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docx
- 文档编号:2131012
- 上传时间:2022-10-27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9.37KB
海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docx
《海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海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
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力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
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告知劳动者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三条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第四条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第五条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在工程建设领域,有证据证明建设单位已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拔付80%以上工程款,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向分包企业拔付80%以上工程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仍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视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六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
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第七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按有关法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法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法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的。
第十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按有关法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四)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五)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六)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七)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六条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
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咨询。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一)因企业欠薪发生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的;
(二)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
(三)需要查封、扣押、冻结、清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财产的;
(四)行为人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五)涉案人员众多的;
(六)涉嫌跨区域犯罪的;
(七)存在黑恶势力干预的;
(八)暴力抗法或阻碍执法的;
(九)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十)其它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执法的。
公安机关对提前介入的案件要认真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5-1.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5-2.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5-3.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回执书
5-4.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5-5.立案监督建议书
附件5-1
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案件性质
涉嫌罪名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
基本违法
事实及移送理由
监察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5-2
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人社案移字〔〕号
公安(厅)局:
一案,经查, 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厅(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厅(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
案卷 册 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南 涉嫌 拒不 支付 劳动报酬 犯罪案件 查处 衔接 工作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