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篮球规则修改部分及重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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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簽名欄’上簽名。
第7條 教練:
7.5僅允許教練在比賽中站立,並在球隊席區內以口頭言語指揮球員。
7.7當隊長離開比賽場中時,教練應將接任場上隊長的球員號碼通知裁判。
7.9規則未指定罰球員的情況下,教練應指派罰球員。
第四章 ─ 比賽通則
第8條 比賽時間、得分相等與延長賽P17
8.6比賽休息時間結束:
‧第一節開始的跳球,球被一位跳球員合法拍撥時。
‧其它各節的開始,當球觸及發球員或被發球員合法觸及時。
←與原文意不符,請參考9.2
〈應為發球後,球觸及場內任一球員,為其他各節之開始,比賽休息時間結束。
〉
第9條 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P17
.定義比賽休息時間的結束、每節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9.4‧所有比賽,秩序冊上排名在前的球隊(主隊),其球隊席區與本籃,應在紀錄台面對球場的
左側。
若兩隊同意,可以互換球隊席區及/或球籃。
‧整場比賽只有在比賽開始時才執行跳球,其他各節的開始(包括延長賽)皆採用球權輪替發
界外球取代。
第10條 球的狀態P18
10.3當下列情況,球成死球:
‧投籃之後,球正在空中,發生下列情況後,被雙方任何一位球員觸及:
─ 任一裁判鳴笛。
─ 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 二十四秒計時器信號響起。
10.4當下列情況時不成死球,投中有效:
‧對手正在投籃動作中,球仍在控制下尚未離手時,一位球員向任何的對手犯規,而投籃
球員仍能繼續完成投籃動作,且此動作確定於犯規發生前即已開始。
任一裁判鳴笛之後,若發生下列情況,則此規定不適用且得分不算:
─ 做另一新的投籃動作。
第11條 球員與裁判的位置P19
11.2裁判位置的判定與球員相同,當球觸及裁判,就如同觸及裁判所站的地面。
第12條 跳球與球權輪替P19
12.2.8其他球員在球未經拍撥前,身體任何一部分均不得超越跳球圓圈(圓柱體)上方。
12.4.5球權輪替:
‧當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時,球權輪替開始。
‧當下列情況時,球權輪替結束:
─ 球觸及場上一位球員或被場上一位球員合法觸及。
─ 發界外球的球隊違例。
─ 發界外球時,活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12.4.8下列期間任一隊犯規:
‧除了第一節之外的每一節開始前,或
‧在球權輪替的發界外球期間
發界外球的球隊並未失去此次球權輪替發界外球的機會。
每一節開始的發界外球時,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之後,在球觸及場上球員以前所發生的犯規,視為發生在比賽時間內,並依有關規定處理罰則。
第13條 籃球的打法P21
13.2.2在傳球或搶籃板球時,從下方伸手穿過球籃並觸及球,則為違例。
第14條 球的控制P21
14.3當下列情況時,球隊控制球結束:
‧對手獲得控制球。
‧球成為死球。
‧投籃或罰球時,球離開球員的手。
第15條 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P21
15.1撥球及灌籃亦視同投籃。
15.3投籃的連續動作:
‧當球置於單手或雙手上,接著開始正常的向上作投籃動作時,則連續動作開始。
‧得包括球員試圖投籃時手臂及/或身體的動作。
‧若有全新的投籃動作則連續動作結束。
第16條 得分:
中籃與計分法P22
16.2.4若一位球員使整個球體由球籃下方穿過,則屬違例。
第17條 發界外球P23
17.2.1裁判必須遞交球或將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他亦可將球拋或反彈給發球員,但應
符合下列規定:
‧裁判與發球員之距離,不得超過四公尺。
17.2.5無論何時,球投中或罰中而得分不算的情形下,應在罰球線延伸線外發界外球。
17.3.1球員發界外球時,不得:
‧發球員在球離手之前或同時,於裁判所指定的發球點,橫向移動多於一個方向或超過一
公尺以上。
場地允許的話,球員可朝界線作垂直向後的移動。
(允許一個方向一公尺內作碎步的移動,不得往回移動。
)
經詢問國際籃總後所回覆的有關該條文解釋如下:
一、由裁判所指定的發球點,如果雙腳移動後,只能有一個方向。
也就是當雙腳向右邊移動後,
就不能再向左邊移動回來。
相對的當雙腳向左邊移動後,就不能再向右邊移動回來。
二、如果發球員一腳固定於裁判所指定的發球點,則他可以向左或是向右跨步超過一公尺,再
將球傳出。
他亦可將右腳固定於發球點,然後左腳向左跨出一步,再收回左腳立於發球點,
然後右腳向右跨出一步,再將球傳出。
另外如果他將右腳固定於發球點,然後左腳向左跨
出一步(一公尺內或超過一公尺),然後旋轉跨步至右邊(右腳仍然固定於發球點)(一公
尺內或超過一公尺)都沒有違例。
此兩例將不受一個方向的限制。
第18條 請求暫停P24
18.3.1僅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他應與記錄員取得視覺連繫,或親自到記錄台,以專
用的手號,明確地提出請求暫停。
18.4.1單一罰則罰球間、罰球後,不得請求暫停,直到比賽開錶後,下一次球成死球時,才可
暫停。
例外:
‧執行罰球中間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而執行下一次犯規的罰則前,可
以請求暫停。
2005年05月新修訂規則FIBA2005/10/01開始實施亞洲籃總預定2006/01/01開始實施
1.如果是在罰球以後,球員於發界外球可處理位置之前提出暫停或替補。
這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成功後,必須同意兩隊都可以暫停或替補。
2.如果罰球以後伴隨著於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外發界外球。
不論這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中籃或未中籃,必須同意兩隊都可以暫停或換人。
3.如果在第四節或是每個延長賽最後兩分鐘期間同意暫停:
─球中籃之後,非得分隊可請求暫停,
─判給發後場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暫停。
暫停後必須(應)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外發界外球。
球可以傳給球場的任何一個位置的隊友。
第19條 球員替補P26
19.2.2當下列情況時,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二分鐘,球中籃得分,非得分隊得請求球員替補。
19.2.3當下列情況時,球員替補時機結束:
‧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球員可處理球時。
(原裁判持球或未持球執行罰球時)(前導裁判進入罰球圈準備執行罰球時應先注意記錄台有無換人或替補)
‧發界外球,球員可處理球時。
19.3.1僅替補員有權請求球員替補,他(非教練或助理教練)應至記錄台,以專用的手號或坐在替補員座椅,明確請求球員替補。
他必須能立即上場比賽。
19.3.6球員替補應儘快完成,一位球員五次犯規或奪權犯規時,必須儘速完成替補(約三十秒)。
若裁判認為該隊無理延誤時,應宣判該隊暫停一次。
如果該隊已無暫停,則應宣判教練技術犯規一次(‘B’)。
(應先執行替補,等替補完成後再宣判暫停)
19.3.7若在暫停或比賽休息時間內,請求球員替補,替補員進場比賽前,應向記錄員報告。
2005新規則:
四、替補判例:
判例1:
A4向B4犯規,此為A隊團隊第五次犯規,B4罰球二次。
此時A5受傷流血,必須
替補離場由A6替補。
比賽由B4罰球二次恢復。
在最後一次罰球未完成前,A5包
紮完成並至記錄台準備替補A6再進場。
當最後一次罰球成功後允許A5替補嗎?
解釋1:
不行。
(19.2.4當球員成為替補員,替補員成為球員時,不得在同一次替補過程中再
替補入場或出場,直到比賽進行計時鐘啟動後,下一次球成死球為止。
判例2:
替補離場。
A隊教練爲了讓A5繼續留在場上比賽而請求暫停。
暫停結束後,A5包紮
未完成由A6替補入場。
紮完成並至記錄台準備替補A6再進場,當最後一次罰球成功後,允許A5替補嗎?
解釋2:
(同上)
第20條 球隊棄權沒收比賽P27
20.1規定
若發生下列情況,則球隊棄權,沒收比賽:
‧表定比賽開始時間十五分鐘後,球隊缺席或準備上場比賽的球員不足五人時。
‧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20.2.1球隊被判棄權時,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為20比0,棄權隊在排名的積分得0分。
20.2.2以兩場總分判定勝負的比賽(主客場),或最後決賽(三戰二勝),第一場、第二場或第三場被判棄權時,球隊將因‘沒收比賽’而輸掉該系列比賽或決賽。
但最後決賽(五戰三勝)則不適用此項規定。
第21條 人數不足判定失敗P28
21.2.1若獲勝隊伍得分較多,則中止比賽時之比數應為有效,反之則應以2比0由對隊獲勝。
人數不足的一隊應獲得的積分為一分。
21.2.2以兩場總分判定勝負的比賽(主客場),第一場或第二場被判‘人數不足’時,則輸掉該
系列比賽。
第五章 ─ 違例
第22條 違例P29
22.2罰則
由對隊在違例發生最近處發界外球,籃板正後方除外,除非規則中有其它相關之規定。
第23條 球員出界及球出界P29
23.2.3.爭球過程中,若球員踩到界外或該隊後場,則形成跳球狀況。
第24條 運球P29
24.1.1運球時,球員可將球拋在空中,在該球員用手再次觸球前,球須觸及地板或其他球員。
若運球前將球拋向籃板反彈再行接球算為運球結束。
(FIBA規則註釋中的判例)
說明:
若一球員故意將球拋向籃板(非正當的試投),此被認定為如同該球員將球向地面反彈一般。
若此球員,在球觸及其他球員(或被其他球員觸及)前,再次觸及球,此將被認定為如同運球一般。
判例1:
A4尚未運球,將球拋向籃板,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再次將球接住。
解釋:
A4接住球之後(球停留在手上),可以投籃或傳球,但是不可以運球。
判例2:
運球結束後、連續運球動作中或靜止站立時,A4將球拋向籃板,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再次將球接住。
A4因再次運球,違例。
第25條 帶球走P30
25.2.2場上控制活球且已建立中樞足的球員持球前進之規定:
‧雙足著地時: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
第26條 三秒P31
26.1.1.當一隊在前場控制活球,且計時鐘正啟動時,其本隊球員不得在對隊的禁區內,連續停留超過三秒。
26.1.3為確認球員位於禁區之外,該球員必須兩腳都在禁區外的地板上。
第27條 被緊迫防守的球員P31
27.1定義
球員被緊迫防守係指一位球員在場內控制活球時,此時防守者積極防守,與他的距離在一
公尺以內。
第28條 八秒P32
28.2.2.原控球隊因下列因素,在後場發界外球時,八秒應接續計時:
-球出界。
-同隊球員受傷。
-跳球狀況。
-雙方犯規。
-兩隊相同的罰則相互抵銷。
第29條 二十四秒P32
29.1.2.若球觸及籃板(非籃圈)或未觸及籃圈,則屬違例。
除非對手立即且明確地獲得控球
權,在此情況中,信號不予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29.2.3.若二十四秒計時器誤鳴,此時一隊正控制球或無任一球隊控制球,信號不予理會,比
賽應繼續進行。
50.2以下情況時,撥停並重新設定二十四秒計時器,且不必顯示數字:
‧任一裁判鳴笛宣判犯規或違例。
‧投球中籃時。
‧投籃時球觸及籃圈。
‧非控球隊發生事故而停止比賽時。
‧非任一球隊發生事故而停止比賽時,除非對手因此而處於不利。
50.4當發生下列情況,由原控球隊發界外球時,二十四秒計時器應撥停,但不必重新設定:
‧球出界。
‧該隊球員受傷。
‧跳球狀況。
‧雙方犯規。
‧兩隊相同的罰則相互抵銷。
第30條 球回後場P33
重點部份
30.1.2控球隊球員有下列情況時,則球非法的回到後場:
‧最後觸及在前場的球,之後該球員或其隊友最先觸及在後場的球。
‧最後觸及在後場的球,之後球觸及前場,又被該球員或其隊友在後場最先觸及。
所有的球回後場違例,發界外球都應在發界外球的球隊的前場執行發界外球。
第31條 妨礙中籃及干擾球P34
.新條文不僅針對投籃後的狀況,亦適用於罰球狀況。
31.2.4.投籃時的干擾球,發生於符合下列情況時:
-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球員觸及球或球籃,意圖阻止球通過球籃。
-防守球員故意搖動籃板或籃圈,此項行為在裁判的判斷下,是意圖使球不中籃。
-進攻球員故意搖動籃板或籃圈,此項行為在裁判的判斷下,造成球因而中籃。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時,當球觸及籃圈後有可能中籃,防守球員故意搖動籃板
或籃圈,此項行為在裁判的判斷下,是意圖使球不中籃。
31.2.5罰球時的干擾球,發生於符合下列情況時:
‧罰球之後尚有罰球,當球有可能中籃時,球員觸及球、球籃或籃板。
‧球員伸手由下穿過球籃觸及球。
‧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的時候,當球觸及籃圈後有可能中籃時,防守球員故意搖動籃板或籃圈,此項行為在裁判的判斷下,是意圖使球不中籃。
‧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的時候,當球觸及籃圈後有可能中籃時,進攻球員故意搖
動籃板或籃圈,此項行為在裁判的判斷下,造成球因而中籃。
31.2.6.投籃時球在空中,且發生下列狀況之後:
-任一裁判鳴笛。
-每一節比賽時間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在球觸及籃圈後,仍有中籃可能時,所有球員不得觸及球。
第六章 ─ 犯規
第32條 犯規P36
沒有修改。
第33條 身體接觸:
一般原則P36
圓柱體
33.4對控球員之防守
裁判應依照下列原則,判定該犯規的情況是阻擋或帶球撞人:
‧防守球員必須先行建立合法的防守位置,其姿勢是雙足著地,正面對著持球球員。
‧防守球員為保持其防守位置,可以垂直向上跳、站定在原地或向兩側及後方移動。
‧當移位以保持先行建立合法的防守位置時,一足或雙足可以在瞬間離開地板。
該球員可
橫向或向後移位,但不可向前移位迎向持球球員。
‧身體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如此才能認定防守球員已先到該位置。
‧防守球員已建立合法的防守位置,為了減緩衝擊避免受傷,得以在其圓柱體內轉身。
33.7掩護:
合法與非法P39
若在一位站定對手視野之內(前方或兩側)設立掩護時,只要不發生身體接觸,則可儘量地靠近對手。
若在一位站定對手視野之外設立掩護時,設立掩護的球員應距對手有正常一步的移位空間,不使發生身體接觸。
若對手在移動中,應考量時間與距離因素。
設立掩護的球員必須退讓以留出足夠的空間,供對手停止或改變方向,以閃避此掩護。
距離之考量,不小於正常的一步,不大於正常的二步
33.10用手及/或手臂碰觸對手
以單手或雙手碰觸對手,就其本身而言,不一定是犯規。
裁判必須判別,造成身體接觸的球員是否因此獲得不當利益,若身體接觸已妨礙對手的行
動自由時,即為犯規。
第34條 侵人犯規P40
34.1.1侵人犯規係指不論活球或死球時,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
球員不得拉、阻擋、推、撞、絆,或伸出手、手臂、手肘、肩部、臀部、腿、膝蓋或腳,
也不可彎曲身體進入‘不正常’的位置(超出圓柱體)妨礙對手的行進,或以粗暴的動作進行比賽。
34.2.2若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該球員應獲得的罰球次數如下:
‧若每一節比賽時間終了或二十四秒計時器信號響起同時,或稍前一剎那,當球仍在球員手中時,該球員被犯規,而後投球中籃,則得分不算,應判罰球二次或三次。
第35條 雙方犯規P41
35.2.1每一犯規球員各登記侵人犯規一次,不必罰球。
當裁判的判決不同或大約在同一時間發生犯規,其中一個判決是取消得分時,另外的判決則不應給予得分。
第36條 不合運動道德犯規P42
36.1.4裁判應依下列原則,判決該犯規是否屬於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若一球員不致力於比賽而發生身體接觸,即為不合運動道德犯規。
‧若一球員致力於比賽,但造成過度的身體接觸(粗暴犯規),則該身體接觸,應宣判不
合運動道德犯規。
‧若一球員以合理的動作致力於比賽(正常的籃球動作),因而犯規,不是不合運動道德
犯規。
第37條 奪權犯規P42
37.1.3.球員被判兩次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時,也應被判取消資格。
.若球員或教練因規則第37.1.2、37.1.3條被判取消資格時,僅對該次不合運動道德或技術犯規作處罰,取消資格部份並無附加的罰則。
第38條 技術犯規P43
38.3.1.增加新的技術犯規實例:
-摔倒以騙取犯規。
-不理會裁判的警告。
-球中籃後,故意觸球以延誤比賽。
.比賽開始執行跳球期間,裁判拋球後,球被任一位跳球員合法拍撥之前,所有違例皆視為
發生在比賽時間內,並依規定處理罰則。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防守球員違犯妨礙中籃或干擾球,判進攻隊得一分,該防守球
員應被判技術犯規
第39條 鬥毆P45
39.3.1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而被取消資格,無論其人數多寡,應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B’)。
39.3.2.若兩隊皆有人員因此規則被取消資格,且無其它罰則時,應恢復比賽如下:
-投球中籃且得分有效,則由非得分隊在端線外發界外球。
-一隊控制球或被賦予球權,則由原控球隊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外發界外球。
-無任何一隊控制球或被賦予球權,則形成跳球狀況。
第七章 ─ 一般規定
第40條 球員五次犯規P47
40.1.無論是侵人犯規及/或技術犯規,球員已犯規五次時,裁判員應告知該球員已犯滿,必
須於30秒內被替補出場。
第41條 球隊犯規:
罰則P47
41.1.2所有發生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的犯規,均累計於緊接其後的一節或延長賽中。
第42條 特殊情況P47
42.2.3依據裁判宣判的順序,兩隊所有相同及雙方犯規的罰則應予抵銷,罰則一經抵銷後就如同未發生犯規一般。
42.2.4僅執行最後一個罰則附帶的球權,任何先前的球權應予取消。
42.2.7相同的罰則相互抵銷後,無其餘罰則需執行時,應恢復比賽如下:
‧若投籃與特殊情況幾乎同時發生,球中籃則得分有效,由非得分隊在端線外發界外球。
‧若一隊控制球或被賦予球權,則由原控球隊在違規發生最近處發界外球。
‧若無任何一隊控制球或被賦予球權,則形成跳球狀況。
第43條 罰球P48
43.2.2當宣判技術犯規後,得由對隊任何一位成員主罰。
43.2.4罰球時搶籃板球位置的球員應以間隔交替方式站位,該空位視為有一公尺的深度(圖6)。
第44條 得予更正的錯誤P50
44.2.5若該錯誤為不應罰球而罰球、主罰球員錯誤,因該錯誤而執行的罰球應取消不算,恢復比賽如下:
‧若錯誤發生後,比賽計時器尚未啟動,球應給予被取消罰球之球隊發界外球。
‧若錯誤發生後,比賽計時器已啟動,且:
─ 錯誤發生時的控球隊與發現錯誤時的控球隊(或賦予球權的球隊)相同,或
─ 發現錯誤時無任一球隊控制球,球應交與發生錯誤時賦予球權之球隊發界外球。
‧若發現錯誤時,比賽計時鐘已啟動,此時的控球隊(或賦予球權的球隊)為錯誤發生時
控球隊的對隊,則形成跳球狀況。
‧若發現錯誤時,比賽計時鐘已啟動,又宣判犯規且罰則為罰球,則應執行罰球,而後球
應交與錯誤發生時的控球隊發界外球。
44.2.8裁判員在記錄表簽名後,各種得予更正的錯誤不得再予更正。
第八章 ─ 裁判、記錄台人員、臨場委員:
職責與權力
第45條 裁判、記錄台人員與臨場委員P52
45.5裁判、記錄台人員與臨場委員應依據規則執行比賽,無權同意變更規則。
第46條 裁判員:
職責與權力P52
46.3由主隊提供至少兩顆已使用過的球中,選出比賽球。
若兩顆球皆不適合做為比賽球,他得
選用最適當的球。
46.6於第一節執行跳球及其它各節執行發界外球開始比賽。
46.7有權宣佈球隊棄權。
46.11有必要時,或裁判意見相左時,得與檢察員、臨場委員及/或記錄台人員作會商,裁判員應做最終的判決。
第47條 裁判:
職責與權力P53
47.5若一位裁判受傷或其他原因,於五分鐘內無法繼續執行任務時,應立即恢復比賽,由另一
裁判單獨執法到比賽結束,除非另有合格的裁判得以替補。
另一位裁判在與臨場委員諮商
後,有權決定是否替換。
第48條 記錄員及助理記錄員:
職責P54
48.1記錄員應使用記錄表並記錄下列事項:
‧登記球隊每位先發球員與所有替補球員的姓名及號碼。
當發現球隊先發五人的陣容、替
補員或球員的號碼不合乎規定時,應儘速通知較近的裁判。
‧登記每位球員的犯規,任何球員五次犯規時,記錄員應立刻通知裁判。
並登記每位教練
的犯規,當教練應被取消資格時,立刻通知裁判。
同樣的,當球員違犯兩次不合運動道德犯規且應被取消資格時,立刻通知裁判。
第49條 計時員:
職責P55
49.4計時員應依下列方式計算比賽休息時間:
‧前一節結束時,立即啟動計時設備。
‧在第一節和第三節開始前三分鐘、一分三十秒時發出信號。
‧在第二節、第四節及每一延長賽開始前三十秒發出信號。
第50條 二十四秒計時員:
職責P56
50.1當一球隊在場內控制活球時,啟動二十四秒計時器或接續計時。
50.4當發生下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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