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NO23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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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1500
解读:
原规范一类建筑为1000平米,二类建筑
为1500平米,现
统一为1500;
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单层、多层
民用建筑
2500
与原规范面积不变;
三级
5层
1200
与原规范
面积不变;
一
四级
2层
600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解读:
此处增加了地下室设备用房防火分区面积要求;
注:
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防火分区增加的面积只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面积增加;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裙房归类为高层建筑,但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面积
确定,也就是2500平米;
但条提条件是裙房要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分隔。
当未采用防火分隔时,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对于大多数现接触
防火分区的面积包括各类楼梯间的建筑面积;
区;
剖面示竄图
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本规范对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的宽度作了规定,如: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耐火极限应至少,墙体的耐火极限;
设计应注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3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圭寸堵材料圭寸堵;
4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5.3.4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
10000m2;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分区面积其它部位适当的增大了,但需与其他功能区域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分开设置各自的疏散;
但是疏散距离仍应满足本规范第5.5.18的规定;
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其防火分区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区的面积就不是上面的面积了,需要按照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
5.4、平面布置
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不应在民用建筑内布置生产车间、库房及与建筑使用功能无关的库房,不包括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非甲、乙类物品等库房。
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
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楼板完全分隔;
指多层建筑,1.5h的楼板;
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楼板完全分隔。
建筑外
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高层建筑时设置不低于2h(>100厚)的不燃烧楼板,对结构板厚度则有一定的要求(包括厨、卫结构板),建筑在此应提醒结构专业。
且住宅部份与非住宅部份6.2.5条规定:
(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
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原规范为0.8m)、
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
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高层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C类防火窗,单、多层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C类防火窗。
)
2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份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该建筑的其它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如公园王府T8和T6的户型(商住楼),当时消防提出住宅部份需按公共建筑处理,前室及合用前室面积需满足公共建筑(6、10平米)要求,最初要求上部住宅也按公共建筑要求进行设计;
比如:
1、前室及合用前室按6及10平方设计;
如果要求住宅部份也按公共建筑要求设计,则住宅部份也需满足
1户内设置喷淋设施;
2、楼梯间满足最小1200宽度;
3、每户需设置2个疏散门;
4、设置一个户门则需达到1400宽度要求;
显然这些在现行的住宅设计中没有实例出现;
。
现在这里就明确了。
各自可以按不同的性质处理。
但是住宅部份与商业应进行5410措施。
(此处应提醒结构注意:
楼板的保护层厚度为20mm时,80厚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板耐火极限1.5h当顶棚抹灰厚度不足20mm时,则应用90厚的板;
楼板的当顶棚抹灰厚度为10mm时,120厚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板耐火极限2.5h;
10(厚的板可以达到。
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份与商业服务网点
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份和商业服务网点部份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0h且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
积大于200平米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5.仃条表5.5.仃中有关多层
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
直线距离。
(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商业服务网点包括首层及二层,总面积不大于300平米;
二层房间最远端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不大于表5.5.17的规定;
一层商铺二层商铺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一层的商场、学校、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地下室不应布置,只能设置在其它功能区下部;
(比较限制地点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立方,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
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非承重墙的普通粘土砖120厚耐火极限能达到3.0h;
NO.3
与老规范相比增加的部份内容,在实际中运用比较多的部份
1、建筑高度的计算方式改变(坡屋面建筑和纯住宅建筑),影响
方案报建的退距;
影响建筑定性分类(高层/多层,一类/二类),分
类改变了,就会影响楼梯间的设计(封闭/防烟楼梯间),甚或影响消
防喷淋等等;
2、储油间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15
设施的容积应储存不小于油品的总量;
原规范未有提及防止流散的设施(可设可不设);
新规范要求设计;
3、5.5.28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
用;
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平米;
且短边不应小于2.4米;
在现阶段的消防审查中,不允许三合一前室以及两个楼梯间前室合用;
但新规范此条款则允许,但是需达到面积不小于12平米,以及短边不小于2.4米,这样设计但是增加了公摊面积,需根据情况灵活使用;
如下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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