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监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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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监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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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
杜绝行车险性及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杜绝人身伤亡及设备重大、大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
3.5
合同管理目标
全面、准确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督促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发包合同》,及时纠正合同执行中的偏差,防止出现违约行为,及时、依法、公正地处理合同争议,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3.6
信息管理目标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掌握和正确运用信息管理的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到信息系统畅通,及时、准确、迅速、全面地传递工程建设的各类信息,组织均衡生产,确保安全、质量和工期。
具体方法:
①
认真做好信息资料的建立和归档管理;
②
制订资料管理制度;
③
收集、分析、整理、反馈信息资料。
3.7
组织协调目标
以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对内协调好监理组织内部人员之间、各专业之间、各监理分站之间的分工、协作;
对外根据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独立、公正、公平地协调好建设、设计、承包人及各施工专业等方方面面的关系;
做好经委托人授权的其他方面的协调工作。
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以实现工程的预定目标。
4
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4.2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3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5
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检验。
2.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弹道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4.6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5
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5.1
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等进行验收。
监理单位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
5.2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3
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综合自动化系统调试、远动系统调试等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
5.4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5.5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处理。
6
电力工程实施细则
6.1架空线路6.1.1架空线路工程监理工作流程图
6.1.2施工前准备工作质量控制
6.1.2.1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单位赴现场核对设计文件,参加技术交底。
主要工作内容:
1.熟悉设计文件,核对施工图纸;
2.了解现场地形、地貌、水文和地质条件;
3.掌握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及新设备;
4.掌握设计标准及其安装结构的质量要求。
6.1.2.2
监理单位审核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
6.1.2.3
检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准备工作。
6.1.2.4
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批。
6.1.3
杆塔基坑及基础
6.1.3.1
杆塔基坑及基础的测量
按照设计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现场交桩资料进行定测,并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1.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35KV架空线路不超过设计档距的1%;
10KV及以上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3%;
直线杆横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50mm。
2.转角杆、分支杆的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超过50mm。
6.1.3.2
杆塔基坑及基础的开挖
1.电杆基坑坑形应满足电杆组立和基础混凝土浇注施工的需要。
2.基坑的地质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3.检查野外施工是否执行环境保护法规,保护生态储备,防止水土流失、环境污染。
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查。
6.1.3.3
基坑回填
1.电杆基坑采用底盘时,底盘的圆槽面应与电杆中心线垂直,底盘的安装允许偏差,应使电杆组立后满足电杆允许偏差的规定。
2.电杆基础采用卡盘时,直线杆卡盘应与线路平行,并在电杆左右两侧交替埋设;
承力杆卡盘设在承力侧;
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
50mm。
当设计无要求时,上平面距地面不应小于500mm。
3.基坑回填应按标准分层夯实,松软土质,应增加夯实次数或采取加固措施;
石坑、冻土等坑的回填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4.施工造成水沟、农田基本设施损坏的应及时整修,恢复原貌。
6.1.4
电杆组立及绝缘子安装
6.1.4.1
电杆质量的控制:
1.核查产品厂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2.电杆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混凝土剥落,露筋等缺陷;
3.横向裂纹宽度应小于0.2mm,长度不得大于1/3;
圆周长。
监理进行10%的外观检查
6.1.4.2
电杆组立质量控制:
1.钢圈连接的混凝土电杆的钢圈焊接应符合有关规定。
⑴.焊缝表面应无波折、间断、漏焊及未焊满等缺陷,并不应有裂缝;
⑵.基本金属咬边深度不应大于0.5mm,当钢材厚度超过10mm时,不应大于1.0mm;
⑶.焊完后整杆弯曲度不应超过电杆总长的2‰;
⑷.电杆的钢圈焊接后应将表面铁锈和焊缝的焊碴及氧化层除净,进行防腐处理。
⑸.法兰盘连接电杆,法兰盘应做防腐处理,对接缝隙应不大于0.5mm,其螺栓受力均匀,电杆的整体弯曲应不超过电杆总长的2‰。
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验。
2.电杆的横向位移,电杆的倾斜,转角杆、终端杆的偏移值应符合有关标准;
电杆顶端应封堵良好,架空线路电杆上应涂写杆号。
3.
铁塔组立后,塔脚板应与基础面接触良好,有空隙时应垫铁片,并应灌注水泥砂浆。
保护帽的混凝土应与塔脚板上部铁板结合严密,且不得有缝隙。
6.1.4.3
横担安装质量控制:
1.横担及其配件应采用热镀锌制品,横担、叉梁的规格、型号、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安装位置及偏差符合有关规定;
2.横担应安装于直线杆受电侧;
分支杆、90°
转角杆及终端杆应装于拉线侧;
3.电杆上的横担、叉梁及铁塔的接地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良好。
6.1.4.4
绝缘子安装质量控制:
1.高压绝缘子的交流耐压试验应符合有关规定;
监理工程师按每批次的5%见证试验。
2.
绝缘子安装方式正确,安装牢固,连接可靠。
3.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由上向下穿;
有特殊困难时,可由内向外或由左向右穿入;
4.绝缘子裙边与带电部位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
5.采用的闭口销或开口销不应有折断,裂纹等现象,应对称开口,开口度应为30°
-60°
;
严禁用线材或其它材料代替开口或闭口销。
6.1.5
拉线制安
6.1.5.1
拉线盘的安装:
1.拉线盘的埋设深度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拉线棒与拉线盘应垂直,连接处应采用双螺母,其外露地面部分的长度应为500—700mm。
2.拉线坑应有斜坡,回填土应将土块打碎夯实。
拉线坑应设防沉层。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
6.1.5.2
拉线制安:
1.拉线与电杆的角度不应小于45度,当受地形限制时,不应小于30度,特殊情况可采用弓形拉线及撑杆等措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拉线截面与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没有规定者除外)。
2.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的中心线对正;
分角拉线应与线路的分角线方向对正;
防风拉线应与线路垂直。
3.拉线棒出土处与规定位置的偏差、终端、顺向拉线不应大于拉线高度的1.5%,合力、防风拉线不应大于拉线高度的2.5%。
4.水平拉线跨越道路、铁路口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对通车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对铁路轨面的高度,不应小于7m。
5.当采用UT型线夹固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线夹舌板与拉线接触紧密,受力后无滑动现象,线夹凸肚应在尾线侧。
⑵.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拉线断头处与拉线主线应固定可靠,线夹处露出的尾线长度为300—500mm,尾线回头后与本线应扎牢。
⑶.当同一组拉线使用双线夹并采用连板时,其尾线端的方向应统一。
⑷.UT型线夹的螺扣杆应露出并有不小于1/2的螺丝扣杆长度可供调紧,调整后,UT型线夹的双螺母应并紧。
6.当采用绑扎固定安装时,拉线两端应放置心形环;
纲绞线拉线应采用直径不大于3.2mm且不小于2.0mm的镀锌铁线绑扎牢固,绑扎应整齐、紧密,最小缠绕长度应符合《验标》表9.5.6的规定。
7.拉线安装允许的偏差应符《验标》表9.5.7的规定。
6.1.6
导线架设
6.1.6.1
导线材质的检查
1.架空导线的线材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死弯、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不应有严重的锈蚀现象。
2.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
材质和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3.绝缘导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符合规定;
所有金属附件及紧固件应采用热浸镀锌产品。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
查阅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6.1.6.2
导线连接
1.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2.采用接续管连接的导线或避雷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连接后的握着力与原导线或避雷线的保证计算拉断力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接续管不小于95%。
⑵.螺栓式耐张线夹不小于90%。
3.导线与接续管采用钳压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接续管型号与导线的规格应配套。
⑵.压口数与压后尺寸、压口位置、操作顺序应符合验标附录E的规定。
⑶.钳压后导线端间绑线应保留;
压接后接续管两端附近的导线不应有灯笼、抽筋现象。
⑷.压接后的接续管有明显弯曲时应校直;
压接后或校直后的接续管不应有裂纹。
⑸.压接后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验标》表10.2.5的规定。
监理工程师对导线的接续进行旁站监理。
4.
35KV电力线路在同一档距内,同一根导线或避雷线上不应超过1个直接接续管及3个补修管。
且补修管间、与直线接续管间、补修管或直线接续管与耐张线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导线及避雷线的损伤处理应符合《验标》附录D的规定。
监理工程师进行10%的见证检查。
6.1.6.3
导线架设
1.架空线路与铁路、道路、电车道、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时应符合《验标》附录G的规定。
对重点地段及长大档距的导线架设监理进行旁站。
2.导线跨越铁路,一、二级公路等地段,不允许有接头;
同一档内,
同一根导线上的接头,不应超过一个。
3.架空导线引流线的连接在10-35KV线路采用并沟线夹时,线夹数量不应少于2个;
连接面应平整、光洁。
导线对地距离、交叉跨越及平行接近距离应符合《验标》附录F要求。
4.高压线路的导线排列规定面向负荷侧从左起排列相序为A、B、C,环状线路或导线换相时,按设计规定。
5.导线对地的安全距离:
⑴.引流线、导线与其相关设施间最小净空距离应符合《验标》表10.3.4的规定。
⑵.导线对地距离,在最大驰度下应不小于验标的规定。
⑶.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净距离,在最大的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验标的规定。
⑷.导线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如必须跨越或接近时,导线中最大弛度或最大风偏时与建筑物凸出部分的距离应不小于验标的规定。
⑸.架空线路应避开公园、绿化区、防护林带、果林、经济作物和灌木林,如必须通过,应符合验标的规定。
⑹.架空线路跨越架空线路时,其交叉角应符合验标的规定。
⑺.架空线路与铁路、道路、电车道、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时,应符合验标的规定。
6.2电缆工程
6.2.1电缆工程监理工作流程图
6.2.2
施工前准备工作
6.2.2.1
监理单位应会同承包单位赴现场核对设计文件,参加技术交底。
监理工程师工作内容:
3.掌握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新设备;
6.3.2.2
监理单位审核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报建设单位。
6.2.2.3
审核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准备工作。
6.2.2.4
审核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
6.2.3
直埋电缆敷设质量控制
6.2.3.1
电力电缆及材料配件的检查
1.审核电缆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2.确认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及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电缆外表应无纹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电缆的绝缘试验应合格。
监理工程师见证试验。
6.2.3.2
直埋电缆的敷设质量控制
1.检查电缆沟的开挖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穿越农田时应有保护措施。
电缆与铁路、公路、排水沟、城市街道、厂区、街道交叉以及进入建筑物时应根据设计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3.电缆间、电缆与管道、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离应符合《验标》附录K的规定。
4.电缆穿过小河、小溪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保护管(槽)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河床以下0.5m;
石质河床可浅埋。
⑵.电缆过河位置,线路走向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电缆的水底部分不应有接头。
6.2.4
隧道内、桥梁上电缆敷设质量控制
6.2.4.1
隧道及桥梁电缆槽道应齐全无破损,槽口接缝应严密,进出槽道的电缆应穿管保护并应封堵管口。
6.2.4.2
隧道内电缆钢索托架应安装牢固,托架、悬挂点的间距、钢索耐张段的设置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
6.2.4.3
隧道内电缆支架上敷设的电力电缆对其它电缆、接地导线和隧道壁的最小距离应符合《验标》表12.5.5的规定。
6.2.4.4沿桥梁敷设的电缆槽及电缆固定支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高压电缆固定支架下端距轨面不应小于4.5m,低压电缆不应小于4m。
6.2.5电缆接头的制作与安装质量控制
6.2.5.1
电缆及电缆头附件的规格应一致,零部件完整齐全;
电缆耐压试验合格。
6.2.5.2
高压电缆头的电缆护层剥切长度、绝缘包扎长度及芯线连接强度应符合电缆制作工艺要求。
6.2.5.3
电缆终端头应有明显的相色标志,且相位一致,并与电网相序吻合。
6.2.5.4电缆头处金属护套及铠装层应接地良好,采用的接地线截面应符合相关标准。
6.2.5.5
电缆头的接地电阻,以及与相关设备的带电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6.3
接地工程
6.3.1
接地工程监理工作流程
6.3.2
施工前准备工作:
6.3.2.1
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设计、承包单位赴现场核对设计文件,参加技术交底。
3.掌握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
6.3.2.2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标准编制本工程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6.3.2.3
监理单位审核并批准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批。
6.3.2.4
6.3.2.5
审核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批。
6.3.3
接地装置的敷设质量控制
6.3.3.1
接地装置的埋设
1.接地装置水平及垂直接地体埋设的位置及所用材料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其接地装置的导体载面应符合《验标》表19.2.1-1和表19.2.1-2的规定。
2.接地体埋设深度当设计无规定时距地面不应小于0.6m。
3.明敷设接地线支撑间的距离,水平直线部分应为0.5~1.5m,垂直部分应为1.5~3m,转弯部分距转角应为0.3~0.5m,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应有补偿装置。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及见证检验;
检查并签认隐蔽工程记录。
6.3.3.2
接地体的连接质量控制
1.接地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牢固可靠;
2.接地体的搭焊的长度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不少于三个棱边焊接;
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且双侧焊接,圆钢与扁钢连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
3.利用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作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焊有金属跨接线。
4.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均应按设计要求可靠接地或接零;
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地线干线相连,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5.供连接临时接地线用的连接板或螺栓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标记;
6.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审核隐蔽工程记录及相关的测试报告。
6.3.4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接地
6.3.4.1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内除照明设备外,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
6.3.4.2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的接地干线应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少于两处;
6.3.4.3
爆炸危险环境内与接地干线相连的接地线应采用多股软绞线,其最小载面铜线应为4mm2;
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6.3.4.4
爆炸危险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的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审核有关的安装记录及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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