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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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名目
简介
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认定
1.本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2.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3.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
1.事件
2.虚报资本注册信息公司
合同诈骗罪常见犯罪手段
处罚
相关司法说明
四川省关于合同诈骗数额的规定
简介
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认定
1.本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2.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3.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
1.事件
2.虚报资本注册信息公司
合同诈骗罪常见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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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简介
关于合同的概念,民法学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明白得合同是指确立权益、
合同诈骗罪
义务内容的协议,包含经济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目前〔指2020年〕中国关于合同概念的民事法律规定有二条,一是«合同法»第2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是«民法通那么»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编辑本段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庞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专门庞大或者有其他专门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截了当或者间接以进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连续进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编辑本段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治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那个地点所称的票据,要紧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连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物资、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那个地点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物资、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
所谓数额较大,依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个人是一样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截了当有意、同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编辑本段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庞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专门庞大或者有其他专门严峻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连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物资、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能够由个人实施,也能够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这要紧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编辑本段认定
本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错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
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签订,说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依照有关司法说明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
然而,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
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
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但假设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有意诈骗他人财物的妄图了,现在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
确实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
这类合同客观上差不多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
假如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缘故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
相反,假如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形下签订的合同。
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预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今后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样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错在一起,然而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要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制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期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猎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
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而合同诈骗罪全然不预备履行合同,或全然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
合同的民事欺诈一样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
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益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差不多上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表达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
假设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那么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缺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峻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假设给对方造成缺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
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专门与一样的关系,它们的区别要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治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
诈骗罪能够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畴的专门性。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
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专门法优于一样法的原那么。
编辑本段案例
事件
江西靖安县一无业男子阮某打着〝江西一信息产业公司老总〞的招牌,承包了一家旅行社,违规公布〝出国旅行〞的广告大肆招揽游客,先后诈骗游客14万元。
而其所谓的〝信息产业公司〞,也是通过虚报资金500万元获得的。
2020年11月,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先后骗取他人36万余元的阮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徒刑14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虚报资本注册信息公司
46岁的阮某是靖安县人,初中文化。
2001年12月,阮某和他人伪造了一份〝政府招商办征购南昌昌北枫林大道东段、新建二中边148亩土地〞的证明文件和交纳征购土地款的收据,以此骗取了江西一会计事务所为其出具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验资报告,并于2002年3月,向工商部门骗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了江西省联合进展信息产业。
从此,阮某开始了招摇撞骗的生涯。
编辑本段合同诈骗罪常见犯罪手段
合同诈骗犯罪最常见的作案手段有[1]:
1、以假乱真〝饰耳目〞。
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骗〝唱空城〞。
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物资、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双簧〞。
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公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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