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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本纪》:
“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一切政务都任凭皇帝个人独断专行,所有官吏都必须无条件地效忠皇帝,听命于皇帝的差遣,按照皇帝的命令行事。
丞相,是皇帝属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辅助皇帝主持包括财政经济工作在内的全国政务。
统计工作也是由丞相统一管理的。
丞相有左右之分,《史记·
“始皇出游,左丞相斯从,右丞相去疾守。
”左右丞相,以右为上。
丞相的职务,与西周时的冢宰相类。
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手,辅佐丞相处理全国政务,并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包括对财政收支的监察在内。
每年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向上报送的包括统计数字在内的各项有关报告,其副本就由御史大夫掌握。
与西周时期的宰夫比较,御史大夫的监察权力要大得多了。
太尉,《汉书·
百官公卿表》:
“太尉,秦官,金印紫缓,掌武事。
”即掌管全国的军队,地位和丞相相等。
诸卿:
丞相以下的中央机构负责官吏主要有九卿。
分别掌管日常的行政、司法、经济、礼仪、文化、军事等具体事务及与此相应的统计工作。
如:
廷尉,“掌刑辟”,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主管司法方面的统计。
典客,“掌诸归义蛮夷”,负责外交和国内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和各项礼仪等事务,主管异域及外交方面的统计。
治粟内史,“掌谷货”,即掌管全国租税赋役与财政的收入与支出,主管全国财政经济方面的统计。
治粟内史下属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等部门,分别主管粮食、运输、物价、钱币出入、土地等方面的统计。
少府,“掌山海地泽之税”,以供皇室消费,主管王室财物收支方面的统计。
国家收支和皇室收支分别由治粟内史和少府掌管,各有组织,并各自主管有关方面的统计。
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2.地方统计组织。
秦统一六国后实行郡县制,在全国建立了36郡,后来又增至40郡。
郡县制的建立有利于巩固中国的统一和加强中央集权。
郡是地方最高一级的政权组织。
郡设郡守,由中央任免,主管一郡的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工作。
郡守以下主要设郡尉和监察御史,分别协助郡守负责军事和监察工作。
在郡的办事机构“府”、“曹”中,还设有“少内”一类的官员,专门主管财物收支,并兼管这方面的统计工作。
郡下设县,县也有一整套政治机构,长官为县令(万户以上的县)或县长(万户以下的县),主持一县政务。
县令、长也由中央任免,但受郡守节制。
下设县丞,主管文书、仓库、经济、司法等事务,兼管统计工作。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有乡,乡设三老,掌封建“教化”,又设有秩或啬夫,掌诉讼、赋税,乡下有里,里设里正,掌一里百家。
此外,还有亭。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是专门负责监视和维持社会治安的机构。
这些基层组织,均兼管有关的统计工作。
虽然秦代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但从中央到地方,在有关机构内,各设有相应的官吏,除完成其本职工作外,还兼管有关的统计工作,保证了秦代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统计法规
秦代的统计法规,在我国封建社会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它总结了春秋战国以来这方面的经验,后来的两汉、唐宋以迄明清,也只是秦制的一脉相承,并不断有所发展。
秦代的统计核算,是同会计核算、业务核算结合在一起的。
我国封建时代的统计工作还没有成为独立的社会分工。
从部分秦律的内容来看,秦代有关统计的法规主要是为了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大致有下面一些规定:
①
1.对各项统计数字,要求帐帐衔接和帐实相符。
关于帐帐衔接的规定,如《秦律十八种·
金布律》:
“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
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
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
”官府输出物品,应以书面告知受方出帐的年份,受方按收到的时间进行统计。
如在八月、九月中输送,应考虑运距的长短。
如不能赶上受方在年内进行统计,输出方就应统计到下一年的数字内(秦以十月为岁首)。
双方的统计数字要能互相衔接,不要互有出入。
工匠向官府上缴产品,都应固定以其产年计算。
关于帐实相符的规定,如《效律》:
“数不赢,不备,直(值)百一十钱以到二百廿钱,谇官啬夫;
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赀啬夫一盾;
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官啬夫一甲;
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谇官啬夫二甲。
”清点物品数目发现同统计数字不符,不论超过或不足,都要分别具体情况,对办事人员进行斥责,或予以不同的经济制裁。
又《效律》:
“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以效赢、不备之律赀之,而勿令赏(偿)。
”如果统计数字不合法律规定而有超出或不足,要根据核验实物的情况,按照法律给以罚金处分,但不令赔偿。
“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
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
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责其出殹(也)。
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
误自重殹(也)。
”统计数字不足或多于实有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要估计出入的大小,分别加以论处。
错算人口一户或牛马一头以上是大误。
如系自行查觉错误,可减罪一等。
《效律》中有关这方面的条文是很多的。
2.关于原始登录工作的规定。
为了保证统计数字准确,秦律还规定,必须对有关事项做好原始登录工作。
如《秦律十八种·
效》: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
籍之曰:
‘废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
’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人。
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
”关于谷物入仓、出仓,都要按照一定的程式,并要进行登录,由仓啬夫、佐、史、禀人共同署名。
禀人,即廪人,是管理谷物收藏的出纳,他的职务是“总计谷入之数为簿书”,即对仓库谷物的数量变化进行统计。
又如《秦律十八种·
仓律》:
“入禾稼、刍稿,辄为废籍,上内史。
刍稿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
”谷物、刍稿入仓,就要记入仓的簿籍,上报内史。
3.关于计量制度的规定。
要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必须计量无误。
秦律对度量衡器具的要求有严格的规定,为准确统计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秦律规定度量衡器的误差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超过这个范围就要受到法律惩处。
《效律》:
“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
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
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
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
”又,《效律》:
“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
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
钧不正,四两以上;
斤不正,三朱(铢)以上;
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
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
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
黄金衡赢(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
”根据这两条律文,《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把它列成了一张表,可以清楚地看到秦律对度量衡器误差幅度及对超过这个幅度的处罚规定(见下页表)。
秦律还规定,对度量衡器要由官府经常进行校正,以保证度量准确。
如《工律》:
“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累)、斗甬(桶)、升,毋过岁壶<
壹>
。
有工者勿为正。
叚(假)试即正。
”县及工室的度量器具,要由有关官府进行校正,至少每年一次。
如果县及工室自己有校正工匠,可以自行校正。
这些器物,在领用时就要加以校正。
4.关于统计簿籍的交接验收手续。
误差
处罚
衡制
石(120斤,1920两)
半石(60斤,960两)
钧(30斤,480两)
斤(16两)
黄金衡累
16两以上
8两一16两
8两以上
4两以上
3朱(1/8两)以上
1/2朱(1/48两)以上
赀一甲
一盾
量制
桶(10斗,100升)
斗(10升)
半斗(5升)
参(31/3升)
升
2升以上
1升一2升
1/2升以上
1/3升-1/2升
1/3升以上
1/6升以上
1/20升以上
一田
秦律把统计簿籍的验收作为前后任交接的一个重要项目,这对保证统计资料的井然有序,前后衔接和帐实相符是起了一定作用的。
“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废者,必以废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
禾羸,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
”仓啬夫和佐、史免职离位,新任的仓啬夫和佐、史必须根据统计簿籍对仓中的实物加以验收称量。
发现问题应报告县的主管人员,由后者派人加以复量,并一起参加出仓。
如果实物多于统计数字,应交官;
不足,则依法论处。
5.关于违反统计法规的制裁。
如果统计数字不实,或者不按规定进行统计,就要分别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惩处。
秦律对什么叫统计数字的弄虚作假,也有一些规定。
例如,《法律答问》:
“部佐匿者(诸)民田,诸民勿智(知),当论不当?
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
已租者(诸)民,勿言,为匿田;
未租,不论○○为匿田。
”在百姓不知道的情况下,部佐(乡政府的佐理官吏)隐匿百姓的田亩数,应以是否已经收取田赋为准:
已收取的,以瞒报论处;
未收取的,不以瞒报论处。
对统计数字上的弄虚作假(同贪污、挪用相联系),秦律把它视同盗窃罪一样。
《秦律十八种:
“禾、刍稿积废,有赢、不备而匿勿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群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貱)赏(偿),皆与盗同法。
”仓库里的谷物、刍稿,如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情形,而隐瞒不报,或者用移多补少,假作注销的手法来垫补应予赔偿的东西,都要和盗贼同样论处。
对于统计数字不实,则要区别情形,采取不同的惩处办法。
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根据差错的大小,予以轻重不等的处分。
这种情形,上面已经介绍,不再赘述。
另一种是根据差错的责任,对不同的对象予以不同的处分:
有的要按照分工,由有关人员单独承担责任。
如《效律》:
“同官各有主殹(也),各坐其所主。
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
”在同一官府分管有所不同,要分别按照所管事务承担责任。
县属办事机构的管理人员免职,如果县令已派人检验物资,则管理人员因检验中发现帐实不符等情形被罚时,令、丞可以免罪。
有的则要由分工人员和主管长官共同承担责任。
统计数字不合法律规定而有出入,“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
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
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
其他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
”凡统计数字不合法律规定,具体分工统计工作的人罚二副铠甲,令、丞罚一副铠甲;
具体分工统计工作的人罚一副铠甲,令、丞罚一个盾牌。
主管统计工作的和具体搞统计工作的同罚。
其他群吏、令史掾等参与统计的,以及都仓、库、田、亭的工作人员,与令、丞同例,承担属于乡的分支机构的罪责。
对统计数字不实,秦律中不但定有罚则,还进一步规定了具体执行制裁的办法。
“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
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
其责(债)毋敢喻(逾)岁,喻(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
”县、都官在核验或统计中有错而应罚款的,经判处后,有关的官府管理人员即将其应缴纳的钱数在官长和群吏之间分摊,发给每人一份木券,使凭以向少内缴纳,少内凭券收取。
如有盈余应上缴的,也由官府发给木券,凭以上缴。
缴款期限不得超过当年,过期不缴或不按法缴纳的,也要依法论处。
三、秦代的统计工作
政体的统一,促进了封建主义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统一管理国家财政经济的需要,使秦代的统计工作也相应发展起来。
(一)人口统计
在秦统一天下的十年前,即始皇十六年,《史记·
秦始皇本纪》中说:
“初令男子书年。
”即初使男子书写年龄,这是户籍管理的内容之一。
建立和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是秦代统治农民的一个重要步骤。
早在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4年),秦国就“为户籍相伍”,建立了居民管理制度。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把这一制度推行到了全国。
户口登录的一般形式可以从《睡虎地秦墓竹简·
封诊式》一段题为“封守”的乡某爰书(罪状认定的判决书)中看出。
这个爰书是将审讯对象的户口、家庭予以查封的手续书式,从中可以反映出当时户口(和房屋)登录的形式:
“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鞠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
·
甲室、人:
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
妻曰某,亡,不会封。
子大女子某,未有夫。
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
臣某,妾小女子某。
”爰书中列举的户口是:
妻名某,已逃亡,查封时不在场。
女儿大女子(成年女子)某,没有丈夫。
儿子小男子(未成年男子)某,身高六尺五寸。
奴某,婢小女子某。
从爰书中可以看出,户口排列的顺序是户主、妻、子、奴婢。
子不是依男女而是依年龄的大小排列的。
秦代对户口的登录是非常严格的。
《秦律杂钞》:
“匿敖童,及占瘫(癃)不审,典、老赎耐。
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
典、老勿告,赀各一甲;
伍人,户一盾,皆要(迁)之。
”瞒报成童的数字,或者报送残废人口的数字不确实,要对里典、伍老(相当于后世的保甲长)判以“赎耐”(可以赀赎的四年徒刑)的刑罚。
百姓不到“免老”(秦制无爵男子年六十不再服役,叫做免老)年龄而诈称免老的,罚缴两副铠甲,里典、伍老不报告,各罚一副铠甲;
同伍(五家为伍)的人,每户罚一盾,并都加以流放。
秦代把错算人户列为统计上的重大差错。
《法律答问》中说:
“可(何)如为‘大误’?
人户、马牛及者(诸)货材(财)直(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他为小。
”又《效律》:
“计校相缪(谬)殹(也),自二百廿钱以下,谇官啬夫;
过二百廿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一盾;
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一甲。
人户、马牛一,赀一盾;
自二以上,赀一甲。
”错算人口一户,要罚缴一个盾牌;
错算两户以上,要罚一副铠甲。
在《封诊式·
覆》条中说:
“敢告某县主:
男子某辞曰:
‘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
’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日,遣识者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大意是,谨告某县负责人:
男子某供称,“是士伍,住在某县某里,逃亡。
”请确定其姓名、身份、籍贯,曾犯有何罪,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再查问还有什么问题,有几次在簿籍上记录逃亡,逃亡和逋事各多少天,派遣了解情况的人确实写录,将所录全部回报,谨告负责人。
遇有男子逃亡,对有关问题均需加以调查报告。
在县及乡、里,对于防范男子的逃亡,是监视得很严格的。
(二)农田统计
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就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即地主阶级占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劳动者——农民。
商鞅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除井田,民得买卖”。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颁发了“令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要占有土地的封建地主和自耕农向国家报告占有土地的数额,在全国范围内确认了生产资料的封建所有制;
《秦律》有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规定。
在《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条:
“‘盗徙封,赎耐。
’可(何)如为‘封’?
封即田仟佰。
顷半(畔)‘封’殹(也),且非是?
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
是,不重。
”盗徙封,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只有出现私有土地,才可能出现“盗徙封”的行为。
这条答问说明,所有私有土地的田界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偷移田界,就是犯罪行为,要科以“赎耐”。
确定土地私有制的目的,是为了剥削和奴役农民。
《秦律十八种·
田律》中说:
“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
刍自黄穗及蘑束以上皆受之。
入刍稿,相输度,可殹(也)。
”每顷田地应缴的刍稿,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每顷缴纳刍三石,稿二石。
刍从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均收。
缴纳刍稿时,可以运来称量。
规定了每顷土地向国家缴纳的租税数额。
如果隐瞒土地,少交或不交地租,则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前面提到的《法律答问》中说的,如果部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就以“匿田”论处。
秦朝法律禁止部佐匿田的目的,显然在于保障封建国家的地租收入。
秦朝对农田统计的数字是要求相当准确的。
(三)其他统计
户口和农田,是秦代统计的主要内容,其他关于财物、产品产量等方面的统计,秦代也都有一些规定。
例如,《秦律十八种·
“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隄废(题),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终岁而为出凡曰:
‘某废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
’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废者,必以废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
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
”啬夫免职而进行核验,核验的人可以根据仓上的封缄和题识核验,而必加以称量,只称量原田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
到年末应统计出仓总数:
“某仓已出谷物若干石,尚余谷物若干石。
”仓啬夫和佐、史,如有免职离任的,新任的仓啬夫,新任管仓的佐、史,必须根据仓的簿籍加以称量,如有问题,应向县啬夫报告,由县啬夫令人重加称量,并一起参加出仓。
谷物多于应有数的,应交官,不足数的依法论处,这就是有关财物统计的一个规定。
《秦律十八种·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
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
”各县应上报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和其他费用,连同每年的上计报告一起报送。
又《秦律十八种·
“已禀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
”发放过衣服以后,剩余褐衣(粗麻布制的衣服)十件以上,应送交大内,与每年的计簿同时报送。
所谓“与计偕”,就是除计簿规定的报告内容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统计数字也要按照规定,与计簿一起,定期上报。
除了定期报告外,还规定有一些临时报送的统计数字。
田律》:
“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易无稼者顷数。
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
旱及暴风雨、水潦、螽烛、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
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以邮行之,尽八月□□之。
”这是规定,凡下了及时的雨以及谷物抽穗,应即以书面向上级报告受益和抽穗的田亩数和已开垦而未耕种的田亩数。
禾稼生长后下了雨,应立即报告雨量多少和受益顷数。
如遇水、旱、风、虫等自然灾害,也要及时报告受灾的田亩数。
还有其他方面的临时报告制度。
田律:
“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
”谷物、刍稿撤下木头和草垫,应即向县廷报告粮草石数。
四、秦代的统计方法
随着秦代统计工作的开展,在统计方法上也有一些创树。
(一)上计制度的进展
秦统一中国后,继续执行战国时的“上计”制度,并有所进展。
上计的内容比较全面,包括户口、垦田以及钱谷出入等。
秦以十月为岁首,上计的时间是在九、十月间。
郡、县距离中央政府所在地有远有近,远地一般在九月就起程上报,所以所有的上计报告到十月份便可以会齐。
会齐以后,就由御史大夫进行查核、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告皇帝,以决定奖惩。
(二)被调查者自填法的创始
“初令男子书年”,“令黔首自实田”,即初使男子书写年龄,由百姓自报占有的田亩数字,登记入户籍。
这是我国古代土地统计调查中最早使用的被调查者自填法,为后世所沿用。
由被调查者自己填报,要使数字准确,秦代在法律上对弄虚作伪者采取了一系列惩处的办法。
(三)生产定额指标的规定
在官办手工业生产中,有了一种生产定额指标的规定。
《秦律十八种。
均工》:
“新工初工事,一岁半红(功),其后岁赋红(功)与故等。
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
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
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
”新工匠开始工作,第一年要求达到规定产额的一半,第二年所收产品数额应与过去作过工的人相等。
工师好好教导,过去作过工的一年学成,新工匠两年学成。
能提前学成的,向上级报告,上级将有所奖励。
满期仍不能学成的,应记名而上报内史。
《仓律》:
“种:
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
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殹(也)。
其有本者,称议种之。
”这也是定额管理的一例。
这说明,秦人已初步懂得运用定额管理的办法了。
定额管理是离不开统计工作的。
定额管理在生产中的运用,说明秦代的统计工作已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
(四)异距分组的应用
上面关于帐实相符的规定中提到的如果在清点、计算上有错误,就要根据差错的程度分别给以惩处。
《效律》中提到的惩罚规定,是一个按数量标志(差错的大小)所作的异距分组:
按差错大小分组(钱)
110—220
220—1100
1100—2200
2200以上
可见异距分组的应用,在秦代已经出现了。
汉代的统计
一、汉代的社会经济
公元前209年爆发的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朝的统治。
公元前202年,刘邦集团统一了全国,建立了西汉王朝。
刘邦吸取了秦亡的教训,面对西汉初年社会经济凋弊的情景,为了巩固地主阶级政权,确定封建社会秩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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