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核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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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或1:
5万等比例尺地形图、近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本图、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图、天然林保护工程县级实施方案规划图及其调查小班因子一览表等资料。
林权证实行定点印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到国家林业局指定的定点厂家印刷。
各县到省林业厅购买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购置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电脑、票证打印机用于林权证资料输入、管理及打印,同时要有专用的林权资料档案柜,以备证、照、表格、资料归类存档保管。
(四)宣传发动
各地要召开乡(镇)干部职工、村委会干部、有关部门参加的动员大会,布置林权登记核(换)发证工作,利用标语、公开信、广播、电视等,宣传本次林权核(换)发证工作的重大意义,使群众了解本次核(换)发证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真正体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争取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为搞好核(换)发证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核(换)发证机关及范围
此次核(换)发林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次核(换)发证的范围是非天保工程区的集体商品林、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天保工程区的集体人工商品林木及宜林荒山、荒地等。
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核(换)发证范围。
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和纳入国家天保工程区的天然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
三、集体林权有以下产权形式
1、自留山:
“三定”时划给农户使用的自留山,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但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
2、责任山:
“三定”时分包到户的责任山,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农户只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定。
3、集体统一经营林地:
“三定”时未划分,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管护经营的林地。
4、其他方式承包林地:
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发包,由个人、联户和经济组织承包的林地。
5、其它方式流转林地:
由承包者向第三方转让的林地。
6、均山形式:
指本次林改中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按本组人口平均分配为基础,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林地。
7、“分股”、“分利”形式:
指本次林改中将集体林地林木折股(按利)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平均持有,改进集体统一经营模式,明确经营主体,财务独立,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
四、核(换)发证的依据
1、林地所有权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提交林业“三定”所发山林权证,经行政司法调处过权属纠纷的应提交协议、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2、自留山、责任山由自留山主或权利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3、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要求恢复按自留山、责任山实行管理的,应当允许按原状区分,并分别提出申请核(换)发证。
4、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要求分到户的,其林地使用权按户申请核发林权证;
要求不分山到户的,林地使用权登记由村集体组织提出申请核(换)发林权证。
5、申请其它方式承包(流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相应林权所有者提出,提交林权证明及承包(流转)合同等资料,其中:
(1)承包(流转)合同不规范(如未载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属、林地使用期限等)的,须经完善、规范后登记发证。
(2)家庭承包获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因原有的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作为林地承包人仍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仍由原承包方进行林权登记申请。
流转双方的责、权、利关系按签订的流转合同执行。
(3)家庭承包获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要求登记的,应予登记发证。
其中采取转让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完善承包合同后,登记发证。
6、林地使用权与该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不一致时,林权证应换发给林地使用权者,山上林木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协商解决,签订协议。
7、森林、林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多次流转的,以最后一次流转合同约定事项确权登记,换发林权证。
以前各次依法流转的协议书、合同书,原林权证,有关部门的批准书,林地所有权证明书,以及林业“三定”以来林权变更材料等权利依据,均作为本次林权登记核(换)发证的依据。
已核发新林权证后依法流转的,现有林权权利人应按新林权证、合同(协议)等相关权利依据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五、核(换)发证程序
对辖区内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全面核(换)发林权证,核(换)发的林权证使用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按照“申请
审核
勘查
公示
颁证
建档”六个程序规范操作。
(一)申请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向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申请人必须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
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
(二)审核
1、对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村、乡(镇)政府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乡镇工作组审核受理。
乡镇工作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审核或暂缓审核:
(1)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该行政区域林地范围的;
(2)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属该行政区域管辖的;
(3)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属本次发证范围的;
(4)申请登记的林权存在争议的;
(5)申请登记林地使用权,但林地所有权界线尚未确定的;
(6)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资料不齐全或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
2、受理林权登记时,应对《林权登记申请表》进行编号。
《林权登记申请表》编号由行政单位代码和宗地林权代码两部分组织。
行政单位代码依次为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组代码组成;
宗地林权代码依次为林业经营主体类型,林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代码和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宗地登记申请编号组成。
省、州(市)、县(市、区)代码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乡(镇)、村、组代码,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3、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填写《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
(1)提交协议、判决书或承包(流转)合同等资料的要验原件,保留复印件存档。
(2)提交山林权证的,工作组要收回原证件存档,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林权登记回执单》。
(3)身份证核实原件
(三)勘查
由乡镇工作组现场勘查,填写《林地权属勘查登记卡》,勘查无异议的,由林权申请人(或委托乡镇工作组)根据《林地权属勘查登记卡》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
宗地权属界线经指界认可后,指界人必须在《林权权属登记卡》签字或盖章。
指界人指界认可,但拒绝在表上签字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
指界人对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乡镇工作组调解;
调解不成的,按权属争议处理。
宗地相邻方缺席指界的,一方缺席的,根据界线另一方所指界线或双方提供的权属图件的界线确定。
按此办法确定的界线,乡镇工作组应当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
缺席方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申请重新审核、划界。
(四)公示
林权经现场审核毗邻单位、个人认定后,乡镇工作组填写《林权权属勘查(林地使用类型)登记表》一式五份,一份张贴,其它四份分别由组、村、乡(镇)、县(市、区)有关部门存档,将现场审核的主要内容反映于公示表上。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林地所有权的,集中在林地所在村委会的办公所在地公示,插花的以及工作组认为必要的也应在相应的乡(镇)、村、组所在地公布。
其它组织或个人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林地所在地公布。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2、登记的林地使用类型、林班、小班面积等;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该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有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再次公示。
(五)颁证
1、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工作组将《林权登记申请表》、《林地权属勘查登记卡》(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附图),连同《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林权登记公示表》一起收集装入《林权登记档案袋》,移送县林业主管部门。
2、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登记申请材料签署审核意见,报人民县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同时注销原林权证明,使用“林权登记发证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登记、建档、打印。
3、《林权证》打印后,具体经办人、负责人及办证机关在《林权证》“填证机关”栏签字,盖章,粘贴林权证附图,加盖填证机关骑缝章。
4、《林权证》发放时,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权证》发给乡镇集体;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权证》发给村;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权证》发给村民小组;
属于自留山或承包山,《林权证》发给自留山或承包山主。
属于共有林地林木的,《林权证》发给林地林木共有者推荐的代表。
5、领证人必须凭身份证、《受理林权登记回执单》领取林权证,并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名或盖章。
代领证的同时出示代领人和林权人的身份证。
《林权证》的工本费按有关规定由林权权利人承担。
(六)建档
林权档案反映了林地、林木的基本状况,记录着林权制度改革整个历程,是处理山林纠纷,进行林地、林木流转的基本依据。
1、宗地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归档管理,建立林权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林地权属文件材料占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同时,用计算机建立林权管理数据库,并打印《林权登记台帐》留存县、乡(镇)、村、组各一份。
2、县建立的林权档案包括综合档案和林地档案。
综合档案包括:
(1)省、州(市)、县(市、区)有关林权制度改革意见、文件、方案等。
(2)林权登记台帐,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及有关统计报表,计算机数据资料等。
林地档案包括:
(1)林权申请材料,其中经审核生效的《林地权属勘登记卡》、《林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图是档案的主件;
(2)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3)其他有关图、数据资料等文件。
六、验收
验收内容:
《林权证》发放是否符合规范程序要求;
《林权证》的记载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附图是否准确;
《林权证》发证是否及时到位,林权档案是否符合规定;
群众与基层组织对《林权证》内填写的内容是否持有异议。
各地要对登记发证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办法由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七、工作要求
1、各种表格填写内容要准确规范、工整清楚,使用国家公布的简化字。
对经营范围和地块的四至界限表述要清楚、明确,文字叙述不能抽象或模棱两可。
2、林权证的填写、审核、发证各环节工作要指定责任心强,素质高的人员负责,并明确责任制,不得乱填、乱发。
对不按规定发放林权证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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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集体 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