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1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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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样式39
三、办理程序39
第十三章年度核定40
一、申请资料40
二、办理程序40
第十四章结息、对账、查询41
一、结息41
二、对账41
三、查询41
附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42
第一章单位开户登记
单位开户登记是指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
一、申请资料
(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可从中心网站下载,以下简称《开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开户登记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
单位组织
机构代码
主管部门
名称
隶属关系
代码
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公积金
经办部门
拟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经办银行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发薪开户银行
发薪户账号
职工总数
发薪日期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有权签字人)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资金中心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业务专用章:
受委托银行受理:
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
一、填写本表旨在确定申请开户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填表单位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三、“主管部门名称”填写单位的最上一级主管部门,需是全称或规范的简称。
四、单位性质及隶属关系按以下原则填写代码:
隶属关系:
a中央 b北京市 c外省市 d其他
单位性质:
01行政02全额事业03差额事业04自收自支事业05国有企业06集体企业07外商投资企业08私营企业09社会团体10民办非企业单位11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12其他
五、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填妥盖章后交中心审核,中心留存一份,审核后交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经办网点开户并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
六、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单位填写《开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上述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批;
(二)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开户登记表》中签字盖章,留存一份,另两份返单位经办人;
(三)单位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办理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经办网点明细表如下: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序号
经办网点名称
地址
电话
1
劲松支行
朝阳区劲松南路1号
67764591
2
东四朝内大街支行
东城区朝内大街192号
84013702
3
东四三元支行
朝阳区左家庄1号贵国酒店一层
64620414
4
东四首都机场支行
朝阳区首都机场航安路
64590912
5
金融街支行
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一层
88093010
6
王府井支行
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
65273635
7
正阳门支行
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6号
67012708
8
北大南街支行
海淀区海淀路48号
62540487
9
石景山支行营业部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
68662566
10
房山昊天支行
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
89368314
11
金安支行
海淀区复兴路戊12号
63955784
12
东大街支行
丰台区东大街25号
63813804
13
朝阳支行营业部
朝阳区朝外大街10号
51995236
14
樱花支行
朝阳区樱花西街28号
64418617
15
白纸坊支行
宣武区广安门南街24号
63545827
16
木樨地支行
海淀区复兴路3-2号
68572043
17
平谷支行营业部
平谷区文化南街19号
69962285
18
密云支行营业部
密云新南路71号
69043217
19
顺义支行营业部
顺义区府前中街7号
69444257
20
延庆支行营业部
延庆东外大街20号
69103412
21
通州潞河支行
通州区果园南路47号
60520862
22
大兴支行营业部
大兴区兴政西街25号
69246196
23
怀柔支行营业部
怀柔区南大街22号
69642561
24
昌平支行营业部
昌平区东环路中段
69742324
25
门头沟新桥支行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8号
69849042
26
潘家园支行
朝阳区松榆西里43号
67343431
27
中轴路支行
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
51996166
28
西单支行营业部
西单北大街34号
66074227
29
中行
阜外大街5号
68004690
30
工行
朝外大街甲10号
65993055
第二章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开户是指单位在中心办理单位开户登记后,在20日内持《开户登记表》到经办网点办理开户及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应依据《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设立个人账户。
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职工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
(一)经中心审批通过的《开户登记表》(两份);
(二)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核定清册总表》)、《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一式两份,以下简称《核定清册》),加盖单位印章(印章指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以下同)。
二、《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主管部门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身份证号
住房公积金经办部门
住房公积金
经办人
发薪户账号
发薪日期
缴存比例
个人
%
单位
%
月工资总额
月汇缴
总金额
汇缴职工总数
备注
填表单位盖章
年月日
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盖章
填表说明
一、填表单位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二、主管部门名称填写单位的最上一级主管部门,须是《中央单位主管部门编号一览表》中列出的单位全程或规范的简称。
三、单位开户时单位账号由经办网点人员填写。
四、单位性质按以下原则填写代码:
五、隶属关系按以下原则填写代码:
a中央b北京市c外省市d其他
六、表中的“汇缴职工总数”、“月汇缴总金额”须与所附核定清册的人数、金额合计相符。
七、表内所有金额精确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八、本表及《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一式两份,单位填妥盖章后交经办网点,经办网点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
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
共页
单位名称:
年度或月份第页
职工账号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月缴存额
本页小计
合计(首页填写)
单位盖章制表编制日期:
(一)单位持上述材料到选定的经办网点办理单位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账号在系统内始终唯一,是单位在中心办理各项业务的标识,关于个人账号的说明如下:
1.个人首次开户的,按《核定清册》所载信息对个人进行登记,系统以证件号码为依据生成个人账号,此个人账号在系统内唯一;
2.系统中存在相同证件号码的,不得新增个人账户,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合并手续;
(二)经办网点接柜人员指导单位经办人填制《单位预留印鉴》,参照银行对单位预留印鉴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三)单位填写的《开户登记表》附《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经办网点留存一份,返单位一份。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一、汇缴
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作新增,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作封存业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及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汇缴业务采用柜台交支票方式办理。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不得多缴或少缴。
资金到账后(一般于业务办理后第四个工作日到账),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申请资料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三联(以下简称《汇(补)缴书》);
2.当月汇缴人员有新增或减少变更时,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以下简称《变更清册》);
3.职工的月缴存额由于单位核定错误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时,单位需填写《核定清册》一份,在备注栏写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印章。
未注明原因的,经办网点不予受理。
4.单位填妥的转账支票,填写要求:
(1)与《汇(补)缴书》汇缴金额一致;
(2)收款单位填写缴存单位名称;
(3)背书:
加盖缴存单位预留印鉴。
5.单位填妥的《进账单》一式三联,填写要求:
(1)填写出票人、出票人银行账号、出票人开户行。
出票人为缴存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应与支票相对应;
(2)收款人及收款账号由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填写或盖章;
(3)金额应与支票金额一致,一张支票对应一份进账单;
(4)日期填写业务办理日期。
(二)《汇(补)缴书》、《变更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1.《汇(补)缴书》样式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单位填写
□汇缴年月份
□补缴人补缴金额:
应缴存金额
千
百
十
万
元
角
分
金额(大写):
支票金额合计
支票张数
上月汇缴
本月增加
本月减少
本月汇缴
人数
金额
银行填写
业务类型:
流水号:
单位账号:
汇缴月份:
汇缴人数:
汇缴金额:
补缴月份:
补缴人数:
补缴金额:
支票号码
¥
暂存款贷(借)方:
录入:
复核:
日期:
银行盖章:
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2.《变更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第页共页单位:
个人账号
姓名
缴存基数
增加
减少
小计
单位盖章
3.填写说明:
(1)《汇(补)缴书》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留存备查;
(2)《汇(补)缴书》中“应缴存金额”填写应与“支票金额合计”一致;
(3)单位只办理汇缴时,在“□汇缴年月份”前划勾;
只办理补缴时在“□补缴人补缴金额:
”前划勾;
用一张支票一并办理汇缴和补缴时,必须用一张《汇(补)缴书》,同时在“□汇缴年月份”、“□补缴人补缴金额:
”前划勾,“应缴存金额”应为“补缴金额”与“本月汇缴金额”之和;
(4)《汇(补)缴书》中“支票张数”应与实际提交的支票张数一致;
(5)《汇(补)缴书》中“上月汇缴”、“本月增加”、“本月减少”三栏可以不填写;
(6)《变更清册》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留存备查。
(三)办理程序
1.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须填制《汇(补)缴书》、《进账单》及与《汇(补)缴书》汇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
《汇(补)缴书》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与单位开户时填制的《核定清册》记录的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一致,一张支票附一份《进账单》;
2.非首次办理汇缴的,填写与上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一致的《汇(补)缴书》及转账支票;
若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化,填写《变更清册》、与人员变更后应汇缴金额一致的《汇(补)缴书》、转账支票及《进账单》;
3.单位持填妥的业务票据到经办网点办理业务,网点经办人员办理完毕后,将《汇(补)缴书》、《变更清册》、(单位提交的支票数量超过三张时,还需打印《支票清单》)返单位经办人一份,单位经办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4.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可在系统中先完成汇缴前变更,再打印《变更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将其中两份同填妥的《汇(补)缴书》及支票和《进账单》等一同提交经办网点办理业务,其它流程相同。
注:
在工行、中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原程序办理。
二、补缴
广义的补缴是指单位未按月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以及对职工漏缴、少缴的情况下办理的缴存业务。
其中,单位整体未按月代扣代缴的,应按照汇缴业务办理,在《汇(补)缴书》中“□汇缴年月份”前划勾。
狭义的补缴是指单位对职工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补缴业务办理,在《汇(补)缴书》中“□补缴人补缴金额:
”前划勾。
已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不得再办理补缴。
确实未足额缴存的,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后职工的月缴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核。
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核。
1.单位填写《汇(补)缴书》一式三联;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三联(以下简称《补缴清册》);
3.与《汇(补)缴书》补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
4.《进账单》一式三联。
(二)《补缴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补缴原因
补缴月份
补缴金额
单位盖章
本页小计
合计
(首页填写)
单位填制《汇(补)缴书》、《补缴清册》及与《汇(补)缴书》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进账单》到经办网点办理补缴业务,办理程序与汇缴程序相同。
《补缴清册》中“补缴原因”、“补缴月份”栏必须填写,未填写的,经办网点不予受理。
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可在系统中将补缴职工录入补缴清册,打印出《补缴清册》(或按要求填写套打《补缴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将其中两份同填妥的《汇(补)缴书》及支票和进账单等一同提交经办网点办理业务,其它流程相同。
第四章提 取
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可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
一、提取业务规定
依据《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17号)规定办理。
有关提取操作规定补充如下:
(一)若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丢失,需要找售房单位开具购房证明,证明中必须注明:
购房人、购房地址、房价款、售房单位、合同签订时间,售房单位需盖章。
如果丢失其中之一的,开具证明后,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如果两样全部丢失,需到中心前台办理审批手续。
(二)主购房人先提取原则,即合同上(落款处)签名在先的职工应先提取,提取时自行确定夫妻双方的“提取比例”。
若主购房人及其配偶均在国管中心开户,配偶提取时,只需持夫妻关系证明、身份证、主购房人《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无须再提供购房材料。
(三)若提取职工以前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开具过《提取记录单》,现在国管中心办理提取时,可以持管理部开具的《提取记录单》原件代替购房材料办理提取,经办网点收取其《提取记录单》原件并为职工换开国管中心的《提取记录单》。
(四)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有误的(非升级导致的),无法办理提取,须先通过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身份证号后方可办理。
因身份证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的,不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可在《提取申请书》中备注栏注明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
(五)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申请资料
(一)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两人(含)以上办理部分提取时,可以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三联(以下简称《提取清册》),加盖单位印章。
(二)提取证明材料,如购房首次提取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行储蓄卡或折(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须提供联名卡)。
其他提取情形需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详见《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见附件)。
三、《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一)《提取申请书》样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年月日附提取清册张
单位账号
提取类型
□部分提取□销户提取
单位名称
提取方式
□个人入卡□单位转账
个人账号
储蓄账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收款银行
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提取原因或代码(见背后)
提取本金
个人账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提取原因:
提取方式:
提取类型:
收款银行:
银行(储蓄)账号:
提取本金:
利息:
合计:
银行盖章
办理人签字确认:
提取原因或代码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0-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2-其他情形。
(二)《提取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第页共页单位:
储蓄账号
提取本金
(三)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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