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插班招生《民法》考试导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21313701
- 上传时间:2023-01-29
- 格式:DOCX
- 页数:79
- 大小:65.67KB
本科插班招生《民法》考试导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本科插班招生《民法》考试导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本科插班招生《民法》考试导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7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可将我国民法表述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民法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
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基于民事主体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其又可分为物质人格关系和精神人格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
知识产权中也有身份关系的内容,如作者、发明者的署名权、发表权关系等,也属于身份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又称为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归属着眼于利益的享有,也称为“享有的安全”,此种安全主要由物权法、知识产权法来加以保障;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移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着眼于利益取得,也称为“交易的安全”,几乎所有的民法都调整财产的流转秩序,其最为重要者为债和合同。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2、民事法律;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5、国务院个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且只在制定者管辖区区域生效);
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四)民法的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法对那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许多国家采用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民法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2)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但有两种例外:
第一,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及他们的随从人员)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
但依照我国民法或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及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应适用我国民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的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由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不同,其适用的领域也不同,大体有以下两种情形:
(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
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我国一切领域。
(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
空间效力一般可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就属于域外效力。
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在法治社会,法的可预期性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因为人们确信依据现行法律去行为便会依法产生其预期的效果,那么,人们就会严格的遵守法律,否则,人们便不会去依法行事。
法不溯及既往不时绝对的,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解)
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1、平等原则的内涵
(1)人格的平等
(2)在具体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包括强势意义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的平等对待。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既强调强势意义平等(民事权利能力),也注重弱势意义的平等(消费者权益保护).
2、平等原则的地位
平等原则在立法发达的国家是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在我国将其视为“基础性原则”(或表述为最基础、最根本的原则)。
(二)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得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1、私法自治原则的内涵
私法自治派生出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等。
私法自治原则还应包括:
A、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B、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2、私法自治原则的地位
私法自治原则是反映了民法的法规特性的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以平等原则得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私法自治受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以维持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
1、公平原则的内涵
(1)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2)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3)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责任与过错应相适应,双方均有过错的,双方损失应合理分担;
在合同中又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制度,就是体现公平原则的典范。
平等和公平都强调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但二者还是有区别。
一是平等原则注重的是地位的平等;
而公平原则注重的结果公平。
二是平等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平等;
而公平注重的是实质上的公平。
2、公平原则的地位
平等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被称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
1、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2、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2)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3)衡平的功能
(4)解释的功能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而采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概念,其实它们表达的含义是相同的。
“公序良俗”简洁、准确,且为大陆法系所广泛采用,将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实属必要。
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公共秩序是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善良风俗,其含义有两个方面:
一是指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
一是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三、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理解)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当事人意志发生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5)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任意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所作的划分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相联系,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有利于正确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B、有利于正确认识法律关系内容的性质
财产关系中所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
而在人身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不能转让的。
C、有利于根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采取相应的保护方法
(2)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身份权关系为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依据权利实现的方式)
物权关系时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时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的意义在于:
作为两类基本财产关系,其有着不同的特点,民法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组织,国家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
E、权利。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出现,可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四、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理解)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
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
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民事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
1、民事权利的分类
(1)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3)绝对权与相对权(依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
(4)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
(5)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
2、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事权利的合法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3、民事权利的行使
在行使权利的方式上,权利人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如消费所有物、使用已注册的商标)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行为(如所有人出卖或出租所有物)来行使权利。
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
(1)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民事权利,造成他人损害;
(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即公力救济)
(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即私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寻求司法保护-----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对自助行为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3)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义务依其产生根据和效力的不同为标准)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前提;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为目的;
(3)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2、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
(1)责任产生的依据不同;
(2)责任的法律强制程度不同;
(3)责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
(4)责任方式不同;
(5)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
3、民事责任的分类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其他责任,主要指不当得利责任、无因管理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4、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理解)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而言,还是一种可能性;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以称为义务能力。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为对立或互为对等,且互不可替代。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的。
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一般来说,它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受限制或被剥夺,自然人也不能放弃或转让。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的。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平等性。
现代文明社会以保存人的生存资格为第一要义,普遍地、无差别地赋予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的一项不可动摇的法律原则。
(2)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就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为准。
”
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是民事主体。
但为照顾他们出生后的利益,各国法律无不采取一定的方式保护胎儿的利益。
胎儿需要保护的利益主要是两种:
一是继承时的特留份利益;
二是胎儿在出生前,其健康生存额定利益受到侵害时侵权责任问题。
有些民事权利能力并非始于出生。
如结婚的权利能力就非始于出生,而是始于自然人达到法定婚龄。
再如劳动的权利能力
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仅限于生理死亡。
死亡是一种自然事件,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重要法律事实,与民事权利的终止联系在一起。
自然人死亡以后,不再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法律在例外情下需要对公民死亡后的利益进行保护。
我们所说的死者的利益,具体有三种情况:
(1)死者的人格和身份利益中所包含的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著作人身权;
(2)因死者的人身利益受到侵害而使受害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此种情形,受害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形成的反射利益,主要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二者的区别在于:
A、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具备的。
B、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
(2)二者的联系在于: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完全独立的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将其称之为一般的完全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视为”是一种法律推定,没有相反的证明不得推翻。
我们将其称之为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和第13条第2款依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将限制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
A、年满10周岁的以上的未成年人。
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所谓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指对比较复杂的事物和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独立判断能力,也不能完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1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接受奖励、赠与、因创作活动而获得报酬等,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些人因其心智完全丧失,不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的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
A、纯获利益的行为
所谓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指能够获得利益但不负有法律上的负担。
如无负担的赠与。
B、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
C、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目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D、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三)监护
监护是指为保护和监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1、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对未成年人监护开始的原因,在通常情况下,为无亲权人或亲权人丧失亲权。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应由下列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 本科 插班 招生 考试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