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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论文
内容摘要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其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
本文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现状出发,重点分析了其在美国司法中的运作,以及对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劣性进行评析。
最后,探讨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期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有所帮助和借鉴。
关键词:
陪审团制度;起源;运作;优劣评析
Abstract
America'sjurysystemisitsdistinctivejudicialsystem.Startingfromtheoriginandcurrentsituationofthejurysystem,thisarticleanalyzesitsoperationsintheU.S.justice,andanalyzesandcommentsonits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Finally,itdiscussesthejurysystemforourreferenceinChina,inordertohelpthepeople'sjurysystemandusingforreference.
Keywords:
thejurysystem;origin;operation;analysisandcommentsonthe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
目录
引言………………………………………………………………………………………1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述··························································2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及其在现代的发展现状·····························2
三、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运作·······················································3
1、陪审团的作用··················································3
2、陪审员的选择······················································3
3、在审判中陪审团制度的运作···········································4
四、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劣评析···············································5
五、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启示·············································7
六、结语···································································8
致谢………………………………………………………………………………………8
参考文献………………………………………………………………………………………9
引言
这学期,在刘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我们观看了电影《12怒汉》。
刚开始看的时候,觉得这部片子平淡无奇,没有什么激烈的庭审场面。
这一点跟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很不相像。
而是出现12个素不相识的男人,他们被关在一个密闭的屋子里边。
他们的任务就是讨论决定另一个与他们毫不相干的18岁的男孩是否有罪。
这种陪审团制度乍看起来有点荒谬。
因为这12个审判员都只是普通的老百姓,根本不具备什么法律的专业知识。
因此,怎么可以由这么些莽夫来断案呢?
也许这正是美国陪审团制度吸引人的地方。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述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是美国诉讼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很多学者包括相当数量的法官都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津津乐道。
陪审团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在于民众的参与,它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
其职责是根据检控官的指控、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以及其掌握的其他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大陪审团一般由6—23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
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一般由12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
其职责是决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审法官裁定刑罚或赔偿金额;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或侵权不成立,审判宣告结束。
也就是说法官和陪审团有着严格的分工,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加以裁定,法官负责具体的法律适用。
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本文所论述的陪审团也是指小陪审团。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及其在现代的发展现状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源于英国,英国在向北美进行殖民扩张时,也把陪审团制度带到了美国,并在美国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和发展。
从美国的殖民革命史和建国史中,可以看到陪审制度在美国的地位和作用。
从此,陪审制度在美国生根,成为美国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已经历了200多年历史。
17世纪初期,在北美定居的英国移民把陪审制度也带到了殖民地的司法体系中,而且与英国的发展顺序一样,首先出现的是大陪审团。
1635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
1641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也建立了大陪审团。
然后,其他殖民地也都相继确立了陪审团制度。
随后,美国将陪审团的权利写入宪法的第七条修正案。
至此美国司法陪审团制度正式确立。
在进入现代之后,美国对其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是在陪审团组成人员的选入问题,历史上对妇女和黑人的排斥在近代得到了很好的改变。
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都是由12人组成,进入现代之后,美国规定陪审团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不同的情况在6-12人之间组成。
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问题。
传统的陪审团裁决必须一致才是有效裁决。
现在多数主义原则也开始被采用。
通过这些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相对于英国更好的发展。
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占全世界每年全部案件的90%。
尽管如此,现代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
例如,20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20个州。
而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又出现了辩诉交易的现象,陪审制度影响了司法系统的效率等等问题。
以至于在美国和各国的理论、实务界都有废除陪审团的呼声。
三、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运作
1、陪审团的作用
在美国的司法审判中,陪审团充当的角色相当于我国的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真实与否的权利由陪审团掌握。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是否成立的裁定权掌握在陪审团手中。
陪审团制度要求每个陪审员在听完了整个案件法庭审理后,凭借生活经验和内心良知对事实做出判断。
法官在陪审团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进行最终判决。
法庭审理案件时,警察、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负责搜集和甄别证据,最终由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分工泾渭分明。
2、陪审员的选择
根据美国现行法律制度,一个案件的陪审团由12个陪审员组成。
案件的事实部分由陪审团认定,所以陪审团中每个陪审员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
每个美国合法公民只要年满21周岁均有机会担任陪审员,这是一项公民的义务,带有某种强制性的味道。
陪审员的选择是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理秘书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用电脑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
根据案件的情况法官确定最初陪审员的候选人数,在某些案件中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在这众多的候选人中最终有哪些人入选最终的名单还需要进行陪审员的挑选,选出最终的12名陪审员和若干名候补陪审员。
挑选陪审员时,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会在法庭现场。
法官在开始筛选候选人时,会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
候选人按照法官助理的指示,在法官助理的帮助下填写问卷调查表。
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与所要审理的案件相关。
例如在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问“你对家庭暴力怎么看?
”“你是否受到过家庭暴力?
”等;在关于枪支公司的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问“你有枪吗”、“你的好友中有人持有枪支吗?
”等;法官和双方律师将根据调查内容对候选人进行筛选。
法官也可以直接的询问候选人,例如询问候选人是否有什么因素会影响到他(她)作出公正的判断等。
法官也会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从陪审员候选人中排除。
例如:
非美国公民、有犯罪前科的、没有选举权等。
列入候选的人也可向法官提出本人不适合担任本案陪审员的理由,请求不担任陪审员,例如身患疾病或看过案件相关报道已经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等。
对这些理由都要求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经法官同意的可以退出。
由于担任陪审员是公民一项应尽的义务,所以在法官不同意时,候选人不得擅自退出,否则可能受到藐视法庭的指控。
法官将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排除后,接下来的程序就是由双方的律师对候选人进行筛选。
因为陪审团的组成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胜败,所以无论控方律师还是辩方律师都希望选择有利于自己陪审员。
一方律师可以对候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予以否决或保留。
一般的案件,一方律师行使否决权的次数不能超过四次或五次,也就是说只有四到五次机会剔除掉不利于自己的陪审员。
陪审团的组成往往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
为了将不利于自己当事人一方的候选人剔除。
双方律师都要对所有的陪审员候选人的情况事先进行认真的分析。
为了深入了解候选陪审员的情况,有的律师会聘请专业的私家侦探调查候的一切情况,并聘请专业心理学专家对候选人进行分析,目的就是要选择有利于其当事人一方的候选人进入最终的陪审团,提高案件获胜的机率。
双方律师可以对候选人提出问题,根据候选人回答的内容来判断是否行使否决权排除掉这个候选人。
律师设计什么样的问题,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问。
既要通过候选陪审员的回答看出这个人对本案的倾向性观点,并且不能直接提出“候选人如何看待本案”这样的问题。
陪审团确定之后,为了防止意外,还需选择几名候补的陪审员。
一旦正式的陪审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行使陪审权时,就可以由候补陪审员代替。
3、在审判中陪审团制度的运作
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法官会将审判中陪审员需要注意事项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告知陪审员。
告知陪审员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
例如:
不得与任何人讨论案件的内容和表达自己对本案的观点,包括本案其他陪审员,也就是说审理中这12名陪审员不能讨论案件,要求每个陪审员不受其他人意见的影响独立做出自己的判断;未经法官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法庭,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电话,其他人与陪审员非法接触的要及时报告法官,不能阅读关于本案的报纸收听收看关于本案的媒体报道等。
这些规范都是为了防止陪审员受到外界或他人的干扰影响独立判断。
一般情况下,陪审员也不能单独的与法官会面交谈。
如果要与法官会谈,也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在场。
陪审团由全体陪审员选举产生一个“团长”,作为协调和组织者。
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开来,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影响陪审员判断的独立性。
在世纪大案“辛普森杀妻案”中的陪审团就是被隔离的。
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法院指定的酒店里,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
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纸、看电视收听广播节目等,以防受外界对案件报道的影响。
当陪审员听完整个庭审过程后,陪审团就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裁决。
陪审员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初步形成一项裁决意见,然后再交陪审员们投票表决。
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陪审团相同投票结果达到9票以上就可以形成最终的裁决。
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则要求全体陪审员一致通过,全票同意才可以认定被告谋杀罪名成立。
陪审团是如何讨论以及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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