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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嫦女士
蘇愛群女士
李洪森先生
何杏梅女士
葉順興女士,MH,JP
李桂芳女士
林頌鎧先生
徐 帆先生
龍瑞卿女士
陳秀雲女士
劉智鵬博士
林德亮先生,MH
陳文偉先生
龍更新先生
黃月雲女士(秘書)
屯門民政事務處行政主任(區議會)三
列席者:
趙錦珍女士
屯門民政事務處高級聯絡主任
(一)
黃瑞麟先生
屯門民政事務處聯絡主任主管(地區設施)
潘 明先生
屯門民政事務處高級工程督察
楊文聰先生
民政事務總署屋宇裝備工程師(工程)
李麗芬女士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總康樂事務經理(新界北)
林學禧先生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屯門區康樂事務經理
洪一波先生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屯門區副康樂事務經理(分區支援)
李寶珍女士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圖書館高級館長(屯門區)
張慧心女士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高級行政主任(策劃事務)
區惠英女士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高級經理(新界西文化事務)
尤錦恩先生
警務處屯門警區警民關係組社區聯絡主任
缺席者:
吳觀鴻先生
陳有海先生,MH
程志紅女士
盧民漢先生
周錦祥先生
張恒輝先生
雲天壯先生
負責人
歡迎詞
主席歡迎各委員及政府部門代表出席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2.主席提醒各議員,如發現會議討論的事項涉及其個人利益,應在討論該事項前作出申報。
他會根據《屯門區議會會議常規》第39(11)條,決定曾就某事項披露利益關係的議員可否就該事項發言或參與表決,可否留在席上旁聽,或應否避席。
所有作出利益聲明的個案均會記錄在會議記錄內。
委員入會通知
3.主席表示,秘書處早前收到何杏梅議員加入本委員會的通知,並將於下次區議會會議匯報。
通過會議記錄
(1)2008年4月8日第三次會議記錄
4.主席表示,在上次的委員會會議上,有委員建議在上述會議記錄的第58段下“此時主席宣布休會5分鐘”一句,補寫當日休會的原因。
經秘書處查明當日的情況後,他建議將這一句修訂為“由於與會者經多番討論仍未能達成共識,此時主席宣布休會5分鐘”。
5.有委員建議以“爭議激烈”形容當時的情況,務求更真實地述說休會的原因。
6.委員會一致同意將句子修訂為“由於委員就是項議題爭議激烈,此時主席宣布休會5分鐘。
”,並一致通過修訂後的會議記錄。
(2)2008年6月10日第四次會議記錄
7.委員會一致通過上述會議記錄。
8.主席表示,由於報告事項中的第2項,即“設施及工程工作小組報告”,與討論事項中的部分項目或有關連,因此,他建議先報告這個項目,才開始進入討論事項。
與會者一致贊成。
報告事項
(2)設施及工程工作小組報告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文件2008年第59號)
9.主席(也是設施及工程工作小組召集人)表示,工作小組在本年8月1日舉行了第三次會議。
工作小組成員就早前已選出的地區小型工程項目進行討論,並議決將當中“重建榮發里路邊休憩處”工程項目,交由顧問公司跟進。
此外,由於屯門區議會轄下交通及運輸委員會(下稱交委會)現正同時跟進“在兆翠區增設單車泊位”工程項目,工作小組遂決定將該工程項目從本年度的“地區小型工程”中刪除,並交由交委會繼續跟進。
顧問公司及相關政府部門將繼續跟進委員會於本年度進行的各個工程項目,而工作小組也將繼續監察和跟進有關工程項目的進度。
10.主席續表示,本年度屯門區獲批的地區小型工程撥款為16,092,000元。
由於大部分工程項目仍在初步籌劃階段,未有造價預算,故現階段未能就委員會將於今年度進行的工程項目提供準確的支出預算。
然而,就目前的情況,估計屯門區本年度的地區小型工程撥款尚有餘款可供使用,歡迎各委員繼續提交新的工程項目建議文件。
11.主席續報告,在上次的委員會會議上,各委員議決成立“屯門區社區會堂/中心督導小組”,工作小組成員其後委出朱耀華議員為召集人。
討論事項
(1)改善屯門藍地輕鐵站附近休憩處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文件2008年第53號)
12.屯門民政事務處(下稱屯門民政處)潘明先生簡介上述文件,表示工程組早前於藍地輕鐵站附近裝設了休憩座椅,惟沒有裝設蔭棚,故現建議在該處裝設蔭棚,供市民遮蔭。
13.委員會一致通過這個工程項目,並由屯門民政處工程組擔任工程代理人。
(2)在屯門聯安新村(西)裝設長椅及活動籃球架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文件2008年第54號)
14.屯門民政處潘先生簡介上述文件。
15.有委員關注活動籃球架的安全問題,並詢問籃球架完成後,會否交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下稱康文署)接管。
16.康文署林學禧先生表示,由於活動籃球架屬於娛樂設施,署方將不會接管。
然而,署方樂意就活動籃球架的設計及如何確保活動籃球架的安全等事宜,向屯門民政處工程組提供意見。
17.屯門民政處潘先生表示,屯門民政處工程組可以接管活動籃球架及跟進日後的維修保養工作,處方會在進行工程前,就活動籃球架的設計及安全問題進行研究,在確保活動籃球架符合安全標準後,方行裝設。
若經研究後認為裝設活動籃球架有可能構成危險,工程組會再與有關的村長商討,考慮改為裝設固定籃球架。
18.有委員表示,近年康文署曾多次表明不願意接管由屯門民政處工程組進行的工程項目,他欲知悉箇中原因。
19.也有委員表示,既然康文署及民政事務總署(下稱總署)同隸屬於民政事務局,則這兩個部門就接收工程項目的分工上理應不會出現矛盾,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他建議由屯門區議會去信民政事務局,要求局方檢討康文署及總署在接管工程項目事宜上的政策安排。
20.有委員則表示,若屯門區議會向民政事務局提出檢討政策的要求,必須提出確實的理據。
據了解,康文署只會接管已刊憲的文康休憩場地。
她認為屯門區議會必須先確定是否建議民政事務局打破規限,要求康文署接管未經刊憲的文康設施。
21.有委員回應表示,屯門區議會無須就康文署應否接管未經刊憲的文康設施一事提出明確的立場,因為這是民政事務局內部資源或政策上的決定。
屯門區議會只須去信民政事務局,要求局方檢討有關政策,以確保每項工程完成後有合適的政府部門接管,保障公眾安全。
22.康文署李麗芬女士表示,署方就各種文康設施所定立的安全標準,乃是根據建築署的標準而制定。
此外,對康文署而言,場地是否已刊憲並非重點所在,反而在於署方有權力在已刊憲的地方執法,無權在未經刊憲的地方執法。
因此,署方接管場地與否跟場地是否已刊憲並無直接關係。
她建議重新檢視所有以往署方表示不願意接管的場地,找出箇中原因,再從長計議。
23.主席表示,屯門區議會只要就場地接管及設施安全標準的問題,向民政事務局反映整體的意見,不必在信中刻意提出個別例子,也無須列舉過去所有的事例。
24.有委員表示,近年鄉村城市化漸趨普遍,他促請康文署主動為已獲規劃為文康休憩場地的鄉郊地區,設計及策劃與市區設施質素相同的文康休憩設施。
此外,屯門民政處工程組因康文署不願意接管場地而擱置工程項目的情況,也應盡量避免再次出現。
25.屯門區議會主席同意以屯門區議會名義,去信民政事務局,要求局方從速檢討康文署及總署在接管工程項目事宜上的分工,並表達屯門區議會對有關設施的安全標準的關注。
(會議後記:
屯門區議會主席於本年9月5日就上述事宜去信民政事務局局長。
)
26.委員會一致通過進行“在屯門聯安新村(西)裝設長椅及活動籃球架”工程。
秘書處
(3)屯門青山公路(藍地)怡盧附近避雨亭建造工程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文件2008年第55號)
27.屯門民政處潘先生簡介上述文件。
28.康文署林先生表示,鑑於擬建避雨亭的地點附近有兩棵大樹,署方將與屯門民政處工程組協調,以免是項工程影響這兩棵樹木的生長。
29.有委員表示,既然避雨亭是為了方便市民上落公共小巴而建,擬建避雨亭的位置應改為較貼近馬路,以達到方便市民的目的。
30.屯門民政處潘先生表示會考慮上述建議。
委員會也一致通過這個工程項目,並由屯門民政處工程組擔任工程代理人。
(4)要求興建避雨亭事宜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文件2008年第56號)
31.文件提交人簡介上述文件。
32.有委員表示,現時區內避雨亭的劃一設計欠缺美感,建議改善避雨亭的設計,令區內的避雨亭富有本區特色。
33.屯門民政處潘先生表示,現時區內的問號式避雨亭是因應路政署、相關政府部門及“橋樑及有關建築物外觀諮詢委員會”的安全標準而設計。
如果委員建議重新設計區內的避雨亭款式,則可以交由顧問公司跟進,並將新的設計提交到相關的政府部門及上述諮詢委員會通過。
然而整個過程需時較長,委員可考慮是否符合實際。
34.有委員表示,避雨亭除了供市民作避雨外,也可遮蔭。
她注意到區內部分避雨亭以透明的纖維物料製造,未能達到遮蔭的效果。
因此,她建議日後設計避雨亭時宜注意所選用的物料,令避雨亭既可避雨,又可遮蔭。
35.經討論後,雖然各委員得悉上文第33段所述的方案需時較長,但委員會一致同意委托顧問公司設計新的避雨亭款式,再交由上述的諮詢委員會通過。
委員會其後將考慮逐步以新款的避雨亭,取代區內舊款的避雨亭。
顧問公司
(5)要求於恆福大快活沿海榮路萬能閣至埃索油站種植樹木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文件2008年第57號)
36.文件提交人簡介上述文件。
37.康文署林先生表示,路邊植樹工程及樹圈的保養一般由路政署負責,而康文署則負責樹木日後的保養工作。
他建議將上述文件交由本委員會轄下的“監察屯門市中心段植樹事宜工作小組”跟進。
38.主席表示,據了解,“監察屯門市中心段植樹事宜工作小組”所處理的樹木,補種及移植的數目已經超出原來的預算。
因此,他認為不適宜將是項議題交由這個工作小組跟進。
39.主席表示,若在標題所述的海榮路路段植樹,宜先徵詢附近的商店及居民的意見。
有委員回應表示,該路段與民居相距較遠,附近也沒有商店,故無須進行諮詢。
40.有委員表示,該路段屬於屯門區內少數直線型的路段,因此,在植樹時可考慮以富有藝術氣色的主題,美化路段,增添美感,並表現出屯門區的地區特色。
41.屯門民政處潘先生表示,由於工程組人手不足,他建議將此植樹項目交由顧問公司跟進,並由路政署及康文署按上文第37段所述的分工,承擔日後的保養責任。
42.總署楊文聰先生表示,顧問公司內有負責園林工程的專業人員。
因此,此工程項目原則上可以交由顧問公司跟進。
43.由於顧問公司收取的顧問費用較昂貴,主席建議先由秘書處相約路政署、康文署、土木工程拓展署、運輸署、屯門民政處工程組及各委員開會共商有關事宜(包括植物的品種及植樹的主題),並探討是項工程應交由哪一個合適的部門負責,以及會否交由顧問公司跟進。
報告事項(續)
(1)社區參與工作小組報告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文件2008年第58號、58a號及58b號)
44.社區參與工作小組召集人報告,工作小組在本年8月4日舉行了第三次會議。
工作小組轄下的“地區藝術督導小組”將於本年9月27日在屯門大會堂展覽廳舉行以“文化自由藝術多元”為主題的“地區藝術發展論壇”,活動支出預算為12,558元;
此外,工作小組轄下的“社區閱讀督導小組”也將舉辦各項社區閱讀推廣計劃活動,包括“社區閱讀推廣周”及與協作團體合辦社區圖書館等。
上述活動的撥款申請已於本年8月15日舉行的財務、行政及宣傳委員會(下稱財委會)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是次會議上補呈有關文件以供委員會追認。
45.“社區閱讀督導小組”召集人補充,督導小組早前去信共七家曾於去年先導計劃下參與社區閱讀推廣計劃的協作機構,邀請他們提交跨年度(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的社區圖書館計劃書,結果接獲六家機構的計劃書。
其中兩家在評審過程中得分非常接近,經過面試後,督導小組決定兩者皆入選,但其中一家機構最終因資源問題,決定撤回申請。
因此,最後共有五個團體獲得推薦撥款。
46.有委員質疑委員會是否可以在本財政年度推薦橫跨共四個財政年度的撥款申請。
就此,屯門民政處黃瑞麟先生表示,根據《運用區議會撥款守則》,區議會可審批跨年度的撥款申請,但不能審批跨屆別的撥款申請。
因此,文件第58b號所列的撥款申請並沒有違反守則。
“社區閱讀督導小組”召集人也補充,工作小組轄下的兩個督導小組早前已徵得委員會的同意,在本年度提交另一跨年度的撥款申請。
督導小組也曾徵詢屯門區議會秘書處的意見,方提交文件第58b號所列的跨年度撥款申請。
47.經討論後,委員會一致通過上述撥款申請,而當中超過10萬元的撥款申請,將上呈本年9月2日舉行的屯門區議會會議批核。
屯門區議會在本年9月2日舉行的會議上,通過上述撥款申請。
(3)監察屯門市中心段植樹事宜工作小組報告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文件2008年第60號)
48.監察屯門市中心段植樹事宜工作小組召集人表示,工作小組於本年7月22日舉行第二次會議,就植樹的位置及樹木的品種向路政署提供意見。
路政署代表將考慮工作小組成員的意見,規劃植樹事宜。
工作小組會繼續監察及跟進此事的進展。
49.工作小組召集人續表示,早前曾通知各區的委員,徵詢他們對補種樹木的地點的意見,並進行實地視察。
現時補種樹木的數目已超出原來的預算,若各委員就植樹地點再提出新建議,工作小組會配合路政署的植樹數目,視乎實際情況考慮能否按次序處理。
他希望日後如再次成立相類似的工作小組,各委員能儘早向工作小組提出建議。
50.有委員詢問,補種樹木的地點是否包括兆康西鐵站與元朗公路之間的一段道路。
就此,主席表示,他早前曾與路政署部門代表到上述路段視察,路政署承諾會在該路段補種樹木。
(4)第二屆全港運動會屯門區籌備委員會報告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文件2008年第64號)
51.第二屆全港運動會屯門區籌備委員會(下稱籌委會)召集人表示,籌委會在本年8月14日舉行了第一次會議,商討甄選運動員代表隊的方法及接受贊助的指引等事宜。
籌委會議決交由屯門體育會及香港學界體育聯會屯門區中、小學分會負責選拔及訓練代表隊。
屯門體育會將與相關的體育總會聯絡,聘請裁判進行甄選。
甄選方法及日程將於屯門區議會告示板、其他相關部門的告示板及第二屆全港運動會網頁公佈。
工作小組也會在區內懸掛橫額廣泛宣傳。
52.籌委會召集人續表示,屯門體育會向屯門區議會提交了一份撥款申請,用以進行選拔賽及訓練代表隊成員,預算支出為99,262元。
撥款申請詳情見文件第64號,供委員會討論是否向財委會推薦。
53.委員會一致贊同向財委會推薦屯門體育會的撥款申請。
主席補充表示,由於委員會在本年度沒有預留撥款供籌辦第二屆全港運動會之用,因此,撥款申請有待本年10月10日舉行的財委會會議討論。
54.主席告知各委員,委員會轄下的屯門區文物工作小組原定於本年8月6日舉行會議,然而由於當日懸掛八號風球,會議須延期舉行,故工作小組未能於是次會議上向委員會匯報工作進展。
(5)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於屯門區舉辦的文娛活動暨屯門大會堂使用率匯報〔資料文件〕
(6)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屯門區公共圖書館舉辦的推廣活動暨使用概況匯報〔資料文件〕
(7)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於2008年5月至10月在屯門區舉辦的康樂體育活動及設施管理的匯報〔資料文件〕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文件2008年第61-63號)
55.主席請各委員省覽上述三份文件。
其他事項
(1)改善屯門嘉和里山路近青山公路掃管笏段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文件2008年第65號)
56.主席表示,除了在“討論事項”中討論過的工程項目文件外,秘書處早前也收到標題所述工程項目文件。
為免延誤工程進度,他建議在是次會議上一併討論這份文件。
委員會一致贊成。
57.屯門民政處潘先生簡介文件內容。
他表示由於附圖內的路段未經修葺,稔灣村村民出入該路段時,往往要直接走到車路上,容易造成意外。
現建議將該路段修築為行人路,方便村民出入。
由於工程牽涉渠務及較多結構上的設計,他建議交由顧問公司跟進。
58.有委員表示,這類型的工程理應由屯門民政處工程組負責進行。
如果屯門民政處工程組因人手不足而未能承擔,他建議考慮從地區小型工程撥款中,撥出款項聘請員工,以支援屯門民政處工程組,一方面能加快工程效率,另一方面可避免將大部分工程交由顧問公司跟進。
有關可否利用地區小型工程撥款以聘請員工的問題,秘書處會後已向總署查證,得悉地區小型工程撥款所涵蓋的範圍,包括各區區議會參與管理的所有地區設施的小規模建築工程、裝修工程、小規模改建、加建及改善工程、斜坡勘察及小規模斜坡改善工程。
撥款也涵蓋在規劃上述工程計劃時所需的一切費用,例如顧問費、可行性研究、地盤勘察和其他研究的費用。
總署鼓勵區議會將新增的工程項目交由定期合約顧問推展,而並非動用地區小型工程撥款聘請員工來協助進行工程項目。
59.另有委員表示,是項工程早年曾於屯門區議會轄下環境、衞生及地區發展委員會(下稱環委會)討論,區議員曾多次到現場實地視察。
由於工程涉及小山坡,也牽涉多個不同的部門,因此,他贊同將工程交由顧問公司跟進。
他並補充,早年在環委會討論是項工程時,主要的阻力來自運輸署,當時署方表示考慮過有關地段的人流及車流後,認為無須修築該段道路。
此外,當時所有相關的部門皆表示不反對是項工程,但卻沒有打算承擔施行工程的責任。
鑑於環委會沒有資源施工,故是項工程一直擱置至今。
60.總署楊先生表示,由於是項工程的地點牽涉斜坡,而該斜坡屬於建築署的管轄範圍,因此,進行是項工程時須與建築署協調。
此外,據地政總署提供的資料顯示,有關路段暫時並沒有政府部門負責管理,而是項工程涉及多個部門之間的協調,因此,他認為是項工程有條件交由總署統籌,並由顧問公司跟進。
61.有委員質疑,本應由政府部門負責的工程項目,因有關部門不願意負上責任,最後便輾轉將工程交由區議會承擔,做法是否恰當。
62.有委員表示,本年7月初曾與屯門民政事務專員、地政總署及運輸署的代表開會討論是項工程的事宜,並議決交由屯門民政處工程組負責進行工程。
她質疑為何會輾轉提交到委員會來討論。
63.屯門民政處潘先生補充,據了解,早前部分議員曾聯同多個部門前往實地視察,但各部門未能達成共識。
其後,屯門民政事務專員將工程交由屯門民政處工程組跟進。
屯門民政處工程組早前曾與相關部門聯絡,經運輸署協調後,路政署原則上答應工程完成後接管該段行人路日後的維修保養工作,而建築署仍會負責該路段鄰近斜坡的維修工作。
64.有委員補充,潘先生所指的實地視察,是由交委會轄下的屯門區內交通問題工作小組安排的。
在協調過程中,由於各部門皆不願意負責施行工程,而交委會又沒有足夠資源承擔,故工程輾轉交由委員會討論,希望能使用地區小型工程撥款,解決這個久經討論仍未能解決的問題。
65.有委員建議,委員會宜先釐清應由哪個部門負責進行是項工程,以及日後由哪個部門接管完成後的行人路,最後才決定是否交由顧問公司跟進。
66.經討論後,委員會一致決定聯同相關部門前往實地視察,共商解決方案,並探討是否由委員會繼續跟進是項工程。
(2)建議漁護署開放郊野公園路段供越野單車愛好者使用
67.主席表示,委員會早前收到屯門區議會主席轉介,表示有團體來信建議漁農自然護理署(下稱漁護署)開放其轄下的郊野公園路段(例如大欖郊野公園路段)供越野單車愛好者使用及作訓練用途。
該團體欲尋求區議會的支持。
如委員會支持該團體的建議,可考慮去信漁護署,請署方跟進。
68.有委員表示,據悉現時大欖郊野公園已設有越野單車徑,因此,該團體可能只是對越野單車徑有其他改善建議。
她認為應先要求該團體提交更多資料,供委員考慮是否支持。
69.有委員表示,在顧及其他郊野公園使用者安全的大前提下,原則上並不反對該團體的建議。
他也贊同先向該團體索取更多資料,方由委員會考慮是否支持。
70.委員會一致贊同先向該團體索取更多資料,並前往實地視察,方由委員會討論是否支持其建議。
下次會議日期
71.議事完畢,主席在上午11時20分宣布會議結束。
下次會議日期為2008年10月14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屯門區議會秘書處
2008年9月5日
檔號:
HADTMDC/13/25/DFMC/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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