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项目监理采购需求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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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
1)协助招标人和设计完善深化设计;
2)协助招标人编写项目管理文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全过程咨询及实施过程提供技术支持;
3)协助招标人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
4)督促双方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5)对建设全过程实现施工工程监理;
6)对其核心工程实施重点监理;
7)对本项目承建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性能指标等进行严格审核;
8)对承建方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验收;
9)工程施工前,对其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施工中,对其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控制;
完工后,对其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提交质量报告;
10)对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严格控制本项目变更部分的成本;
11)对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原设计方案的,提出审查意见,获批准后,监督执行;
12)审查项目系统及竣工文件的齐全性、完整性,督促、检查工程竣工文档的移交;
13)根据采购人对需求的改变,能够结合工程合理地提出更改方案,并实现与承建方的良好沟通;
14)检查、督促施工工程进度;
15)组织、督促、检查本项目工程的总体竣工验收;
16)监督检查本项目承建方对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的承诺、措施与落实;
17)整理和检查全部文档。
参考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监理行业的有关文件
信部信[2002]570号《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建设有关的标准、规范或文件
EIA/TIATSB67《无屏蔽双绞线系统现场测试传输性能规范》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50057-9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17544-1998《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试》
GB/T12504-1990《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
GB/T12505-1990《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
GB8567-8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规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其他文件
监理服务工作要求
(一)服务要求
监理方应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办公,做好工程和项目进度和质量控制管理,协助单位完成项目任务并提供管理和技术咨询。
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监理单位应:
1、对项目实行全方位(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的监理,提供实施和验收阶段全过程的监理服务。
2、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3、按照监理合同取得监理收入。
4、驻场监理人员非因采购人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
5、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得作为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
6、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7、在监理过程中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服务方式
1、以现场监理为主。
2、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应驻场。
3、总监负责制,负责整个工程的全部监理工作。
(三)项目整体设计,组织及实施方案的总体把关
1、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实施人员组织和实施计划安排。
2、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计划。
3、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进度控制计划。
(四)质量控制
1、设备安装质量控制
(1)依据合同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审查、监督、控制本工程设备采购及设备安装的质量。
(2)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纠正的方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控制工程质量;
每月按项目对各项目文档进行查阅审核,提供监理简报,对各项目进行量化考评并排出名次,提出各项目工作的改进意见。
(3)协助业主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的审核和确认。
(4)协助业主单位审核设备选型方案。
(5)对采购的设备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和验收审核。
(6)对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进行验收审核。
(7)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工程的验收标准,验收方法。
2、技术培训质量控制
(1)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计划。
(2)监督承建单位实施培训计划,并征求业主的反馈意见。
(3)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总结报告。
(五)进度控制
1、审核承建单位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监督检查项目进度执行情况。
2、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施。
3、当工期严重偏离计划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4、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工具,控制项目施工进度。
(六)项目投资的控制
1、通过对项目实施方案的优化,确保投资控制在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内。
2、当发现资金使用严重偏离计划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七)合同管理
1、协助业主签订合同。
2、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时履约。
3、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解释,协助业主处理项目实施的每个过程出现的合同变更、违约、索赔、延期、分包、纠纷调解及仲裁等问题。
4、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建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提出付款建议。
(八)项目信息管理
1、及时向业主提交反映项目动态和监理工作情况的项目文档。
2、建立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各阶段工程状况的图表、文档,收集、管理项目各类文档和资料。
3、督促、检查集成商及时完成各阶段设备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4、转发业主发出的一切指示、通知和业务联系单。
(九)项目文件的管理
1、监理方应负责以下文档的编写:
(1)项目建设监理日记、周报、月报及项目大事记。
(2)项目协调会、技术研讨会等各类会议的纪要。
(3)阶段性项目总结、阶段性项目监理总结、各类监理通知。
2、监理方应参与以下文档的管理:
(1)项目实施期间各类技术文件。
(2)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类往来文件及存档。
(十)项目安全的管理
1、负责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数据和资料的安全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
2、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十一)知识产权的管理
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
(十二)项目会议制度
为保证监理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协调,监理方可组织必要的会议来保证:
1、项目协调会。
2、项目周例会。
3、项目专题研讨会。
4、项目问题通报会。
5、项目阶段及最终验收会。
监理方还应积极参加以下会议:
1、项目专家论证评审会。
2、项目阶段工作总结会。
(十三)组织协调
1、监督各方履行职责,协调各方的工作关系。
2、建立畅通的沟通平台和沟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信息在有关各方之间保持顺畅流通,积极协调项目各方之间的关系,推动项目实施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3、确立项目安全监督的工作目标。
(十四)测试的要求
根据《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监理服务须提供相关的测试设备完成如下测试,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信息网络系统测试:
接地电阻测试、电能质量测试、防静电测试、工程电气性能测试、纤特性试、网络安全和管理功能复核测试、网络安全防护和网络管理设备自身安全性测试、网络设备、存储设备和服务器设备安全性测试、网络吞吐量测试。
2、信息应用系统测试:
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可靠性测试、性能测试、适应性测试、互操作性测试、易用性测试、可扩展性测试、用户文档测试、信息资源开发测试、完整性测试、准确性测试、格式测试。
(十五)对监理服务的考核
采购人对监理开展相关工作实行严格的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监督。
请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考核细则应包括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考评程序、不符合考核的处罚等,经双方项目经理签署后执行。
评价所用表格样式、内容由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制定。
对监理单位(投标人)的要求
(一)对监理机构的管理架构要求
监理单位应建立项目咨询组和项目监理组,实行总监理师负责制,对项目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单位全职投入项目的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其中工程监理阶段,驻场监理工程师4名,在项目集中实施阶段,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须投入监理人员不少于10名。
派遣人员须遵守建设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若需更换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的,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更换,替代人员必须具有与原人员相当或更高的资质和能力,原则上不允许中途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二)对监理单位(投标人)的人员要求
人员类别
数量
人员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职称
□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
□具有同类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需含通信工程)资质证书;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监理工作5年以上;
□近三年担负过3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至少有一个信息系统工程项目超过3000万元;
□其他
监理工程师
5
□具有本科学历,中级或以上职称
□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资质证书;
□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具有一定的信息化项目咨询经验或相关资质;
□未经业主批准,不得随意更换驻场监理工程师;
□投标人应保证能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在相应阶段安排足够的监理工程师到场开展工作。
其他人员
(三)对监理单位(投标人)的设备投入要求
监理单位在广州市有常设服务机构,且在广州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保证能正常地开展工程监理咨询工作。
测试与验收
根据《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咨询监理服务包括一系列测试,咨询和监理服务工程中须提供相关的测试设备完成如下测试:
□1.信息网络系统测试:
□2.信息应用系统测试: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向监理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
项目建设完毕并经用户初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向监理方支付合同额的70%;
3
项目建设完毕并终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向监理方支付合同额的20%;
4
达到支付条件后,监理人须在委托人办理付款手续之前7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办理付款手续。
合同格式
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签订地点:
广州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有效期限:
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项目的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根据项目招标文件(编号:
)和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下列条款:
一、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建设总额为万元。
二、监理项目范围及服务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向承建方承担“项目”的建设监理。
监理范围:
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组织协调。
监理的具体工作主要为:
1.进行项目总体方案审核。
2.协助甲方、中标承建方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由甲方确定是否由乙方帮助审核、修改合同),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时履约,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解释,协助业主处理项目实施的每个过程出现的合同变更、违约、索赔、延期、分包、纠纷调解及仲裁等问题。
3.合同生效后,按合同的要求,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严格把关。
按监理程序和守则向甲方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对项目中出现的新问题协调各方确定解决方案,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4.及时向业主提交反映项目动态和监理工作情况的项目文档;
建立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各阶段工程状况的图表、文档,收集、管理项目各类文档和资料;
督促、检查中标承建方及时完成各阶段设备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5.负责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数据和资料的安全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
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6.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
7.建立畅通的沟通平台和沟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信息在有关各方之间保持顺畅流通,积极协调项目各方之间的关系,推动项目实施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8.“项目”建设时,乙方对甲方进行用户需求调查与分析,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改进意见;
对承建方编写的《需求文档》、《设计文档》、《用户操作手册》等文档审查确认,在建设过程中,及时进行阶段性检查、测试并提出改进意见,项目竣工验收履行鉴定验收职责,项目竣工验收后督促承建方对甲方进行培训和履行售后服务职责。
9.审查项目系统及竣工文件的齐全性、完整性,督促、检查工程竣工文档的移交;
在中标后1个月内提交各种文档规范,特别是验收文档规范,方便各项目遵照执行。
10.监督检查本项目承建方对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的承诺、措施与落实。
11.监理服务期限:
所监理的项目全部通过验收并服务期满时结束。
12.监理服务标准:
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执行。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1.监理费用总额:
人民币元。
2.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向监理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项目建设完毕并经用户初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向监理方支付合同额的%;
项目建设完毕并终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向监理方支付合同额的%;
乙方的义务
四、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乙方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乙方主要监理人员应全程跟进项目,并应根据项目进程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
五、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
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六、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甲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
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帮助甲方实现承包合同预定的目标。
在需求调研阶段乙方必须全程跟综,对需求调研报告是否符合甲方实际需求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能够就项目目标实现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监督,并提供各阶段情况报告。
七、监理机构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此类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移交甲方。
八、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九、乙方应在项目结束后,整理与设计、监理有关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至甲方
甲方的义务
十、甲方应当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工作提供相应条件。
十一、甲方应当及时、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项目资料。
十二、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十三、甲方应当授权1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
更换联系人,要提前通知乙方。
十四、甲方应当将以下情况书面告项目承建方:
1.乙方的监理权利;
2.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权限;
3.监理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监理权限。
乙方的权利
十五、甲方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监理权利:
1.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甲方提出项目建设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甲方项目成本,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2.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建方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甲方项目成本、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3.项目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4.报经甲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项目中使用的技术路线与项目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有权通知承建方停止开发;
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不安全的实施工作,有权通知承建方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方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8.项目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十六、监理机构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影响了项目成本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方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十七、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甲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甲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甲方的权利
十八、甲方有选定项目承建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认权。
十九、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二十、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监理人员须经甲方同意。
二十一、甲方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二十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乙方的责任
二十三、乙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二十四、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乙方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甲方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监理酬金比率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二十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十六、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甲方的责任
二十七、甲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十八、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二十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十、由于甲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
三十一、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经甲方同意后,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三十二、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三十三、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甲方发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三十四、乙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20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三十五、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
三十六、(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能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协助义务,因此影响乙方承担本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工作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标准为每迟延支付一日,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但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十七、(乙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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