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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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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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承诺对收集、使用乙方个人信息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提供给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信用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
乙方同意甲方出于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的信息。
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的个人信息。
甲方承诺将要求接受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5.账户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和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卡账户与外币卡账户的共用额度,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决定调整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
甲方须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的信息通过电子、口头或书面方式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知乙方。
乙方如不愿调高,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甲方提出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乙方接受。
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甲方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乙方信用卡调减信用卡额度,但应提前3个工作日按约定方式告知乙方。
6.甲方的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账户包括贷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贷记账户为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
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乙方需通过主账户或现金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即“圈存”)后方可使用,圈存交易不能撤销,电子现金余额以芯片记载为准。
每种信用卡的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
若无特别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贷记账户交易。
第二条使用
1.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信用卡主账户即具备信用消费、分期付款、在境内甲方营业柜台、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上进行查询、取现、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乙方已知悉ATM、电话银行等渠道的自助转账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并遵守相关业务合同。
乙方应充分了解相关业务风险,并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卡号、CVN、有效期等)、个人身份信息及有关密码等验证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IC信用卡圈存交易视同消费,适用免息期规定,但不计积分。
乙方使用IC信用卡通过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如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足,则使用贷记账户进行交易;
如通过接触方式进行消费,乙方可自主选择使用贷记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通过电子现金账户产生的交易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2.乙方收到或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设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交易密码应逐卡设置,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对于乙方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使用设置交易密码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费时,需输入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条上签名。
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并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失。
3.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甲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乙方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交易密码、卡号、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4.人民币卡使用人民币为记账币种,乙方在境内外所有交易(包括消费、取现、退货、退税等),均按发卡机构、所属银行卡组织及收单银行有关规定折算成人民币计入信用卡账户。
外币卡使用指定币种为记账币种,默认开通自动购汇业务功能且不能取消,甲方以记账币种授权该交易,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等根据信用卡所属银行卡组织清算当日规定的汇率折算为记账币种金额,按信用卡记账日前一工作日甲方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以自动购汇方式折算为人民币计入信用卡账户,乙方须承担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费、货币转换费等费用。
乙方还款时只能以现金存入或转账方式向账户存入人民币。
5.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逾期失效而消灭。
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的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换发新卡或续卡,但乙方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未激活、销户的除外。
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乙方同意,其使用信用卡到期换卡时,甲方有权直接为其更换为甲方指定类型的信用卡。
6、信用卡仅限用于乙方购买商品、接收服务等消费领域,且在境外仅限用于经常项目下消费支付。
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乙方通过信用卡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应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甲方核查信用卡用途时,乙方应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信用卡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仅限乙方本人使用。
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信用卡消费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且乙方应一次性清偿。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
8、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乙方存在套现、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
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乙方未依约还款;
乙方身份证被盗用,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
乙方身故;
乙方违反了章程、本合约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9、乙方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提出销户申请,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将不予退还。
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30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
甲方为乙方正式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
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甲方营业网点进行注销和余额取回。
并按甲方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费用
1.乙方应按宁夏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所附《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承担各类费用,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依照本合约约定收取相关费用,从乙方信用卡账户或约定还款账户计扣。
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缴纳年费。
乙方信用卡未激活前,甲方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乙方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2.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
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否则,自甲方记账日期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使用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乙方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
4.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
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乙方如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
5.乙方所持信用卡的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总和:
当期允许额度内消费金额的百分之十;
预借现金交易款的百分之百;
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百分之百;
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百;
超过账户信用额度消费款的百分之百;
费用和利息的百分之百。
6.乙方信用卡内的多存资金(即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信用卡支付时先使用溢缴款,溢缴款不足时使用信用额度。
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付存款利息。
第四条对账和还款
1.甲方可通过信用卡电子邮件、短信彩信账单、网上银行、官方微信和手机银行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及手机号码等信息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
乙方如需纸质账单,可在信用卡申请表对账方式一栏选择申请纸质账单。
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贷记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从电子现金账户向贷记账户领回余额除外)。
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
2.乙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甲方支付欠款(包括本金、利息和费用等)。
3.乙方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按约定由甲方在指定账户自扣还款。
乙方若选择以其名下的宁夏银行活期账户自扣还款方式还款,甲方有权在到期还款日直接从乙方的还款账户扣款,并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透支欠款。
如因乙方的自扣还款账户余额不足还款失败而产生的利息及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安全管理
1.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以及身份证件、交易凭证和甲方不时向乙方发送的卡函、对账单等文件(下称重要文件),防止可能被利用做验证甲方身份或确认交易的敏感信息丢失或泄密。
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的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验证要素和各种密码、个人私密信息、交易信息等),并在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如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该类交易的交易对象、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安全,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他被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或密码遗忘、泄露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挂失后,如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他被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所发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无论本合约有其他任何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交易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乙方未在信用卡背面签名的;
2)乙方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或者用卡时放任信用卡脱离视线和管控的;
3)乙方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和重要文件,或丢失、泄露敏感信息的;
4)乙方在未经甲方认可或未受安全保护的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电脑终端、互联网或通讯线路上使用信用卡的;
5)乙方违反其他安全用卡规定的。
第六条其他约定
1、如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甲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将为乙方向该等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与特约商户(含分期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应向甲方偿还的债务。
2.如系统升级、检修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在公告记载的时间和范围内暂停向乙方提供信用卡使用或其他服务;
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等紧急原因使甲方在未经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参加甲方主办的积分计划、增值服务项目和其他营销活动,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并不得以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手段套取积分、奖赠品、服务权益和其他经济利益。
如乙方自动或申请加入任何涉及保险的增值服务项目或营销活动,即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为其投保相关人身或财产保险,但甲方仅承担投保义务,核保、理赔和保险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4、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能按时归还任何一期透支款项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等任何违约行为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取以下措施,而无需事先通知乙方:
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停止持卡人所有如意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扣划乙方在甲方辖下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本外币资金用于清偿,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时,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
行使抵押权、质权;
向保证人追索;
依法行使追究乙方其它法律责任的权利。
6、乙方发生本合约约定的任何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进行催收追偿。
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事项变更及通知
甲方变更下述事项前:
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章程》的修改、《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等,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
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合约法律适用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应依据《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九条法律文件送达
甲方或司法机关向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家庭地址或单位地址邮递相关法律文件,或由乙方直系亲属代为签收,即视为有效送达,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约生效及终止
本合约经乙方在申请表签字后经甲方正式批准后生效,至乙方申领的信用卡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且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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