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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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
(三)XXXXXXXXXXXX;
(四)XXXXXXXXXXXX;
(五)XXXXXXXXXXXX;
(六)XXXXXXXXXXXX;
(七)XXXXXXXXXXXX;
(八)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XXXXX.X.XX.X.X.XXX。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XXXXX.XXXXXXX;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年(最多2年)不交纳会费;
(二)年(最多2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超过200个时可设立),每个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职责(特殊情况可授权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代行职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不超过本会理事总人数(变更前)的**%(最高30%)范围内,选举和罢免部分理事;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XXXXXXXXXXXX;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各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会员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职责。
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等额选举不低于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每*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日(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理事长)主持。
会长(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xxxxxxxxxxx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数超过50个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监事须经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五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
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执行本社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社团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六)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八)本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x年(不超过四年)。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XXXXXXXXXXXX;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有两名以上与本会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本会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属于重大活动: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举办大型研讨会、博览会;
(四)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开展考察、交流等活动;
(六)与境外社会组织交往;
(七)接受境外捐赠或向境外捐赠;
(八)接受十万元以上捐款或向其它组织和个人捐款五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捐款十万元以上的;
(九)发生对异地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它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活动。
重大活动开展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将重大活动的主要内容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备案。
开展上条所列第(五)、(六)、(七)项的活动,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会费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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