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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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突出表现和优秀事迹者,经本人申请,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可适度缩短考察期限,缩短考察期限不能超过考察期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学生学习期满,处分未解除的,作结业处理。
解除处分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发放毕业证书的时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的;
(二)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的;
(四)平时一贯勤奋学习,表现良好,违纪后纠错态度诚恳的;
(五)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六)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三)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收买、打击报复、串通或作伪证的;
(四)第二次违纪或屡教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打架、斗殴、殴打他人、酗酒、赌博、结伙偷盗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邀约者;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理;
如果其中一项违纪行为已达开除学籍处分,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从轻”、“从重”处分,是指违纪行为在应受处分的幅度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第十三条受到纪律处分期间的学生,同时应当受到下列处理:
(一)在处分考察期内取消其参加各种奖励的评比资格;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规定赔偿;
(三)凡是学生干部受到纪律处分,撤销其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四)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第三章处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二级院系审批;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
凡同一个二级院系的学生违纪,由二级院系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协助;
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院系的学生违纪,由学生处牵头组织调查;
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由保卫处牵头调查。
(二)陈述和申辩。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结束时,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要用文字予以说明。
(三)报批。
各二级院系自行处分的学生,由二级院系处理完毕后报学生处备案。
各二级院系需上报处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院系整理学生相关处分材料,起草学生调查报告和处分报告,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整理上报学院审批。
(四)学院建立处分前的告知程序。
在调查部门提出处分初步建议到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调查部门应当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当面告知学生违纪事实、可能给予的处分的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或形成书面报告。
(五)行文。
学院将统一以行政行文方式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主要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学生(监护人)、所在二级院系、学生处(学生档案存档)各一份。
(六)后续工作。
学院职能部门将学生处理、处分决定或处分告知书在10日内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监护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校园网、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如不提出申诉,应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六条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归档工作
(一)学生处按月汇总、整理对学生的各级处分决定书,并汇总备案;
(二)一套完整的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材料包括:
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相关的证明材料、处分前告知内容和学生的陈述与申辩记录、合法性审查报告、处分决定书、送达书面记载材料及有关凭证等;
(三)记过以下学生违纪处理材料保存在作出处分决定的二级院系。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材料保存在学生处。
第十七条处分的撤销:
(一)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每月应按时向辅导员递交思想汇报;
(二)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若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处分考察期满后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三)撤销处分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交二级院系领导审核,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学院行文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学生撤销处分材料归档工作。
(一)学生撤销处分材料应有学生思想汇报材料、学生书面申请书、撤销处分审批表和撤销处分决定书;
(二)学生违纪处分材料、撤销处分材料保存在学生处;
(三)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的决定书,真实完整的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一)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院授权作出决定或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给予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在申诉期间继续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或煽动学生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触犯国家刑法等,受到有关执法部门处罚者,学院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被判有期或无期徒刑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生参加带有赌博性质或封建迷信性质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一)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或累计作案两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被冒领的财物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刻制公章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拆、藏匿或偷看他人信件、日记等侵犯人权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盗用他人帐号进行上网、打电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一)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二)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非法经商、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校内组织或者参与宗教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行凶报复者,作出如下处理:
(一)策划、组织、挑起事端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较轻或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滋事、打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怂恿他人打架,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非法携带、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者,除没收非法物品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凶器等,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打架斗殴后,实施报复、索要财物,或者威胁、恐吓对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酗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课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40~5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1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考试作弊、学术作弊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有夹带、抄袭、使用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违纪行为,能主动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体检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道德败坏、生活作风失范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嫖娼卖淫、强奸(含强奸未遂)、参与淫亵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观看淫秽的图画书刊和声像制品或上网进入“黄色”网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贩卖和传播国家禁止的、淫秽的图画书刊和声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外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张贴,对校园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不良影响者,除责令其清理整洁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宿舍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品和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拆动用电装置、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引起火灾事故者,除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并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违反学生寝室有关管理规定及其它学院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一)在校园内打麻将等赌博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校内乱起哄、乱扔掷瓶子或其它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毕业生违反该条款的加重处罚;
(三)在上课、自修时间大声喧哗,利用电脑玩游戏机或观看影视节目影响他人上课,不听功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用餐插队不听劝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作息制度,不假晚归或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攀爬围墙和擅自配备宿舍楼大门钥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学生穿拖鞋、穿背心、赤脚进入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及参加校组织的各类礼仪或各类集体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其就业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凡有给予“以上”或“以下”处分的,均含本级处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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