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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领域中的供需分配矛盾促使贪污贿赂犯罪动机的生成。
4、立法的漏洞、执法的疲软,使贪污贿赂犯罪有上升的势头。
(二)个体原因
1、沦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个体往往具有畸形发展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以及不健全的法纪观。
2、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不合理的、超常的需要,这是其进行犯罪的基本动力。
3、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大都受到重用,占据重要岗位,有条件、有机会实施犯罪。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在思想上,必须强化思想道德教育。
(二)在体制上,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在制约上,必须完善强化各种监督机制。
(1)加强内部制约;
(2)建立外部制约。
(四)在法制上,必须强化法律惩治教育的职能。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因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是各国重点防范的一种犯罪。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亦不能摆脱贪污贿赂犯罪这场世界性瘟疫的侵扰,贪污贿赂在我国“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之中。
”①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高度重视。
在此,笔者仅将我国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作些初步探讨。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与其他刑事犯罪不同,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权力与贪利相结合的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
贪污犯罪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犯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贪污的多是管钱物的,受贿的多是掌握人、财、物权力的,因此贪污贿赂犯罪其典型特征是利用职务便利作案,这就决定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发案部位及其金额均有所变化,经济越发展,诱发犯罪的因素也会增多。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
①参见《深入持久反腐败》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专辑,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从没放松过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
但是贪污贿赂犯罪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相反地呈持续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1979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为703件;
1988年立案40679件,而1995年立案达82927件,1998年则高达108331件,这个数字相当于1979年立案数的152倍之多,而2003年仅查办厅局级干部就达160多人,其中就有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被查处。
②由此可见,一方面,司法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成效显著;
另一方面,贪污贿赂犯罪的嚣张气焰尚未被压下去,贪污贿赂犯罪仍呈上升趋势。
“你打你的,我贪我的”,边打边犯,顶风作案。
如原北京市市长陈希同、副市长王宝森、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湖南省常德市原纪委书记彭晋镛、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等人皆因严重的贪污贿赂问题而相继被检察机关查办。
可见,极少数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并不因为法律的严厉制裁而有所收敛,贪污贿赂犯罪仍持续上升。
现在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利欲熏心,贪得无厌,胃口越来越大。
五十年代贪污1万元就是“大老虎”,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贪污受贿1万元的也并不多见,
而自1990年以来,贪污贿赂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大案已屡不鲜,
几千万元、几亿元的大案也时有所闻,尤其是十万元以上的大案更呈急剧增长的趋势。
如中国物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及下
②参见《人民检察》1999年第3期、《检察日报》2004年廉政周刊61期。
属北京物华房地产公司原总经理冀党生玩弄股权游戏,贪污2826万元、受贿50万元。
③同时,自1995年以来,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案大量出现,大批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一部分厅局级干部及少数的副省、副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因贪污受贿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查办的案件来看,贪污贿赂犯罪涉及各行各业,几乎没有哪一个行业、哪一个部门不存在贪污贿赂犯罪的,而且呈一种由经济部门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蔓延的趋势。
过去,粮食、商业、供销、金融等系统的贪污贿赂犯罪比较严重;
现在,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发部门有所变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建筑市场以及铁路系统等都成为新兴经济领域,这些经济热点部门于是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发地,案值也比较大,与此同时,一向被人视为清水衙门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其地位日益重要,作用越来越大,也容易受
到腐败之风的侵蚀,其中极少数党政机关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受个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封建特权思想的侵蚀,把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商品化,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卷进贪污贿赂犯罪中。
虽然在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党政机关干部只
是小部分,居极少数,但是其危害却相当严重,不仅直接败坏党风,
③参见《检察日报》2004年第61期廉政周刊“京城六年多少厅局级官员被查处”。
损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对社会风气有很大的不良影响。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今后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将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生活,对于社会经济生活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些人为了获取和保护自己既得的经济利益,就要在一些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寻求自己的靠山和保护伞,为此就不惜重金贿赂这些部门的有关人员。
“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腐败是腐败中的腐败,老百姓将无公道而言”。
④因此,查处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是反腐败的重中之重。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一般都是有职权的人物,他们活动能量大,接触面广,社会关系网多。
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隐蔽狡猾,以“借”、“交易”、“礼尚往来”等掩盖其实质,有的在作案前就考虑好了案发后的反侦查对策,智能犯罪多,侦查工作难度大。
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经济、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境内之间以及境内与境外之间交流的日益增多,反贪肃贿工作的不断深入,贪污贿赂犯罪手段将越来越隐蔽,越来越诡秘,且日趋专业化、复杂化、智能化,会给查处带来很大的难度。
从近几年反贪污贿赂犯罪的实践来看,犯罪分子相互牵连,内外勾结,上下串通,结伙作案情况严重。
有的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犯罪成群体状分布;
有的是单位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互相串通,共同作案。
④参见《深入持久反腐败》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专辑第7页,中国方正出版社。
检察机关往往从一条线索入手,突破一案,端出一窝。
如我县农业局兽医站滋生了一窝蛀虫,站长及工作人员全部涉嫌犯罪,集体贪污。
而有的一案带多案,大案套小案,此案套彼案,甚至一案涉及几十人,多则几百人,如电力部闽江工程局原局长和原党委书记等5名厅级干部及10名处级干部,利用发包工程等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达700多万元人民币。
⑤
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携款潜逃突出,成为贪污犯罪的一个新动向。
有的犯罪分子作案前就准备好潜逃的去向,一旦得逞就携款潜逃;
有的准备有多国护照,一遇风吹草动即携款潜逃。
如福州市原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
现阶段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体原因。
在此笔者就一些主要的原因进行阐述。
(一)社会原因
1、思想领域中的错误思潮助长了贪污贿赂犯罪现象的产生
一来由于我国生产力不发达和一些封建的残余思想仍在人们头脑中发挥作用,致使剥削阶级的唯利是图及享乐主义思想在社会上滋生蔓延。
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某些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观念潜移默化地发生质的变化,世界观、人生观发生了动摇,对社会、人生价值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解上产生偏差,从而放纵了自己追逐利欲
⑤参见《法制日报》1997年8月27日第3版。
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他们置国家利益和法律于不顾,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权力,大肆进行钱权交易,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来,西方的政治、文化在国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风靡全国的“一切向钱看”、“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思潮也说明了这一点。
与拜金主义相伴的是讲排场,摆阔气和高消费。
这种氛围必然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理,贪污贿赂犯罪现象便由此而生。
2、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矛盾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生产资料价格体系的“双轨制”,以及管理上出现的脱节和空档,给贪污贿赂犯罪的上升造成了客观上的机遇和环境。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初,各类市场刚刚发育,有些尚处于自发阶段,市场体系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对市场缺乏有效的疏导和管理。
就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机构合并等这些都有可能使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大肆混水摸鱼,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其次,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其经营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这些市场主体要么处于转轨改制阶段,要么处于适度发展阶段,许多自身的缺陷及我们对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使得少数不法分子唯利是图,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违法犯罪行为日益上升。
再次,对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公职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就目前,我国的一些监督制约体系尚未健全,作用并未完全发挥,权力运作过程缺少监督和制约,这样,在面对利益的诱惑时,一些有权的就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不法分子大开绿灯。
3、经济领域中的供需分配矛盾促使贪污贿赂犯罪动机的生成
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不平衡,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得不到满足,一部分掌握各种权力的公职人员就可能产生以权力换取物质利益的心理,这是贪污贿赂犯罪居高不下甚至愈演愈烈的又一原因。
另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变了过去“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实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使得相当一部分人以各种合法、不合法的方式相继致富,这对相当数量的公职人员造成了相当大的冲击,使他们原有的价值观、世界观发生动摇,产生攀富、比富的心理,致使一些意志薄弱者走上了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的犯罪道路。
4、立法的漏洞,执法的疲软,使贪污贿赂犯罪有上升的势头
首先立法不配套,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收支明显不符的情况突出,群众意见很大,执法人员明知是腐败现象,但无法查处。
主要原因是:
国家至今未制定出与查处非法所得罪相适应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使司法机关难于执行相应的法律。
其次宽严不平衡。
与打击刑事犯罪相比,打击经济犯罪的一些法律、政策显得过宽,体现不出威慑力。
实践中往往对经济犯罪在法定的刑期内量刑普遍偏低,判缓刑的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社会思潮的负影响、商品经济的负效应以及立法的漏洞等社会环境因素固然是引发贪污贿赂犯罪不可忽视的原因,然而,为什么在相同的社会环境中,有的人沦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的人是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呢?
因为不同的个体行为是有差别的。
“当外部社会不良因素作用于某个体时该个体会做出什么样的反映主要还是取决于个体的自身因素。
”⑥
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权力腐败的一种表现,其犯罪主体的个体特征体现出以下一些共性。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常把资产阶级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等谬论举为经典,奉为信条,蔑视社会道德,认为道德不值钱,没有用。
在这样的世界观、道德观、人生观的影响下,他们的法纪观往往是不健全的。
人由于需要的满足或不满足就会产生肯定的积极的心理状态或否定的消极的心理状态,并最终化为一定的行为活动。
超常的、恶性膨胀的需要因得不到满足就会外化为各种各样的犯罪活动。
贪污贿赂犯罪就是这种个人需要脱离现实,恶性膨胀的产物。
⑦
贪污贿赂犯罪的方法可能各不相同,从篡改帐簿到暗中收受回扣、拿佣金,但要完成犯罪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有机会完成犯罪,贪污分子必须具有主管经手或管理公共财物的合法权
⑥引自《腐败成因的政治经济学透视》,见《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6期。
⑦《中国市场法学》谢次昌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利和条件,这样他才能对该单位的财政业务状况有广泛的了解,并能接近这些记录,以便能够篡改帐目。
受贿分子手中必须有各种能够换取物质利益的权力,这样才能使人“有求于他”,向他进贡、行贿。
而这些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往往是开始有一定工作成绩,受领导和同志的信任,才能被放到了这样重要的岗位。
其中一些巨额贪污贿赂犯罪人甚至是受尊重的、高级别的领导,如原北京市市长陈希同、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会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等。
贪污贿赂犯罪现象的产生,从来都是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
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一种“社会综合症。
”其治理自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整治,即在体制上、思想上、制约上、法制上加强廉政建设,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
(一)在思想上,必须强化思想道德教育
近年来,由于资产阶级的影响,使一些党员干部失去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受到拜金主义思想侵蚀而心理失衡,观念扭曲,抱着能捞则捞的心态。
俗话说: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
欲如水,不遏则滔天。
”⑧因此,身为领导干部,要常保清醒头脑,常怀律已之心,常修
⑧《检察日报》2004年3月2日,第7版,范德种著。
为官之德,常除非分之念,常敲廉政之钟,加强党性教育,提倡清贫为荣、不贪为宝、艰苦创业、廉洁奉公的公仆精神,以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关于廉政建设重要指示以及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增强奉献精神,努力营造反腐败的氛围,使广大党员干部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长城,增强为政清廉的自我意识,自觉能动地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在体制上,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当前经济体制不完善,管理制度混乱造成一些人利用商品经济的某些漏洞进行贪污贿赂违法犯罪。
因此,消除贪污贿赂腐败现象,加
强廉政建设,根本上就是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对商品经济的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都要完善管理制度。
第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健立健全各种市场管理机制,实行公开投标,不允许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个人说了算,防止利用审批权进行权钱交易;
第二进行财政制度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坚决堵塞财政方面的漏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通过整顿金融秩序,对“账外账”进行清理,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不给犯罪制造条件;
第三在一些垄断行业和部门尝试引入竞争机制,开放市场,切实堵住个别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敛财之路,防止和消除权力与金钱交易的温床。
(三)在制约上,必须完善强化各种监督机制
历史经验表明,一切权力必须受到制约。
绝对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要清除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就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权力的制约,增加权力运作的透明度,从而在源头上遏制权力腐败。
(1)加强内部制约,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内部监督系统,克服对权力制约的软弱无力,避免留于形式。
严格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离的制度,理顺各种权力关系,因为这种权力结构上的弊端,为公共权力异化为私有权力,党政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开了方便之门;
加强审计、监察、检察三个部门的建设,明确职责,确定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赋予质疑、审查的权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罚;
把财政经济审计、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监督体系,监督那些掌握管理权、执罚权、审批权和分配权的各级干部,依法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保证清正廉洁。
一是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对举报线索及时分流、处理,取信于民,从而激发群众起来监督揭发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
二是增强公务活动的透明度,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制度;
三是强化舆论监督,对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进行“曝光”,谬误惧怕真理,虚伪惧怕真相,罪恶惧怕打击,丑恶惧怕曝光,这是已被事实所证实的客观规律。
当然我们不仅要进行事后的“亡羊补牢”式的宣传教育更要进行事前事中揭露曝光的制止性宣传,敢于曝光,善于曝光,跟踪曝光问题,使腐败现象成为过街老鼠,人人见而打之,使新闻舆论监督真正起到震慑罪犯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在法制上,必须强化法律惩治教育的职能
为了有效地抑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必须认真解决打击不力的问题。
首先健全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手段来惩治腐败;
其次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完善立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全面侦查、惩治、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法规,及时打击犯罪;
第三,赋予反贪污贿赂机构必要的职权,建立和健全办案联手制度,提高协调作战能力;
第四,对贪污贿赂犯罪要从严制裁,从而起着震慑犯罪的作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这样才有利防止和减少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蔓延。
著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曾指出,只要有权力的存在,就有权力被滥用的可能。
因而我们并不希冀在一朝一夕彻底铲除产生贪污腐败现象的全部土壤,但是我们同贪污腐败现象的斗争一刻也不能松懈,不断完善反贪污机制的工作一刻也不容被耽误,只有发挥综合治理的作用,推动廉政建设,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人代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引自《腐败成因的政治经济学透视》见《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6期第22页。
3、《深入持久反腐败》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专辑,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4、《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林吉著,法律出版社出版。
5、《中国市场法学》谢次昌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6、《贪污贿赂罪》刘生荣、张相导、许道敏编箸,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7、《刑法学》赵秉志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
8、《中国刑法学》高铭暄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9、《福州检察》1992年第2期《浅谈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预防》杨式辉著。
10、《法制日报》1997年8月27日第3版。
11、《人民检察》1999年第3期第47页。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0年第1期。
13、《福州检察》2000年增刊《强化监督遏制腐败》陈美清、陈华著。
14、《检察日报》2004年2月24日第3595期“查办职务犯罪从数据看力度”。
15、《检察日报》2004年3月2日廉政周刊61期“京城六年多少厅局级官员被查处”、“廉政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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