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阜高速监理规划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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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丰之
工程部
综合部
中心试验室
工程部长:
张明
道路项目:
张明(兼)
李忠实
测量项目:
刘世恩
综合部长:
刘为众
合同项目:
郝鑫
主任:
魏春涛
试验项目:
魏春涛(兼)
陈栋
杨志海
试验员:
刘彦云赵亮
牟晓辉陈 楠
吕桂荣
2、缺陷责任期人员配备
工程完工后的缺陷责任期间,拟安排总监理工程师、合同工程师各1人,根据业主的要求为本工程缺陷责任期间提供监理服务。
(二)内部管理办法
1.服务范围
工程范围:
设计文件图纸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水稳基层、沥青砼面层、路面排水、中央分隔带)。
工作范围:
a.驻地办管理、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
b.质量、进度、投资监理;
合同管理、安全、信息管理及关系协调等方面。
2.服务目标
工程质量目标为优良等级,工程进度和费用控制满足合同要求。
3.监理工作内容
⑴.指导驻地办开展监理工作,有权纠正驻地办的错误监理指令;
⑵.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⑶.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⑷.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
⑸.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⑹.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⑺.对驻地办进行工作情况考核,协助业主对承包人进行考核。
4.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1).总监办
(1)总监办受业主委托,应对业主高度负责并与业主密切合作,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按监理规范、监理服务协议、业主与驻地办、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对驻地办、工程质量、进度、计量、费用、安全、合同、交工及缺陷责任期进行全面管理,做到不玩忽职守、不询私舞弊,对驻地办、承包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2)审查驻地办、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对驻地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3)发布停(复)工令。
(4)审核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分割,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年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关键工程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在签署同意意见后报业主。
(5)检查和监督施工计划的实施,必要时指令驻地办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以加快施工进度和要求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加快进度。
(6)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监理工作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业主,并迅速会同业主、驻地办和承包人协商处理或要求承包人补救。
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延误,承包人不服从监理管理,总监办有责任向业主提出中止施工合同并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建议,并提供详细报告。
(7)发现驻地办人员与合同不符、有不称职人员、有对业主不尊重或不服从管理、监督的人员,有权责令驻地办限期增加或撤换有关人员的权力。
(8)按施工合同的规定,计算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合格工程的数量和单价,并上报业主签认。
(9)按合同规定审查、签认中间计量表,上报业主审批。
(10)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监理会议,签发会议纪要;
有权参加驻地办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并有随时召集某驻地办、承包人或所有承包人汇报、检查自身工作情况而举行会议的权力。
(11)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及任何工程的施工程序做出变更提议,报请业主批准后变更并实施。
(12)按施工合同规定,审查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认为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应及时向业主报告,经审查批准后,签发全部或部分工程交工证书。
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进行最终检查和评价,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限内,承包人不服从管理、监督,有权拒绝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有权向业主提出扣除承包单位缺陷责任期预留款的建议。
(13)有权检查驻地办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否决驻地办不合格监理工作决定,对合同条款有解释权。
2).总监办中心试验室
(1)中心试验室是总监办的一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指导驻地办试验室开展监理试验工作,检查监督各合同段承包人工地试验工作,检查试验标准和规程的执行情况,对重要项目的标准试验进行复核试验并批复,组织有关试验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
(2)制定中心试验室的工作制度、各类检测和试验报表。
(3)本着一切以数据说话的精神,随时对原材料及正在施工的项目进行抽检,取样要准确,各类数据要真实、有效。
(4)及时、准确地为总监办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数据。
(5)负责中心试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调试。
(6)当驻地办与承包人的试验结果不一致时,进行仲裁试验。
(7)凡涉及决定质量标准的一切试验,均应由驻地办审查后报中心试验室批准。
当中心试验室认为有必要时应随时进行对比试验。
经批准后的试验数据成为各项质量的控制指标。
(8)当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己提供的试验资料有疑问或者认为其可靠性有问题时,中心试验室应进行核查并提供新的试验数据。
(9)复核和抽检承包人所做的配合比试验、标准试验和其他有关试验,并根据工程施工情况迅速提出试验数据,满足各合同段施工管理的需要。
在驻地办工地试验室抽样试验的基础上,完成驻地办抽检频率的20%以上。
当对原材料抽检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有怀疑时,应进行现场测试或取样做对比试验。
(10)在施工抽检试验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的项目时,应立即通报工程部,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复工后,随时进行跟踪检查。
(11)审查驻地办及承包人试验室人员、仪器和设备是否符合工作要求,督促驻地办和承包人定期标定(检定)仪器、设备。
(12)参加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并提供有关试验数据。
(13)每月30日前提交一份当月工作总结和下个月工作计划,包括当月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试验统计报表、分析意见和试验资料。
3).总监办工程部
(1)工程部直接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协助总监制订监理工作计划、工作程序,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工作建议,汇报工程开展情况。
(2)经常巡视工地,掌握工程质量动态,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全面掌握质量目标的贯彻情况;
加强对重点施工部位的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隐患及时向总监汇报,并督促、检查驻地办对问题的处理。
(3)协助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年度计划;
审查驻地办对月施工计划的批复情况。
(4)统一协调全线的监理工作,确保总监办与各驻地办按统一的要求规程执行。
(5)检查各驻地办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检测方法以及监理人员构成、数量、技术资格是否满足监理合同的要求,以便总监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及表现进行评价。
(6)协助总监督促各驻地办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
(7)协助总监审查驻地办报送的各类报表、支付证书、工程变更、延期、索赔事宜。
(8)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各种质量检测工作,不定期组织全线工程质量和内业资料检查。
(9)配合业主定期对工程施工进行检查、评比、奖罚。
(10)了解监理人员工作状态,纠正不良监理行为和监理方法。
(11)协助总监组织监理工作会议;
参加合同段工地例会。
(12)组织单位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和各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
(13)配合交通厅质量监督站进行各种质量检查工作。
(14)每月30日之前向总监呈交一份当月工作总结和下个月工作计划。
(15)按要求汇总各种报表报业主和有关部门。
4).总监理工程师
(1)合同文件中所规定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均为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全面负责监理工作的开展,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具有决定权。
(3)授权其代表和代表机构行使其职权。
(4)解释或纠正合同文件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地方。
(5)审查工程进度计划,签发项目开工令。
(6)批准承包人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施工进度计划。
(7)审查支付证书。
对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审查后上报业主审批。
(8)检查、指导各驻地办的监理工作。
(9)签发由总监办发出的文件、指令、证书及报送业主的报告、报表和资料。
(10)参加工程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11)参加合同段工程交、竣工验收,审查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报告并组织编写监理总结。
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和工程竣工移交证书等。
5).总监办合同工程师职责
(1)审核、汇总、整理和呈报各驻地办报送的各类报表和支付证书,编报本项目的监理报告和支付证书。
(2)审核各驻地办报送的工程变更、延期、索赔、工程分包申请,确定工程数量、单价、金额,将审查意见报告总监,并处理相应的有关文件。
(3)负责建立支付台帐。
(4)负责审查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将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
(5)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动态,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发生偏离时,提出调整计划的意见,并向总监报告。
(6)整理、分类归档和保管总监办的有关文件和监理资料;
对各驻地办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解释合同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并向总监汇报。
(8)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和合同段交工验收。
(9)负责总监办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10)参加对驻地办工作的考核,负责对各驻地办服务费用的审核。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6).总监办试验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职责
(1)经常巡视工地,掌握工程质量动态,按要求的抽检频率独立完成对全线的试验项目抽查。
当对原材料标准试验、抽检试验及施工工艺、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有怀疑时,应进行现场测试或取样进行对比试验,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2)审核各驻地办报送的工程变更数量,将审查意见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并参加重大工程变更方案的制定。
(3)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及时将调查数据上报总监并通报有关部门。
(4)参加分部、单位工程的交验和各合同段工程的交工验收。
(5)参加对各驻地办的工作检查、评比、奖惩、交流信息、总结经验。
(6)参加复杂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总结及批复。
(7)完成分工范围内的试验、数据整理及试验报告。
(8)审查承包人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自检措施执行情况及施工技术资料和表格填报归档情况,并进行抽检。
(9)审批控制点测量并参与关键工序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
(10)检查指导驻地办、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工作,即检查各驻地办以及承包人的试验室的仪器、设备、人员和其测试手段是否符合合同及规范要求,能否满足监理抽检和承包人自检试验的需要。
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责令承包人限期补充和加强,并对驻地办的抽验频率和承包人的自检频率进行监督和检查。
(11)审查承包人和驻地办报送的试验报告及有关试验资料。
(12)当驻地监理机构和承包人的试验结果不一致并提出仲裁要求时,进行仲裁试验。
(13)负责制定各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表格。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7).总监办路面工程师
(1)负责全线路面工程施工的日常检查工作,并随时将工程施工动态报告总监。
(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审批。
(3)详细审查复核设计图纸和设计资料,对图纸和设计资料中所出现的误差进行纠正,对图纸中错误和与实际不相符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总监。
(4)参加工程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5)参与分部、单位工程的交工验收。
(6)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延期、索赔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各类原始资料,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总监。
(7)检查、指导各驻地办的监理工作,并对监理工作中存在的偏差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监下发纠正指令。
(8)编写监理总结报总监审定。
(9)负责全线安全施工的检查。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监理工作程序
一、工程质量监理
1.制定有关监理工作控制手册和有关控制标准。
2.参与设计交底工作;
3.监督和检查驻地办、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
4.对驻地办、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控;
5.制定监理旁站实施细则;
6.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品质以及工艺试验、标准试验和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性能、数量;
审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关键工程施工方案,审批后报业主备案;
7.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相关报告,参加业主或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配合业主的工程接收工作。
8.组织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单位、驻地办、承包人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采取有关措施以避免损失或破坏进一步扩大并监督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9.督促驻地办、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
(一)、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1.碎石质量:
由于用量大且大都为社会化生产,质量的稳定性难以保证。
2.配合比:
由于基层的强度与整体性由水泥结合料和混合料颗料嵌挤形成,但如水泥用量过大,则易造成基层开裂,从而影响其整体性。
故配合比应从水泥用量及级配等方面综合考虑。
3.施工时水泥剂量的控制:
如水泥用量不足,将直接影响到基层强度。
4.压实度:
由于基层强度所采用的是一种间接评定指标,即使无侧限强度达到了规定,如果现场压实度达不到要求,则实体强度也难达到要求。
5.养生与交通管制:
养生不符合要求易造成表面强度底。
如前期有车辆行驶或后期有过重车辆行驶均能造成基层表层松散、磨损或破坏其整体性。
6.厚度:
无论从使用或最终质量评定方面均是一个重要指示。
除应控制基层本身的厚度外,还应严格验收底基层标高,以免因底基层的高程起伏造成厚度不匀,影响评定结果。
7.施工的延迟时间控制:
应注意不同温度条件下水泥的初凝时间不同,要特别注意施工工序之间的衔按、设备的生产能力和施工段落划分,使基层的施工时间不超过水泥的初凝时间。
(二)、沥青砼面层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1.原材料:
原材料中质量最难以控制的应该还是碎石。
当所进碎石规格不符合要求时,施工单位往往会采用一些不规范的方式随意调整生产配比以保证其减少废料并提高生产效率。
同时应采用规范规定的相应方法严格进行密度检测,若原材料密度不准确则油石化、空隙率等指标将失去其真实意义。
在充分考虑稳定度的前提下,要重视矿料间隙率和孔隙率指标,以保证适当的沥青用量并现场面层不透水。
并且要严格控制河砂用量,过多易造成稳定性差,过少则不利进行摊铺。
3.铺筑前对基层表面的清理:
如基层青面清理不彻底,使面层与基层之间夹以软弱层,影响以后使用时的抗剪性。
4.拌和、摊铺及碾压时的温度控制:
除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外,要特别注意混合料拌和前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温度较低时的保温措施及碾压设备的配套,尤其应注意混合料一定要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压实。
5.压实度控制:
由于沥青砼路面存在的不可复压性,且现场无法立即测出压实度结果,其要特别重视试验路段的各项技术参数收集,并在施工中严格按已确定的碾压温度、压路机型号、压路机行驶速度、碾压遍数等控制,确保压实度达到规范要求。
对已碾压完成的路面应采用压实度和现场空隙率进行压实指标控制。
6.厚度控制:
除应注意其自身的厚度控制外,尚应在施工前对基层高程进行严格检测,以保证面层厚度的均匀性。
二、工程进度监理
1.审核承包人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关键工程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审查批复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3.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总体进度情况。
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审查驻地办提出的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三、工程费用监理
1.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2.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合同要求。
四、合同管理
1.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召开监理工程师例会并签发会议记录;
有权参与驻地办、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组织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2.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后指令驻地办下达变更令。
3.发布停(复)工令。
4.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
5.审核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和价格,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6.审核驻地办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专业人员的资质;
监督驻地办进入本工程的主要专业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
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7.督促、检查驻地办、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8.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9.督促业主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监理单位按照公认的监理职业准则、施工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承担驻地监理的全部监理工作。
五、安全监理
1.督促驻地办、承包人确定专职安全员,必要时主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不定期召开安全研讨会,并签发会议记录;
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安全会议。
2.审批承包人拟定的主要工程安全方案及主要施工工艺;
检查安全施工方法。
3.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对于不符合合同及安全制度要求的,有权指令驻地办要求承包人停工。
4.定期向业主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5.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安全事故。
六、报告、文件、竣工资料
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往来的各种指令、通知、报告、批复、各种报表及函、电和其他手写、打印、印刷的书面文字材料为文件。
文件的传递和保管程序按项目办颁布的《监理手册》及《竣工资料整理办法》执行。
七、监理管理制度
附:
亳阜高速公路路面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一.监理人员守则
1.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和职责,以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对业主和监理单位负责,不滥用职权,要求按合同、按规范、按程序办事,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监理,圆满完成工程监理任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政府颁布的法规、法令以及业主和总监办制定的规章制度,严禁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政策、技术和监理工作水平,熟悉合同文件和有关规程,尽量避免差错和失误,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
4.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监理单位任职从事监理活动。
不得在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活动,不得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或介绍分包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不索贿受贿损公肥私,不准收受红包。
坚决反对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利用监理工作方便为个人承担业务。
5.要恪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行准则。
要公正维护和协调业主与承包人的权益和争议。
监理人员与业主和承包人要保持良好的关系,三者之间以合同为准则,互相约束。
6.不得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7.未经批准,不准自行离岗,不得消极怠工,不得在工作时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负责任无法正确履行监理职责的人员将退回或作下岗处理。
8.坚持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签认,不得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指令和要求均应是书面的,口头通知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作出书面补充。
9.监理人员与承包人在对工程质量的判断发生分歧时,应以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以及检测、试验资料为依据,切不能感情用事或凭个人经验和看法作出决定。
10.当监理人员发现不能处理的问题时应向上级领导或上级监理机构汇报,请求批复。
11.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12.监理人员要严把“三关”(开工关,材料进场关,中间交验关),按合同严格履行三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合同工期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尤其要把好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克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的现象。
各级监理工程师更要对重点项目、重点工序、重点环节严格监理。
二、廉政细则
1.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廉政法规和合同条款认真做好监理工作。
2.监理人员必须保持清正廉洁作风,不得索要、借用、接受承包人或有公务往来单位、个人的钱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品等)并不得获取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津贴、奖金等间接报酬。
3.监理人员不得接受承包人的高消费宴请、娱乐活动,不得要求承包人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服务项目,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不正当的个人要求。
4.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不得参与经营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施工材料的购销活动,不得为谋取私利充当中介人。
5.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规定的权限,审核、监督承包人工程发包,不得私自向承包人指派、介绍分包单位。
6.对违反本守则的监理单位,将按监理合同的规定严肃处理,直到解除监理合同;
因管理不力,严重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对违反本守则的监理人员和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限期调换,并追究其监理单位的责任;
凡违法者,将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服务准则
1.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遵循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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