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本科商法考试案例分析要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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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5.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
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股票发行价格时出现了不同意见。
下列哪些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B.现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额与低于8元之间定价,投资者易于接受D.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
二、
1.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
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
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C.不应批准
2.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4.A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万元,A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A.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将汇票转让给B公司C.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
5.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
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三、
1.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
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2.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
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3.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四、
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2.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
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
B.设立登记
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4.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
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
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5.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
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五、
1.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3.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
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
章一德为吴氏和章凰侯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为分期支付保费。
章一德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合同效力中止D.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4.甲煤矿拥有乙钢厂普通债权40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万元运费未付。
清算组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
甲煤矿要求抵销债务。
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煤矿的债权发生争执。
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B.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20万元破产债权
5.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
六、
1.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
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个合伙企业,取名为“三义合”。
合伙协议中约定:
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
乙为负责人。
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某日,甲乙外出采购,丙以合伙人之一的身份与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6万元。
因流动资金不足,丙遂向银行贷款6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丙以该商店的店面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甲乙回来后,乙的朋友戊见建材商店的生意很红火,便向乙提出入伙的请求,甲乙丙三人认为戊的出资很可观,遂同意了戊的入伙请求,因此戊成为新的普通合伙人。
后来,由于一笔大生意的失败,导致无法履行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
此时丙也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请求。
下列描述是正确的
A.该合伙取名为“三义合”是不合法的。
4.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
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公司名称
“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海淀区工商管理局登记后,于2002年4月1日,新张剪彩开业。
2002年6月1日,位于马路对面的“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也新张开业。
他是在西城区工商局登记。
两公司为名称发生争议,都坚持自己是有理的。
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自己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先开业。
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自己公司名称近似,经营类似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利益。
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两个公司虽然近在咫尺,但是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管辖,没有侵犯对方的权益。
1.可否请工商局副局长担任董事?
为什么?
2.股份公司的监事如何组成?
3.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请说明。
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应当受到保护。
公司名称是一个公司特定人格的表示,是一个公司区别与他公司的重要标志。
一、关于公司名称,在我国基本上采用“有限制的自由主义原则”与“真实原则”。
“有限制的自由主义原则”是指:
在不违反法律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的名称。
“真实原则”是指:
公司选择的名称,必须与经营的内容、经营的范围、承担的责任一致,不是他人产生误解,也保护了社会利益。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中还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公司。
二、关于公司名称之组成。
首先,看一看我国的有关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如下: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规定: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根据以上各项规定,可以归纳如下:
1、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有特殊情况,也可以不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2、公司可以选择字号。
这是公司自己唯一可以自由选择的内容。
公司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公司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3、公司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4、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公司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三、公司的名称权受到法律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他人不能假冒、盗用、干涉他人的名称权。
关于本案,两个公司不在一个行政区内,不属于一个登记机关管理,故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侵犯他人的名称权。
公司名称设立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并决定:
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
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我与李靖都不同意。
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4000元的债务由三人共同承担。
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要具备一定条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这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定条件。
合伙企业法的程序方面也有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如果就本案来说,三人共同出资,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伙协议也是合法的。
其他条件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候,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
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应该由三人共同承担。
设立申请
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
2003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尚存:
1、流动资金70万元。
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
3、租借的设备,计价18万元。
4、厂房估价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
现在问:
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
3、已经抵押的厂房如何处理?
4、破产财产包括那些?
1、该公司可以申请破产。
2、租借的设备,基于取回权,由出借人取回。
3、已经抵押的厂房基于别除权,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4、破产财产包括:
流动资金70万元、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
如果有剩余,也属于破产财产。
一、作为国有企业,应该具备破产条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而言。
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
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
1、企业经营不善。
2、严重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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