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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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教委的要求,参照其他高等院校,学院按财政预算总额的10%申请列拨科研专项经费,以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学院科研工作由主管院领导负责。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和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院科研工作的规划、指导、评估和咨询。
第九条学院科研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学院设科研处,科研处为全院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
各教学系部为科研管理的二级部门。
第十条学院科研处的职责为:
1、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学院科研事业发展的要求,在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科研方针政策、教育部、海关总署、上海市的有关要求和学院发展方向,编制学院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项科研计划的执行。
2、在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制订、执行有关科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在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全院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
承办由学院组织的各类纵向、横项、国际合作科研等课题项目申请事务;
开展院级自主性科研项目选题的征集、招标、立项事务;
协助各类纵向、横向、国际合作、港澳等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
检查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及完成情况;
组织协调科研项目鉴定、结题以及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
配合进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分配、管理和监督检查;
开展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申报、各类出版资助推荐、院级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等具体工作。
4、在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协调全院各教学科研机构的科研管理工作,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协调院外各级学术交流,加强我院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
5、在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加强科研组织、机构建设,协调组建各级各类研究中心;
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全院教学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
6、在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承担全院科研情报、文献资料、科研成果等的汇编、交流和统计,做好科研档案的收集、保管、立卷和归档工作。
7、在院专业教材建设编审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本、专科专业教材的编写规划、规章,落实编写经费、协调编写工作、联系出版发行、组织联系教材审定等。
第十一条各系部作为科研工作的二级管理部门,是学院科研工作的基础,应指定一名部门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科研工作管理。
各系部科研工作的管理职责为:
1、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学院科研事业发展的要求和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发展方向,组织编制和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学科的科研规划与年度计划。
2、组织本部门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并实施过程管理,推荐和组织申报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宣传本部门的重要科研成果。
3、负责协调本部门的科研工作,组织本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
4、负责本部门科研信息的收集、科研成果统计和科研档案管理,并及时按要求上报学院科研管理职能部门。
5、完成学院布置的其它科研管理工作,每学期结束前,对本部门科研工作做出总结,上报学院科研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学院科研机构分为实体性和非实体性两种。
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院批准成立并提供编制、经费等条件支持的科研机构,其行政管理直属学院。
目前学院的实体性科研机构为研究所,其内部建制为综合研究室、海关管理学科研究室、现代海关制度研究室、海关区域合作研究室、世界贸易组织研究室、世界海关组织研究室。
学院另设学报编辑部。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其行政管理依托所在系部,不由学院直接提供编制、经费的科研机构。
跨院或跨系成立的科研机构,依托院级与该机构关系最为密切的有关部门联合组建,为非实体性机构。
第十三条成立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须由筹建机构的负责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研究方向、研究任务、科研积累、学术特色、学术优势、学术梯队及学科、学术带头人资历等相关材料,报学院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转呈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全院科研机构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工作,主要内容为: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科学研究的方针政策,健全与落实学院科研管理制度;
科研工作绩效;
科研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与工作成效;
科研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
科研档案的完整规范;
科研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指各类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及其分支学科,包括海关管理学科、海关教育培训、海关教育行政等领域的纵向、横向、国际合作、港澳台以及院级等各种形式与类别的研究项目。
第十六条纵向项目指由国家各部委、海关总署及有关职能司(局)、上海市外经贸委、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科委、上海市社科规划办等上级主管机关下达及招投标竞争的科研项目或课题。
这些纵向项目由国家各部委、总署有关职能部门或上海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各部委、海关总署或上海市等地方政府科研规划与统计范畴,经费由国家各部委、海关总署或有关政府科研职能部门资助的项目。
第十七条横向项目指由全国各地海关或区域海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高院、有关企事业单位与学院合作或委托学院开展有关领域的科研项目或课题。
这些横向项目由各合作单位商定科研规划,列入科研统计范畴,经费由合作或委托单位资助,最终研究成果由合作或资助单位应用的项目。
第十八条国际合作项目指由国外政府机构、国外有关基金会、国际有关组织、国外民间组织直接与学院联系商洽,并给予一定经费资助的项目,包括国外有关机构出资邀请个人从事相关学科研究的项目。
第十九条港澳台项目指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组织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条上述纵向、横向、国际合作以及港澳台等科研项目按照有关主管单位颁行的管理办法实施;
学院负责课题备案,开展中期检查,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院级项目指由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科研的历史与现状,按照上海海关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发展需要,拟定科研项目课题指南,或向教师征集课题,然后组织投标,由教学科研人员申报,经院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予以定额经费资助的自主性选题研究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科研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各部委、海关总署、上海市等科研项目规划和院学术委员会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全院公布各类科研选题目录,由各系部组织初步申报,科研管理职能部门汇总,报学院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评审,评审结果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
科研项目立项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与院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院鼓励教师与科研人员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并为院级各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立项与实施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
教师与科研人员申报各类项目均应具备研究方向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可行;
有一定的资料积累和研究基础;
具有按计划完成项目课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研究计划详细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等基本条件;
在科研项目争取及实施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和海关利益,不得泄露国家或海关机密,不得违反国家或海关系统涉外政策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学院对批准立项的院级科研项目,应按立项协议书规定分期划拨已确定的科研经费。
由科研处按《上海海关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关于课题配套经费使用具体参见《上海海关学院关于课题配套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所签署的立项协议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必须严格履行协议约定。
无故不履行协议的,不能按时完成科研项目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课题,并追回已领取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凡属由学院组织申请的纵向、横向、国际合作以及港澳台等科研项目,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应提供相应的信誉保证,应认真做好开题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有关实施计划交院科研处备案;
凡属系(部)或个人争取的各类纵向、横向、国际合作及港澳台等科研项目,需及时报院科研处转呈学院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予以立项备案,并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签订科研合同、协议或委托书,双方签名盖章,均纳入学院、系(部)科研计划和统计范畴。
第二十六条凡属院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的院级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开题工作,并在项目批准后一个月内将实施计划交科研处备案。
科研处据此建立科研项目档案,承担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凡经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统一纳入学院、系部科研计划,作为必须完成的任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或必须更改、延期、取消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时应向立项单位、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按科研立项的申报和审定程序,由学院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该项目的更改、延期、取消,认定其性质和责任,由科研处予以变更备案。
科研项目的延期一般为一次,延期时间为3-6个月,延期后仍不能按时完成的,予以取消。
有时效性的课题和论文形式的课题不得延期。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立项后,纳入科研项目二级管理程序。
科研项目负责人需定期主动报告科研进度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接受项目管理与进度检查,未按计划进度执行的科研项目,必须如实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各系部负责对本单位的各类科研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将执行情况报院科研处,科研处须定期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并定期向院课题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报告各类科研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院级科研项目的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或按协议书约定;
院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完成时间根据协议书规定,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科研成果鉴定
第三十条科研成果必须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要有所创新、有所发明、有所前进和提高。
各类科研项目的成果必须经相关组织机构或部门进行严格的鉴定(评审),对其学术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以及经济、社会价值做出科学评价和结论。
第三十一条科研成果形式根据项目所属学科特点而定。
文科类科研成果一般以学术著作、研究论文及研究(课题)报告为主,以论文作为成果的,需通过鉴定或公开发表;
理工科类科研成果一般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新设计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为主。
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形式适用于文理两类。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同通过鉴定:
1、学术著作、论文、研究(咨询)报告、课题研究成果已公开发表或被相关权威机构予以成果价值认定并填写结项表的;
2、研究成果被局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4、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第三十三条科研成果报送评审前,项目负责人需向学院二级科研管理机构提交科研进度报告,反映成果状况,学院二级科研管理机构应负责对科研项目进行全程的预检查。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及其成果通过预检查,并被认定达到结题条件的,由项目负责人向院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提出成果鉴定或结题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的自我评价、提供结合项目研究开展的各类学术活动等系列研究轨迹与成果的全套资料。
学院科研处负责集中办理各科研项目结题申请手续,并按计划规定的时间提交学院课题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科研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会议鉴定、通信鉴定、验收鉴定和检测鉴定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院级项目科研成果的评审,由学院课题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设立按学科组成的成果鉴定小组,对各类科研项目的最终成果进行评估和鉴定。
鉴定小组推选组长一名,负责主持评审工作。
第三十七条院级科研成果鉴定小组由学院各学科领域资深专家(一般为5—7人)组成,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一定的学术声望;
也可特聘请海关和社会高校、研究机构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同行专家学者参加;
鉴定小组成员应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参加该学科鉴定小组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并不能担任鉴定小组组长。
第三十八条成果鉴定实行回避制。
鉴定小组成员进行科研成果评审时,不能参加与本人有关的成果评审。
第三十九条院级科研成果鉴定小组按计划对申请结题的科研项目进行鉴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鉴定结果,做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书面结论,提交学院课题评审委员会审议与确认。
第四十条 研究成果未通过鉴定的,课题组应在3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院课题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审议与确认各类院级科研成果,发给鉴定证书,并将鉴定与审议成果的情况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院级项目负责人或参与者对学院课题评审委员会公布的鉴定与审议结果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与复议,学院课题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重新审议与确认,并负责公开答复与公布。
第四十三条各类科研成果鉴定结束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将全套原始科研资料留存归档,并送交院科研处备份,或按规定将科研项目档案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院科研管理办法》(沪关院研[1999]10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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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海关 学院 科研工作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