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注册消防资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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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一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二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三个弯曲时。
第2.2.8条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吊装线糟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
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2.3.1条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第2.3.2条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2.3.4条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2.3.6条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3.7条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条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2.4.1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第2.4.2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第2.4.3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2.5.1条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第2.5.2条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其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条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人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第2.5.4条控制器的主电源引人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第2.5.5条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2.6.1条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螺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2.7.1条工作接地线应采用多束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第2.7.3条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2.7.4条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
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折叠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条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第3.2.1条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3.2.2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
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第3.2.3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调试第3.3.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3.3.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的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3条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3.5条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3.3.6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报告。
折叠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第4.1.2条火灾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案中报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第4.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竣工表(附录二);
二、系统的竣工图;
四、调试报告;
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第4.1.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第4.1.5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
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四、本规范4.1.2中,一至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导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第4.2.1条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第4.2.2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应小于5台抽验。
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不同区域抽验)。
第4.2.3条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第4.2.4条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第4.2.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未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6条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2次;
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实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7条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
第4.2.8条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9条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10条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1条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2条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者,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
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节系统运行第4.3.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操作规程;
3.值班员职责;
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第4.3.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见附录三、附录四)。
二、每季度应检测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季度登记表(见附录五)。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
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一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填写年检登记表(见附录五)。
1.每年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应试验一次;
2.进行4.3.2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折叠编辑本段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火灾隐患,肩负安全防范重任,是智能建筑中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的重要组成部分。
智能建筑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首先必须符合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最新为GB50116-2013),同时也要适应智能建筑的特点,合理选配产品,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分三种形式设计:
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就智能建筑的基本特点,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是最适用的方式。
智能建筑中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点是:
根据被保护对象发生火灾时燃烧的特点确定火灾类型;
根据所需防护面积部位;
按照火灾探测器的总数和其他报警装置(如手报)数量确定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总容量;
按划分的报警区域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
根据消防设备确定联动控制方式;
按防火灭火要求确定报警和联动的逻辑关系;
最后还要考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智能建筑3AS(建设设备自动化系统、通信自动化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的适应性。
折叠火灾探测器的设计选配火灾探测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象分为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感光火灾烟温复合式火灾探测器以及气体火灾探测器,按其测控范围又可分为点型火灾探测器和线型火灾探测器两大类。
点型火灾探测器只能对警戒范围中某一点周围的温度、烟等参数进行控制,如点型离子感、点型紫光火焰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线型火灾探测器则可以对警戒范围中某一线路周围烟雾、温度进行探测,如红外光束线型火灾探测器,激光线型火灾探测器,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智能建筑中应以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为主,个别不宜选用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该选用感温火灾探测器。
1.2探测区域探测器设置要点标准规定:
火灾探测区域一般以独立的房间划分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内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
在敞开或封闭的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走道、坡道、管道井、闷顶、夹层等场所都应单独划分的探测区域,设置相应探测器、内部空间开阔且门口有灯光显示装置的大面积房间可划分一个的探测区域,但其最大面积不能超过1000m2。
探测器的设置一般按保护面积确定,每只探测器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确定,要考虑房间高度、屋顶坡度、探测器自身灵敏度三个主要因素的影响,但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必须考虑到梁突出顶棚影响另外,在设置火灾探测器时,还要考虑智能建筑内部走道宽度、至端墙的距离、至墙壁梁边距离、空调通风口距离以及房间隔情况等的影响。
1.3探测器总数确定首先确定一个探测区域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N=SKA式中:
N-探测器数量(只),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的面积(m2)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2)K-修正系数,容纳人数超过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70.8,容纳人数为2000人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80.9,容纳人数为500人2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91.0,其他场所可取1.0。
注:
感烟和感温探测器均以此公式计算。
智能建筑内全部探测区域所需和即为该建筑需要配置的探测器总数量。
折叠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选配火灾报警控制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中枢,它接受信号并作出分析判断,一旦发生火灾,它立即发出火警信号并启动相应消防设备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传统的开关量多线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被模拟量总线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替代,目前技术颁式智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广泛应用。
模拟量总线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颁智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都是在计算机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都可以作为智能建筑的选用产品。
2.1报警区域的划分报警区域的按照智能建筑的保护等级、耐火等级,合理正确的划分。
规范规定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也就是说在报警区域,也可以将同层的几个防火分区划为一个报警区域。
特别强调,将几个防火分区同一报警区域时,只能在同一楼层而不得跨越楼层。
2.2确定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一般按防火分区设置,其容量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本报警区域内编址探测设备的数量。
报警区域编址探测设备,不单指感烟感温或其它种类火灾探测器的数量,还包括该报警区域内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报警按钮以及通过控制模块转换信号的水流批示器,水压力开关等。
例如某型号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为4回路128探测点,即每个控制回路可控制128个编址探测点,智能建筑中某报警区域编址设备总数为400个,则该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正好满足区域报警要求。
假设该报警区域内有600个探测编址点,显然需要二台该型号控制器(一般这种情况下,应选用单台容量满足600个探测编址点要求的产品作区域报警控制器)。
一般火灾报警控制器标示容量都是单台控制器的最大容量,为了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既能高效率又能高可靠性的工作,实际设计各回路探测点时要考虑一定的信息余量。
关于这一点,G50106-98第5.1.2条有明确规定。
综合考虑建筑结构与建筑施工等因素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器每回路实际设计容量应为标称容量的8050%。
2.3确定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中,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选配,一方面要满足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要求,另一方面,还应该具备与智能建筑中其它控制系统的通信界面。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与各个报警区域内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通信功能。
(2)处理显示整个系统报警信息,故障信息,联动信息的功能;
(3)应能根据火警信息,启动消防联动设备并显示其状态;
(4)具备与智能建筑中其它控制系统的通信界面。
折叠消防联动设备控制消防联动设备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执行部件,消防控制室接收火警信息后应能自动或手动启动相应消防联动设备。
3.1智能建筑中应具备的消防联动设备及其功能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智能建筑防火灭火要求,智能建筑应具备以下全部或部分消防联动设备:
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火灾发生时警示或通知人员安全转移;
消防专用电话,火灾报警,查询情况,应急指挥,能与119直通;
非消防电源控制,火灾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灯控制;
室内消火栓泵和喷淋水泵,火灾时实施灭火;
消防电梯运行控制;
管网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火灾确认后实施灭火;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的控制,火灾时实施防火分隔,防止火灾蔓延;
防烟排烟风机,空调通风设备,送风阀,排烟阀乖,防止烟气蔓延提供救生保障。
3.2消防联动设备的联动要求火灾发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警报信息,消防联动控制器根据火灾信息管理部联动关系,输出联动信号,启动有关消防设备实施防火灭火。
消防联动必须在自动和手动状态下均能实现。
在自动情况下,智能建筑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照预先编制的联动逻辑关系,在火灾报警后,输出自动控制指令,启动相关设备动作。
手动情况下,应能根据手工操作,实现对应控制。
系统布线及其与智能建筑的适配性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特殊地位,使得它在布线安装方面有别于智能建筑中其它控制系统。
对线缆的选型和布线方式一要满足自动报警装置自身的技术条件,如其报警传输线大多数要求采用双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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