报调度室和轨行区管理单位备案;
(三)建立现场负责人带领施工队作业并对施工安全负责制度;
(四)遵守“谁作业谁申请、谁作业谁请销点、谁作业谁防护、谁作业谁清场”的原则,对在轨行区因本单位违章作业和不文明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件)负责;
(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准许作业;
(六)向调度室提交每月、每周、临时作业计划申请,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执行。
进入轨行区作业前应编制轨行区请点计划,并严格按批准计划执行。
进入轨行区作业前应编制轨行区作业方案(包括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安全措施等),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书面报轨行区管理单位审批,申请作业票。
(七)凭作业票向轨行区管理单位请点,经同意后进入轨行区作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范围内完成作业,结束后对作业的区域进行清理,检查人员、机具清场情况,向轨行区管理单位报告,并办理销点手续;
(八)做好本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对需要保护的成品由双方办理手续移交确认;
(九)所用机具、材料应严格按照行车规定堆码,存放不得侵入限界;
(十)动火作业必须提前向轨行区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报调度室备案,说明动火时间、位置、用途、安全措施、管理责任人,出示监理单位的审批手续,在取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十一)为本次出勤的轨行区管理单位道岔操作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和后勤服务;
(十二)向调度室积极举证和举报违反轨行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
第二十七条线下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车站、区间地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车站轨行区站台区域防护和管理。
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设置和维护车站站台与轨行区隔离安全防护设施(含进出口闸机)。
(二)负责对车站范围内轨行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特殊情况进入轨行区的单位为其他单位,在车站或区间内轨道上方从事下列作业时,参照作业单位管理。
作业前应向轨行区管理单位请销点。
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作业完成确认无物品坠落轨行区后及时清场销点。
(一)风井(风道)及风井(道)附近施工(设备安装、土建施工等);
(二)在轨排井、盾构井及其附近进行吊装等作业。
(三)其他可能影响轨行区安全的作业。
(四)行管部门工程检查和新闻采访单位。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及其职责
(一)作业单位相应的监理单位负责审核所辖施工单位的轨行区月计划和周计划;
对轨行区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批,监管;
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轨行区作业进行巡查,监督作业单位按照核准后的计划执行作业。
(二)轨行区管理单位相应的监理单位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调度室管理,对轨行区作业进行巡查并作好记录,监督轨行区管理单位及作业单位按照核准后的计划执行作业。
(三)属地管理单位和其他施工单位相应的监理单位,对属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可能影响轨行区安全的作业,安排专人实施监理。
第六章轨行区作业的管理,计划的申报和审批
第三十条轨行区管理小组根据现场生产和施工进度情况召开定期和不定期会议,除调度室主要成员外,本阶段拟进入轨行区的各施工及监理单位根据要求安排专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轨行区实行计划报批制度,各申请单位务必于每月二十日12时前提报下月的计划申请表报调度室汇总,内容包括单位信息、轨行区作业内容、总作业计划,经专业监理确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轨行区领导小组每月二十五日前组织召开月计划管理协调会,由调度室根据工期和进度要求,汇总、分析并拟订初步方案。
由调度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轨行区管理单位召开月计划审批会议,各监理、作业单位派员参加,协调审批计划,调度室根据会议协调结果编制《轨行区作业月通告》,并上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27日前),同时发至各作业单位、轨行区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各作业单位按周计划要求填写轨行区周作业计划(下周一至周日)申报单(每周三12:
00前提交)报调度室,由调度室汇总、分析需协调的问题并拟订初步方案,组织召开周计划审批、协调会议,轨行区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各作业单位(每周四上午9:
00)派员参加,编制《轨行区作业周通告》。
由调度室(周五17:
00前)下发至各作业单位、轨行区管理单位执行。
作业前一天各作业单位向轨行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轨行区管理单位根据周计划核准并签发作业票(作业前一天9:
00前)。
对于临时申请,各申请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调度室申报,并提交轨行区临时计划施工申请单,调度室根据现场情况给以批复。
第三十四条未参加会议的申请单位视为下一周无施工计划,原则上超期提报的不再列入计划。
第三十五条施工计划颁发后,应保持其严肃性,各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⑴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原计划难以执行,并且不追加新的增补计划时,可由施工单位的调度员提前一天向轨行区调度申报撤销;
⑵原则上只能办理施工计划撤销,而不办理施工计划的增补。
但特殊情况下,与轨行区的行车计划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轨行区调度通过严格审查后,也可以办理变更;
⑶施工单位由于特殊原因,对某作业日的计划申请晚点,也属于施工计划的变更。
除了在当天施工计划截止时间的二小时前向轨行区调度提出电话申请外,还必须于当天补办书面手续,以留存备查;
⑷轨行区调度根据现场的情况决定,有条件的应尽量批复变更;
⑸在特殊情况下,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总体工期需要,在满足本细则要求下特殊处理。
第七章轨行区进入与退出
第三十六条作业单位进入轨行区作业前,凭作业票向轨行区管理单位请点,退出轨行区时凭作业票向轨行区管理单位销点(须先在确保场清料净的前提下以电话方式销点,再以书面形式到调度室进行销点),轨行区管理单位核准请销点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作业单位人员进入轨行区接受车站出入口、轨行区出入口安保检查,门禁检查内容包括:
轨行区管理单位核发的作业票;
经专业监理确认作业人员入场前的培训;
作业人员已办理的轨行区作业证。
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轨行区设置防护员并在规定区域设置防护。
作业完成后对移交的场地及成品进行检查,按作业票规定时间拆除防护,将人员、工具和材料撤离轨行区,凭作业票号向轨行区管理单位销点。
第八章场地管理
第三十八条正线铺轨施工单位负责日常巡道及检查,相关土建单位实施和维护本标段轨行区基本照明及隧道区间抽水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申请单位必须在作业区间设置警示装置,设置方位有利于机车司机瞭望。
各申请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专人看守,必须严格执行管理中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申请单位在现场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管理,谁施工谁负责场地清理”的原则。
各申请单位的机具、材料应严格按照地铁行车规定,在限界范围外存放,并在轨行区作业完毕后,对各自请点作业的区域进行清道,检查人员、机具清场情况。
第四十一条轨行区作业场地有限,为合理利用空间及有序作业,确保施工安全,轨行区不允许存放施工材料、机具、设备;
作业中确需堆码的材料、机具、设备,申请单位应在不影响行车安全及其他专业作业的前提下,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及管理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核,在调度室批准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施工人员必须按照以下标准配备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
(一)红旗和黄旗:
用于轨行区地面线昼间的施工防护;
(二)红色和黄色闪光灯:
用于隧道或地面线夜间的施工防护;
(三)对讲机:
至少三部对讲机,用于防护时两端防护员之间与被防护的施工人员之间进行联络;
(四)口笛或口哨:
防护员用来警示被防护的施工人员,注意来往车辆;
(五)具有夜光效果的防护服:
用于保护防护员和所有施工人员,便于轨道司机和瞭望人员在隧道内和高架线行车观测;
(六)高处作业,使用移动脚手架或梯车,必须做好检查和推扶工作并系好安全带。
严禁踩踏轨行区(半)成品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十三条进入轨行区施工,如果可能影响正常行车,必须安排专人负责防护工作。
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包括:
(一)需要封锁线路,中断正常行车的施工;
(二)在轨行区进行测量、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等作业的施工;
(三)在轨行区作业,人员、材料、机具侵入轨道车或其他车辆限界的施工;
(四)除轨行区管理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施工时在线路上使用手推平车、单轨车等;
(五)在车站站台上进行施工,作业过程中侵入限界。
(六)其他影响轨行区限界的所有施工行为和机具。
第四十四条在未封闭轨行区进行施工交叉作业,应根据现场实际设置黄色或红色防护号志。
设置红色防护表示:
禁止任何车辆通过该区域;
设置黄色防护表示:
该段区域有施工但允许车辆低速通过。
车辆应在临近时鸣笛,警示施工人员及时撤离,并清除一切影响行车的超限物品。
施工作业影响邻线行车时必须同时进行防护。
具体要求如下:
(一)防护员在出发前必须对携带的防护物品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防护用品性能良好;
(二)施工过程中,作业内容对车辆运行的轨道、线路造成影响,已不能确定是否允许车辆通过时,防护员必须设置红色号志,待车辆停车后,再进行处理;
(三)防护员必须专职防护,必须坚守岗位;
(四)防护人员和施工物品撤离车辆限界后,经防护员清查确认无误方可将红色号志撤除。
(五)作业单位的施工地点较多且不集中,施工点间距超过50米的,必须在每个施工点设置防护员防护,跨区间施工的无论施工点间距多少,都必须设防护员防护;
(六)作业单位施工人员在超出作业票规定的施工区域进行作业,所有防护将被认定为违规,取消施工单位的当次施工计划,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违规施工单位承担;
(七)防护工作要坚持“谁防护、谁撤除”的原则,防护一旦设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挪移、更改防护装置;
(八)防护员手持防护号志防护,当列车接近时防护员不能随意在线路中走动,应站在列车前进方向右侧(地铁是右侧行车制,面对来车方向左侧)显示防护信号。
(九)防护员严禁随意使用红色防护号志,在施工现场不影响行车和不中断行车的情况下,防护员不允许将红色防护号志设置于线路上,在施工中断或结束时及时撤除防护,轨行区严禁出现无人看管的防护号志。
第九章轨行区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五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培训并颁发上岗证。
第四十六条轨行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作业票规定的内容、区域、时间。
第四十七条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具有荧光效果的防护服,佩戴安全帽以及其他劳保用品。
第四十八条轨行区作业必须设置防护,具体要求如下:
(一)防护地点应设在作业区段两端各100米处(如遇曲线,防护地点设臵在作业区段两端各150米处)。
联络线的作业区间也应在联络线处设防护点,影响临线行车时,对临线也必须进行防护;
(二)每个防护点应设红闪灯、至少在每个作业区间两端的防护点应各设一名防护员;
(三)防护点设置后不得擅自挪移、更改,只能在作业人员撤离、施工机具下道、施工垃圾清理后,由防护员撤除防护信号;
(四)防护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专职防护坚守岗位;
携带的红闪灯、对讲机、口哨等专用防护物品和工具定期进行例行检查,确保防护用品性能良好;
(五)作业区间两端防护员及施工负责人应各持一台对讲机进行联络;
(六)作业人员不得超出防护区域进行作业,否则将认定防护违规;
(七)作业人员必须遵守《车站属地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按车站出入管理流程进场和离场,并佩戴胸卡,以备身份核查。
(八)防护员手持防护号志,当列车接近时防护员不能随意在线路中走动,应站在列车前进方向右侧显示防护信号。
第四十九条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做好本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成品保护。
不得在未凝固的道床上行走及作业,不得破坏、污染道床,不得踩踏轨行区成品进行高处作业。
第五十条在车站和区间严禁吸烟,严禁大小便;
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不得有渣土或油污。
工器具和材料等不得侵限及遗留,做到人走料净场清。
第五十一条轨道线路形成后轨行区应无超限物品,轨道上禁止人员滞留。
第五十二条作业单位使用临时电缆须从钢轨下侧通过,电缆不得侵限,注意保护既有临电设施和电缆。
第五十三条开行工程列车属于封锁区段,不允许进行其他作业。
第五十四条确需在封锁区段交叉行车和其他作业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作业计划须经调度室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作业空间满足行车限界,具备人员安全避让条件;
(三)作业单位应增设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与行车司机、区间防护员联系,及时组织所有人员安全撤离,并清除影响行车的超限物品;
(四)在车辆临近其他施工区域时须鸣笛,警示作业人员及时安全撤离并清除影响行车的超限物品,确认安全后才能低速(不得超过5Km/h)通过。
第十章行车与运输安全要求
第五十五条轨行区轨道通车运行的尺寸限制条件(铺轨前宽以轨道中心两边2.0m,高以现有毛地面4.8m且不能小于轨道面3.8m;
铺轨后,宽以轨道中心两边各1.7m,高以轨面标高3.8m;
),由铺轨单位按相关标准进行自验、监理单位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具备通车条件,轨道单位应定期检查检修,保持在允许限界之内。
第五十六条工程车辆、动力运输设备,进入轨行区前应具有检测机构颁发的合格证;
并在前后配备行车记录仪(影像文件保留1月);
运行期间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运输设备应设置制动装置,宜使用松手导
向制动型设备。
第五十八条工程车辆在未验交的线路上运行,无作业区直线段运行速度不超过15km/h,曲线运行速度不超过5~8km/h,视线不良地段运行速度不超过5km/h,道岔区前须停车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通行,通行速度不得大于5km/h。
第五十九条轨行区道岔使用后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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