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民工欠薪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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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农民工欠薪案件主要集中在建设领域。
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力技能要求较低,用工数量大,且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普遍存在,依然是发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灾区。
例如,*市欠薪案件中建设领域的就占到##%左右,*市建筑施工领域和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占到案件总数##%以上。
二是农民文化程度、技能水平与欠薪案件发生概率显著负相关。
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缺乏“一招鲜”的就业技能,求职心切,务工随意性强,工作稳定性不高,且普遍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容易被拖欠务工薪酬。
调查发现,技能型农民工普遍工作比较稳定、收入水平较高,而文化程度偏低的农民大多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作流动快,产生欠薪问题的概率较高。
三是讨薪案件掩盖下的恶意讨要工程款问题频发多发。
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借用资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结算纠纷、合同纠纷问题频发,致使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叠加,个别企业和一些“包工头”将应收账款等经营风险转嫁农民工,教唆、组织、煽动农民工借讨薪名义索要工程款、材料款或设备租赁款,组织化程度高、参与人数多,且大多选择群访、缠访、闹访等方式扩大社会影响,借以向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施压,影响十分恶劣。
四是农民工法外讨薪愈来愈多。
目前,劳动监察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虽然时效性较快但没有足够强制性,劳动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自诉举证困难且时效性较差,因此农民工讨薪选择信访渠道的越来越多,上街游行、静坐示威等法外“闹薪”情况比较突出。
二、产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不够规范。
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垫资施工等现象比较突出,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施工比较普遍,各承包人之间责任主体不明,用工随意性大,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落实不力,工资支付与工程款交织,发包、承包、分包“三角债”严重,极易产生“包工头”携款逃匿和农民工工资被克扣或拖欠问题。
二是经济下行导致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一些企业和单位生产经营困难,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比较突出,容易产生欠薪问题。
例如,*市受房地产行业市场需求下滑、库存增加影响,部分开发商资金回笼难度加大,资金链出现问题,客观上造成拖欠劳务承包费、不能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市化工类企业受环保和经济下滑双重影响,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资金链断裂,加之融资困难等,导致拖欠职工工资及劳务费严重。
三是部门联动监管的制度机制落实不力。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作用发挥不充分,人社、发展改革、工会、公安、工商、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司法、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不能有效通过行政罚款、冻结拖欠企业银行账户、限制市场准入、取消招投标资格、诚信“黑名单”等措施来及时纠正用工违法行为,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联合惩戒机制尚未形成。
四是农民工欠薪案件的惩戒和曝光力度不够。
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滞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仅对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进行了限制,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性、处罚性措施,企业欠薪的违法成本不高。
恶意欠薪入罪实践操作中“无力支付”和“拒不支付”界定比较困难,一些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欠薪入罪”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五是个别地方和单位不作为乱作为。
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对解决农民欠薪问题重视不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不力,监督检查搞形式、走过场,处置农民工欠薪案件缺乏责任担当。
个别地方政府不顾投资能力盲目上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农民工欠薪问题。
个别地方领导干部插手工程项目建设,为一些资金不足、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打招呼”“开绿灯”,直接导致欠薪案件发生。
例如,张掖市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数额已占到欠薪总额的##%。
六是部分欠薪案件监管存在制度障碍。
电力、铁路、通信等跨境建设工程在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方面不受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不向地方缴纳工资保证金,若发生欠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市、县,按属地原则交由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取证、查处督办等工作很难推进,属地管理缺乏监管体制支撑。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类案件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过程中存在法律障碍,造成劳动仲裁与司法裁判之间脱节。
七是劳动监察执法和争议仲裁作用发挥不充分。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编制少,工作经费和执法设备得不到保障,被动应付多,主动出击较少,大部分案件仅仅依靠督促调解处理,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依法办理的案件数量少,日常巡查工作开展困难。
劳动争议仲裁周期较长,缺乏执行手段,约束力度不强,在解决欠薪案件上的作用发挥不足。
八是劳资双方法律法规意识不强。
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落实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随意用工现象比较普遍,没有依法承担起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农民工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多,依法维权能力不足,务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留存证据资料,投诉时无结算单据、无欠条、无合同、欠薪数额和欠薪主体不明确,造成讨薪困难。
三、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是严格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规定,靠实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坚决消除农民工欠薪问题存在的土壤环境。
加强农民工欠薪问题预警预测,在易欠薪行业全面推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欠薪隐患。
二是规范建设领域生产经营秩序。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生产经营行为监管,严肃查处建设领域层层分包、违法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证书、无证、越级承揽工程、拖延支付工程款等行为,对有不良欠资记录的单位坚决降级其资质,并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
严格落实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因工程款拖欠和发包、分包等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避免因工程款拨付问题导致工资拖欠。
三是健全欠薪单位联合监管机制。
全面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人社、发展改革、工会、公安、工商、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司法、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处置、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强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加大对欠薪用人单位的事后惩戒和曝光力度,严格落实《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强化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前端监控、警示和震慑。
跨境建设工程欠薪案件,由省人社厅牵头负责协调外省有关部门解决。
四是加强欠薪问题投诉维权服务。
畅通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渠道,推行“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欠薪案件处置模式,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公安、检察、法院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法律理解、证据标准和执法尺度,形成舒畅快捷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办理机制。
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农民工欠薪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在农民工集聚地和仲裁、监察等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及时向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讨薪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
五是深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注重发挥主流新闻媒体阵地作用,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在“两节”等治理欠薪工作关键时点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宣传活动,引导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加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加强舆情分析研判,依法调查处理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是靠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加强对地方政府治欠保支工作的督查考核,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全面摸排政府投资项目欠薪现状,对欠薪项目建立台账、列出计划,靠实地方政府“一把手”的清欠第一责任,确保春节前全面清欠到位。
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并适度扩大规模,明确垫付标准和发放程序,“兜底”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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