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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前苏联《煤矿、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的影响,所以第二部规程是仿效它而制订的。
●3.1961年10月,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第三部规程——《煤矿保安暂行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的法律地位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安全生产基本法律: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安全生产法规: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3、安全生产规章:
a、部门规章-煤矿安全规程
b、地方性安全生产规章
4、安全规程的标准: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近几次修订的原则
●1、解决《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地位的原则。
基于已有部分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执法监察提出异议的情况,以国家局令的形式颁布,以使《煤矿安全规程》成为部门规章,解决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地位问题。
●2、解决同《行政许可法》抵触问题的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中设定的大量的行政许可内容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抵触,因而必须对同现行法律相抵触的条文进行修改。
●3、注重实际。
修订主要针对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对《规程》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
●4、体现先进。
《规程》的修订尽可能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引领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落实科技兴安,促进生产安全。
●5、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
只对少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条文进行修改,增加根据近年来事故中暴露出的重大问题需要增加的内容,《规程》总体结构保持不变。
●6、四是相互衔接。
《规程》的修订与已经发布施行标准相衔接,如注重了与已发布实施的防治瓦斯突出、防治水规定相互衔接。
二○○四年 40条、二○○六年2条、二○○九年4条、二○一○年14条、二○一一年39条。
2014.1.14
学习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2)
第1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3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5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7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10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209条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采掘工作业时,隔离式自救器应当悬挂或存放在其3m的范围内。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0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七条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1997年11月13日19时20分,安徽省淮南矿务局潘三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9人,其中8名工人因正确佩戴自救器而脱离灾区逃生。
ZYH系列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
型号
ZYH-30(40)
ZYH-15(20)
使用时间(min)
30(40)
15(20)
外形尺寸(mm)
162×
165×
95
170×
125×
80
质量(kg)
1.9
1.29
有效携带期
3年(按一班作业计算为3年)
使用期
5年(片状生氧剂)
2014.1.21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3)
第48条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2014.2.7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4)
第68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五)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一)倾角大于30°
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二)冲击地压煤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采放比大于1:
3的。
(三)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五)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
2014.2.20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6)
第107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137条、第199条、第228条、第262条、第264条、第269条、第270条:
报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112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113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专用回风道是指在采区的巷道布置中,专门用于回风而不得用于运料或安设电器设备的巷道。
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区的专用回风巷道内还不得行人。
2014.2.27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7)
第115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有利于抑制工作面的煤尘飞扬;
同时,对于防止工作面顶板积存层状瓦斯和防止上隅角瓦斯积聚,十分有利。
但是,由于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发生突出时,下行通风很容易引起大量瓦斯的逆流而进入上部进风水平、扩大突出事故的危害范围。
故此,“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第116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136条、第138条和第139条的规定。
第118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
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122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2014.3.6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8)
第128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2014.3.15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9)
第129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132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132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
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2014.3.22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10)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七条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134条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取消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概念,只要存在高瓦斯区,整个矿井就应该按照高瓦斯矿井的标准进行管理。
瓦斯(CO2)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CO)异常涌出的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1.0m3/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时,该采掘区即定为瓦斯(CO2)喷出危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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