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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关系是国家之间最活跃的关系;
国际法律关系则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所谓“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就是说这种国际关系受一些原则、规则的约束。
而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即为国际法,国际法本质上也就是法制化的国际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他们之间实质上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准则,是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的问题时,所应当遵循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应该说,这样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每个国家都应遵守和实行的,因为“国家具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
二、国际法对协调国际关系的作用
(一)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是与非的法律标准
国际行为主要是指国家之间交往过程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
一方面,国际法作为行为规范,为各国交往提供了行为标准,各国应该以国际法为依据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以国际法为标准评判自身行为的对与错。
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审判规范,是裁判脱离和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审判标准。
国际法要求各国予以遵守,但违反甚至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并非就否定了国际法存在的价值,相反,国际法的作用之一,就是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使有关的国家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这就从法律方面杜绝了某些大国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有利于大国之间能够在一个公平合理的法律的监督下进行交往。
(二)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
国际法是主权国家间通过协商一致制定的法律,任何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都必须遵守国际法,不允许有超越国际法之外的特权国家存在。
国际法的拘束力,表现为国家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两种形式。
自我约束是基础,相互约束是自我约束的重要补充,是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遵守国际法意味着国家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从维护国家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出发,国家愿意自觉地用国际法对其行为进行自我约束。
可以说,国家以国际法进行自我约束,是国际法对一切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基本表现形式。
另一方面,单个的国家不可能制定国际法,国际法是世界各国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破坏了这种由各国协商制定的国际法,其它国家为维护自身或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就要单独或集体采取行动制裁违法者,以相互约束的方式确保国际法的实施。
这样的机制就避免某些大国为了一己私利,做出违反国家间交往规范的行为,使得一些大国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使其他国家针对某些大国的行为的联合惩罚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三)国际法是国家间进行交往从而确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形式
国家间进行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交往,形成了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
要维持国家间彼此的正常关系、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就要求国家遵循一定的规则。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确立国家间在国际交往过程中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形式。
在国际法中,特别是在一些造法性的国际条约中,直接为国家设定了权利与义务,国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等,既是国家的权利,同时又是国家的义务。
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是国家的重要属性,国际法将国家间的某种具体权利与义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赋予法律上的拘束力,由各国共同予以遵守,其有利于防止战争与冲突,保障和平与发展,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
国际法的存在,就避免了某些大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蔑视他国的主权和领主完整,蛮横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发生。
三、国际法在协调国际关系时遇到的问题
现代国际关系要由国际法来调整,以国际法为准绳,实现国际关系法制化,这已成为普遍共识。
但是,由于国际法受其内外条件的限制,特别是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国际法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面临着强权政治和霸权主的挑战和冲击,造成了国际法在处理大国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
(一)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遭遇巨大冲击
尊重国家主权、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和国与国交往的最基本原则,但同时,其也成为美国等西方国家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实现其战略目标最大的法律障碍。
为此,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主权问题作为首要攻击目标,利用人权问题作为突破口,操纵国际舆论,企图将西方价值观抬高到“人类价值观”的地位,推行狭隘人权观,将个体人权置于集体人权和发展权之上,大搞所谓的“人权外交”。
这种“人权外交”,是西方国家“实力外交”、“炮舰外交”在新形势下的变种,是以人权和人道主义为幌子,向别国施加影响,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输出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一种新方式。
西方国家推行的人权外交实质上是其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遮羞布”,与国际法主权平等基本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其以自我为中心,以审判者的身份对别国的人权状况作出任意评判,以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作为判断别国人权状况的标准,并以这一判断结果作为确定与该国保持何种双边关系的主要因素,同时借机兜售其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发展模式。
有时,其甚至以武力相威胁或直接诉诸武力,来保卫他们的所谓“自由”。
这些严重违背国际法准则的行径,是当今世界人权和基本自由实现的主要障碍。
(二)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及和平解决争端原则遭到严重破坏
根据联合国宪章“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或以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略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机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只有在下列两种例外情况下,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
为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或破坏和平的行为,而依据合国宪章采取的集体安全行动;
一国在遭受他国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进行的自卫。
除此之外,任何非法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相威胁都是违法国际法的行为。
但在当今的国际关系实践中,在遵循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方面,西方国家存在着两种矛盾的倾向—扩大与限制并存,即一方面扩大本国在国际关系中“合法”使用武力的范围,另一方面,限制他国在本国境内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
在扩大使用武力权利方面主要有:
首先,主张“人道主义干涉合法”的“新炮舰主义”抬头,西方列强频频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强力推行其外交政策。
美国约对科索沃问题的武力干涉,就是赤裸裸的“新炮舰主义”。
其次,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或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为名而使用武力。
1998年8月,美国因驻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大使馆遭受恐怖主义袭击而轰炸了据称与恐怖袭击事件有关联的阿富汗和苏丹;
2000年12月又以阿富汗塔利班支持恐怖主义头目本?
拉登为由,促使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制裁塔利班的决议;
2003年3月又以打击恐怖主义为由入侵伊拉克。
再次,“预先自卫合法论”旧调重弹。
1999年以来,围绕所谓的朝鲜试射导弹事件,日本政府高层官员多次公开宣称日本有权对敌国基地进行先发制人的攻击,并且认为这是合法行使“自卫权”。
在任意扩大国际法保留给国家和国际社会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的同时,西方国家试图将禁止在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武力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扩大适用于一国的内部争端或冲突,从而限制他国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在本国境内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已达到削弱、遏制、分化、分裂对手的战略目的。
(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受到极大挑战
善意原则寓于一切法律规则之中,一向被认为是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
依据现行国际法原则,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条约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保留条款例外)。
会员国在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付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宪章下之义务应具优先。
对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冲击主要来自美国,突出表现为对待条约义务的“双重标准”和狭隘利己主义。
比如在处理中美关系上,中美关系是建立在三个联合公报基础之上的,但美国国会早在80年代初就通过了《对台湾关系法》。
依Rule+Power学说解释,美国认为联合公报只是rule,只表明一种外交宣誓,属于所谓的“无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政治需要,美国就会在一段时间内承诺遵守联合公报,而一旦形势逆转,就会通过国会立法进行一系列反华活动。
可见,实际上美国的条约观念是极为混乱的,有以国内法来解释国际法之嫌。
事实上,依照国际判例说明,不同名称的条约并不意味着条约法律效力的不同。
四、加强国际法对国际关系协调策略思考
国际社会是各个国家活动交往的舞台,是国际法存在与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如果国际关系是平等互利的,国际法律制度就会焕发生机。
对于如何加强国际法在大国关系中作用,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秩序,“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有如下思考:
(一)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协力构建各种文明兼容并蓄的和谐世界
国际关系民主化,是以统治、干涉和服从为特征的强权型国际关系向以独立自主、平等参与和互利合作为特征的民主型国际关系的转化过程。
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基本精神是反对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由世界各国通过平等协商共同解决国际问题,共同治理世界事务,其本质是和平、发展、合作。
国际关系民主化是时代的呼声,是构建“和谐世界”、促进人类持久和平、共同发展、文明进步的关键和前提。
离开国际关系民主化,多极化和全球化就将步入歧途,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就无从建立,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目标就难以实现。
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也正贯穿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内容。
实现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就能保证各国遵守国际法规范和准则,所以,我们要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的进程。
(二)坚持互利合作,实现共同繁荣,推动世界协调发展
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开放、公平、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完善国际金融体制,为世界经济增长营造健康有序的贸易环境和稳定高效的金融环境;
应该加强全球能源对话和合作,共同维护能源安全和能源市场稳定,为世界经济增长营造充足、安全、经济、清洁的能源环境;
应该积极促进和保障人权,努力普及全民教育,实现男女平等,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使人人享有平等追求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权利。
所以,发展中国家之间应互相团结支持,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个合作,即“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
发达国家有责任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目标,当前要特别注意减弱和克服经济全球化利益过于偏向发达国家的消极倾向,使发展中国家在其中获得更多的参与权和利益,加大在与大国交往中的砝码力度,在相互制衡中促使国际社会不断走向民主化和法制化,实现平等化,促进世界协调发展,以免造成更大贫富差距,加剧南北矛盾。
(三)强化联合国作用,推进联合国改革,维护联合国权威
联合国是当今成员国最多,规模最大的一个国际组织,美国前总统安德里·
胡佛说到:
联合国是当前能够代表人格化的国际社会的唯一国际组织。
联合国由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组成,联合国大会由全部成员国的代表组成,代表着各成员国的意志,是广大国际社会舆论的集中体现。
联合国大会做出的决议,特别是一些有关国际法律秩序“规范性决议”,具有重大的政治影响和权威性,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起重要作用。
安理会承担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责任,它的决议对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必要时安理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军事行动。
这在国际组织中是独一无二的。
《联合国宪章》的地位尤其重要,它是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当今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文献。
此外,联合国由经济、社会、司法等各种机关组成,在当今高度分权的国际社会中,它的组织化程度最强。
(四)充分发挥中国在构建国际法体系中的作用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恪守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尊重其他国家独立、主权与平等地位,从不干涉别国内政、损害别国利益;
坚持反霸原则,信守自己永远不称霸的庄严承诺,同一切国家和睦相处,真诚相待,友好合作;
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国际事务中为发展中国家仗义执言、主持公道,坚决维护它们的正当权益。
中国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推动建立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坚定力量,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肯定和赞赏。
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的国际责任与义务也在相应增加。
我们既要遵守和维护国际法准则,又要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继续做出努力,推动国际法朝着有利于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新秩序的方向前进,这是我们应尽的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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