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体育运动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1319384
- 上传时间:2023-01-29
- 格式:DOCX
- 页数:53
- 大小:24.24KB
31体育运动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Word格式.docx
《31体育运动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1体育运动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Word格式.docx(5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资质和安全协议
11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90
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合计应得分570分,实得分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作业安全
160
场所环境
300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9006-2010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未按期年检,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消防验收意见书
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
无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的,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
4、扣满3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
第5.2.1条
安全生产目标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
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考核指标扣8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第5.1条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5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
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1、未制定安全责任制扣15分;
2、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10分;
3、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10分;
4、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第5.2.2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
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
2、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
其它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在岗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
2、新员工应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3、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扣30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2分;
3、培训流于形式(如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培训内容无针对性等),扣3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第5.5条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5、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危险源监控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0、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1、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5.12条
企业应确保上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1、企业未执行上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发现1处扣5分;
2、事故发生后有瞒报、谎报、破坏现场的任何行为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操作规程
制定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每缺1项扣5分。
第5.4.3条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
2、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
3、事故记录档案;
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档案;
5、危险化学品档案;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安全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
第5.4.6条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登记注册,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测(含安全附件)。
1、未定期检测扣15分;
2、未建立台账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28条
第5.6.2条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1、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5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第5.5.3条
2、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4分;
3、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2分;
4、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1、制定安全生产等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3、每年应急救援的演练次数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规定,有演练过程记录,有演练效果评价和改进意见。
4、配备合格、齐全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70分;
2、无组织机构扣30分,职责不清扣10分;
3、无演练记录的,视同未演练,扣50分;
有演练记录,但无评价或改进意见的扣30分;
4、无器材和装备的扣40分,器材不合格或未进行维修保养的扣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第5.11条
安全投入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资金投入计划,无安全投入计划、投入资金不足或者挪作他用的扣20分。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20条
第5.3条
相关保险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事项。
1、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15分;
2、每漏缴1人次,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不得分外,追加扣除10分;
2、乙方有资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分;
3、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分;
协议中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第5.7.4条
其他
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20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第5.4.4条、
第5.4.5条、
第5.11.2条、
第5.13条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抽检企业自查评分表,并核实企业自查情况的属实性。
每存在1处不属实的情况扣10分。
第5.8条
60
企业应在隐患自查上报周期内,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岗位达标检查并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1、※上报周期内未进行岗位检查的,即为否决;
2、设备设施有重大隐患未排查出,每遗漏1台设备扣10分;
扣满60分的,追加扣除20分。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不符合要求,每个扣10分;
2、无特种设备日常维修检查记录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7条
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
第5.6.3条
2、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每项不合格,扣20分。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6.4.1条
消防安全
80
1、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1、消防设施、器材无专人负责管理扣30分;
2、消防器材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第5.7.1条
2、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
1、无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扣30分;
2、未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3、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消防车道不符合要求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2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4条
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且做好值班记录。
1、无人值班或值班时间不符合要求扣20分;
2、无值班记录扣10分。
GA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1条
用电安全
变配电室
1、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
值班应当做好记录。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13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7.2.1条
2、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5条
3、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14条
4、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5条
电气设备
1、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
2、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
《用电安全导则》第6.8条
3、用电产品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
4、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
1、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16条
2、安全出口1.4m内不得设置踏步。
3、安全门不得设置门槛,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应急照明及指示标志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设置应急照明灯。
1、不符合规定的,每1处扣2分;
2、累计扣满4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19条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转角处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18条
3、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
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m。
4、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0条
人流控制
具有控制人员聚集和疏散的措施,营业区域不得超过最大容纳人数:
滑雪、滑板20m2/人;
滑冰、轮滑5m2/人;
人工泳池2.5m2/人;
天然泳场4m2/人;
其它室内运动4m2/人。
1、※人流量超过最大值,即为否决;
2、人流量接近最大值未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的,扣20分。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3条
游泳场所
1、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2名专职水上救生员;
250m2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m2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第7条
2、天然游泳场(海水游泳场所除外)水面面积在360m2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
360m2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360m2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3、救生员、教练员、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应持证上岗。
4、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
5、至少有医务人员1名。
6、人工游泳池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卡丁车场所
1、卡丁车场地水平照度不低于80lx,照明设备的高度距跑道不低于5m。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2部分第7条
2、至少有急救人员1名。
3、至少配备2名卡丁车驾驶技术指导人员。
4、卡丁车驾驶技术指导人员应持证上岗。
5、驾驶卡丁车人员须佩戴有安全护目镜的全盔型头盔。
蹦极场所
1、蹦极技术指导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应持证上岗。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3部分第5条、6条
2、在明显位置固定蹦极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有清晰、醒目的水深标识,并有隔离带。
4、应设置观察点,并有录像监控设置。
5、蹦极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生产厂家额定使用次数,且断丝不超过5%。
6、蹦极绳与人连接的卡扣不少于2个,且卡扣为闭锁结构。
7、有救生观察台、救生船、救生圈、救生竿和救护板和通讯设备。
攀岩场所
1、开放期间每天使用的攀岩道应配备1名攀岩技术指导人员。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4部分第7条
2、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应持证上岗。
轮滑场所
1、至少应配备1名轮滑技术指导人员。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5部分第7条
2、轮滑技术指导人员应持证上岗。
滑雪场所
1、在醒目位置有各种滑雪道、索道分布图示。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6部分第7条
2、至少配备2名滑雪技术指导人员。
3、滑雪技术指导人员应持证上岗。
4、室外滑雪场提供当日天气预报。
射击(箭)场所
1、开放期间每名射击者需配备一名射击(箭)技术指导人员。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8部分第8条
2、有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器械保管人员。
3、射击(箭)技术指导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应持证上岗。
4、射击(箭)场所的靶位后及靶墙两侧应有墙或挡板封闭,并有防穿透设施。
潜水场所
1、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学员的比例是1:
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0部分
2、人工潜水场所提供室温、水温情况报告。
3、天然潜水场所提供当日天气、潮汐变化情况。
4、潜水技术指导人员、水质检验工、安全保卫人员应持证上岗。
滑翔伞场所
1、有救护用的车辆,并配有氧气袋、救生床、急救药品和器械。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2部分
2、提供当日的天气情况报告。
3、动力滑翔伞技术指导人员应持证上岗。
4、飞行时应配备无线电双向通讯器材、计时表、高度表、风速和风向测定仪,并配戴头盔、穿飞行专用鞋。
5、背式动力滑翔伞飞行时应配备备份伞。
热气球场所
1、每具升空的热气球至少配备一名技术指导人员。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3部分
2、热气球技术指导员应持证上岗。
3、飞行的热气球上应配通讯器材。
4、有存放燃料瓶等器材的专用库房。
从业人员作业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每发现1人违章作业,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
第5.7.2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每发现1人不正确使用,扣10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31 体育运动 场所 安全生产 标准化 评定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