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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地表水水质常规监测
1)监测范围
2016年虹口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确定为:
《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区县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位4个;
《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水环境质量评估监测断面》即进出水考核断面3个;
2016年市定区控断面5个;
区定区控断面3个,自定区控断面4个,市环保局网站信息公开断面3个;
泵站放江河道监测2个;
百条小河监测断面1个,除去重复,共监测7条河道15个断面。
(2016年虹口区河流监测断面见附表1)。
2)监测项目
虹口区地表水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共24个(《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其中重点监测项目11个,包括:
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挥发酚、石油类、总磷和总氮。
一般监测项目13个,包括:
氟化物、硒、氰化物、砷、汞、铜、六价铬、镉、铅、锌、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和粪大肠菌群。
3)监测频率
2016年虹口区地表水监测频率为每月监测1次,虹口区河流因受闸门控制,不受潮汐影响,每次监测采集2个样品,分别上午和下午,采样间隔不小于2小时。
4)采样时间
2016年地表水采样时间见附表2
4.1.2.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按《上海市地表水环境预警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方案》(沪环保总[2015]398号)要求,加快推进本区水质自动站建设,按时完成本区水质自动站建设任务。
4.1.3.质量保证
1)潮汛河道要严格依照不同潮况采样,不得任意缩短采集间隔;
平行样品采集要严格按规范进行。
2)如遇大雨或暴雨造成初期雨水影响河道水质的情况,采样时间适当延后,原则上全市基本实现采样同步。
采样时记录当天和前3天的天气状况。
如遇现场溶解氧数据异常,需对仪器进行校正后重新测量或用同等仪器进行现场比对,并做好现场水质及周边环境情况记录。
3)应制定全年地表水监测质控计划,在实验室自控基础上采取密码平行、密码加标等必要的他控措施。
4)分析人员上报数据时应同时上报质控数据,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要加强对质控数据的审查。
5)加强对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质量控制。
对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监测中心质量管理部。
6)市监测中心加强了对市控监测工作全过程质量保证和质控工作,对区县环境监测站完成各项市级监测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每季度对区县环境监测站的计划执行率进行考评。
4.1.4.监测数据处理及上报要求
1)2016年,本市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上报继续实行有线传输和报表上报双轨制。
有线传输的数据要确保输入数据的准确性,并按照市环境监测中心规定的输入程序和要求进行输入。
监测数据和报表必须自采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管理部,最迟不能超过每月20日。
2)根据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规定,按照数据处理要求,质量管理室负责对的原始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可疑监测数据和结果,及时查找原因,并在上报数据时予以说明;
对于暂时无法查明原因的偏离数据,应请求市环境监测中心技术协助,共同解决。
如果非监测原因导致数据大幅度波动或超标,应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协调溯源,查找导致数据波动的原因。
3)明确填表人、校对人、审核人的职责,加强数据质量的审核,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存档。
上报报表应加盖公章。
4)市监测中心要对各区县站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化进行内部考核评比,并予以公布。
对不符合规范的报表要予以退回,重新填写后再行上报。
5)及时上报各类(市、区两级)环境监测数据,不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接受市环境监测中心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监督。
6)今年,市环境监测中心对各区县监测站开展至少1次监测质量检查,并根据每月监测数据审核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开展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切实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
4.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4.1.
4.2.1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
1)监测点位
a)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2个(国控点1个、市控点1个);
b)总悬浮颗粒物(含铅)、降水测点1个;
c)降尘测点22个(其中区域环境降尘测点11个(含3个平行样测点),内环线道路降尘测点2个,放射道路降尘测点2个,中环线道路降尘测点1个,其他降尘测点6个);
d)可燃物测点15个、硫酸盐化速率和氟化物测点4个。
降尘监测点位详见附表4、附表5。
2)监测方法和监测项目
监测方法应统一执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及《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GB/T15262-1994)等标准方法。
a)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必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氮、一氧化氮、颗粒物PM10、颗粒物PM2.5、臭氧、一氧化碳,五项气象参数,共计13项。
b)大气监测测点:
总悬浮颗粒物、铅,共计2项。
c)降尘监测点:
必测降尘量、部分测点增测可燃物、硫酸盐化速率和氟化物,共计4项。
d)降水测点:
逢雨必测pH、电导率和降水量3项。
每月第一场降水分析硫酸根、硝酸根、铵、钙、镁、钠、钾、氯和氟等9项离子。
凡第一场降水量不足以进行全分析的,顺延至下一场降水。
上报中心的降水监测数据应进行阴阳离子平衡检验。
3)监测周期和频率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大气监测、降水和降尘监测周期和频率见附表3
2016年降尘监测收样时间表
月份
收样时间
1月
1月20-22日
7月
7月18-20日
2月
2月19-22日
8月
8月17-19日
3月
3月18-21日
9月
9月19-21日
4月
4月18-20日
10月
10月19-21日
5月
5月18-20日
11月
11月18-21日
6月
6月17-20日
12月
12月19-21日
4)质保/质控工作
a)自动监测
2016年,将结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事权上收”,加强空气自动站的质量管理,完善运行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i.市监测中心采样第三方审核的方式,分3组对除国控点外的43个市控点开展一次质保审核,并开展1次3组间的交叉检查。
ii.每年一次对自动站臭氧监测仪开展标准溯源。
b)手工监测
2016年,市环境监测中心将加强对手工监测点位和采样操作规范性的检查以及监测数据合理性的审核工作。
对于数据异常的监测站,通过现场检查、实际样品比对分析等各种有效的质保措施对监测结果进行核实和数据异常的原因分析。
c)降尘监测
i.2016年,为进一步提高降尘监测质量,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在虹口区设置
3个降尘质控点位,降尘质控点位由市监测中心负责统一开展监测和管理,各区县辖区内降尘点位仍按原监测方案各区县自行监测。
ii.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选择2-3家机构统一开展降尘质控点位的放样、巡
检、收样及实验室分析等工作。
并由市监测中心负责样品的编密码样和翻密码样。
5)监测数据处理及上报要求
a)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上报继续实行有线传输和报表上报双轨制。
每月前5日前将上月的监测数据和报表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管理部(降尘的上报时间提前为当月最后一天)。
b)根据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规定,按照数据处理要求,由质量管理室负责对原始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可疑监测数据和结果,及时查找原因,并在上报数据时予以说明;
c)在各项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过程中,如遇样品浓度低于仪器检出限时,样品仍计入有效样本数,同时该监测数据以1/2最低检出限的数值上报;
如遇样品浓度出现反常高值或低值时,不得轻易地当作异常值舍去,分析人员及数据审核人员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在上报的报表中对该数据加以注明。
d)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测得的有效样品数应按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要求,不得少于规定样品数的90%,否则该测点监测数据不得参与年、月均值统计运算,仅作参考值。
e)统计监测数据超标率时,应统一执行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浓度限值。
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监测分析方法确定均应按GB3095-2012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f)为加强监测质量管理,要求把所采集TSP样品,经称重及分析铅后的剩余滤膜按规范要求妥善保存。
每季度第1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监测中心质量管理科送上一季度全部剩余滤膜样品及其相应的采样记录单。
g)明确填表人、校对人、审核人的职责,加强数据质量的审核,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存档。
h)今年市环境监测中心要对各环境监测站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内部考核评比,并予以公布。
2016年,市环境监测中心将组织相关科室对各区、县监测站开展至少1次检查,并根据每月监测数据审核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切实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
6)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及处理
继续严格按照《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审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加强对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及时将数据异常状况通报市环境监测中心数据审核人员。
7)空气质量日报和信息发布
2016年,虹口区环境监测站将继续做好本区空气质量监测与实时发布。
4.3.声环境质量监测
2016年,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以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环境噪声监测为主,同时,加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鸣号率的监测力度。
2016年全市声环境质量监测日期、频次
监测内容
频次
(次/年)
监测日期
数据上报日期
区域环境噪声
4
2月、5月、8月、11月
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道路交通噪声
功能区噪声
机动车鸣号率
24
每月2次
每月第一周周四
注:
功能区噪声监测要求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前完成。
1)区域环境噪声监测
2016年,本区区域噪声监测点位6个(见附表6)。
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时段白天为8:
30至17:
30,其中11:
30至12:
30停止监测;
夜间为22:
00至凌晨6:
00。
2)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2016年本区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12个(见附表7),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鸣效果监测点4个(见附表8)。
道路交通噪声及机动车/非机动车鸣号率监测时段白天为8:
2016年机动车鸣号率监测日期安排
鸣号率监测月份
第一次
第二次
5日
19日
2日
16日
9日
23日
8日
22日
6日
20日
11日
25日
10日
24日
7日
21日
3)功能区噪声监测
2016年本区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个(见附表9)。
功能区噪声监测为24小时昼夜不间断监测,对于在连续监测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可预计的突发性影响,应在备注中加以情况说明,功能区噪声监测要求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前完成。
4)质量保证工作
2016年的声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要在原有基础上有新的提高,各级质量监督员要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指导,严格按照规范和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间和点位进行有效监测。
a)必须严格按照各项噪声监测的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各监测点位(国控点、市控点)不得随意挪动,如确需变动,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b)市环境监测中心按20%的比例对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进行1次复测,同步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鸣号率抽测,复测数据与各区监测站上报数据差异较大者,应责成有关区监测站对所涉点位进行重新监测。
a)2016年声环境监测数据上报实行有线传输和报表上报双轨制。
有线传输的数据要确保输入数据的准确性,并按照市环境监测中心规定的输入程序进行输入。
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数据和报表(含电子版本)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管理部。
功能区噪声监测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前完成。
第四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报送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噪声数据。
b)根据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规定,按照数据处理要求,由质量管理室负责对的原始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可疑监测数据和结果,及时查找原因,并在上报数据时予以说明;
c)明确填表人、校对人、审核人的职责,加强数据质量的审核,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存档。
d)市环境监测中心总工办对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定期进行内部考核评比,并予以公布。
e)主要交通干线机动车、非机动车鸣号率监测数据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汇总。
五、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
5.
5.1.重点工业源监督性监测
5.1.1.重点工业源监测名单
2016年虹口区重点污染监测方案见附表10。
5.1.2.曲阳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
1)废水监测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国家要求,每月开展1次污水处理厂进口、出口(总排口)监测。
每季度第一个月出口监测项目为27项,包括水温、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总磷、总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铜、总锌、粪大肠菌群、挥发酚、总氰化物、总锰、烷基汞(仅采样,送样分析)、流量。
每季度第一个月进口监测项目为22项:
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总磷、总氮、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铜、总锌、挥发酚、总氰化物、总锰、流量。
每季度第二、第三个月出口监测重点项目7项,包括:
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色度;
每季度第二、第三个月进口监测重点项目6项,包括:
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
每次监测采集4个样品,在一天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
2)恶臭监测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每季度开展1次臭气浓度监测,监测点位厂界下风向3个测点。
3)污泥监测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每季度开展1次污泥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砷、总镍、总锌、总铜。
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4)比对监测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要求,对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定期的比对监测。
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每季度开展1次比对监测(采样3次),进水口在线监测比对项目为pH值、氨氮、COD、流量;
出水口在线监测比对项目为pH值、COD、NH3-N、总磷、总氮、流量。
5.1.3.其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等的要求,在外排口或一类污染物车间排口,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监测。
医疗行业监测pH、总余氯、粪大肠菌群;
汽修行业监测pH、石油类、悬浮物;
其余重点污染源监测项目为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石油类及行业特征因子。
根据实际工况确定采样数量,工况满足时,每次监测须采集4个样品,在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
2)废气监测
a)锅炉烟气
20吨以上(含20吨)燃煤锅炉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其他燃煤锅炉、4t/h及以上燃油和燃气锅炉,以及2012年前投运的燃油和燃气锅炉每年至少监测1次。
锅炉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烟气排放量、烟气黑度、含氧量排放浓度。
一般情况下,监测时间不少于2小时,样品数量不少于3个/1组有效数据。
b)生产废气
汽修行业监测项目为苯、甲苯、二甲苯、废气排放量、排放速率。
每次监测应覆盖1个生产(工艺)周期。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一般情况下,监测时间不少于2小时,样品数量不少于3个。
3)噪声监测
进行厂界噪声监测,东、南、西、北厂界外一米各布设1个测点。
我区企业夜间均无作业,因此仅测试昼间时段。
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监测。
5.1.4.监测现场记录
完整记录被测企业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当天实际生产负荷、年平均生产负荷、年生产日数等台帐记录等基础数据。
5.1.5.监测数据处理及上报要求
监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废水污染源监测数据和报表(含电子版本)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管理部,国控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不迟于次月15日前上报,污水厂污泥和臭气监测数据不迟于每季度第三个月30日前上报。
发现超标的,要及时向区环保局及市环境监测中心报告,随测随报。
比对监测工作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内完成,监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不迟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将监测数据和报表(含电子版本)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管理部。
发现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区环保局及市环境监测中心报告,随测随报。
5.2.辐射监测
根据上海市环保局和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的辐射监测工作要求,2016年开展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电离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须覆盖辖区内三类射线装置、四五类放射源,数量不少于6家,并提供监测报告,电离辐射监测名单见附表11;
电磁辐射监督性监测为完成6个移动通信基站监测。
上半年至少完成3个,6月30日前提交上半年监测报告,12月31日前提交下半年监测报告,电磁辐射监测名单见附表12。
5.3.机动车监测
5.3.1机动车路检。
1)工作内容
各区县环境监测站在当地交警配合下,采用遥感监测与双怠速等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机动车路检工作,每个区县路检机动车不少于5000辆次,开展工作不少于8个工作日;
市监测中心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
2)工作安排
机动车路检工作计划见附表13
3)工作要求
a)务必协调好交警警力配合,并确认当地交警环保专用的行驶证暂扣凭证配备情况,便于路检现场执法;
b)独立开展路检工作,若需借用中心遥感监测设备,请提前安排人员到中心借用,完成后及时归还,并保障设备安全无损;
c)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若有上岗证培训考核需要,请及时向中心质管科申请。
d)工作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数据报送至市环境监测中心机动车污染监测室,报送邮箱:
tanhua@。
5.3.2用车大户机动车抽检。
3)工作内容
各区县环境监测站对公交车、长途客运车、卖场班车等重点行业开展―冒黑烟监测。
机动车目测工作安排见附表14
免费超市班车名单见附表15
a)各区县每月15号之前开展公交车、超市班车冒黑烟检测工作;
点位自行
选择;
每月目测公交车不少于100辆次;
有超市班车的区县每月至少检查1个超市门店的班车,门店数量较多的区县全年也要完成对本地所有超市门店的检查。
b)工作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数据报送至市环境监测中心机动车污染监测室,报送邮箱:
5.4.加油站系统油气污染监测
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的规范要求,重点
针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中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指标进行抽测,抽测完成后出具监测报告。
按照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的要求,虹口抽检比例不少于加油站总数的20%,2016年虹口区加油站监督性抽测共4家,抽测名单见附表16。
各区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进行现场抽测,现场抽测前不做事先通知。
现场
抽测时为确保加油站正常运营针对该站部分汽油加油枪气液比进行检测。
检测时
加油站正常营业,仅对检测区域进行隔离。
请各区县监测站按照加油站抽测清单中的加油站进行抽检,对加油站进行检测时务必在《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监测现场工况记录单》上记录加油站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各区县辖区内有超标现象的加油站经整改后由辖区内监测站安排复测。
监测报告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送到市环境监测中心机动车污染监测室。
5.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我站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定》和《虹口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业务受理窗口服务规范》的要求,做好本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工作。
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本区有关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运行前后的环境质量评估监测工作。
5.6.信访监测
根据区环保局信访工作规范,做好市民来信、来访、来电中反映的各种环境质量和噪声投诉监测工作,公正、规范地进行监测,切实履行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性的职能。
5.7.应急监测
加强应急监测硬件能力建设,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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