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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管理办法104
焦煤公司矿井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矿井轨道运输管理水平,完善运输安全设施,规范员工工作标准和操作行为,消除各类运输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有关矿井运输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规范等相关条文。
本办法适用于焦煤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窄轨运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平巷运输:
包括电机车、人车、矿车、材料车及运输大巷、井底车场的道轨、道岔等所有大巷窄轨运输系统及附属设备、设施等。
(二)斜巷(井)运输:
包括绞车、斜巷(井)及上下山车场轨道、道岔、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所有斜巷(井)窄轨运输系统及附属设备、设施等。
(三)采掘开地区及其它轨道运输:
包括小绞车、平巷和斜巷轨道、道岔、信号、矿车连接装置、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所有采掘开窄轨运输系统、设备等。
(四)矿井地面轨道运输系统:
包括矸石山轨道、道岔和提升绞车、电机车、翻车机、清车机等附属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矿井运输系统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矿井、区队、班组三级运输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工作范围、工作标准和管理责任,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各矿井机电运输系统的管理人员,要加大对轨道大巷、主要轨道运输斜巷、采掘开工作面轨道、运输安全设备、设施和地面轨道运输系统等的监督、检查,确保系统安全。
严禁擅自拆除运输系统安全设施,对不完善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坚决停运并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条各矿井要严格把好巷道工程设计、验收和轨道铺设验收关。
巷道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铺设轨道;轨道随同巷道掘进延伸的,轨道质量与巷道质量同时验收,否则不许掘进;轨道、绞车和安全设施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投用。
第六条各矿井要定期对所辖矿井运输系统组织专项隐患排查,矿井每月组织不得少于2次,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落实整改进度和闭合完成情况。
第七条各矿井机电科、安监科等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要认真查处运输系统中的“三违”,针对扒、蹬、跳或乘非运人车辆等违章行为,制定出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奖惩制度,严格落实、考核。
第八条无论平巷运输还是斜巷运输,所挂空车或重车的数量,都要进行校核计算,并在运输管理规定中做出明确规定,严禁超挂车辆运行。
第九条斜巷运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款执行,实现“一坡三挡”及较长运输斜巷中的“一坡多挡”,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做到齐全、灵敏、可靠。
第一十条斜巷运输严禁使用自制或非标准的车辆及连接装置。
链环、插销、卸扣等矿车连接装置,必须使用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责任
第一十一条集团公司成立运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
及行业有关政策、法规,执行、落实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和焦煤公司机电运输专业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依据本办法全面履行焦煤公司各矿井运输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运输系统工作进行服务、指导、监督和考核。
组长:
机电副总经理
副组长:
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部部长
成员:
机电部、安监局相关成员
办公室设在机电部
第一十二条矿长是矿井运输系统安全第一责任人,机电矿长是
运输系统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机电矿长做好矿井运输系统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一十三条机电科是矿井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矿井运输系统的日常管理。
机电科要设一名分管矿井运输管理的副科长。
机电科参与轨道运输系统的设计、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运输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的制定;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一十四条安监科是矿井运输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管理。
安监科应明确一名分管运输安全工作的副科长,并配备运输安全监察员,开展相关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第一十五条运输区(队)负责主要大巷、主要斜巷和地面轨道运输系统。
负责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负责。
第一十六条采、掘、开及巷道修理区域的轨道运输管理工作,由分管矿长负主要责任,各区队对所辖工作地点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负责;机电矿长对上述地区运输管理负同等责任,机电科、安监科行使具体的监管职责。
第三章平巷运输
第一节电机车运输
第一十七条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应装备机车通信装置。
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行驶机车台数小于5台时,使用司控道岔或电气闭锁信号系统;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使用“信、集、闭”系统。
第一十八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一十九条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警示红灯,推广使用红白双光源转换车灯;应采用新型LED照明和电喇叭,机车照明警示距离不小于40m。
第二十条同一区段轨道上,严禁行驶非机动车辆。
确需行驶或人力推车时,必须经过井下运输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必须定期检查、检修机车、平巷人车、矿车和材料车等运输车辆的完好和连接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使用的机车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每年须组织进行一次机车的年审工作。
年审工作应包括:
机车的完好、机车司机的培训和体检、机车的制动距离测试等内容,并形成规范、统一的年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机车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试一次(应在雨季期间)。
测试应模拟日常运输时的最大载荷、最大速度在最大坡度的条件下,进行撒砂制动。
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如果超过规定,需对机车制动系统进行检修和调整,或采取降低运行速度、减少拉车数量、调整轨道等措施,保证制动距离不超过规定。
第二十四条机车司机必须按跟车工信号指令行车,开车前必须先关闭车门、鸣笛示警。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抢道运行,严禁站在车外操作机车。
正常情况下,严禁顶车作业。
区域内调车进行顶车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警戒和指挥。
第二十五条电机车牵引超长材料车辆时,机车与超长车辆之间必须要连挂矿车或采用连接杆等硬连接。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司机应在列车运行方向及电池箱的前端进行操作,司机必须随时查看前方线路上道岔的位置状况、巷道内人员行走情况等,发现有障碍物、道心有人、有人呼叫或发送紧急信号必须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后方可运行。
第二十七条机车行至轨道大巷或井底车场时,司机必须提前减速并鸣笛,当行至与大巷交叉口或距弯道20m时必须鸣笛警示,直至列车全部行至大巷或车场为止,且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0m/s。
第二十八条平车场或平巷内,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距离,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和蹬车。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在运输大巷推车时,要先取得运输调度员的同意。
(四)停车后要用专用的掩车器将车辆稳住。
第二十九条矿井应对大巷行驶机车避让做出明确规定。
当两辆机车或列车在同一条线路上同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m的安全距离;双线行驶时,两列车将近交会时,双方应减速慢行并鸣笛提醒。
如发现对方车辆有不正常情况,司机应用灯光或车载电话通知对方。
第三十条机车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扳紧车闸,取下操作手把并随身保管,但不得关闭照明和警示红灯。
第三十一条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司机及跟车人员必须对车辆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闸和乘人携带物品等进行详细检查。
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有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等;严禁携带危险品或超长工具的人员乘车。
(二)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人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三)双轨巷道上下人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它车辆驶入车场。
第三十二条使用机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车牵引能力必须符合要求,按规定数量牵引车辆。
(二)列车制动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制动力,确保列车制动距离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机车必须按规定车速行驶,推广使用机车速度保护。
电气装置必须完好。
防爆蓄电池机车的电气设备,只能在井下车库内或井上打开检修,严禁在巷道内打开检修。
第三十三条蓄电池机车应有容量指示器(或电压表);井下使用的防爆特殊型电机车须装备车载式甲烷断电仪,调速装置应采用斩波或变频调速。
第三十四条蓄电池井下充电作业必须在充电室内进行。
室内应通风良好,防止有害气体集聚。
所有充电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用普通电压表测量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第三十五条充电室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比重计、温度计等检测仪器配备齐全。
充电工配液作业时必须穿着规定的劳保防护用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充电过程中,每隔1小时要检查一次电压、电流、比重和温度等参数,并做好记录。
温度达到规定值时要采取冷却降温措施,如有其它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停电处理。
第三十六条新投用或更换电解液后的蓄电池要进行初充电,新投用的还应按说明书要求进行放电试验,保证电池实际容量不小于额定容量。
蓄电池初充电和放电要有试验记录。
第三十七条轨道运输大巷内“五标两警”(巷标、百米标、弯道标、警冲标、道岔位置指示标志、警铃、弯道报警)必须齐全,安装位置符合要求。
巷道内必须有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风门、坡度较大、噪声较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报警装置,当机车行近上述地点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有障碍时,机车司机必须减速、慢行并鸣笛警示。
第三十八条司机要使用无线通信或采用鸣笛发信号的方式与跟车把钩工进行工作联系,列车完全停稳后才能摘挂钩,严禁动态摘钩。
第三十九条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设备、设施的施工或维修工作时都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在巷道内施工时,应在施工地点两端4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机车不得进入施工警戒区。
确需开车通过时,施工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确认安全后,摘除警示标志,躲避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一条电机车运行时,在机车距行人10m位置,行人必须停止行走,站在巷道行人侧背靠巷帮,待列车经过人员10m后,方可正常行走。
第四十二条列车运行中车辆掉道、临时停车、司机处理一般机车故障时,必须及时向运输调度员及各机车司机发出临时停车警示信号,说明原因,打开照明和红尾灯并在两侧各40m外设置警示标志。
处理完后,必须立即向运输调度员进行汇报。
第四十三条轨道大巷内车辆运行调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轨道大巷内运行的所有车辆,由运输区(队)井下运输调度员统一调度管理。
(二)运输区(队)必须建立井下车辆运行记录,井下运输调度员必须对轨道大巷内机车驶入、人力推车或大巷施工等情况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影响区段内运行的电机车司机。
(三)各种车辆进入轨道大巷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员同意,井下运输调度员做好记录(时间、地点、单位、人员、去往地点等)。
(四)与主要轨道大巷连通的各通道口,要安设警冲标和阻车设施,严禁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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