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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实行共同关税制度,执行统一关税税率和管理制度。
成员国在欧盟内实行关税同盟,也就是从第三方进口的货物,在欧盟内实行统一的关税。
一旦某种进口货物在某成员国清关后,即可在整个欧盟内部自由流动。
欧盟农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是受关税保护程度最高的,平均关税达17.9%,其所有100%以上的税率均施与农产品,主要涉及肉、蛋、糖、谷类。
欧盟对动物制品、奶制品、水果、蔬菜、谷物类、糖和糕饼、烟草、鱼及鱼类制品等产品征收15%左右的关税或者每百公斤200欧元左右的从量税。
中国向欧盟出口的蔬菜、水果、鱼肉、食品、烟草等优势产品均属欧盟关税高峰涉及的产品。
欧盟通过设置高关税的做法来保护其缺乏竞争力的相关产业,阻碍了相关产业通过合理竞争良性发展,也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
表6.2010年1-9月中国对欧盟出口主要农产品(分税号)
2、关税配额
欧盟对中国蘑菇罐头、大蒜以及禽肉等产品实行进口关税配额限制。
欧盟农产品的关税配额管理对敏感农产品提供了有效的保护。
(1)大蒜
欧盟自1994年起对中国大蒜进口实行单边关税配额数量限制。
对大蒜进口配额内关税为9.6%,配额外进口的大蒜征收9.6%的从价税和1200欧元/吨的从量税。
根据欧盟2002年4月2日颁布的欧盟委员会第(EC)565/2002号法规,中国大蒜进口配额数量为13,200吨,阿根廷大蒜配额数量为19,142吨,其他国家大蒜配额数量为6023吨。
2005年欧盟东扩后,欧盟为中国增加了大蒜进口配额20,500吨。
因此,目前欧盟进口中国大蒜配额数量为33,700吨。
2009年,欧盟给予中国大蒜的配额量与往年持平,并且继续沿用旧的中国大蒜进口配额分配方式,即分为四个季度分配,不得跨季度使用。
每个季度欧盟会微调传统进口商和新进口商之间的分配系数。
最终每个进口商拿到的配额很少,很多进口商每季度甚至只能获得几吨的配额。
这些进口商从中国进口大蒜时,每个货柜只能装几吨大蒜或者拼柜,造成中国输欧大蒜的单位成本大大提高。
欧盟对进口大蒜实施的进口配额管理方法,导致部分配额轮空,使配额的执行缺乏商业意义。
中国是大蒜的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欧盟是中国大蒜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欧盟应确保配额管理不构成中国大蒜对欧出口的障碍。
中国希望欧盟充分考虑中国大蒜出口的实际情况,增加对中国相关产品的关税配额、合理公正地分配关税配额,并且准许配额累积和转让。
(2)蘑菇罐头
1981年欧盟的前身欧共体认为,来自欧共体外第三国的蘑菇罐头占据其市场的主导地位,但报价明显低于欧共体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
为防止出现供过于求及市场受到破坏,欧共体决定对进口蘑菇罐头征收附加关税,导致该产品进口价格明显上升。
此后,欧共体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框架中农产品协议的规定,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对蘑菇罐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使进口数量受到限制。
关税配额管理通过颁发进口许可证的方式来实施,现行进口许可证措施主要受1291/2000/EG,2125/95/EG和2332/2003/EG等法规的管辖。
目前欧盟对蘑菇罐头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并征收关税。
尽管欧盟对我国蘑菇罐头的需求量很大,但给中国的配额却明显不足。
对关税配额内的进口,欧盟对来自保加利亚的蘑菇罐头免征关税,对罗马尼亚的蘑菇罐头仅征收8.4%的关税,但对中国蘑菇罐头征收的关税为12%,明显构成歧视。
欧盟的种种不合理做法限制了我国蘑菇罐头对欧出口,导致中国产品在欧盟的市场份额明显下降,在国别配额量的确定上,欧盟在多次因扩大而增加配额总量时,拒不增加给予中国的配额量,但却持续增加给予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亚尼亚等第三国的国别配额量。
以波兰为例,20世纪80年代初波兰尚无对欧盟的蘑菇罐头出口,而从1992年至2001年间,欧盟给波兰的年配额量从28,840吨增至42,630吨,远远超过波兰的实际生产和出口能力。
在内部配额分配方面,欧盟进口商反映,欧盟重大国、轻小国,给予大国的配额多,小国的少。
这种分配方法导致大国获得的配额用不完,而小国因配额太少,无法进口或不得不从大国转口进口中国的蘑菇罐头。
这种分配办法也使中国蘑菇罐头在部分欧盟成员国的市场份额急剧下降。
以芬兰为例,中国蘑菇罐头在芬兰市场的占有率由芬兰入盟前的98%锐减至入盟后的18%。
目前欧盟进口我国的蘑菇罐头大部分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
按照欧盟相关规定,关税配额以外的进口蘑菇罐头需支付高额附加关税。
需缴纳附加关税的中国产蘑菇罐头有盐水小白蘑菇、小白蘑菇罐头和其他小白蘑菇罐头等。
盐水小白蘑菇在支付6.1%的关税的同时,每100公斤必须再加191欧元的附加关税;
小白蘑菇罐头需支付14.9%的关税,每100公斤另加191欧元的附加关税;
其他小白蘑菇罐头缴纳14.9%的关税后,每100公斤还须再加222欧元的附加关税。
欧盟虽已多次扩大,但一直未按我国对新增成员国的出口实绩相应增加自中国的进口配额量。
特别是两德统一,1995年瑞典、芬兰、奥地利三国入盟,2004年5月斯洛伐克等十国加入欧盟,我国对上述国家蘑菇罐头出口均受到十分不利的影响。
广大菇农和蘑菇罐头加工及出口企业经济利益受损,许多蘑菇罐头企业减产或倒闭。
由于此前我国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欧盟对我方提出的增加相应配额的合理要求长期不予理睬。
2001年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2004年9月,中国商务部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启动了与欧盟的补偿性贸易谈判。
2004年6月8日,欧盟曾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第1076/2004号法规,宣布当年增加1200吨从中国进口蘑菇罐头的关税配额,作为欧盟东扩后对中国的补偿。
经过中欧双方多轮艰苦的谈判和磋商,以新入盟十国2000年至2002年三年间从中国进口蘑菇罐头的实际数量为参照,中欧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即在原有给予中方22,750吨进口配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200吨。
(3)禽肉制品
2002年1月31日,欧盟以从中国进口的部分动物源食品中含有氯霉素残留和中国农药残留体系未达到其要求为由,全面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源食品。
经过政府、行业及企业多年共同努力,欧盟委员会分批解除了对中国农产品的进口禁令。
2008年7月30日,欧委会批准欧盟成员国恢复进口中国熟制禽肉制品。
然而,从表7可以看出,对欧禽肉恢复出口以来,我国对欧盟禽肉出口量一直被进口配额政策所束缚。
表7.中国对欧盟出口禽肉数量及金额
欧盟禽肉进口的国别配额中大部分给予了巴西和泰国。
而中国同是世界禽肉的生产和出口大国,却没有单独的国别配额。
中国只能与其他国家共享每年仅11,443吨的熟制鸡肉配额,配额外关税为1024欧元/吨,这对我国极为不公。
表8.欧盟禽肉进口国别配额
如欧盟放开配额限制,预计我国每年出口欧盟10~15万吨的禽肉熟制品,品种以油炸鸡胸肉为主,平均价格大概4000美元/吨,出口总额预计4~6亿美元,大概可以解决15~23万养殖农民的生计,带动屠宰、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及相关产业工人5~8万人就业。
3、农产品的关税升级问题
依据加工程度的深入而提高关税被称为关税升级。
关税水平随着产品加工程度的加深而增加,这导致附加值高的产品与原材料相比,关税水平明显增加,从而减少对出口国加工品的需求。
关税升级为发达国家国内加工业提供了额外的保护,使其国内生产成本高于国际成本时仍能继续维持生产,人为地增加了发达国家国内加工品的附加值。
发达国家的关税升级,对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劳动密集型产品优势的国家来说,意味着农产品加工品的出口会变得更加困难,而且还有可能影响高附加值农产品加工品出口的垂直多样化。
欧盟的关税升级也比较明显,主要以零关税或很低的关税进口原料型产品,而以高的关税进口较少的加工程度深的产品。
一般来讲,欧盟在肉类产品、谷物产品、咖啡、水果及蔬菜等产品的进口上存在明显的关税升级。
4、季节性关税
欧盟对一些水果、蔬菜或园艺产品在不同季节除按从量税或复合税征收关税外,还征收季节性进口关税。
在欧盟内出产同类产品的情况下,欧盟按时令调整进口关税。
欧盟农业和园艺产品的关税税率变化频繁,这一做法导致计税方式复杂,给相关产品的进口带来不便。
5、附加关税
欧盟在对部分糖产品、可可食品、饼干、面包、马铃薯征收进口关税时,不仅以从价税征收部分进口关税,还根据其成份的不同含量(如无水乳脂肪、乳蛋白、蔗糖、淀粉)部分征收附加关税,并每年公布一次具体征税办法。
这种征税办法增加了出口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
(二)技术性壁垒以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是世界上最完整、最复杂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近年来,欧盟颁布了大量技术法规和标准,并制定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其中有的要求苛刻,甚至缺乏充分科学依据,直接或间接地构成了对第三国,特别是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性壁垒。
而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欧盟对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较大的关注。
欧盟依靠其较强的科技实力,制定了较高的食品安全标准,其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日益繁杂。
同时欧盟要求无论食品是在本地生产还是来自任何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必须满足欧盟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
这样对很多出口国,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国家而言,其产品有时很难达到欧盟的要求。
欧盟较高的食品安全标准就构成了实质性的进入限制。
1、《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
《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Registration,Evaluationand
AuthorizationofChemicals,简称REACH法规),于2006年12月13日由欧盟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它取代了欧盟旧的《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实施安全监控。
该法案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
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并被许可后才能在欧盟市场流通。
为了保障该法案的有效实施,欧盟已经成立了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来对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及其相关制品进行管理。
整个注册、评估、许可的过程繁复、琐碎、漫长,充满未知性,令诸多企业望而生畏。
该法案的流程,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三步。
第一步,企业必须收集和报告其与化学品有关的活动的数据,包括该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各种参数、在产业链上不同环节的流向和用途;
第二步,对于被要求进一步做实验进行检测的物质,必须在欧盟认可的实验室里进行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
第三步,在基本数据和实验数据都完整的情况下,由欧盟授权允许该企业在欧盟市场销售这种化学品。
据估计,该法案影响我国大概3万多家企业,使我国出口欧盟产品的成本提高约5%,进口欧盟产品的成本增加约6%。
我国农产品受该法案影响的主要为林化产品。
2、花生黄曲霉菌检测
1998年7月16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1525/98号指令,公布了欧盟国家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最新限量和与之配套的抽样方案,该指令于1999年1月1日起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实施。
其具体内容包括:
(1)对花生进口黄曲霉毒素检验规定
a、接受货物:
黄曲霉总量不超过4微克/千克,趴型黄曲霉不超过2微克/千克;
b、总限量(B1+B2+G1+G2)不超过15微克/千克,黄曲霉毒素B1限量不超过8微克/千克的货物可在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再加工。
如复加工后清除了黄曲霉污染,可用于食品消费;
c、黄曲霉总量不超过20微克/千克的货物可用作鸟食;
d、超过20微克/千克的货物退回原产国,或销毁。
(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限量和抽样方案
欧盟委员会通过的1525/98号指令公布了欧盟国家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最新限量和与之配套的抽样方案。
新限量规定人类直接食用或直接用做食品原料的花生、坚果及干果中,黄曲霉毒素B1限量为2微克/千克,总限量(B1+B2+G1+G2)小于4微克/千克;
而在需经分类或其他物理方法处理的花生原料中,黄曲霉毒素B1限量为8微克/千克,总限量小于15微克/千克;
其抽样方案为15吨以下抽取10~100件,样品量少于30公斤;
15~125吨,以25吨作1批,每批抽取100件,样品量为30公斤;
125~500吨,分5批,每批抽取100件,样品量为30公斤;
500吨以上,100吨作1批,每批抽取100件,样品量为30公斤。
每份样品分为3等分(10公斤)后粉碎检验。
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因黄曲霉毒素污染风险而加强对某些第三国进口食品进行特殊控制的决议》对不同进口国的抽样检测黄曲霉毒素的比例进行修改,特别是对来自中国的花生及制品的抽样比例由以前的10%提高到20%;
对整批花生毛重不超过20千克的产品和花生、坚果成份含量低于20%的产品免于黄曲霉毒素检测;
对进口国官方签发的健康证书的格式进行了修改。
花生黄曲霉毒素超标问题一直是欧盟关注的重点,大幅提高中国花生及制品的抽样比例,无疑加大了对我输欧花生黄曲霉毒素超标的检出力度,造成出口欧盟花生通报率高,出口风险增大,极有可能使我出口企业被迫缩减欧盟市场份额,企业出口前景堪忧。
3、有关茶叶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欧盟是目前世界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制定得最严格的地区之一。
自1999年以来,欧盟连续7次扩大茶叶农残检验范围,从7种扩大到了210种,绝大多数农药在茶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都在0.02~0.1毫克/千克。
特别是自2001年7月起,欧盟对茶叶中的农药残留标准进行修改,氰戊菊酯的残留量由每千克10毫克改为0.1毫克,甲氰菊酯的残留量仅允许0.02毫克/千克。
2005年8月起,欧盟将茶叶中硫丹的残留限量从30毫克/千克调整到0.01毫克/千克。
欧洲大部分国家均执行欧盟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德国还单独制定了90种农药的标准。
与欧盟相比,德国的标准更加严格。
欧盟对茶叶中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监控是按照欧盟食品法(178/2002/EC)的规定实施的。
欧盟食品法从健康和植物保护两个方面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欧盟食品健康法令(852/2004/EC),从2006年1月1日起,食品贸易和生产企业均需申请“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体系认证。
此外,欧盟还从植物保护剂使用的角度对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做出了规定。
根据欧盟植物保护剂法令(91/414/EEC及其更新版)和欧盟食品农药残留限制法令(90/462/EEC及其更新版)的规定,目前已经禁止430种农药在欧盟销售。
估计还会有更多的品种被禁止或限制。
按照规定,新的农药必须在欧盟注册才能使用。
欧盟以保护消费者为由,制定了茶叶和食品中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法规。
据此,各成员国有义务对产业和食品进行监控。
监控由食品监督部门实施。
目前欧盟仍然根据1998年的98/82/EG号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有关规定,坚持对干茶叶(固体物)中的农残进行检测,即检测每公斤干茶叶中农药残留的含量,而不是检测茶汤中的农残含量。
按照风险评估相关规则,食品中化学物质的最高残留限量应根据人均日摄入量确定。
因为茶叶是用开水泡后饮用,所以其最高残留限量应根据茶叶所含农药残留向茶汤的释出量而确定。
茶叶中的农残只有约10%溶入茶汤,因此两种不同的检测方法得出的结果相差甚远,欧盟对干茶叶末取样检测的方法导致茶叶出现农残大量超标现象。
欧盟实施产业农残检验标准越来越严苛,我国对欧盟茶叶出口逐年下降。
4、欧盟对水产品进口的有关限制
1993年1月欧盟实行了统一的进口规则,整个欧盟采用统一的质量标准。
总的来讲,欧盟对水产品质量制定了较高的标准。
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欧盟水产品法令,各成员国分别负责实施。
所以,虽然各种技术标准是由成员国制定和实施的,但欧盟委员会仍发挥着主要作用。
欧盟关于水产品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欧盟91/493/EEC法规
该法规专门规定了水产品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是欧盟关于水产品法规的基本指令。
该法规主要规定所有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不论是新鲜、冷冻、罐装、腌制、熏制或是干货,其生产、加工、包装和储藏设施都必须由相关国家的认证机构认定其符合标准。
获得认证的公司最后由欧盟委员会批准允许出口到欧盟,公司名单将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刊登。
进行认证批准和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欧盟的消费者能够食用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欧盟对水产品加工厂的厂房、设备、清洗中心和储藏等都有严格的要求。
水产品清洗中心必须专设实验室,进行必需的微生物检测。
每一批来货的记录都必须仔细保存,并且在每一批货物上都必须有健康标志,上面列明产品的品名、产地、发运单位和包装时间等。
欧盟91/493/EEC法规是根据“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制定的。
该法规认为,微生物危害可能会存在于水产品的加工和处理过程中,但通过合理的方法和一些必须的措施,控制这些微生物的危害是可能的。
该法规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货物在进入欧盟时被海关扣留、大量取样及分析检验等。
因此对水产品质量的实际控制是发生在第三国,而不是在欧盟的进口港。
所以出口商应注意关注欧盟对水产品的规定,提升水产品加工厂的检测能力,改善水产品的加工和生产条件,在产品出口之前就做好准备工作,避免出现海关扣留等上述情况。
欧盟要求,凡是对欧盟出口水产品的企业,都必须向欧委会递交完整的审议事项,其主管机构职责的完整报告及其生产单位基础设施条件的报告。
欧委会仔细审议这些资料,如果对资料满意的话,将派考察团前往水产品出口国,随机考察公司。
根据考察团在第三国的考察发现,欧委会将签发永久的进口许可证或有时间限制的暂时许可。
如果企业的控制措施达到一定的标准,欧委会会在第三国指定一主管机构,由其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是否正确实施内部控制措施。
同时,该机构还必须向欧委会递交清单,说明企业的哪些措施符合或正在实施欧盟的法令,只有这样,欧盟才会将企业的设施登记并给出登记号,从而授权该企业出口到欧盟。
然而欧盟中的一些国家,如法国和意大利实行不同于欧盟规定的本国法规。
因此虽然第三国出口的水产品符合欧盟规定,但仍有可能被这些国家拒绝进口。
除了欧盟已批准可以对欧出口的国家名单以外,还有一个欧盟批准可暂时对欧出口的国家名单。
欧盟当局保证,这些被批准暂时出口的国家至少享有同91/493/EEC法令中相同的规定。
对于这些被欧盟暂时批准的国家,欧盟成员国仍可对他们强加一些特殊的进口规定,而且欧盟还没有为这些国家拟定可以对欧出口的企业名单。
我国被列入暂时对欧出口国家清单。
(2)欧盟95/328/EC法令
该法令规定所有进口水产品都必须附有卫生健康证明,对于那些来自适用欧盟单独规定的国家除外。
欧盟对水产品卫生健康证明检查得非常严格,因此,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此证明书。
卫生健康证明应以货物目的地国的官方语言印制。
适用于水产品加工业的一个更具体及必须强制实施的标准是“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体系,它与欧盟对水产品的规定密切相关。
欧盟食品卫生法(93/43/EC)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规定,食品公司必须认识到他们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应负责食品安全,并确保在“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实施维持和修正适当的食品安全措施。
所有欧盟食品加工商都应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体系,或者必须开始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体系。
“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体系适用于那些从事食品加工、处理、包装、运输或经销的公司。
(3)检验检疫规定
欧盟对进口水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非常严格,对进口产品实施合理的抽样计划和检测方法进行化学检测,以确保相关产品不危害人类健康。
尤其是针对兽药残留、杀虫剂残留、污染物和禁用物质残留的检测,要求必须从原料生产开始,保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达到质量要求,从而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即建立一个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欧盟对进口水产品的检查包括新鲜度化学指标、自然毒素、寄生虫、微生物指标、环境污染的有毒化学物质和重金属、农药残留、放射线等63项,其中氯霉素、呋喃西林、孔雀石绿、结晶紫、呋喃唑酮、多氯联苯等为不得检出;
六六六、DDT、组胺等有严格的限量指标,而且有越来越严格的趋势。
一些国家不仅对产品增加检测项目,而且扩大检测范围。
我国对欧盟水产品出口贸易中对重金属及渔药、抗生素的残留量检测及微生物尤其是致病微生物的要求将越来越多。
欧盟对中国水产品的检测,除项目增加外,还提高了检测标准,部分农药残留量检测标准比原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
我国质检部门现有的技术状况及能力同一些发达国家的检测水平相比,还有比较大的差距。
由于我们的检测手段、方法跟不上,缺少相应设备,达不到进口国的要求,也可能成为制约我国水产品对欧盟出口的因素。
2005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2005/34/EC决议。
该决议对从第三国进口的动物源性产品中检出药物残留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尤其是针对检出禁用物质残留,但低于欧盟制订的最低执行限量的情况,虽允许产品进入食物链,但将被记录在案。
一旦在6个月内同一来源、同一禁用物质出现4次或以上的记录时,欧委会将向输出国进行通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转基因食品标签的新规定
从2004年4月18日起,欧盟执行有关转基因食品标签的新规定。
这项规定是世界上同类规定中最为严格的,它要求凡含有转基因成分超过0.9%的食品都要贴上相关标签,以确保消费者有充分的知情权。
该项规定同样适用于饲料和动物食品。
规定确立了备案制度,要求能跟踪转基因产品的来龙去脉,并要求将产品的产地、成分和去向等资料保存5年。
(三)贸易救济措施
1、我对欧盟出口农产品遇到的主要反倾销案件
(1)桔子罐头反倾销案
欧盟桔子罐头案件可谓“由来已久”。
欧盟早在2003年7月11日就对我国出口的桔子罐头同时发起特保和一般保障措施调查,此特保为欧盟对我国产品发起的第一例特保调查案。
经过我国政府的努力以及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企业的积极配合,欧方于2003年12月10日正式宣布终止特保调查程序这一违背“非歧视性原则”的调查,进入一般保障措施调查程序。
就个案而言,成功地促使欧盟对该案提前终止特保程序,使得我桔子罐头的其他主要出口市场如美、日等国,就没有可能以“贸易转移”为借口对我发起“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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