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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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1-90
主编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
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
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 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
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
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0.4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
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
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合格:
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
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
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2.0.6条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
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
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成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0.7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序交接检验。
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
二、部位交接检验。
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7-2。
三、单位工程交接检验。
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0.7—3。
编辑本段第三章 路基
第3.1.1条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3.1.2条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第3.1.3条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1.3-1、表3.1.3-2的规定。
第3.2.1条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第3.2.2条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第3.3.1条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第3.3.2条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3.3条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第3.4.1条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3.4.2条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第3.5.1条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第3.5.2条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第3.5.3条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四章 基层
第4.1.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4.1.2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1.3条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第4.2.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2.2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2.3条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第4.3.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3.2条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4.3.3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3.4条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第4.4.1条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
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4.2条有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第4.4.3条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第4.5.1条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
第4.5.2条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第4.6.1条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
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6.2条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第4.6.3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第4.6.4条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五章 面层
第5.1.1条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第5.1.2条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第5.1.3条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
伸缝必须全部贯通,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第5.1.4条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缝。
第5.1.5条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第5.2.1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5.2.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2.3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2.4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2.5条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第5.3.1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5.3.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3.3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3.4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3.5条黑色碎(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第5.4.1条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4.2条面层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4.3条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4.4条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4.5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4.6条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4.7条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第5.5.1条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5.2条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5.3条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5.4条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5.5条沥青表面处治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第5.6.1条泥浆必须浇灌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簧等现象。
第5.6.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6.3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6.4条泥结碎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第5.7.1条混合料配比必须符合级配曲线范围,拌和应均匀。
第5.7.2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粗细料集中、波浪等现象。
第5.7.3条面层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7.4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7.5条级配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属构筑物
第6.1.1条侧石、缘石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缘石不得阻水。
第6.1.2条侧石背后回填必须密实。
第6.1.3条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第6.2.1条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第6.2.2条人行道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2.3条预制块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第6.3.1条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等现象。
第6.3.2条表面线格必须整齐、清晰。
第6.3.3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3.4条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第6.4.1条沥青人行道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6.4.2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边不应枯焦。
第6.4.3条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4.4条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6.4.5条沥青类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第6.5.1条砌体必须咬扣紧密,砂浆饱满密实,灰缝整齐,不得有空鼓,墙面应平齐。
第6.5.2条盖板、基底混凝土应浇捣密实,坐浆安装稳固。
第6.5.3条流水道必须畅通,不得阻水。
第6.5.4条涵洞、倒虹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第6.5.5条倒虹管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第6.6.1条收水井内壁抹面必须平整,不得起壳裂缝。
第6.6.2条井框、井篦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应平稳。
第6.6.3条井内严禁有垃圾等杂物,井周及支管回填必须满足路基要求。
第6.6.4条支管必须直顺,不得有错口,管头应与井壁齐平。
第6.6.5条收水井、支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6.5的规定。
第6.7.1条砌体砂浆必须嵌填饱满、密实。
第6.7.2条灰缝应整齐均匀,缝宽符合要求,勾缝不得有空鼓、脱落。
第6.7.3条砌体分层砌筑必须错缝,其相交处的咬扣必须紧密。
第6.7.4条沉降缝必须直顺贯通。
第6.7.5条预埋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6.7.6条干砌石不得有松动、叠砌和浮塞现象。
第6.7.7条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7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道路半成品
第7.1.1条预制侧石、缘石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第7.1.2条预制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第7.2.1条预制道板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第7.2.2条彩色道板必须表面平整,色彩均匀,线路清晰和棱角整齐。
第7.2.3条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八章 测量
第8.0.1条水准点闭合差:
,式中L为水准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km。
第8.0.2条导线方位角闭合差:
秒,式中n为测站数。
第8.0.3条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编辑本段附录
附录一 本标准采用的名词和各地习用名词对照
本标准采用名词
各地习用名词
路床
基层
面层
平整度
侧石
缘石
收水井
人行道板
(小方砖、大方砖)
支管
石灰
砾石
井框
井篦
伸缩缝
闭水
倒虹管
挡土墙
勾缝
砂浆
人行道
沥青表面处治
路基、路床、路胎、道胎、路槽
基层、基础、垫层、过渡层、隔离层、扎根层、主料层
路面
平坦度
道牙、立道牙、路缘石、路边牙、路边石、路牙
平道牙、平石、路沿、卧石
茄利、雨水井、雨水口、进水口
九格砖、水泥砖、水泥花砖
连管、连接管、过街管
白灰
卵石
井座、井圈
进水口盖、茄利盖
温度缝、伸涨缝
磅水
虹吸管
护墙
嵌缝
水泥浆、水泥灰浆、素灰
步道
沥青表面处理、泼油
附录二 质量评定统计计算举例
劳动路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一、工程概况
劳动路全长627m,修建7m宽路面,共计4389㎡,两侧安装侧石。
路面结构为15cm石灰土类(炉渣石灰土)基层,7cm沥青稳定碎石基层,
5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
二、工程工序、部位划分
1.工序划分:
工序划分为路床、炉渣石灰土基层、沥青稳定碎石基层、沥青混凝土面层、侧石五项。
2.由于本工程道路长度较短、不划分部位。
三、工序施工质量检验评定
1.路床工序:
主要检查项目合格率:
100%
非主要检查项目合格率:
86.1%
评定:
优良
2.炉渣石灰土基层:
85.5%
3.沥青碎石稳定基层:
86.8%
4.沥青混凝土面层:
89.8%
5.侧石合格率:
80.5%
合格
6.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见附表2.2)
主要检查项目合格率(平均值):
非主要检查项目合格率(平均值):
85.74%
工序施工质量评定表
单位(部位)工程名称:
劳动路道路工程
工程技术负责人:
质检员:
检验评定表
工序名称:
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员:
年 月 日单位(部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工程(部位)名称:
施工队:
号
部位(工序)名称
合格率(%)
质量等级
备 注
划△项
其它项
1
路 床
100
86.1
优良
2
炉渣石灰土基层
85.5
3
沥青碎石稳定基层
86.8
4
沥青混凝土面层
89.8
见附表2.1
5
侧 石
80.5
合格
平均合格率
92.08
质量评定意见
主要检查项目均达到质量标准主干道路面质量较好。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程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年 月 日
附录三 混凝土强度验收的评定标准
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必须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其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
mfcu-λ1sfcu≥0.9fcu,k
fcu,min≥λ2fcu,k
二、用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
mfcu≥1.15fcu,k
fcu,min≥0.95fcu,k
式中mfcu—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m㎡);
sfcu—同一验收批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N/m㎡)当sfcu的计算值小于0.06fcu,k时,取sfcu=0.06fcu,k;
f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m㎡);
fcu,min—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最小值(N/m㎡);
λ、λ—合格判定系数,按附表3.1取用。
合格判定系数
附表3.1
合格判定系数
试块组数
10~14
15~24
≥25
λ1
λ2
1.70
0.90
1.65
0.85
1.60
注:
①《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与《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等规范中的混凝土标号,按附表3.2进行换算。
附表3.2
混凝土标号
150
200
250
300
400
500
600
相当混凝土强度等级
C8
C13
C18
C23
C28
C38
C48
C58
②按照《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试块必须按其规定的组数留置,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按下述条件评定:
R小≥0.85R标
二、当同批试块少于10组时,应用非统计方法,按下述条件评定:
R小≥0.9R标
式中
——n组试块强度的平均值;
K——合格判定系数;
按附表3.3取用;
附表3.3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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