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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掉举十八失念。
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乱。
六不定四者。
一睡眠二恶作。
三寻四伺。
第三色法。
略有十一种。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
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
十一法处所摄色。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
略有二十四种。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
四异生性。
五无想定。
六灭尽定。
七无想报。
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
十一生十二老。
十三住十四无常。
十五流转。
十六定异。
十七相应。
十八势速。
十九次第。
二十方。
二十一时。
二十二数。
二十三和合性。
二十四不和合性。
第五无为法者。
略有六种。
一虚空无为。
二择灭无为。
三非择灭无为。
四不动灭无为。
五想受灭无为。
六真如无为。
言无我者。
略有二种。
一补特伽罗无我。
二法无我。
大乘百法明门论
大乘百法明门论本地分中略录名数解
天亲菩萨造
唐大慈恩寺沙门窥基注解
大者,拣小为义。
乘者,运载得名。
百,数也。
法,谓世出世之法故。
心法八,心所五十有一,色乃十一,不相应二十有四,无为法六,故为大乘百法也。
明,乃菩萨无漏之慧,以能破暗故。
门,以开通无壅滞为言。
论,乃简择性相,教诫学徒之称。
本地分中者,乃瑜伽论五分之一。
略录名数者,于六百六十法中提纲挈领,取此百法名件数目,此论主急于为人而欲学者知要也。
又会六释云:
大乘者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四法,故劣。
百法乃所诠事理,通一百法,故胜。
将胜就劣,以劣显胜,云大乘之百法,依士释也。
又百法是所缘,乃举全数,故胜。
明、是能缘之慧,即别境五
中之一法耳,故劣。
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百法之明,依主释也。
又明、是能缘,即别境中慧,故劣。
门是所缘,通举百法,故胜。
将胜就劣,以劣显胜,云明之门,依士释也。
又门,是所诠事理,乃通指百法,故胜。
论、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故劣。
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门之论,依主释也。
又论为体,乃声名句文。
门为用,于论上有不壅滞之功能。
以体就用,摄用归体,云门即论,持业释也。
又论乃体,则取声名句文四法。
大乘为用,此论体上,有拣小、运载、二义,故云大乘。
以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论,持业释也。
又大乘通教理行果,是所诠,故胜。
论是能诠,唯教故劣。
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之论,依主释也。
又大等六字,是所诠,故胜。
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百法明门之论,依主释也。
又大乘等五字,通一百法,属所诠,故胜。
门论二字,乃能诠,故劣。
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百法明之门论,依主释也。
又大乘是能诠教体、门论是用,此教体上,有妙旨悟入之义门。
决择性相,教诫学徒断恶生善之功用,故名论,将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门论,持业释也。
天亲菩萨者,北天竺富娄沙富罗,此云丈夫国,有国师婆罗门姓矫尸迦,生三子同名婆薮盘豆,此云天亲,乃帝释之弟,毗搜纽天王之后。
虽同一名,复有别号,长曰阿僧迦,此云甦省,乃菩萨根性。
季子别名比邻持跋婆,此云母儿,盖比邻持、此云母,跋婆云子,亦云儿,中子博学多闻,遍通坟籍,神才俊朗,戒行清白,无与俦匹,兄弟皆兼别号,故法师但名婆薮盘豆,不相滥也。
依瑜伽论,广造诸论,以释大乘,发挥非空非有中道之教。
如世尊言:
如世尊言,原为佛说,乃论主推尊法有所自。
一切法等者,总标百法、及二无我、以为宗旨,乃一论之纲领也。
若究所宗,总一代圣教浅深为次分而为八:
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摄二十部五部之义,谓犊子部、法上部、贤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亦取经部根本一分之义。
二、法有我无宗,摄三部全,谓一切有部、雪山部、多闻部、更兼化地部末计一分之义。
三、法无去来宗,摄七全部、谓大众部、鸡胤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法藏部、饮光部、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义。
四、现通假实宗,摄说假部全,末经部一分之义。
此上四宗,唯为小乘。
五、俗妄真实宗,即说出世部。
六、诸法但名宗,即一说部。
此二,通于大小乘。
七、胜义俱空宗,八、应理圆实宗,后二唯大。
此论旨趣即第八宗。
于深密三时,乃第三时也。
言三时者:
初、四阿含言有;
第二时、八部般若言空;
第三时、即解深密经,空有双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
云何为无我?
问有五种:
谓利乐有情问、不解问、愚痴问、试验问、轻触问,此即利乐有情问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种:
此总标诸法也。
称理言之,实有无量,以众生性欲无量。
是以瑜伽始五识身,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岂非要略乎?
故云略有五种。
自此至真如无为,总答初问。
一者、心法。
二者、心所有法。
三者、色法。
四者、心不相应行法。
五者、无为法。
心法者,总有六义:
一、集起名心,唯属第八,集诸种子起现行故。
二、积集名心,属前七转识,能熏积集诸法种故;
或集起属前七转现行,共集熏起种故;
或积集名心属于第八含藏,积集诸法种故。
三、缘虑名心,俱能缘虑自分境故。
四、或名为识,了别义故。
五、或名为意,等无间故。
六、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
名识。
斯皆心分也。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义故:
一、恒依心起;
二、与心相应;
三、系属于心;
具此三义,名为心所。
要心为依,方得起故。
触等恒与心相应故。
既云与心相应,盖心不与心自相应故。
心非心所故,他性相应,非自性故。
相应之义有四:
谓时、依、所缘、及事皆同,乃相应也。
触等、看与何心生时,便属彼心之触等故,如次为三义也。
色法者,识之所依、所缘,乃五根五境质碍之色,亦名有对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有色也。
无对色,即法处色也。
言不相应行法者,行蕴有二:
一、相应行,即心所法。
二、不相应行,即始自得,终至不和合性,二十四法是也。
言无为法者,即不生不灭,无去无来,非彼非此,绝得绝失,简异有为,无造作故,名曰无为也。
一切最胜故。
三位差别故。
言初心法八种,造善造恶,五趣轮转,乃至成佛,皆此心也。
有为法中,此最胜故,所以先言。
言与此相应故者,谓此心所,与其心王,常相应故。
望于心王,此即为劣,先胜后劣,所以次明。
所现影故者,即前色法,谓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变现故。
自证虽变,不能亲缘,故置影言。
简其见分亦自证变,则非是影,或与自证通为本质故。
或简受所引色,非识变影,第六缘时,以彼为质,质从影摄,前二能变,此为所变,先能后所,故次言之。
分位差别者,谓此不相应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别假立。
前三是实,此一为假,所以第四明之。
言所显示者,此第五无为之法,乃有六种,谓此无为体性甚深,若不约事以明,无由彰显,故藉前四断染成净之所显示,前四有为,此即无为,先有后无,所以最后明也。
如是次第。
此结答也。
由上如是胜劣、能所、实假、有无、故云如是次第。
此略结上文,总标五位章门,下乃备列百法名数也。
第一、心法,略有八种:
此总标,下别列:
一、眼识。
二、耳识。
三、鼻识。
四、舌识。
五、身识。
六、意识。
随根立名,具五义故,谓依发属助如。
除根发之识,余四皆依根之识等,依主也。
根发,依士也。
虽六识身,皆依意转,此随不共意识名依发等,故五识无相滥矣,盖兼未自在位言之耳。
或唯依意,故名意识,辨识得名,心意非例。
七、末那识。
华言意识,如藏识名识,即意故。
第六意识,如眼识名识,异意故。
然诸圣教恐此滥彼,故于第七但立意名。
又以简心之与识,以积集、了别、劣余识故。
或欲显此与彼意识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耳。
八、阿赖耶识。
华言藏识,能含藏诸种故。
又具三藏义故,谓能藏、所藏、执藏也。
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由斯三义而得藏名,藏即识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种,分为六位:
一、遍行有五。
二、别境有五。
三、善有十一。
四、烦恼有六。
五、随烦恼有二十。
六、不定有四。
此举总数以标列章门,下乃随章列名。
言遍行者,遍四一切心得行故,谓三性八识九地一切时俱能遍故。
言别境者,别别缘境而得
生故,所缘之境则有四:
乃所乐之境、决定境、曾习境、所观境、各缘不同,故云别境,解现下文。
言善十一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顺益故,性离愆秽胜过恶故。
言烦恼者,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又能生随惑,名为根本,烦、扰也,恼、乱也,扰乱有情恒处生死也。
言随烦恼者,随他根本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此亦见下文。
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于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触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一、遍行五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作意。
二、触。
三、受。
四、想。
五、思。
言作意者,谓警觉应起心种为性,引心令趣自境为业。
触者,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
受者,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欲为业;
能起合离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欢戚舍相。
想者,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
谓安立自境分齐故,方能随起种种名言。
思者,谓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
谓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自心令造善等。
二、别境五者:
一、欲。
二、胜解。
三、念。
四、三摩地。
五、慧。
言欲者,于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
胜解者,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
谓邪正等教理证力,于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转故,若犹豫境,胜解全无,胜即是解。
念者,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
谓数忆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三摩地者,此云等持,于所观境,令心
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
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专注不散,依斯便有决择智生,心专注言显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尔见道,历观诸谛前后境别,应无等持也。
言慧者,于所观境,拣择为性,断疑为业;
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决定故。
上言解现下文者,义在此耳。
三、善十一者:
此标章,下列名:
一、信。
二、精进。
三、惭。
四、愧。
五、无贪。
六、无嗔。
七、无痴。
八、轻安。
九、不放逸。
十、行舍。
十一、不害。
言信者,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不信,乐善为业;
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忍故;
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乐故;
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
此三种信也。
言心净为性者,谓此性澄清,能净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浊水,故云心净为性也。
言精进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勇捍为性,对治懈怠,满善为业;
谓善品修,恶品断;
勇表胜进,简诸染法;
捍表精纯,简净无记:
又云勇而无怯,捍而无惧。
言满善者,圆了善事,名为满善故,三根为作善,此名满善,能满彼故。
或曰:
唯识论言精进一法,在三根后,百法、则信后即言何耶?
曰:
唯识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盖信为欲依,欲为勤依,故此信后而便言勤,勤即精进也。
但勤通三性,精进唯善性摄也。
立依者,谓根依精进立,舍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须合说,故三根后方说精进。
言惭者,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
自法力者,自谓自身,法谓教法,言我如是身,解如是法,敢作诸恶耶?
言愧者,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
世人讥呵,名世间力,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作也。
言无贪者,于有、有具,无著为性,对治贪着,作善为业:
言有、有具者,上一有字、即三有之果,有具、即三有之因。
言无嗔者。
于苦、苦具、无恚为性,对治嗔恚,作善为业;
言苦、苦具者,苦、谓三苦,苦具者、苦因。
言无痴者,于诸事理,明解为性,对治愚痴,作善为业。
言轻安者,远离粗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惛沈,转依为业;
离重、名轻,调畅身心、名安,谓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转安适故:
言堪任者,有所堪可,有所任受;
言转依者,令所依身心,去粗重得安隐故。
言不放逸者,精进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善事为业;
防修者,于所断恶,防令不起,于所修善,修令增长;
言精进三根者,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别有体。
或云:
信等亦有防修功能,何不依立?
余六比四势用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策故。
言行舍者,精进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
对治掉举,静住为业:
言行舍者,乃行蕴中舍简受蕴舍故:
言令心平等等者,由舍令心离惛掉时,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后无功用,此初中后差别之位也。
此亦即四法者,离彼四法,无别相用矣,何知无别?
若能令静,即是四法,若所令静,即心等故。
既即四法,何须别立?
若不别立,隐此能故。
言不害者,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嗔为性,能对治害,悲愍为业:
谓即无嗔,于有情所不为损恼,假名不害。
无嗔翻对断物命嗔,不害但违损恼物害,无嗔与乐,不害拔苦,此二粗相差别,理实无嗔、实有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立。
为显慈悲,二相别故。
利乐有情,彼二胜故。
四、烦恼六者。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贪。
二、嗔。
三、慢。
四、无明。
五、疑。
六、不正见。
言贪者,于有、有具,染着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
生苦
者,谓由爱力取蕴生故。
嗔者,于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嗔不安隐性,恶行所依为业:
不安者,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
慢者,恃己于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
生苦者,谓若有慢,于德有德,心不谦下,由此死生,轮转无穷,受诸苦故。
无明者,于诸理事,迷闇为性,能障无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
杂染所依者,由无明起痴邪定贪等烦恼,随烦恼业,能招后生杂染法故。
疑者,于诸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
障善品者,以犹豫故,善不生也。
恶见者,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
盖恶见者,多受苦故,此见有五:
谓身、边、邪、见取、戒禁取也。
此六即俱生,若开恶见成十,即分别惑也。
又十惑中,嗔唯不善,余九皆通有覆不善。
五、随烦恼二十者。
一、忿。
二、恨。
三、恼。
四、覆。
五、诳。
六、谄。
七、憍。
八、害。
九、嫉。
十、悭。
十一、无惭。
十二、无愧。
十三、不信。
十四、懈怠。
十五、放逸。
十六、惛沈。
十七、掉举。
十八、失念。
十九、不正知。
二十、散乱。
言忿者,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仗为业;
执仗者,仗谓器仗。
谓怀忿者,多发暴恶,身表业故,嗔一分摄。
恨者,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冤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
热恼者,谓结恨者,不能含忍,恒热恼故。
恼者,忿恨为先,追触暴热,狠戾为性,能障不恼,蛆螫为业;
言追触等义,谓追往恶触,现违缘心,便狠戾多发,嚣暴凶鄙,粗言蛆螫他故,此亦嗔分也。
覆者,于自作罪,恐失利誉,隐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
言悔恼者,覆罪则后必悔恼,不安隐故,贪痴二分;
若不惧当苦、覆罪者,痴一分摄;
若恐失利誉、覆罪者,贪一分摄。
言诳者,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
谓矫诳者,心怀异谋,多现不实,邪命事故,此贪痴分。
谄者,谓罔他故,矫设异仪,谄曲为性,能障不谄,教诲为业;
谓谄曲者,为罔冒他,曲顺时宜,矫设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师友三教诲故,亦贪痴分也。
憍者,于自盛事,深生染着,醉傲为性,能障不憍,染依为业;
言染依义者,憍醉则生长一切杂染法故,此贪分也,不憍者,即无贪也。
害者,于诸有情,心无悲愍,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
言逼恼之义,有害者逼恼他故,嗔一分摄。
若论害与嗔之别义者,害障不害,正障于悲;
嗔障无嗔,正障于慈,又嗔能断命,害但损他,此差别也。
言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
言忧戚义者,嫉者闻见他荣,深怀忧戚不安隐故,亦嗔分为体。
言悭者,耽着法财,不能惠舍,秘吝为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
亦贪分也。
无惭者,不顾自法,轻拒贤善为性,能障于惭,生长恶行为业:
言不顾者,谓于自法无所顾者,轻拒贤善,不耻过恶,能障碍惭,生长恶行故。
无愧者,不顾世间,崇重暴恶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
言不顾世间等义者,谓于世间无所顾者,崇重暴恶,不耻过非,能障于愧,生长恶行故。
言不信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心,堕依为业:
言堕依者,不信之者,多懈怠故。
言懈怠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堕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
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长染故。
言放逸者,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
此放逸以何为体?
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净等法,总名放逸,离上四法别无体性。
彼慢疑等亦有此能,何不依立?
慢等方四势用微劣,故不依立,此之四法,偏何胜余慢等?
障三善根,障遍策故,余无此能,所以不胜。
言惛沈者,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安,毗钵舍那为业;
惛沈与痴何别?
痴于境迷暗为相,正障无痴,而非瞢董;
惛沈于境为相,正障轻安,而非迷暗;
故二不同。
言掉举者,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为业。
失念者,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
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
言散乱所依者,失念、则心散乱故,此失念者,有云念一分摄,是烦恼相应念故;
有云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痴令念失,故名失念;
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
不正知者,于所观境,谬解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
毁犯业者,不正知者多毁犯故,此法或云慧一分摄,是烦恼相应慧故;
或云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
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
散乱者,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
言恶慧所依者,谓散乱者,发恶慧故。
散乱掉举何别?
散乱、令心易缘;
掉举、令心易解;
是所别相。
前云随其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者,义现此耳。
盖忿恨等十,并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家差别分位也。
若无惭、无愧、掉举、惛沈、散乱、不信、懈怠、此之七法,乃根本家等流性故。
此七既别有体,何名等流?
根本为因,此方生故,名等流也。
六、不定四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睡眠。
二、恶作。
三、寻。
四、伺。
言睡眠者,令身不自在,昧略为性,障观为业;
谓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极暗劣,一门转故;
昧、简在定、略、别寤时,令显睡眠,非无体用,有无心位,假立此名,如余盖缠,心相应故。
言恶作者,恶所作业,追悔为性,障止为业;
此即于果,假立因名,先恶所作业,后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恶作摄;
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业,是我恶作;
有义此二、各别有体,与余心所,行相别故,随痴相说,名世俗有。
言寻伺者,寻、谓寻求,令心忽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
伺、谓伺察,令心忽遽,于意言境,细转为
性;
二法业用,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
谓意言境者,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或曰:
寻伺二法为假为实?
并用思之与慧,各一分为体,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
盖思者,徐而细故,慧、则急而粗故;
是知令安,则用思无慧,不安,则用慧无思;
若通照大师释有兼正,若正用思,则急慧随思,能令心安;
若正用慧,则徐思随慧,亦令不安,是其并用也。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
言色者,有质碍之色,有颜色之色,所依之根唯五,所缘之境则六,即二所现影。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眼。
二、耳。
三、鼻。
四、舌。
五、身。
六、色。
七、声。
八、香。
九、味。
十、触。
十一、法处所摄色。
言一、眼者:
照瞩之义,梵云斫刍,此翻行尽。
眼能行尽诸色境故,是名行尽。
翻为眼者,体用相当,依唐言也。
二、耳者:
能闻之义,梵云莎鲁多罗戍缕多,此翻能闻声,数数闻此声,至可能闻处。
翻为耳者,体用相当,依唐言也。
三、鼻者:
能嗅之义,梵云伽罗尼羯罗拏,此云能嗅,嗅香臭故,数数由此能嗅香臭故。
翻为鼻者,体用兼之,依唐言也。
四、舌者:
能尝义,梵云舐若时吃缚,此云能尝。
瑜伽论云:
能除饥渴,数发言论,表彰呼召,谓之舌也,通于胜义、世俗、二义。
翻为舌者,亦兼体用,依唐言也。
五、身者:
积聚依止二义名身,谓积聚大造诸根依止,梵云迦耶,此翻为积聚身根。
为彼多法,依止诸根,所随周身遍积聚,故名为身。
翻为身者,体义相当,依唐言也。
体即是根。
此五、言根者,皆有出生增上义故,则以能造所造八法为体,乃识所依之根也。
言六、色者:
眼所取故,有二十五种:
谓青、黄、赤、白、长、短、方、圆、粗、细、高、低、正、不正、光、影、明、暗、烟、尘、
云、雾、迥色、表色、空一显色,此皆方处示现义颜色之色也,对眼识故。
质碍名色,乃色之总名耳。
言七、声者:
四大种所造,耳根所取义故,总有五因,摄十二种声。
五因者:
一、相故,即耳根所取义,此一为总,余四为别。
二、损益故者,立初三种声,云可意声、不可意声、俱相违声。
三、因差别故者,摄次三种,谓因执受大种声、因不执受大种声、因俱大种声。
四、说差别摄三者,有世所共成声,谓世俗语所摄;
成所引声者,谓诸圣所说;
遍计所执声者,外道所说。
五、言差别摄三者,圣言量所摄声,即八种圣语,圣、正也。
此八种语,不出见闻觉知,该于六根,以鼻舌身皆觉故。
如应答于人,第一、见则言见,乃至第四、知则言知;
若不见言不见,乃至第八、不知言不知,斯圣语矣。
若第一、见言不见,不见言见,乃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八种,非圣言矣。
华严钞唯十一种,以唯识加响以成十二,更俟参考。
言八、香者:
乃鼻之所取,可嗅义故,总有六种:
谓好香、恶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变易香也。
九味者,舌之所取,可尝义故。
有十二种:
谓苦、酸、甘、辛、咸、淡、可意、不可意、俱相违、俱生、和合、变异也。
言十、触者:
身之所取,可触之义,故名为触,有二十六种:
谓地、水、火、风、轻、重、涩、滑、缓、急、冷、暖、硬、软、饥、渴、饱、力、劣、闷、痒、粘、老、病、死、瘦、是也。
初四乃实,余皆依四大假立。
余既是假,身识何缘?
即实缘故。
既即实缘、何知轻等?
五俱意识,分别之也。
言法处所摄色者:
谓过去无体之法,可缘之义,此有五种:
谓极迥色,依假想观析所碍色至极微,故名极迥色。
又云:
上见虚空青黄等色,乃是显色,若下望之则此显色,至远而为难见,故名极迥色也。
言极略色者,亦假想观析须弥俱碍之色,至极微处故。
于色上分析长短形相粗细以至极微故。
言俱碍者,乃根色等,明暗等色,乃所碍也。
定果色,谓解脱定亦鱼米肉山威仪身等,亦名定自在所生色。
定、即禅定:
自在所生色,谓菩萨入定所现光明,乃见一切色像境界,如入火光定,则有火光发现等。
受所引色者,谓律不律仪殊胜思种,所立无表色也。
又受即领受,引即引取,如受诸戒品,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受所引色也。
遍计所执色者,谓第六识虚妄计度、所变根尘,无实作用,故立此名。
或谓:
余四名色,有可拟议,受之所引,何亦名色?
盖从所防发善恶之色以立名耳。
此四全,一少分是假,一分乃实。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此乃色心分位,盖依前三法,一分一位假立得等之名,以行法有二,此简非心,所以立其名。
此总标章,下乃别列:
一、得。
二、命根。
三、众同分。
四、异生性。
五、无想定。
六、灭尽定。
七、无想报。
八、名身。
九、句身。
十、文身。
十一、生。
十二、住。
十三、老。
十四、无常。
十五、流转。
十六、定异。
十七、相应。
十八、势速。
十九、次第。
二十、时。
二十一、方。
二十二、数。
二十三、和合性。
二十四、不和合性。
言得者:
包获成就不失之义。
乃色心生起,未灭坏来,此不失之相也。
命根者:
依业所引第八种上连持,色心不断,功能假立命根耳。
众同分者:
类相似故,有人法之别。
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
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分等;
三乘五性,依人法类,假立此名。
异生性者:
二障种上一分功能,令趣类差别不同,云异生性也。
无想定者:
想等不行,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此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而云无想者,想灭为首,谓此外道厌想如病,忻求无想,以为微妙,立此定名。
灭尽定者:
令不恒行心心所灭,及染第七恒行心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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