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489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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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许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C、许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合同价款,但无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D、对于合同解除的通知,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15章>
第2节>
债的消灭的概念
D
本题考查合同之债的消灭。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本案中,张某迟延履行给付西瓜的合同义务,经许某的数次催告仍未履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许某有权解除合同,选项A错误。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因此,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应为解除通知到达时而非发出
3.“牡丹园”房地产公司拟在市区中心开发名为“威尼斯小镇”的高端小区,建设前与相邻的育英中学达成协议,育英中学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
“威尼斯小镇”开盘后很快销售一空。
几年后,育英中学因招生规模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在校内开工建造一栋15层的学生公寓。
开放公司以及“威尼斯小镇”的部分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学校停止建筑。
以下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开发商有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开发商系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B、业主无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业主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C、业主无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
D、业主有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
第9章>
第5节>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本题考查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房产公司与学校之间的协议为地役权合同,该合同生效之日,房产公司便取得地役权,该地役权随着威尼斯小镇的销售转让给业主,业主便对学校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为物权。
业主有权禁止学校建造新的学生公寓,虽然该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但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因此学校必须依照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本题正确选项为D。
4.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10题,单选)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第17章>
第3节>
顺序履行抗辩权
本题主要考查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甲乙之间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乙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虽然乙还负有交付房屋使用书的义务,该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甲支付房款属于主给付义务,在乙未履行从给付义务的前提下,甲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属于违约,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D项正确,A项错误。
《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
5.某村张甲、张乙、张丙兄弟三人各出资100000元、150000元、170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
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
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第8章>
第6节>
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B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
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甲、乙、丙虽系兄弟三人,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6.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
“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第4章>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①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甲将乙打成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甲乙约定“甲不得告发乙”妨害了公安机关对非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损害了公共秩序,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这一约定是无效的。
②《合同法》第56条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这是关于合同部分无效的规定。
部分无效需要三个要件:
(a)合同的部分内容具有无效事由;
(b)无效的部分与有效的部分隶属于一个合同;
(c)无效部分具有
7.甲怀有双胞胎乙丙,在怀孕期间乙丙的爷爷去世,根据遗嘱两孩子分别继承50万元。
不幸的是。
分娩当天(4月4日)突发地震,乙在分娩过程中未能存活,医院未为丙出具出生证明。
甲认为丙出生时发生地震不吉利,便在户籍登记时将其出生日期登记为地震发生后第2天(4月6日)。
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娩出时为死体,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应当由乙继承的50万元自动由丙继承
C、丙自出生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D、即便有医院的分娩记录等作证丙真实的出生日期,丙在法律上的出生日期依旧为4月6日
第2章>
第1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A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
《继承法》第28条规定: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应当由乙继承的50万元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该笔遗产。
选项B错误。
《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8.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
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
(2013年卷三15题,单选)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第31章>
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
本题主要考查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2条规定: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9.孙某和李某在某市大酒店举办婚礼时,由于当地的习俗。
李某要将新娘孙某从酒店门口一路抱至婚礼现场。
在此过程中,孙某价值2万元的金耳环掉在了酒店大厅里,后被酒店保洁人员甲发现。
但甲误以为该耳环是被客人丢弃、不值钱的东西,就随手扔到了酒店的垃圾桶内。
婚礼结束后,经朋友提醒,孙某发现自己的耳环遗失,并通过监控找到了甲。
但是当时垃圾已经被集中处理,遗失的耳环已经无法再找到了。
A、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B、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C、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D、孙某可请求甲赔偿耳环的损失
第16章>
不当得利的概念
本题涉及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无权代理的区分。
本题中,甲将该耳环取而弃之,并未受有利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
选项A错误。
甲主观上没有为孙某利益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以孙某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
选项B、C错误。
结合耳环遗落的位置、当时所处的情况等来看,甲作为酒店保洁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环境中他人的遗失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甲将其抛弃应当构成侵权。
选项C正确。
对于员工侵权,赔偿义务人应当是用人单位,孙某应当请求酒店赔偿损失,选项D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10.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
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神牛公司为赠与合同的赠与人,S省红十字会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B中学为赠与合同中的利益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H省电视台与该赠与合同无法律上的关系。
②《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一经撤销,赠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
但有三种例外情形。
向S省红十字会的赠与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对于尚未交付的50万元神牛公司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③
11.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并在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第30章>
侵权行为的分类
虽然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对小偷进入乙的室内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乙的人身伤害却是小偷一方造成的,是小偷的个人行为,是单独侵权,应由小偷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B项正确。
12.甲公司在2012年7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12年5月,甲公司将一套设备低价卖给丙公司。
2012年8月,甲公司与知情的丁公司串通将厂房低价转让给丁公司。
同时,甲公司向希望小学捐赠了价值20万元的电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
B、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厂房转让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C、甲公司有权撤销对希望小学的捐赠
D、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希望小学的捐赠
第14章>
债权人撤销权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2年7月1日,而甲丙的买卖合同发生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之前,因此乙无权撤销,A选项错误。
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因此,B选项错误。
甲对希望小学的捐赠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甲不可以行使撤销权,除非出现《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3种情形即严重伤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C选项错误。
甲对希望小学的赠与发生在甲乙债务关系成立之后,且损害了乙的债权。
乙有权撤销,D
13.关于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甲提供玉石,由乙雕刻成玉雕。
玉雕完成时,甲即取得玉雕的所有权
B、甲配齐材料。
由乙为甲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
房屋完成时,甲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甲在乙蛋糕店订制生日蛋糕一个,蛋糕完成时,甲即取得蛋糕的所有权
D、甲将珍藏的国画交给乙提供材料装裱,装裱完成时,甲即取得所有权
第21章>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中制作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依主流民法观点。
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动产,制作物完成时,定作人即取得制作物的所有权。
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不动产,制作物完成时(《物权法》第30条规定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定作人取得制作物的所有权。
如果承揽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动产时,须视定作人是否提供工作基底而有区别。
如果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制作物完成时。
定作人取得所有权。
故选项D正确。
如果定作人未提供工作基底,制作完成时承揽人取得所有权;
制作物交付定作人时,定作
14.甲把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5年。
半年后,甲未通知乙,将该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知情的养子丙,并办理过户登记。
乙得知后提出异议。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乙有权主张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B、乙有权自知道之日起15天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C、乙有权主张甲、乙间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D、丙有权请求乙搬离该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
①《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甲将租赁的房屋出卖给近亲属丙,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故A选项表述错误;
B选项表述错误。
②《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乙有权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故C选项正确;
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5.甲与保姆乙约定:
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
乙一直细心照料甲。
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
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
(2012年卷三24题。
单选)
A、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第27章>
遗赠抚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题主要考查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第31条第1款规定: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即生效,即使甲的女儿丙已经归国,扶养人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且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继承的效力,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16.甲将一幅名画赠送给某展览馆,并约定该画只能用作展览,不得转让。
但是该展览馆在接受该画的赠与后,又将该画馈赠给了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画的所有权
B、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经取得画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的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画的所有权
D、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画的所有权
第7章>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根据《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本案展览馆接受赠与后。
已经获得了该画的所有权,所有权中饱含处分的权能。
虽然甲的赠与中附了不能转让的条件,但是该条件只有债权性质,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上的限制,对物权的限制只能由法律作出设定。
因此,展览馆将画馈赠给乙,是所有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乙取得了画的所有权。
本题应选择D选项。
17.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
房屋竣工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
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①如果甲、乙、丙约定房屋盖好后三人分别取得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则甲、乙、丙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
但三人明确约定房屋为共有,不能认定为区分所有,故A选项错误。
②《物权法》第103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甲、乙、丙不具有家庭关系,且未明定共有的性质,应视为按份共有,故D选项错误。
③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应认定甲、乙、丙对房屋的份额均等。
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的份额系抽象的存在,份额存
18.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2题,单选)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监护
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的设立。
A项,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此时为委托监护人,正确。
B项,未成年人到学校上学,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监护人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原来的监护人,故B项错误。
C项,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才有可能成为监护人。
本题乙的母亲尚未死亡,也没有无监护能力情形的出现,祖父母不是监护人,故C项错误。
D项,只有当父母之外的人对于监护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才需要经过基层组织指定;
夫妻离婚时,父母仍然是监护人,向法院
19.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
“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10题,单选)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第12章>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本题主要考查债的分类。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本题中的债务为金钱债务,债的标的没有选择性,故A项错误。
根据《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正确,C项错误。
多数人之债的前提是,在同一个合同中,一方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而本题中乙、丙分别出具了担保函,这意味着乙和丙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乙、丙不是一个合同中的当事人
20.某市家政服务中心推出一项新的服务:
奶妈服务。
甲因妻子刚生了小孩,却没有奶,特与该家政服务中心达成协议,由家政服务中心提供一名奶妈乙给甲之小孩哺乳,甲支付乙一定报酬。
对甲乙之问协议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间协议有效,为租赁合同
B、甲、乙间协议有效,为买卖合同
C、甲、乙间协议有效,为雇佣合同
D、甲、乙间协议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为无效协议。
乙系提供劳务,故为雇佣合同。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21.刘某因赌博欠狄某5000元,并且刘某承认并据此写下欠条,此时刘某除了李某所欠的到期的5000元别无其他财产,狄某准备行使代位权,则正确的是哪一项?
A、狄某行使代位权是正确的,应在刘某住所地法院行使
B、狄某行使代位权是不正确的。
因为李某欠刘某的仅有5000元在实现自己债权时,不能负担诉讼费用
C、狄某不可行使代位权
D、狄某行使代位权应以直接向李某提出请求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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