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欧洲标准ECE44中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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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检定和测量程序都应与ISO6487的规定一致;
测量装备应与带有(CFC)60级通道滤波器的数据通道的规定相一致。
使用本标准附录P中规定的试验装置,分别在中心线上距离座垫前边缘150mm±
5mm处,以及中心线两侧各150mm±
5mm处,共进行3次检定。
把装置垂直放在一个刚性平面上。
降低配重的高度,直至与表面接触,并且做一个穿透标记作为零位置。
把装置垂直放在试验点上,向上提升配重500mm±
5mm高度,并让它自由降落,碰撞到座椅表面上。
记录穿透点与减速度曲线。
8.3.3.记录的峰值与初始值偏差不应超过15%。
8.4.动态过程的记录
8.4.1.为了确定假人的姿态和它的位移,所有的动态试验必须记录。
条件如下:
8.4.1.1.音视频要求:
(a)录像频率至少500帧/秒;
(b)试验必须纪录在电影胶片、视频或者数字信号载体上;
8.4.1.2.偏差评估:
试验室应具有并应用假人头部位移的偏差进行评估的程序。
偏差应该在±
25mm的范围内。
这种程序有一些国际标准,例如欧洲鉴定组织的EA-4/02或ISO5725:
1994,或者通用的偏差测量方法(GUM)。
8.4.2.刻度记号应牢固地标记在滑车上或车辆结构上,以确定假人的位移。
8.5.测量程序应符合ISO6487:
2002的规定。
通道频率级如下:
测量类型CFC(FH)切断频率(FN)
滑车加速度60见ISO6487:
2002附录A
安全带载荷60见ISO6487:
胸部加速度180见ISO6487:
头部加速度10001650
采样速度应是10次FH中最小的(即,安装1000级的预取样滤波器,对应于最小采样速度大约为每秒每通道10000次)。
9.类型批准和生产资格认证的试验报告
9.1.试验报告应记录所有试验结果和测量结果包括以下试验数据:
(a)试验所用装置的类型(加速或减速装置),
(b)速度的所有总变化,
(c)撞击前滑车的瞬时速度,
(d)滑车速度变化期间的加/减速度曲线(至少300ms),
(e)动态试验中假人头部达到最大位移时的峰值时间(单位:
毫秒),
(f)如果拔扣在试验过程中有变化,应记录拔拔扣的位置,
(e)任何失败或损坏。
9.2.如果本标准附录6中附件3中所包含的固定点的某些条款还没有考虑到,那么试验报告中应描述儿童约束系统是如何安装的,并且要说明重要角度和尺寸。
9.3.当儿童约束系统在车辆上或车辆结构上进行试验时,试验报告应说明车身在滑车上的固定方式,儿童约束系统和车辆座椅的位置,以及车辆座椅靠背的倾斜角度。
9.4.类型批准和生产资格认证的试验报告应记录标签和安装使用说明的确认。
10.对儿童约束系统批准的修改和扩展
10.1.对儿童约束系统的每种修改应通知负责儿童约束系统审批的管理部门。
然后此部门可能:
10.1.1.认为修改不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在任何情况下,儿童约束装置仍应符合要求:
或
10.1.2.需要负责测试的技术部门的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10.2.批准的确认和拒绝应根据上述段落5.3.规定的程序通知到本规范实施协议的各参与者。
10.3.公布扩展批准的权威机构对着一种扩展赋予一个系列号,并通知本规范附录1中样式的联系方式,通知本规范1958协议实施的其他参与者。
11.生产资格
11.1.为了确保制造商的生产系统满足要求,实施批准测试技术服务部门必须进行测试来使产品符合11.2.的要求。
11.2.儿童约束系统生产的资格限制
每一种新类型的通过测试的儿童约束系统(“通用类”、“半通用类”、“限制类”)的生产必须接受生产资格测试。
因此,第一批产品中必须随机抽取5台儿童安全座椅。
第一批产品的数量最少为50台,最多为5000台。
11.2.1.动态测试
11.2.1.1.5台儿童安全座椅必须进行8.1.3.中所描述的动态测试。
实施类别批准测试的技术服务机构应选择能在动态测试过程中产生最大头部水平位移的条件来进行测试,除了7.1.4.1.10.1.2.中规定的情况。
5台座椅要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
11.2.1.2.在11.2.1.1.描述的动态测试中,头部的水平位移和胸部加速度要被测量。
11.2.1.3.a)头部的最大水平位移值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不超过1.05L,并且X+S不超过L
L=要求的极限数值
X=平均数值
S=数值的标准偏差
b)胸部加速度值应满足7.1.4.2.1.的要求,并且11.2.1.3.a)中的X+S的条件应应用到3ms时的胸部加速度合成(7.1.4.2.1.中定义的)并作为信息记录下来。
11.2.2.对标签的控制
11.2.2.1.实施批准测试的技术服务机构应确保标签符合第4节的要求。
11.2.3.对安装和使用说明的控制
11.2.3.1.实施批准测试的技术服务机构应确保安装和使用说明符合第15节的要求。
12.产品一致性和常规测试
产品一致性的过程要符合协议的附录2(E/ECE/324-E/ECE/TRANS/505/Rev.2),要以下要求:
12.1.任何经本规范批准的儿童约束系统应按第6—8节中所述的要求来生产,以保证与符合类型批准。
12.2.本规范附录16中阐述了产品一致性的生产控制过程的最低要求。
12.3.颁发批准的权威机构可能在任何时间去核查一致性控制方法在每种生产设备中的应用。
通常核查频率为一年两次。
13.对生产不合格的惩处
13.1.如果具有5.4.节中所述细节的儿童约束系统没有通过第11节中所述的随机抽检或不符合类型批准,那么所颁发的证明其符合本规范的儿童约束系统的批准将会被撤销。
13.2.如果本协议的一方撤销其之前颁发的批准,他应通知审批部门。
在收到相关内容时,管理机构应通过本规范附录1样张的表格,通知协议的其他方。
14.明确中止生产
14.1.如果批注文件的持有者完全停止生产本规范所规定的专门形式的儿童约束系统,他应通知审批部门。
15.说明
15.1.每一个儿童安全座椅都应附有采用销售国语言的说明书,说明书中的内容如下:
15.2.安装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5.2.1.对“通用”类的儿童安全座椅,以下的标签应在销售点不除去包装就能清晰地看到:
注意
这是“通用”类儿童安全座椅。
已通过规章No.44,04修订版的批准,一般来说可在车内
使用,适合绝大多数(但不是全部)汽车座椅。
如果车辆厂在车辆手册中表明车辆可容纳这一年龄组适用的“通用”类儿童安全座椅,那
正确安装是可能的。
在比那些适用于以前不支持本注意事项的设计方案更严格的条件下,本儿童安全座椅被归
为“通用”类。
如有疑问,请与儿童安全座椅生产商或销售商联系。
15.2.2.对“限用”和“半通用”类的儿童安全座椅,以下的标签应在销售点不除去包装就能清晰地看到:
本儿童安全座椅为“(限用/半通用)”类,它适合于固定在
下列的轿车座位上:
车正面后面
外侧中间
(型号)是是否
其它车内的座椅也可能适合采用这种儿童安全座椅。
15.2.3.对“专用车”类儿童安全座椅,所适用车辆的说明应在销售点不除去包装就能清晰地看到。
15.2.4.如果儿童安全座椅要求使用成人安全带,在销售点不除去包装就能清晰地看到以下字样:
“如经批准的车辆装有腰带/三点式/固定/有卷收器的安全带,该安全带如经UN/ECE16或其它等效标准的批准,才可使用”(删去不用的部分)。
对于便携床类儿童约束系统,还应包括便携床所适合装置的清单。
15.2.5.儿童安全座椅生产商应在包装箱上提供地址,用户据此地址可写信,了解儿童安全座椅在特殊车辆上安装更为详尽的内容。
15.2.6.通过照片和/或极为清晰的示图说明安装方法。
15.2.7.应向用户建议,儿童安全座椅上的刚性件和塑料件,其定位与安装,在车辆的日常使用中,应不容易被活动车座或车门所夹。
15.2.8.应向用户建议,便携床应垂直于车辆的纵向轴安装。
15.2.9.对于背向前的约束系统,应向用户建议,在装有安全气囊的座位上不要使用。
这些说明应在销售点不除去包装就能清晰地看到。
15.2.10.对于“专用约束系统”,应在销售点不除去包装就能清晰地看到以下信息:
本“专用约束系统”的设计能对在普通座椅上坐着有困难的儿童提供附加帮助。
为了保证本约束系统适合你的孩子,请经常与医生保持联系。
15.2.11.对于ISOFIX儿童约束系统,以下的标签应在销售点不除去包装就能清晰地看到:
1.这是ISOFIX儿童约束系统。
已通过规章No.44,04修订版的批准,一般来说可用于配置有ISOFIX固定点的车辆。
2.它适用于配有通过批准的ISOFIX位置的车辆(细节见车辆手册),取决于儿童座椅的类别和功能。
3.本装置的适合的重量组和ISOFIX尺寸组为:
………
15.3.使用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5.3.1.装置使用的重量组;
15.3.2.当装置和成人安全带组合使用,则需加上下列词语:
“仅适用于配有腰带/三点式/固定/有卷收器的安全带的车辆,该安全带已获UN/ECE16或其它等效标准的批准”(删去不用的部分);
15.3.3.通过照片和/或极为清晰的示图说明安装方法。
对于可用于面向前和背向前的座椅,应在座椅背向前时给出明显的警告,直到儿童体重大于所述的极限,或超过了一些其他尺寸范围;
15.3.4.应明确解释拔扣和调节装置的操作方法;
15.3.5.应建议,接到车辆上的系带应绷紧,约束儿童的织带应适合儿童的体型,织带不要扭转;
15.3.6.应重点确保任何腰带要靠下固定,这样可以使应该承受压力的盆骨被固定好;
15.3.7.应建议,当装置在事故中受到剧烈外力后,应予以更换;
15.3.8.应给出清洗说明;
15.3.9.对用户擅自更改的危险或未经权威机构的批准而另加装置以及不严格按照儿童安全座椅制造商的安装说明书操作所带来的危险,应给出一般警告;
15.3.10.当座椅没有织物套,则应建议使座椅远离阳光,否则晒得过热会伤及儿童的皮肤;
15.3.11.建议不要使儿童留在无人照料的儿童座椅中;
15.3.12.建议要确保行李或其他物品不会在碰撞时引起伤害;
15.3.13.应建议:
a)儿童座椅不得在无布套的情况下使用;
b)不得使用不是生产商推荐的布套,因为布套使约束性能的一个必要部分;
15.3.14.应该有文字或图表指示用户如何辨别成人安全带的拔扣在儿童安全座椅上的受力的连接点位置(绑带方式)是否达到要求。
应建议用户如对本条有疑问,可以与儿童安全座椅生产商联系。
15.3.15.如果儿童约束系统具有可替换的绑带方式,要明确说明其使用方法。
用户应被告知如何辨别这一可替换的绑带方式是否达到要求。
应明确建议用户,用最初的绑带方式把儿童座椅安装到车主的手册中划分为通用类的车辆座椅的位置。
15.3.16.应有规定来保证说明书在儿童座椅的使用期限内一直保留;
对于“内置”类儿童约束系统,指的是车辆的说明手册。
15.3.17.应有明确的警告,不要使用除说明书和儿童座椅上的标识以外的成人安全带的受力的连接点(绑带方式)。
15.3.18.对于ISOFIX儿童约束系统,使用说明中必须指出要阅读车辆生产商的手册。
16.负责进行批准测试的技术服务机构和管理部门的名称与地址
16.1.采用本规范的协议双方应将负责进行批准试验的技术服务机构和审批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认可批准或扩展或拒绝批准或撤销批准的表格、在其他国家的批准书,通知联合国秘书处。
17.过渡条款
17.1.从03系列修正案生效的正式日期起,凡不采用本规范的合同方,当被03系列修正案修改时,都不能获得本规范的批准。
17.2.03系列修正案自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待批准的儿童约束系统符合本规范03系列修正案的要求,才能得到ECE的批准。
17.3.03系列修正案生效日期后的12个月过渡期内,采用本规范的合同方,符合本规范02系列的要求的,可获得类型批准。
17.4.同样在这12个月期间,并在上述章节相同的条件下,采用本规范的合同双方,不得拒绝按本规范以前修订系列所批准的扩展。
17.5.从03系列的修订案生效之日起,本规范附录16的条款也将用于已得到02系列修改批准的儿童约束系统。
17.6.从03系列的修订案生效之日起,采用本规范的合同各方可拒绝对不符合03系列修订中6.2.2.和6.2.14.条要求的儿童安全座椅进行销售。
17.7.从03系列的修订案生效之日起36个月后内,采用本规范的合同各方可拒绝对不符合03系列修订要求的儿童安全座椅进行销售。
17.8.从03系列修订案的补充2生效之日起,本规范的4.5.节需求的标签应被附着在根据本规范制造的所有新儿童安全座上。
17.9.从04系列的修订案生效之日起,凡不采用本规范的合同方,当被03系列修正案修改时,都不能获得本规范的批准。
17.10.04系列修正案自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待批准的儿童约束系统符合本规范04系列修正案的要求,才能得到ECE的批准。
17.11.自04系列修正案生效日期后的12个月过渡期内,采用本规范的合同方,符合本规范03系列的要求的,可获得类型批准。
17.12.自04系列修正案自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采用本规范的合同双方,不得拒绝按本规范以前修订系列所批准的扩展。
17.13.自04系列修正案自生效之日起48个月后,开始采用本规范的合同各方可拒绝对不符合04系列修订要求的儿童安全座椅进行销售。
17.14.自04系列修正案的补充条款4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经03或04系列修正案批准的0、0+和I组的儿童约束系统不符合6.1.11.或6.1.12.要求的应该失效。
自本规范04系列修正案的补充条款4的生效之日起,在17.14中指出的过渡时期协议方若如不履行义务,基于欧盟签订1985协议时的声明(委托通知C.N.60.1998.论文-28),欧盟成员国会禁止不符合04系列修正案补充条款4要求的儿童约束系统进入市场。
附录1
说明信息
(最大幅面:
A4(210×
297mm))
发布机构:
管理机构名称:
关于:
2/根据第44号规章的机动车辆上儿童使用的安全座椅做出以下决定:
批准授予
批准扩展
批准拒绝
批准撤销
生产中止
批准号:
…………………….扩展号:
…………
1.1.面向前儿童座椅/面向后儿童座椅/便携床;
1.2.完整式/非完整式/部分式/增压垫;
1.3.系带类型:
(成人)三点式
(成人)腰带
专用型系带/卷收器;
1.4.其他功能:
座椅总成/防冲挡板…………………….…………………….………………………….
2.贸易名称或标志……………………………………………………………………………………….
3.制造商的安全座椅的名称…………………………………………………………………………….
4.生产厂的名字…………………………………………………………………………………………
5.如果有,法人代表的名字….…………………………………………………………………………
6.地址…………………………………………………………………………………………………….
7.申请批准递交给……………………………………………………………………………………….
8.技术服务机构完成的测试项目………………………………………………………………………
9.装置类型:
减速/加速2/
10.技术服务机构所签署的测试报告的日期……………………………………………………………
11.技术服务机构所签署的测试报告的编码……………………………………………………………
12.对在通用/半通用/限用或专用车辆上使用的0、0+、Ⅰ、Ⅱ、Ⅲ组座椅,或安装在车辆上的“专用约束装置”,的批准授予/扩展/拒绝/撤销
13.标签的位置和性质…………………………………………………………………………………….
14.位置…………………………………………………………………………………………………….
15.日期…………………………………………………………………………………………………….
16.签名…………………………………………………………………………………………………….
17.信息说明应附以下文件,其带有上面所显示的批准号:
(a)儿童座椅的图纸、图表和平面图,包括卷收器、装配好的座椅、防冲挡板;
(b)车辆结构和座椅结构以及调节系统、附件(包括能量吸收件)的图片、图表和说明图;
(c)儿童座椅和/或车辆结构和座椅结构的照片;
(d)安装和使用说明;
(e)座椅所使用车型的清单。
1/区分授予/扩展/拒绝/撤销批准的国家的编号(见本规章的批准规定)。
2/去除不适用的
附录2
批准标签的安放位置
上面的批准标识用于通用类、9kg—36kg(Ⅰ到Ⅲ组)重量组的安全座椅;
它在荷兰(E4)获得批准,批准号:
042439。
批准号表明该安全座椅通过本规章修正版04系列的要求。
上面的批准标识用于非通用类、9kg—25kg(Ⅰ到Ⅱ组)重量组的安全座椅;
042450。
符号“Y”表明座椅含有一个裆带。
注意:
批准号和附加标志必须靠近圆圈,在其上下左右均可。
批准号的数字必须在“E”的同侧并和“E”在同一个方向上。
附加标志和批准号应在相反位置。
为了与其他标志产生混淆应避免使用罗马数字。
附录3
耐粉尘试验的装置
(尺寸:
mm)
附录4
腐蚀测试
1.测试设备
1.1.测试设备应由盐雾密封室、盐溶液贮液器、适宜状态压缩空气的供应、一个或多个喷雾嘴、样品支撑、加热密封室的装置和必要的控制手段组成。
测试设备在符合测试条件的情况下,其尺寸和具体结构可自由选择。
1.2.必须确保积聚在密封室顶棚和表面上的溶液不会滴落在测试样品上。
1.3.从测试样品上滴落的溶液不能回流到贮液器进行重复喷射。
1.4.测试设备不能由会影响盐雾腐蚀性的材料构成。
2.测试样品在密封室中的位置
2.1.除了牵引器外,样品的主要测试表面应被支撑或悬挂在垂直(平行更可取)于盐雾通过密封室水平流动的主要方向的15°
到30°
夹角之间的位置。
2.2.牵引器应被支撑或悬挂在能使贮藏皮带的卷轴垂直于盐雾通过密封室水平流动的主要方向,牵引器的系带开口也应面对这一这要方向。
2.3.每个样品都应放置在能使盐雾自由降落在所有样品的位置。
2.4.每个样品都应放置在能防止盐溶液从一个样品滴落到任何其他样品上的位置。
3.盐溶液
3.1.盐溶液的制备:
将5±
1分质量的氯化钠溶解到95分质量的蒸馏水中。
盐应为在干燥状态下去除镍元素和铜元素,碘化钠含量不超过0.1%,所有杂质含量不超过0.3%的氯化钠。
3.2.当溶液在35℃喷雾时,采集的溶液的PH值应在6.5到7.2之间。
4.压缩空气
4.1供给喷嘴的用于雾化盐溶液的压缩空气应不含油和灰尘,其压力应保持在70KN/㎡到170KN/㎡之间。
5.盐雾密封室环境
5.1.盐雾密封室的曝露区应保持35±
5℃的温度,至少应有两个洁净的盐雾收集器放置在曝露区域,以便没有来自测试样品或任何其他来源的液滴被采集。
对于每80c㎡的水平收集区域,每小时应有1.0到2.0ml的溶液。
当测量值超过至少16小时的平均值时,盐雾即被收集到收集器中。
5.2.喷嘴应被引导或阻碍,以免喷雾不会直接冲击测试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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